第四章 烟草专卖
烟草及其制品是嗜好性消费品。因其含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成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
法令规定烟草由国家垄断经营以达抑制消费的目的。
自明万历年间晒烟传入中国后,崇祯十六年朝廷曾颁令禁烟,“然不久因边军病寒无治
,逐停是禁”。此后,晒烟种植地区愈来愈广,吸食者也愈来愈多。清末,鉴于烟草业的发
展,也为解决库款支绌,清廷对原来只征收普通税款的烟草及其制品提高税率。民国时期,
北京政府于1915年颁布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公卖制度。这是
中国实行烟草专卖之始。
黑龙江省于同年成立烟酒公卖局,颁布了《烟酒公卖章程施行细则》。在北京政府烟酒
公卖局统一管辖下,负责全省烟酒公卖业务。后来此机构改名全省烟酒事务局,职责不变。
1931年日本侵略者占领东北后,对烟草实行了“一体化”统制。东北解放区时期,由烟酒专
卖总局管理。1963年后,黑龙江省烟草业务与全国一样,由国家烟草工业公司统一管理,时
间只有3年。1982年进入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