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史上的烟草专卖
一、民国时的“公卖”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烟草发展较快,各种烟类产量增加,制烟厂投资规模增大,牌
号繁多,销量上升。为了统一全国的烟酒管理,增加税收,北洋政府公布了我国最早的一部
烟酒公卖章程。黑龙江省也颁布了公卖章程施行细则,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烟草管理体制和税
收体系。
北京政府借鉴各国均对烟酒课以重税,实行烟草专卖之法,“乃本各国专卖之意,而变
通改良之,特定为官督商销之公卖制”。1915年7月1日北洋政府设立全国烟酒公卖局,正式
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全国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以及《各省烟酒公卖局暂
行章程》、《各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章程》等一系列法令,就全国烟酒公卖局、公卖栈和各省
公卖局的组成、职能、烟酒公卖的原则和办法及相应的稽查手段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全国烟酒公卖局隶属财政部,由财政总次长督率办理。“公卖”办法是“官督商销”,
全国按区域在各省设公卖局和公卖分局,并由公卖局招商承办公卖栈,收取押款(以1000元
以上为定额),从中拨给相当经费,发给执照,经理公卖事务。公卖局每月核定价格,通知
各分局执行。烟商买卖烟酒均由公卖栈代为经理,禁止私买私卖,如有私自增减公卖价格,
要处以罚款。烟酒各项厘税、牌照税及地方公益捐等,由公卖局代收分拨。在核定成本、利
润的基础上,公卖局从价征收1050%的公卖费,定为公卖价格。公卖栈要接受公卖局的指挥监
督。当年9月全国烟酒公卖局改名为全国烟酒公卖事务所,与财政部划分,独立管理。各省烟
酒公卖局均归其管辖。1919年,北京政府令设全国烟酒事务署,督办全国烟酒事务。
1915年(民国4年)11月1日,黑龙江省正式成立烟酒公卖局,并颁布了《黑龙江省烟酒
公卖章程施行细则》,制定了黑龙江省的“公卖”办法。主要是将全省划分为5个公卖区,第
一区包括龙江、景星、泰来、安达、林甸、肇州、肇东、讷河、克山、嫩江等地;第二区包
括巴彦、呼兰、木兰、通河、汤原等地;第三区包括绥化、绥棱、庆城、铁力、青冈、兰西
等地;第四区包括海伦、拜泉、通北、龙门等地;第五区包括瑷珲、呼玛、萝北、漠河等地
①(①1915年时,黑龙江省辖区不包括现在的松花江以南各市县。)。每区设1所分局,管理
烟酒公卖事务。由各分局招商组织1所烟酒公卖栈,负责经理烟酒业务。但经理人需有两户殷
实的商号做保并缴纳部分押金。各分栈在本区酌量组织公卖支栈,支栈向分栈交纳部分保证
金。分、支栈经理买卖业务,根据成本(原料、人工、运输等费)、利益(按各地商情计算
)、税捐等项,经省公卖局核准制订价格。运销商须在产地和销地各付一半公卖费,由分支
栈加贴印照方准销售。地产地销的烟草,经分、支栈征收产销公卖费,分贴产销两种印照方
准销售。销往外省的烟,由产地分、支栈征收全部公卖费,贴上黄色印照,并注明指销省份
方准出售。外省输入省内的烟草由指销地点征收全部公卖费,贴绿色印照方准出售。省内产
烟销往外国的,则公卖费酌减。每次减少的公卖费至少须在1/10以上。凡本国烟商在省内出
售外国烟者,一律照缴公卖费(此项在全国章程中没有规定)。各分局每月从公卖费中提取
1/20给分栈做经费。省局派员驻各分局监察有无提减价格的现象,全国烟酒公卖局和黑龙江
省烟酒公卖局颁发的公卖法令在黑龙江省施行以后,公卖局虽然征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各分
局分栈的设置遇到了全省烟商的普遍反对。地方各县的公卖分局和分栈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建
立起来。后来省局中止一些县份建立公卖分局和分栈,公布了《黑龙江省烟酒公卖暂行简章
修正施行细则》,该《修正细则》较前并无许多变化,只是设立了呼兰、绥化、瑷珲3个分局
,其余各县烟酒公卖费,烟酒税及特许牌照税委托当地的征收局代征。并由各征收局兼行烟
酒公卖的事务。1920年(民国9年)4月省公卖局奉令改为黑龙江全省烟酒事务局,归全国烟
酒事务署管辖。
民国时期,对于烟草业的管理是围绕着征税为中心进行的。这时期,在东北地区,由于
军阀割据,政令不统一,对于烟草所征的税种和税率也不相同。民国初期,烟叶每百斤(卷
烟每万支)征正税大洋1元6角,附税大洋1角6分,票费铜元1枚。之后,黑龙江省地方当局对
烟草先后课以如下税目:
烟牌照税。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这是针对销售商制订
的,实际上有营业税的性质。当时,黑龙江省的批发商按资本分为三类,年征税金从400—8
0元不等;零售商分为五类,年征税金从48—4元不等。
烟公卖费。此税是公卖法颁布以后征收的。黑龙江省在征收办法上也不同于其它省份。
依据上月烟叶和烟丝的市价,向生产者从价征收12%的公卖费,在出售时征收。
烟叶税。系向烟叶、烟丝的卖主从价征收11%的税金。烟农的征税标准以1亩按80—100斤
计算,上等烟每斤征收大洋3角,下等烟每斤征大洋2角。在秋收前缴纳。
卷烟特税。1923年2月,华盛顿九国会议同意中国政府在取消厘金后,可以自由地对中国
生产的货物征收消费税。黑龙江省在1926年7月开征卷烟特税,税率为20%,并成立全省卷烟
吸户特捐处。1928年,全省征得卷烟特税额达1500530元,但这一税率不是固定的,各地方当
局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税率,如哈尔滨东省特别区就以“军事方殷,需款孔亟”为由,于1927
年5月和次年5月,在原税率20%的基础上分别加征10%。
烟草统税。黑龙江地区在1931年6月开始实行统税制度,此前的所有烟草专税即行取消。
不久因发生“九·一八”事变中止实行。本税是针对卷烟和雪茄烟的输入和境内生产者征收
的。调入的产品随时征税。税率是全国统一的,卷烟分三级纳税,每箱税金从350—390元不
等;雪茄烟为六级,每千支税金最高达45元,最低25元。
烟草关税。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满洲里、瑷珲、绥芬河等地区是当时比较重要的国际
贸易商埠,对进出口的烟草征收一定的海关税。
北京政府及1927年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对烟草的行政管理和税收制度都做出过详细的规
定。但都与当时烟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脱节,因此,效果有限。
这期间,黑龙江地区的烟草市场充满了国际烟业资本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1914年
,老巴夺的经营遇到困难,英美烟公司乘机收买了老巴夺的大部分股票,吞并了这家公司。
英美烟公司在卷烟工业方面据有了垄断地位,随即把黑龙江省纳入其经营体制,东北地区隶
属于上海本部,甘斯伯罗总管哈尔滨一带营业。“各省区销路有沪、哈、辽、津集中分厂,
供给极为便利,东北三省由辽哈分厂供给。”同时,英美烟公司还把全国分为若干部、区、
段、“在城镇的重要中心地,设置仓库、又各有经销店。其组织恰象行政组织一样,将全中
国网罗在内。”日俄战争后不久,英美烟公司即于营口设立经理处。1922年,满洲部经理费
尔莱分东北二区,北满区总办是康德。在各地,该公司的活动是通过“仓库”进行的。英美
烟公司在黑龙江地区的“仓库”所在地有:哈尔滨、阿城、安达、佳木斯、富裕、海拉尔、
呼兰、双城、海伦、一面坡、宁安、白龙子、巴音、绥芬河、通河、大海甸、齐齐哈尔、大
黑河、马桥河等地。
民国时期,对烟草的税收管理体制同外国烟业垄断资本(主要是英美烟公司)的经营体
系之间的关系,在于当时政府没有独立的政治地位,处处受外国垄断资本的牵制。政府虽然
确立了系统的税收制度,然而“遇有外商偷漏税事件,每易发生纠葛……当事者无所适从,
而外商规避取巧,转资口实”。英美烟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对抗地方当局征税。黑龙江省烟酒
公卖局长楼振声在给省巡按使的呈文中说:“口前忽有英美烟公司洋商来局声称,外国烟类
并无征费明文,现在江省系专向本国贩售商人征收公卖费,而公司销路为之锐减,应请取消
。否则将来所受损失由当局赔偿”等语。黑龙江省地方当局依据本省公卖条例,仅向一些华
人买办征收烟税,便引起外国资本家的强烈反对。英美烟公司多次迫使当局做出妥协。1921
年8月,北京政府被迫签订所谓“声明书”,规定英美烟公司缴纳2.5%“内地统捐”后免缴
其它各税。1926年起本省开征卷烟特税,英美烟公司顽强对抗。东北地方当局与英美烟公司
制订了《英美烟公司纳税办法八条》,对东北地区的英美烟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规定了统一纳
税的优惠办法。北京政府慑于外交压力,又与英美烟公司订立了“续补声明书”,同意仅征
5%的“保护捐”,正式取消卷烟特税,这不但保护不了华商的利益,相反,“华商生计尽为
洋商所夺”,致使“商人(华商)亏耗血本,含冤无诉……即如卖钱捐一项,亦只征华商而
免洋商。总之,洋商占种种优胜,华商受无限抑勒”。
民国时期的黑龙江地区烟草业,政府当局主要是通过税收管理,即所谓“官督商销”,
以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除此而外,1929年“为充国民政府预算不敷之用,”还发行卷烟税
国库券。《国民政府续发卷烟税国库券条例》中规定,发行定额为2400万元,月息八厘,强
令烟商购置。
二、日伪对烟草的“统制”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入侵我国东北,建立伪满洲国。日本对伪满的
烟草供产销体系实行严格的“统制”政策。一方面紧紧抓住这个行业的巨额税收,另一方面
尽力理顺经营渠道,维持生产规模,以增加烟草行业的利益。1934年6月1日,颁布卷烟的税
率及征税办法。1936年7月1日,伪满政府又公布《烟税法》及《烟税法实行规则》。1937年
5月1日,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规定烟草与武器、飞机、汽车、金属、毛织、棉纺、火
柴等项制造业一起作为重要产业,其产量和价格须经主管大臣的许可。1940年元月公布《卷
烟税法》及《卷烟税法施行规则》,从税收上加紧控制烟草行业。
1941年,按照伪兴农部的指令,根据《物价与物资统制法》所指定的物品,成立满洲烟
叶公司、制造业行会和满洲烟草业协会,并指定了协会理事长和公司经理。在伪满兴农部大
臣指挥和监督之下,对新京(长春)及各省的卷烟实行配给统制,进出口统制和其它有关业
务的统制。在地方上也有由日伪控制的行会组织和官方的所谓配给机构。1941年3月7日颁布
了“卷烟配给制及相应配给机构”法令,组成由伪兴农部下辖的卷烟配给统制协会(组合)
,各省设有该协会的支部。黑龙江地区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分为6个支部,即龙江省支部(齐齐
哈尔市)、北安省支部(北安)、黑河省支部(黑河)、三江省支部(佳木斯)、牡丹江省
支部(牡丹江市)、滨江省支部(哈尔滨市)。伪“兴农部”为卷烟统制协会(组合)规定
一定的配给比率,再由统制协会(组合)向卷烟厂家下达配给数量,卷烟厂按其配给量进行
生产并供给批发商。由统制协会(组合)在各省的支部向批发商下达配给数量和许可,各市
、县、旗命令批发商按配给量售给零售商,并向零售商发放营业许可。
1943年1月,伪兴农部又设立了“满洲烟草统制协会”,成立了以启东烟草株式会社日本
人经理皆川丰治等5人组成的委员会,对整个东北的烟草业施以更严格的管理,使之完全殖民
地化。“满洲烟草统制协会”是伪满对烟草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统一机构。解散了以前存在的
烟草行业协会等行会,实行所谓“一体化”管理,对烟草的生产、配给,运输和进出口各方
面进行统制。在龙江省、北安省、黑河省、三江省、牡丹江省、滨江省设有6个支部做为烟草
统制协会(组合)的派出机构,以便在地方上行使职能。这样,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满政权完
全控制了烟草业的产、供、销。
英美系的烟草资本在伪满统治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同日伪合作、受限制排挤到被接管的
过程。这是与日伪逐渐加强对烟草业控制进程相一致的。东北沦陷初期,为了确保对烟草业
的税收,在保护日伪烟业资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实行配给制并尽可能地加以统制。
当时允许英美烟业资本的存在,但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将老巴夺父子商会改组为伪
“满洲国法人”的“老巴夺股份有限公司”。1939年5月,又将启东和老巴夺两个股份公司改
称株式会社。英美烟公司丧失了从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得来的特权,不得不逐渐从垄断的地
位上退下来。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英美烟公司作为敌产被伪满接管,整个烟草业从
行政管理权到经营权都被日本独占。
伪满的烟税直比较高。1934年颁布了卷烟和雪茄烟的税率。卷烟分为7个级别,每箱纳税
从600—39元不等,雪茄烟分为6个级别,每箱纳税从64元到2元不等,税率大致在4050%左右
浮动。1937年又颁布了专门的烟税法。经过几次改动,确定为:
烟叶
从价征收40%
卷烟
从价征收50%
伪满的烟草业,是在殖民地情况下被日本帝国主义无偿掠夺的一个行业。
1940年以后,输入东北的烟叶56.4%和41.3%分别来源于日本及其殖民地朝鲜,而卷烟
输出的70—80%都输往了日本。
三、东北解放区的专卖
1946年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府。但总的说来,这段时间,从烟叶种植、复烤、
收购、卷烟工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和市场都呈自由状态,缺乏有计划的管理,生产盲目性很
大。哈、齐、牡等市拥有数百家私营手工卷烟厂,哈尔滨甚至有几家发展到拥有四五十名工
人的烟厂。齐齐哈尔市的手工卷烟厂不但控制了本地市场,还向外地倾销。而且市场价格变
动频繁,偷漏税现象严重。当时,迫切的任务是从无政府状态走向有计划地生产,有效地管
理市场。
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对烟草的产销实行有计划的管理。1949年2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
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时,由东北行政委员会财
政部颁布《东北解放区烟酒专卖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下简称《细则》)。《条例》共26条
。《细则》共6章44条。
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和酒类。卷烟包括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盘纸的管理也与卷烟
同。专卖机构对制烟厂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制烟厂的开工、制造、运输、停业均需填
写必要的申请书,并有专卖总局的许可批件。厂方需持有原料准购证和产品推销证,并要将
原料的数量、价格及制造费用、样品一并制表交专卖机关验定和备案。每日需向专卖机关申
报产量计划,按专卖机关统一制定的卷烟规格从事生产。卷烟价格由专卖机关制订。卷烟厂
产品有两个价格:即标准成本与合法利润及制造税金之总和为“交卖价格”;专卖机构将厂
方产品售与销售商的价格即交卖价格与专卖利润之和为“专卖价格”。卷烟的批发与零售价
格也由专卖机关制订。
批发商和零售商经营卷烟,需经专卖机关核准发给牌照方准购销,销售价格不准任意自
订。《条例》还特别规定了未经东北专卖总局批准,东北解放区外的烟酒,一律不得输入。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者,做出了缉私和处罚的规定。情节重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还对执法人员规定了监督措施。
1949年2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部领导的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在沈阳正式成立。东北
税务总局副局长李石中、石英分别兼任东北烟酒专卖总局正副局长,东北税务总局兼办烟酒
专卖总局事务。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烟酒专卖局,由各级税务局长兼专卖局长,并另组
机构。各省专卖利润70%归各省,30%归国家。当时,烟草专卖的重点是卷烟产品及其原料的
生产经营管理。为此,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先后颁布了《卷烟制造厂管理暂行办法》,《卷烟
制造原料管理暂行办法》,《卷烟购销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卷烟的产、供、销各方面做出
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
1949年2—3月间,原嫩江省、黑龙江省、松江省、合江省各级专卖机构陆续成立起来。
同年5月,合江省、嫩江省撤销。嫩江省专卖局归并黑龙江省专卖局,合江省专卖局归并松江
省专卖局。两省所属市县烟酒专卖局(股)如下:
原黑龙江省专卖局。齐齐哈尔市、肇东、讷河、肇州、大赉、龙江、安达、镇赉、泰来
、绥化、海伦、望奎、拜泉、泰安、克山、青冈、兰西、庆安、克东、明水、洮南、林甸、
富裕、嫩江、甘南、景星、瞻榆、开通、安广、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北安、通北、
绥棱、德都、铁力、孙吴、瑷珲、呼玛、逊克。
共1个市专卖局39个县专卖股。
原松江省专卖局。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城、阿城、呼兰、五常
、巴彦、宾县、尚志、延寿、木兰、海林、宁安、方正、拉林、通河、东宁、穆棱、勃利、
桦川、依兰、富锦、绥滨、汤原、萝北、抚远、虎林、密山、集贤、鸡宁、桦南。
共4个市专卖局39个县专卖股。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专卖局对各公、私营烟厂包括手工卷烟厂进行登记,核准发给
产销执照。根据当时的市场需要,允许部分手工卷烟的产销,但对其实行限制发展和逐步消
灭的政策,规定手工卷烟厂只能出1个牌号,在本地销售并注明“手工卷烟”,提高手工卷烟
的税率、控制原料,使其无利可图。
1949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通告取缔私制卷烟。1949年以后,全省主要的手工烟厂基本被
取消。1949年3月,对凡在实施专卖前存在的机制卷烟厂,全数予以登记准许生产。如无机制
卷烟的生产和产量不足的省、市必须承销其它省市的机制卷烟。
为了限制有害消费,东北解放区仍对卷烟征收高税。1949年8月,将税种分为卷烟税(税
率40%)、专卖利润(30%)、生产税(60%)三类。1950年1月,东北专卖总局调整了税率:
卷烟税=成本×66%
专卖利润=成本×66%
生产税=成本×110%
1949年12月,东北烟酒总公司及所属沈阳、长春、哈尔滨3个烟酒分公司成立,分公司受
总公司和当地专卖局双重领导,分别主管沈阳、营口、长春、哈尔滨4个产地卷烟的制造和销
售,各地公营和私营的卷烟厂仍由当地专卖局管理。
1950年12月,东北专卖总局与东北烟酒总公司合并,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经过一
年多的专卖实践,形成了以东北专卖总局、各级专卖局为主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东北烟酒总公
司、各分公司、推销部以及零售点为主的生产经营体系。专卖总局掌握政策与计划,负责收
集全面材料,统一计划,批准国营、公营、私营三者烟酒生产推销任务。东北烟酒总公司,
在总局既定计划之下,领导烟酒(主要是国营)的生产的推销任务,统一分配使用资金,制
定统一生产推销计划,使产销双方在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分工负责。
东北地区实行的烟草专卖,对恢复生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保证税收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壮大了国营企业的领导力量,私营企业开始组织起来,加强了产销的计划性。
1953年初,根据中央财政委员会1952年11月做出的决定,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发出命
令,将全国各地卷烟工厂移交轻工业部主管。商业部所属的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在各地成立
专卖事业处、所,统一包销全国卷烟。据此,轻工业部成立了烟酒工业管理局。哈尔滨卷烟
厂于1953年2月由该局接管。并由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和贸易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原由财政部
领导的东北专卖总局暨各省、市专卖局及东北烟酒总公司及所属各级业务机构移交贸易部。
同时,在齐齐哈尔市成立了黑龙江省专卖事业管理局、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局
长王则民),同年3月,在哈尔滨市成立了松江省专卖事业管理局及中国专卖事业公司松江省
公司(局长骆时)。1954年8月,随着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原两省专卖事业公司也相应合
并为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所属60余市县专卖机构,纳入全国专卖事业管理体系
,成为统管全省卷烟流通和市场的政企合一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同年,东北专卖总局又分别
将晒烟和烤烟业务移交给黑龙江省专卖局和哈尔滨市烟酒公司(负责向哈尔滨卷烟厂调拨省
内产之烤烟及从省外输入卷烟原料),开始了全国统一的归口管理。
四、国家烟草工业公司统一管理
1963年,国家在总结“二五”期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试办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
全国烟草工业实行高度集中,供产合一的管理体制。
公司对全国烟草工业实行调整,对那些布局不合理、设备条件差、技术落后、质量低、
成本高、效益差的企业实行了整顿措施,保存的烟厂统由烟草公司管理,改变了过去多头领
导和分散经营的弊端。在沈阳成立了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卷烟厂由该公司
负责管理。
公司对生产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原材料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卷烟生产计划由公司统一安
排,直接下达到工厂。地方和工厂不得随意增减,克服了过去层层加码的混乱状况。对生产
所需的烟叶,由公司统一分配,配套供应。在黑龙江省成立了烟叶采购站,使原料供应与卷
烟加工密切衔接,合理使用烟叶,保证了重点产品的需要。
财务上实行公司、分公司、企业三级管理,统一核算、分别考核、统负盈亏的制度。原
材料直接供货到厂,减少中间环节,使企业集中力量抓生产、抓管理。黑龙江省卷烟产量保
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
在此期间,晒烟业务仍归省供销社管理,卷烟销售由省商业厅负责。
五、国家烟草专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多年来,烟草事业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由于农工商分散经营,
供产销矛盾难于协调,既不利于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又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有计划发展。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轻工业部的报告,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1982年1月
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内外贸、人财
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公司的生产、基建、财务、物资供应等项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单列
户头,按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总公司直接上报下达。卷烟工业的税收和利润分配,实行
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办法。总公司下设省级公司,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和企业三级管
理、三级核算,自负盈亏。对各级烟草公司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1983年9月23日,国务
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规定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进行全面行政管理,以法规
的形式确立了全国烟草专卖体制。1984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施行
细则》。对烟草行业的行政管理和集中统一经营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国家烟草专卖法
规更加完备。1984年,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烟草公司,并逐步上划归属总
公司领导。中国烟草总公司逐渐成为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内外贸、
人财物的经济实体,各地方公司实行由总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的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把组建省烟草专卖机构列为体制改革的重点
。根据国务院〔1981〕85号文件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指示,省政府从1982年5月中旬开始,配备
领导班子人选,由省财贸办、省编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组建省烟草公司方案。1982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办〔1982〕第105号文件发布通知,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对
全省烟草行业实行产供销、内外贸、人财物统一经营和管理,纳入国家总公司的计划和管理
体系。1982年12月3日,省政府以黑政办〔1982〕第235号文件,批转了省烟草公司《关于组
建地、市、县烟草专营机构的报告》,决定建立全省新的烟草专营管理体制和核算体制。地
、市、县烟草业务、财务的交接工作,随机构组建同时进行,由各级烟草公司实行供产销、
内外贸、人财物集中经营,按合理流向组织商品流通,减少流转环节,本着精简、效能、统
一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调整了经营管理机构。
省烟草公司于1983年撤销原由省糖酒公司和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分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4市中经营烟叶、卷烟批发的8个二级站,在省会哈尔滨设立烟叶经营和烟
草专营2个二级站,统筹全省烟叶和卷烟的收购调拨、销售二级批发业务。将原有分管烟叶和
卷烟生产、批发、销售机构归并起来,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设立市、县烟草
公司、批发部或批零兼营店,统筹该地烟叶生产、收购和卷烟批发零售业务及市场管理工作
。原齐、牡、佳二级站改为省公司的派出性分公司,除负责本市区的卷烟销售业务外,同时
负责地区性的业务经营指导,商品中转和干部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绥化、佳木斯(合江)
、牡丹江3个重点烤烟区的分公司,除承担上述任务外,还要搞好对农村社队的烤烟生产技术
指导和烟叶经营管理。将哈尔滨、绥化、海林、穆棱4个卷烟厂上收,归属省烟草公司统一核
算管理。全省7处烟叶复烤厂归属当地烟草公司,担负县内烟叶复烤及省公司统一安排的烟叶
复烤任务。
1984年,全省各分公司,市、县烟草公司基本组建完毕。共建立4个分公司(合江、牡丹
江、绥化、齐齐哈尔),66个市县公司。
为了全面加强烟草专卖和卷烟市场管理,鉴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国营农场总局和
哈尔滨铁路局3个系统的直属单位多、分布广、机构健全的特殊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在这3
个系统的总局和直属县团级以上的企业单位,也设立了烟草公司。这样,一个上下成线、左
右成网,既宜于经济核算,又方便群众购销,集中统一的烟草经营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1983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办〔1983〕4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设立黑龙江省烟草
专卖局的批复”,确定委托省烟草公司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公司经理王学孝兼任黑龙
江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省烟草公司与省烟草专卖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同年11月,省人民
政府又以黑政发〔1983〕160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机构的通知》。要求
尽快把各地、市、县烟草专卖局建立起来,与同级烟草公司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截至19
85年,全省除几个边境县以外,各地、市、县和农、林、铁3个系统的烟草专卖局均已建立。
省烟草专卖局下设市、县专卖局68个,农、林、铁烟草专卖局19个。在不单设烟草公司的县
由商业局烟酒公司代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1984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务院、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尽快形成全行业的
经济实体和全国专卖体系,加紧各省烟草公司组建进程。对于机构比较健全,已经形成产供
销、内外贸、人财物集中统一经济实体的省级烟草公司,则由总公司上收。
1984年4月9日,由国家经委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中国烟草总公司签署了《关于黑
龙江省烟草公司上划交接协议书》,省烟草公司及所属分、市、县公司、卷烟厂、烟叶复烤
厂和直属烟叶经营站、烟草专营站一次全部上划总公司。上划后,更名为中国烟草总公司黑
龙江省公司,实行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总公司为主的体制,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
工作仍归地方管理。全省烟草行业的工作重点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从19
85年开始,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内部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坚持烟草专卖的原则下,依据法律手段、行政
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搞活流通,活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