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卖机构
烟草专卖局是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行政管理的常设机构。省烟草专卖局设专卖处,负责
日常专卖业务。下设各级专卖局、科、股级机构。
全省共有专兼职专卖检查人员1084名(其中专职310名)。
二、专卖范围
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施行细则》,是在我国建立
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法律依据。《条例》及《施行细则》把烟草
专卖的范围明确划分为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对烟草行业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都做了具体规定,从而把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和生产经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烟草专卖品包括全省6个卷烟厂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黑龙江省29个市、县种植的
烤烟及穆棱、刁翎、亚布力晒烟;由省外调入的卷烟和烟叶。专卖品的生产、收购、调拨、
销售、储运等业务均由省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烟草专卖管理品包括卷烟盘纸、过滤嘴、
烟草专用设备等。上述烟草专卖和专卖管理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也由国家
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三、计划外烟厂
1983年,省政府以黑政发〔1983〕4号文件批转了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公司
《关于整顿和加强卷烟销售市场管理的紧急报告》强调指出:对计划外烟厂除拟暂保留富锦
、林口、牡丹江3个烟厂外,其余烟厂全部关停。如果继续生产,从1983年6月起,计划外烟
厂实现的税金全部上划财政,由当地税务、工商行政和省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执行。
1983年5月,国务院发出84号文件,批转了轻工业部关于计划外烟厂调整意见的报告,强
调“全国卷烟工业必须由国家综合平衡,全面安排,不能盲目发展,要求未经批准的计划外
卷烟厂和雪茄烟厂,要在限期内坚持予以关停。”1983年7月18日省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各级银
行抓紧回收计划外烟厂贷款,7月26日省政府召开常务办公会议,确定立即关停全省计划外烟
厂。
鉴于牡丹江烟厂各方面条件不如林口烟厂,决定保留林口卷烟厂,撤销牡丹江卷烟厂(
后转为牡丹江卷烟材料厂)。
1984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家批准的卷烟、雪茄烟厂的名称。黑
龙江省有哈尔滨卷烟厂、海林卷烟厂、绥化卷烟厂、林口卷烟厂、富锦卷烟厂、穆棱雪茄烟
厂,被纳入国家计划。到1984年,全省计划外烟厂基本关停。只有孙吴烟厂经省烟草公司决
定产品只准在黑河地区销售,以销定产。
四、制发种烟、卷烟生产和专卖许可证
对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哈尔滨、绥化、海林、穆棱、富锦、林口6家烟厂实行了“限定生
产规模,以销定产”,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发展适销对路产品。经过整顿验收,对合
格的6家烟厂报请总公司申请发放《生产许可证》。
对新建的市、县卷烟销售企业也坚持边建边整顿的方针。1983年分别制发了全民、集体
、个体《卷烟专卖许可证》,为销售企业正常经营创造了条件。
对全省烤烟生产,加强了计划管理。建立了烤烟生产、技术、经营服务体系。
在实行烤烟指令性计划种植、收购的基础上,1983年省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发了《种烟
证》发给烟农,烟农凭种烟证实施种植及交售烤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