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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内函件

  普通函件 函件是邮政的基本业务。清代邮政分信函、明信片、新闻纸、书籍、印刷物 、贸易契、货样等类邮件。黑龙江地区邮政总、分各局和邮政代办机构均办理普通函件业务 。民国初期,添办瞽者文件和商务传单等类业务。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公布的邮便法规 定,普通函件分为5种:第一种为信函,第二种为明信片和封缄信片,第三种为定期刊物,第 四种为书籍、印刷品、贸易契类和盲人读物,第五种为农作物种籽、货样及模型、博物学标 本。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地区恢复办理新闻纸类登记及邮寄业务(立券邮件)。建国后,邮 电部邮政总局颁布新的邮政业务制度,普通函件分信函、新闻纸、印刷品、货样和商务传单 、瞽者文件等,各邮政支局(所)均可收寄。函件按处理时限、处理手续、所负赔偿责任和 运输方式不同而规定为快递邮件、保价邮件、航空邮件等。
    保价信函 哈尔滨邮政分局于1913年12月1日开办。至1917年,保价信函只限哈尔滨、宽 城子、吉林、奉天、牛庄、锦州各局之间互寄。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11月1日,黑龙江地区办理保价信函业务的局有:伪哈尔滨邮政管 理局(兼现业)、道外、道里、石头道街邮局,阿城、珠河、一面坡、双城、绥芬河、齐齐 哈尔、安达、海伦、呼兰、绥化、黑河、甜草冈、昂昂溪邮政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管区办理东北区内保价信函业务。保价信函的交寄仅限 东北解放区流通券一种。开办保价信函业务的时间分别为:西满管区,1947年4月10日;松哈 管区,1947年4月10日;牡丹江管区,1947年5月14日;合江管区,1947年6月1日;黑龙江管 区,1947年5月1日;西满管区肇东办事处所属各局,1947年7月13日。当时,办理保价信函业 务的有:西满管区21个局;肇东办事处5个局;松哈管区26个局;合江管区17个局;牡丹江管 区15个局;黑龙江管区7个局。
    1949年10月7日,东北区与华东区开办互寄保价信函业务。寄递内容包括现款及粮柴票。 同年10月10日起,黑龙江地区指定下列各局办理: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双 城、勃利、东安、鸡西、阿城、呼兰、北安、海伦、克山、绥化、肇东、昂昂溪、泰来、嫩 江、讷河、拉哈、安达、泰安,共22个局。此后,全国各局开始互通保价信函业务。
    由于装钞保价业务影响国家资金周转和邮政汇兑业务已经普及,邮电部于1961年8月15日 通知停办装钞保价业务。其它保价信函仍继续办理。
    快递邮件 哈尔滨邮政分局于1909年(清宣统元年)4月开办快信业务。1910年,哈尔滨 副邮界(含哈尔滨邮局及其所属各局,即副邮区)快信业务量为收寄8431件,投递13672件。 1911年,收寄20608件,投递28579件。1922年,吉黑邮区办理快信136500件;1923年,办理 134300件。1926年,黑龙江地区办理快信的邮局有吉黑邮务管理局(兼现业),哈尔滨的江 沿、香坊、道里、五道街、新市街支局,双城、阿城、齐齐哈尔、齐市东甄城壕、呼兰、巴 彦、绥化、海伦,计14个局。
    东北沦陷时期,快递业务扩大到各邮政局,伪哈尔滨市邮政局设立了航空速达系。1932 年,东北三省受理快递业务量为收寄1905件,投递3968件。1934年上升为收寄2150件,投递 3856件。1935年下降到956件,1937年下降到679件。其原因系利用航空邮件者增多。
    建国后,东北地区自1950年1月1日起开办快递业务。黑龙江地区被指定办理的局有:哈 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东北铁路沿线邮电局(所)均可收寄发往上述各局和外 区指定局的快递信函。快信收寄范围仅限信函、新闻稿件两种。1953年1月1日,根据邮电部 通知停办国内快递信函业务。
    1984年11月1日,哈尔滨市邮政局与北京、上海、天津、长春、大连、秦皇岛、广州开办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为加快传递速度,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各道工序专人负责,收寄局按计 划发运,利用最快、最有效的运输工具,以最快速度优先处理,投递局则实行专班投递。
    军事邮件 凡由军事机关或军人寄发和接收的邮件,统称为军事邮件。1914年7月24日, 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案准执行邮局寄递军队及衙署公文、公件和公电章程,规定寄递军队及 衙署的公文、公件、公电往来,邮路范围以内各处,必须用最速、最妥的方法,照章寄递; 倘若递至邮路范围以内未设邮局之处,即应特雇专差;遇有战事或不靖地方,交由军营通信 队转递,或由军营派兵保护递送。
    东北沦陷时期,伪军政部于1933年3月24日公布《军事邮件寄递章程》。1936年,伪交通 部修正为《军事邮件章程》,规定军事邮件限寄寻常邮件(信函、明信片、定期刊物、书籍 、印刷物、像片、包裹)。同年12月1日,伪交通部公布《特别军事邮便规则》,1942年修正 ,规定“与日本国军队、军舰、军衙、军人或军属等按特别军事邮便交寄”。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于1947年开办军事邮件收寄业务,并在哈尔滨设立了军邮站 (即车站支局前身),地点设在火车站前,在哈尔滨邮政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1948年2月, 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规定,对军人军属交寄的挂号信件给予优待,普通资费按半价收取。同年 6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规定,前线指战员寄给后方家属的优军邮件一律由军邮局免费收寄。 12月,又规定人民解放军“功章喜报”按免费挂号办法交寄,各局收到的功臣喜报,均投给 当地政府,再由政府郑重向功臣家属转送。同时,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响应政务委员会号召, 积极投入“庆功优属运动”,印制发行庆功优属邮简一种,供军属给其子弟免费写信使用。 当年,黑龙江地区收寄优军优属邮件670837件,投递件数603029件。
    1949年4月16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通知各管理局,对关内各解放区军邮局收寄的不贴邮 票的革命军人家书,只要在封皮盖有军邮局及革命军人家书戳记,即照常投递。同年6月20日 ,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补充规定优待军人军属寄信办法,规定了享受优待的范围为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部和东北军区直接指挥领导下的野战兵团及地方的正规兵团,以及它的司令部、政治 部、后勤部、军事学校等的脱离生产、正式参军、身穿军服、胸前佩有长方形、白底、红框 中写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胸章的在职干部和战士;在革命部队中作战负伤或因公残废并持 有荣誉证的荣誉军人;身穿军服、佩有军事学校特制胸章的学员;以及享受优待的军人家属 。
    建国后,1949年11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颁发了《军事邮件邮寄办法》。同年12月1 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规定,东北军区及其指定的东北境内直属各军事机关所交寄的各类邮 件,准照现行资费表半价交寄。同时,还颁布了“烈士遗物准予免费寄递”办法。1950年3月 2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通令各管理局添办军邮单位。当时,黑龙江地区办理军事邮件的邮电 局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芬河。当年,黑龙江地区办理军事邮件21613件 ,拥军邮件1788022件;1951年,拥军邮件增至2203305件,其中包括烈士遗物挂号两件。
    1951年起,黑龙江地区统一执行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通信部于9月20日联合 颁布的《烈士遗物邮寄办法》。1957年起,统一执行邮电部制订的《现役士兵免费交寄邮件 办法》,1969年4月1日废止。1984年,邮电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根据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义务兵免费邮寄平信办法。
    航空邮件 黑龙江地区的航空邮件始于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伪满航空株式会社建立并 开始营运后,各地伪邮局于同年11月3日开始收寄伪满和日本的航空邮件,利用该公司营业航 线及军用定期航线带运。1933年,齐齐哈尔收寄的邮件当天即能发出;海伦、克山、宁安、 富锦、佳木斯等地亦可直接利用飞机带运邮件。
    建国后,黑龙江地区于1950年4月10日开始恢复航空邮件业务,哈尔滨邮政局及南岗、道 里、道外、马家沟、地段街支局收寄航空信函。4月以后,省内各市、县局和哈市各支局亦收 寄航空邮件,由哈尔滨邮政局联邮股(国际科)封发,并与民航办理接交手续。同年,黑龙 江地区办理航空邮件1501件,1951年增至6007件,1952年增至17138件。此后,逐年增长。
    代办业务 是邮政部门利用点多面广、遍布城乡的优势而开办的一项辅助业务。1912年 10月起,财政部委托邮政部门代售印花税票,黑龙江地区邮政部门曾开办此项业务。此后, 先后开办的代办业务有:代办电报、电话、邮转电报,代收电报电话费,代理国库支库(受 中央银行委托,为政府经管现金、票据、证券),代兑破钞,代收税款,代贴广告,代售运 输客票,代售代购书刊等。
    1922年5月开始,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根据司法部与邮政总局的协议,办理代售司法印 纸业务。司法印纸与邮票同价出售,邮局于月底将每月收入扣除1/10的工本费后,解交给邮 政总局转缴司法部。该年,黑龙江省高等检察厅月拨现洋1403元,高等审判厅月拨现洋1602 7元,哈尔滨市(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月拨现洋5344.54元。此项业务至1932年黑龙江地 区沦陷后停办。
    1928年,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训令颁发东三省交通委员会邮税处征收章程,由当地邮局 办理代征邮包税业务。
    建国后,邮电部邮政总局于1951年7月颁布《代购货物业务处理办法》,但一直未开展起 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全省邮购业务有所发展。
    函件资费 清代和民国初期,函件资费均执行全国统一资费制度,并随物价涨落进行调 整。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7月,伪邮政当局规定东北区内互寄信函每重20克为4分,单明信 片减半收费,挂号费每件10分,回执费3分。1934年3月,曾作一次调整,信函改每重10克为 3分,单明信片1.5分,挂号费仍为10分。1935年东北沦陷区与关内恢复通邮后,东北寄关内 信函每重20克4分,单明信片每张2分,贸易契类、书籍印刷物、瞽者文件、货样、新闻纸类 与区内同,挂号费8分,回执费4分,邮件投递后回执费8分。1937年4月,东北沦陷区再次调 整资费,区内信函改为4分,明信片2分,挂号费8分,回执费4分,邮件投递后回执费6分;定 期刊物每重60克、盲人读物每重120克半分,书籍、印刷物每重120克2分,农作物种子每重1 20克1分;寄往关内的信函5分,明信片2.5分,其它与区内同。1942年3月又一次调整资费, 信函改为6分,单明信片3分,挂号费12分,回执费6分,邮件投递后回执费12分。此后,信函 曾调为10分,明信片5分。
    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地区恢复通邮之初,一般平信5角,挂号1元。黑龙江地区人民邮 电机构建立后,由于各地人民政权建立时间不一和分散经营,函件资费标准亦不统一,一般 由各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1946年1月,合江管区规定平信每重20克或不足者为2元,挂号费 5元。1946年2月,黑龙江省会邮政局规定平信1元,单挂号5元,双挂号10元。1946年3月,绥 宁邮政管理局公布信函每重20克5角,单挂号2元5角,双挂号3元5角。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成立 后,从1946年12月起,总局所属各局大部分执行统一资费标准,平信每重20克或不足者为2元 ,单挂号10元,回执费13元。此后,直至1950年11月10日,对国内函件资费先后作过8次调整 。东北地区邮件资费直至1951年7月1日方与全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