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包件局(所) 包件是邮政的主要业务之一。清代,依据大清邮政制定的《代寄包
裹挂号章程》,除当时个别尚未具备接收包裹条件的局(所)须照专章办理外,其他各处均
可接收代寄各项小包。
民国初期,分为小包邮件和邮政包裹。小包邮件(小件物品寄递)按信函手续办理;邮
政包裹属于货物运输业务,国内设有邮政局(所)的地方均可收寄。东北沦陷时期,则根据
局(所)类别,由指定的邮政局(所)办理。
解放战争时期,包裹业务一度停办。1947年4—5月份开始,黑龙江地区各地邮局陆续恢
复办理小包业务。其局名如下:哈尔滨市、道里、道外、阿城、帽儿山、珠河、一面坡、苇
河、牙不力、石头河子、呼兰、兴隆镇、拉林、五常、平山、双城、对青山、延寿、方正、
通河、木兰、东兴、巴彦、西集、宾县、新甸、牡丹江市、长安街、宁安、镜泊、海林、横
道河子、仙洞、穆棱、下城子、绥阳、绥芬河、东宁、八面通、五河林、梨树镇、齐齐哈尔
、昂昂溪、泰康、安达、肇东、富拉尔基、朱家坎、碾子山、泰来、宁年、佳木斯、勃利、
桦南、林口、滴道、鸡宁、东安、莲江口、鹤立、兴山、汤原、富锦、依兰、密山、古城镇
、恒山、绥滨、新平、宝清、北安、海伦、绥棱、泰安、克山、克东、海北,共77个局(所
)。
1947年5月10日,合江地区有19个局恢复办理包裹业务。
1949年9月,黑龙江地区办理包裹业务的共有58个局(所),办理小包业务的共有176个
局(所)。
建国后,开办包裹和小包邮件业务的局(所)逐步增加。至1952年底,办理包裹业务的
局(所)达129个,办理小包业务的局所375个。此后,邮电自办机构凡具备条件的均可办理
包裹和小包邮件业务,不再需逐个批准。
普通包裹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随商业的发展和垦民的增加,包裹业务逐渐发展。19
10年(清宣统二年),哈尔滨副邮界收寄包裹63234件。1920年,吉黑邮区收寄包裹334500件
。据1924年《邮政事务总论》记载,虽国内情形不靖,吉黑地区商业停滞,但由于输入人口
多来自内地和外洋各国,邮件收寄量仍显著增加,包裹较上年增加23.5%。1928年《邮政事
务总论》记载,吉黑邮区时局安谧,豆产丰收,加上呼海铁路建成,收寄包裹数量较上年增
加37200件。该年,吉黑邮务管理局所辖各局收寄包裹达538100件。至1931年,增长到55450
0件。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黑龙江地区寄往关内各省的包裹暂停办理。同年2月,吉黑地区
开始收寄寄往沈阳以南各地的零星包裹。其后,日本开拓团大批迁入北满一带,日本商业区
和日本人聚居区、邮政训练所驻地均设立邮政机构,并办理包裹业务,往来包裹有所增加。
当时,阿城县的天理村开拓团只有67户、241人,也专门设立了一个邮政事务所。其时,邮寄
包裹的内容主要是生活用品和食物。1932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对伪满采取邮政封锁政策,与
关内各地邮政业务的交换关系中断。直到1935年1月恢复通邮,包括普通民用包裹。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于1948年收寄包裹40944件。1949年7月10日始,黑龙江地区
同关内解放区互通包裹。具体有:华北所辖的平管区、津管区、冀东区、冀中区、察哈尔区
、冀南区、太行区、太原区、冀鲁豫区、太岳区;华东所属胶东区、渤海区、鲁中南区、昌
潍特区、淄博特区、江苏区、浙江区。此后,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相继同全国各地互
通包裹业务。同年,黑龙江地区收寄小包邮件93431件,重358340公斤;收寄包裹4996件,重
63991公斤。投递小包邮件119443件,重670551公斤;投递包裹15054件,重912700公斤。
建国后,三年恢复和“一五”时期,随着黑龙江地区经济开发和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包件业务量逐年增加。到1957年,增加到836000件。
“二五”和调整时期,各行各业用邮量的增加和大庆油田的开发,促进了黑龙江省包件
业务量的上升。1959年,达122.7万件;1960年,突破150万件。后因国民经济调整和自然灾
害,从1961年起,包件业务量呈下降趋势,1965年降至118.2万件。
“四五”和“五五”时期,包件业务量逐渐回升。1968年,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来自京、津、沪、杭和哈尔滨等地的下乡知识青年分布在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的国营农
场和广大农村,他们往来邮寄的食品、衣物包裹增多,业务量逐步上升。1969年开始的大批
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亦使包裹进出转口量普遍增加。尤其至冬季,从山东等地寄往黑龙江
省内各市县的包裹猛增。至1975年,全省包件业务量出口增长到432.8万件,进口增长到43
1.2万件,转口增长到1094.5万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人民群众在当地购买物品也比较方便,因
此,包件邮寄量趋于稳定,并呈逐步下降趋势,至1985年降为328万件。
商品包裹 含工业品包裹,是建国后为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物资交流,并体现国家对工
商业政策和区别于个人零星包裹而单独规定的一项业务。1949年4月10日,东北税务总局与东
北邮电管理总局联合通知决定,邮电部门收寄应纳税的包裹须执行纳税要求,即“邮局对交
邮之货物包裹,应即告知寄货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运货手续,凡无税务机关运货证者,邮局得
拒绝受理”,“邮局对提取之包裹,应经税务机关查验盖印后,方准提取”。
1950年1月15日,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复,“邮政包裹业务应以小包为主,但在过渡时
期为适应小商人需要,可兼收商品包裹。”同年8月7日全国邮政会议以后,邮电部先后对包
裹寄递作出了新的规定:邮政发展包裹业务的方针应以个人零星包裹为主,兼收一些商品包
裹,以辅助其他运输部门,促进物资交流,繁荣经济;邮政和铁路明确分工,邮局利用机构
普遍、点多面广的特点,可以发展铁路沿线以外的包裹业务;邮局核定包裹资费时,个人零
星包裹应低于商品包裹,但商品包裹不能低于铁路和其他运输部门的运价;不允许为了收入
,违背政策,不顾制度的行为,须严格执行包裹重量、尺寸、体积的限制,严禁收寄禁寄和
限寄物品。
在收寄商品包裹和大宗包裹中,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9年4月23日通令各级邮政部门,要
注意检查猪鬃、马尾邮包私运出口。1952年9月17日,对猪鬃、马尾包件实行持检疫证明交寄
的办法。1953年开始,按国家规定对猪鬃、马尾限量收寄,每件包裹不超过1公斤。1955年以
后,猪鬃、马尾由国家统一收购,该种包裹收寄量大大减少。
1954年后,黑龙江省对黄烟、木耳、白糖实行限量交寄,规定每人每次交寄白糖、木耳
以1公斤为限,黄烟每件不超过2公斤。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寄往外省的中
药材包裹,寄件人交寄时必须持有省卫生厅的介绍信,无介绍信者不予收寄。1978年起,由
于运输紧张,暂停收寄商品包裹。1979年,黑龙江省取消木耳限量邮寄的规定。
1980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精
神,省邮电管理局下发了发展商品包裹业务的通知,各地邮电局深入社会调查,登门揽收,
并简化手续,从多方面为用户提供方便,促进了商品包裹业务的发展。
1981年1月26日,省邮电管理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发文,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对
投机倒把分子利用邮寄包裹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邮局发现投机倒把
包裹一律通知工商局处理。1984年,邮电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
茄烟每次均各以10条为限,两种合寄不得超过20条,烟丝、烟叶以10公斤为限。
包裹资费 清代,包裹资费分为第一资、第二资不同收费标准。1909年以后,宽城子、
吉林以北(含黑龙江地区)寄往陕西、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5省的包裹按第二资加倍核
收。此时,保价包裹按所保价值的1%收保价费。
民国初期,包裹资费改按路途远近收取,分若干单纯费。1923年规定,吉黑邮区内未通
汽车之处寄往其他各邮区的包裹,以及其他各邮区寄往吉黑邮区内各处(宽城子、下九台、
营城子、土门岭、桦皮厂、吉林府除外)的包裹,须另加收一单纯费。
东北沦陷时期,伪邮政当局于1933年规定小包资费按各区间核定,哈尔滨——长春2公斤
为4角,4公斤为5角5分,6公斤收6角。1935年,寄关内普通包裹1公斤以内4角,每增加1公斤
加收2角;寄云南省各地(经四川寄递者除外)普通包裹加收特别资费,1公斤7角,重量增加
,征收标准随之增加;另每件加收进关费1角。1937年4月起,包裹资费每1公斤以内2角,每
增加1公斤加收1角。1942年3月起,普通包裹每1公斤资费4角,每增加1公斤加收2角;寄往关
内包裹每1公斤资费6角,每增加1公斤加收2角。1944年10月起,东北区内互寄1公斤以内6角
,1公斤以上每增加1公斤加收3角;寄往关内的包裹1公斤以内8角,1公斤以上每增加1公斤加
收4角;航空速达包裹在普通包裹资费外,每1公斤以内另加收5元。
解放战争时期,小包邮件和包裹业务一度停办,后逐渐恢复。1947年5月1日,东北邮电
管理总局规定小包邮件资费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单纯费。第一单纯费为同一邮区管内各铁
路沿线局间互寄;第二单纯费为同一邮区管内各铁路沿线局与非铁路沿线局、同一邮区非铁
路沿线局间、各邮区铁路沿线局间互寄;第三单纯费为各邮区非铁路沿线局间、各邮区的铁
路沿线局与其它邮区的非铁路沿线局间互寄。1公斤以内第一单纯费60元(东北币),第二单
纯费90元,第三单纯费120元,第一单纯费每增加1公斤加收30元,第二单纯费每增加1公斤加
收45元,第三单纯费每增加1公斤加收60元。同年11月1日,调整包裹资费,每公斤各单纯费
均增加一倍。1948年,废除单纯费制,采取统一资费制度,对起码重量在1公斤以内者,按3
00元收费,超过1公斤以上时,按其超过重量每1公斤或其零数增加100元。同年7月1日,1公
斤调为1000元,每增加1公斤或其零数加收500元。同年10月5日,调整普通包裹及保价包裹资
费。资费标准分为本管区、邻管区与隔管区三类,1公斤以内本管区为2500元,邻管区为300
0元,隔管区为4000元;本管区在1——5公斤之内,每增加1公斤加收1000元,6——10公斤以
内,每增加1公斤加收1500元;邻管区1——5公斤和6——10公斤每增加1公斤则分别加收150
0元和2000元,隔管区分别加收2000元和3000元。1949年2月10日,本管区互寄改为10000元每
超过1公斤加收4000元邻管区每公斤12000元;每超过1公斤加收16000元;隔管区每公斤1600
0元,每超过1公斤加收1000元。
1949年9月25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改进包裹和小包资费核定办法,按铁路与公路运费成
本和包裹重量,将黑龙江地区分为5个计费区: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北安、牡丹江。
区内互寄或就地投递,每重500克3000元,省内各区之间互寄除齐牡、哈佳间每重500克8000
元外,其它均为5500元。东北区内各计费区间除齐齐哈尔寄白城子、牡丹江寄延吉为5500元
外,寄其他计费区为8000——14000元。除按重量计费外,每件另加基本费15000元。寄往关
内各计费区最低20000元(哈尔滨与冀东区、津管区),最高为77000元(佳木斯与湖南区)
,除按重量计费外,每件另收基本费5000元。黑龙江地区内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寄往天津包件通用特定资费,哈尔滨寄天津19000元(旧人民币),齐齐哈尔寄天津210
00元,牡丹江、佳木斯寄天津22000元。
建国后,1951年8月21日起,统一执行邮电部《区内包件寄递办法》和《国内包裹资例核
订办法》。东北区内按天干、地支次序分组,牡丹江为丑组,哈尔滨为寅组,佳木斯为卯组
齐齐哈尔为辰组,北安为未组。统一规定区内各组互寄资费和各组寄往关内各省的资费。
1960年,邮电部实行国内包裹资例核收新办法。黑龙江省分5组:哈尔滨(1)、齐齐哈
尔(2)、佳木斯(3)、牡丹江(4)、爱辉(5)。主要依据货物运价、收寄局或投递局距
中心局里程和经转关系核订。1963年2月1日,又重新全面核订一次。核订后,哈尔滨寄北京
每公斤0.60元,齐齐哈尔寄北京每公斤0.65元,佳木斯寄北京每公斤0.75元,牡丹江寄北
京每公斤0.75元,爱辉寄北京每公斤0.80元;省内以哈尔滨为例,区内互寄每公斤0.20元
,哈尔滨寄齐齐哈尔、牡丹江每公斤0.20元,哈尔滨寄佳木斯每公斤0.30元,哈尔滨寄爱
辉每公斤0.40元。此后,资费核算办法一直未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