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汇兑种类 分为普通汇兑(包括小汇兑(小汇兑是指局限于代办所之间或一定范围、
收汇汇款限额较低的一种汇兑业务。)和定额汇兑(使用事先印好固定面值的汇票汇款的称定
额汇兑。))、电报汇兑和国际汇兑3种。
清代和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各邮局均办理国内普通汇兑业务。1909年,东三省邮区收
汇汇款35.2万两(关平银),兑付汇款4.7万两(关平银)。1922年,吉黑邮区开发汇票2
70900件,款额8726900元(银元),兑付50300件,款额1817800元(银元)。1930年10月,
开办了国内小汇兑业务,限同一邮区各邮局与农村邮寄代办所及代办所与代办所之间相互开
发、兑付。
东北沦陷时期,于1932年恢复办理沦陷区内的邮政汇兑业务。1935年2月,按照伪满与中
华民国签订的《通邮通汇协定》,东北沦陷区各局与中华民国间开办普通汇兑业务。1934年
8月1日,哈尔滨、哈尔滨石头道街、齐齐哈尔、昂昂溪、一面坡、佳木斯、宁安、三道沟、
北安9个局开办沦陷区内及与日本间的小汇兑业务。1936年1月,开办沦陷区内电报汇兑业务
。同年5月,东北沦陷区各局与关内各局开办电报汇兑业务。1941年,东三省开发汇票65896
47张,款额400660039元(伪满币)。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局汇兑业务一度停办。到1948年12月,部分邮电局(所)
陆续恢复办理区内普通汇兑业务和开办定额汇兑业务,定额汇票面值分为10万元(东北币)
、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种。1949年7月20日,黑龙江地区有66个局与
内蒙古自治区的乌兰浩特、海拉尔、扎兰屯、满洲里、牙克石、博克图、成吉思汗、突泉、
那吉屯、通辽、布西、扎赉诺尔、索伦、免渡河14个局互通汇兑业务。
建国后,黑龙江地区于1949年11月15日与华北区通汇,并于12月21日与华东区各局通汇
;1950年2月15日,与华中南(包括河南、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各邮区)及西北(
包括陕西、甘宁青、陕北各邮区)两区通汇;同年6月1日起,与新疆通汇;7月30日起,与旅
大地区各局通汇。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关内大批人员拥入东北,汇兑业务不断增长。为满足广大群
众汇款急需,根据邮电部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从1956年10月1日起,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鸡西、伊春、龙江、虎林、宝清、富锦、依兰、饶河、集
贤、萝北、抚远、密山、爱辉、北安、呼玛、逊克、孙吴、绥化、铁力、嘉荫等市县邮电局
试办电报汇款业务。1958年10月1日,邮电部改革电汇押密办法,扩大电报汇款范围,全国各
地邮电局都可办理电报汇款,黑龙江省又有42个县邮电局开办电汇业务。至此,全省所有市
县邮电局均为电汇业务开办局。
1959年4月1日,黑龙江省停办定额汇兑业务。
1962年7月1日,省邮电管理局批准齐齐哈尔碾子山支局开办直通电汇业务。
1963年3月1日起,为方便群众领取电报汇款,省邮电管理局批准397个邮电支局(所)办
理电报汇款兑付业务。到1980年,办理电报汇款的较大支局16个,兑付电汇的支局(所)40
3个。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黑龙江地区除办理上述普通汇兑和电报汇兑业务外,还曾办理
下列汇兑业务:
职工工薪优待汇款解放战争时期,为照顾国营及公营企业的工人职员和政府公教人员向
其家属邮寄工薪,按照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邮寄工薪优待办法》的规定,自1949年8月10日起
,黑龙江地区办理普通汇兑业务的局(所)开始执行工薪汇款优待办法,简称“职工赡家汇
款”业务,即开发普通汇票不论汇款多少,一律按1%收费,但10万元以下的汇票每张收取10
0元,汇款人要求投给收款人的另收手续费6000元。其家属所在地不通汇或邮寄实物工薪券的
,可按保价邮寄。此项业务于1953年2月停办。
邮电职工免费邮寄工薪汇款1949年9月20日,黑龙江地区办理普通汇兑业务的局(所)开
始办理邮电职工免费邮寄工薪汇款业务。根据规定,凡邮电职工因公务需要派往外地工作,
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由发薪单位向职工本人及家属汇款,或职工由服务地向其家属汇款,
可开发免费公事汇票邮寄,限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应领工薪数目,次数不得超过发薪次
数。不办汇兑业务的邮电局(所)邮寄工薪券,也可按照保价邮寄。此办法于1950年10月中
止,改按邮电部于1950年10月20日颁布的邮电职工赡家汇款优待办法执行,即:邮电职工(
包括直系亲属)在发薪后5日内交由邮局汇寄赡家汇款,款额不得超过月薪的70%,不收汇费
,每笔汇款只收取手续费500元。1951年11月3日,邮电部修订邮电职工赡家汇款优待办法,
规定汇款数额超过100万元时按职工本人月薪总数的70%收汇,其余改按一般职工赡家汇款办
理。此项业务于1953年2月停办。
稿费兑换券汇款 为便利报刊社和出版机关发放稿费,东北同邮电管理总局根据邮电部
邮政总局的规定,制订了《开办稿费兑换券办法》,自1951年12月10日起,黑龙江地区各报
刊社和出版机关所在地的邮电局(所)开始办理稿费兑换券汇款业务。稿费兑换券由报刊社
和出版机关预先向当地邮电局整批购买,随时寄给投稿的通讯员或作者,可在全国各邮电局
(所)兑领;面值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种;资费为1000元及5000元券每
张收费50元,10000元收100元,50000元收500元。该项业务于1958年1月1日停办。
汇兑限额 清代,汇兑甲局每张汇票最高限额为50元(银元),汇兑乙局每张汇票最高
限额为10元(银元)。民国初期,1930年,小汇兑每张汇票最高额为10元,最小额为1元。东
北沦陷时期,伪邮政当局于1937年3月颁布的伪《邮政汇兑法》和伪《邮政汇兑规则》规定,
普通汇兑和电报汇兑最高限额300元(伪币)。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每笔汇款最高限额为
1000万元(东北币)。建国后,1953年1月1日,最高限额改为300万元(旧人民币);1959年
4月1日,最高限额改为1000元;1962年5月1日,最高限额改为300元(代办所以30元为限);
1981年8月1日,每笔汇款最高限额改为5000元(建国后,电报汇款与普通汇款的汇款限额同。
)。
汇兑资费 清代,每元汇款收费2分,另收“补水费”(即地区间的价差)。民国初期,
先改按汇款额比率收费,后于1926年改按当地邮局的功能计收汇费。开发局以“类”标记,
兑付局以“组”标记。类分甲、乙、丙、丁、戊、特别及第一特类,组分一、二、三、四、
特别及第一特组。计算汇费方法为甲类开发至同区一组各局兑付的汇款每元收半分,甲类开
发至异区一组各局兑付的汇款每元收1分,每张汇票款额在5元以内的最低收5分,在5元以上
至10元以内的最低收1角。
东北沦陷时期,伪邮政当局于1935年规定,汇兑资费按邮区分为一、二、三、四组。计
算汇费的方法为:第一组开发到本组内各局的汇款每元收汇费半分,开发到第二组的收1分,
开发到第三组的收2分,开发到第四组的收3分。1937年3月,汇兑资费改按档次计算和收取:
普通汇兑汇款20元以内收0.15元,50元以内收0.25元,50元以上每增加汇款50元以内加收
汇费0.10元;电报汇款20元以内收0.50元,50元以内收0.70元,50元以上每增加汇款50元
以内加收汇费0.20元;小汇兑汇款1元以内收0.03元,5元以内收0.05元,10元以内收0.
07元,15元以内收0.10元,20元以内收0.13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3月1日规定,汇款10万元以内汇费5000元
,30万元以内汇费10000元,50万元以内汇费15000元;超过50万元时,每50万元为一个档次
,加收汇费5000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时除收取第一个1000万元的汇费外
,其超过部分按实际款额的5‰加收汇费。
建国后,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11月15日将汇兑资费调整为50万元以内收15000元;
超过50万元以上,仍按原收费标准不变。
1953年1月1日,邮电部邮政总局规定按开发汇票张数收费,每张汇票一律收汇费2000元
(旧人民币)。1955年币制改革后,改为每张汇票收0.20元。1956年,电报汇款每笔加收电
报费1.00元,附言每字0.03元。1981年1月1日邮电资费标准调整后,汇费统一按1%收取,
但起点不少于0.10元。1983年12月1日,改为每笔电报汇款收电报费1.00元,附言每字0.
07元。
汇兑制度改革 抗日战争胜利后,普通汇兑沿用旧式三联汇票。建国后,于1953年1月1
日开始,采用按汇款款额剪格式竖写的两联汇票。1958年,邮电部对普通汇兑制度进行改革
,将开发后的汇票由汇款人用挂号邮寄的“外走”办法,改为汇票和汇款通知单由邮电局内
部寄递。为确保这次汇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省邮电管理局选择重点局分三批试行:当年
10月1日第一批有11个市县局,11月15日第二批有9个市县局,12月1日第三批有10个市县局。
这些局当时除相互试行汇票“内走”办法外,还与全国14个省(区)的33个试点局实行汇票
“内走”制度。1959年4月1日,全面实施该制度,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