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汇兑稽核
汇兑稽核机构 邮政储汇工作直接关系到用户利益和国家资金的安全。为了加强储金汇
业管理,民国初期,国家设有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东北沦陷时期,各伪邮政管理局设有储金
科。建国后,1954年前,黑龙江地区各市县邮电局收汇和兑付的汇票均集中到上海汇兑稽核
局稽核。1955年1月,汇兑稽核工作由上海汇兑稽核局移交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办理。
1955年3月,黑龙江邮电管理局在邮政科内设立汇兑稽核组,负责全省邮政汇兑稽核工作
。1956年12月,设立汇兑稽核科。1972年1月,改为汇兑稽核处。1982年6月,因筹办邮政储
蓄工作,改称邮政储汇处。
汇兑稽核业务 1954年前,上海汇兑稽核局与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分工办理汇兑稽
核工作。上海汇兑稽核局主要负责各局收汇和兑付的汇票分局排号,兑付票与开发票根金额
逐件核销,稽核发现多报、少报帐款和舞弊问题,通知各相关省局追查处理。各邮电管理局
负责省内各局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报帐审核,向上海汇兑稽核局寄送收汇和兑付的汇票,调查
处理多报、少报帐款和其他舞弊案件。
1955年3月黑龙江邮电管理局在邮政科内设立汇兑稽核组后,因当时国内没有完整的汇兑
稽核工作办法,只做四项工作:审核各市、县邮电局收汇和兑付汇款报表;顺序、排号并逐
件核销收汇和兑付的汇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追查处理;对稽核完的汇票,按年
月分局存档。
1959年1月,根据邮政总局制订的《汇兑稽核办法》,黑龙江省实行汇兑资金三级结算,
即省与省间、省与县间、县与支局间的汇兑票款通过银行结算。按局、按月平衡合拢,即省
内各局收汇和兑付的汇票逐件核销,将收汇与兑付的汇款总金额对冲,按月、按局平衡,帐
款轧平。
1981年8月,省邮电管理局汇兑稽核处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汇兑稽核,将过去由人工
操作的汇票报帐款额审核、分拣顺号、兑票与票根逐件核销、按局按月平衡资金等工作,改
用计算机代替处理。1983年3月,计算机软件更新为汇兑稽核业务新系列,取消了进口兑票结
算款额的人工复算。
汇兑业务检查 1956年10月,黑龙江邮电管理局在27个市县邮电局配备了专职汇兑检查
员。到1958年10月1日,全省67个市、县邮电局全部配备了专职汇兑检查员,共116人。同时
,在铁路沿线较大的邮电支局配备了兼职汇兑检查员。汇兑检查员队伍的建立,实现了进口
汇票件件有检查,出口汇票笔笔有核对,进出口汇票不经检查不出局。1959年12月,省邮电
管理局印发了克山县邮电局汇兑检查员蒋连玉的汇检工作经验。蒋连玉对全县开发和兑付的
汇票逐件核对,坚持认真审查汇兑业务报表,与会计对帐相符后方上报,对支局欠缴的汇兑
款,及时督促,限期上缴,连续三年未发生财业不符和欠缴汇兑款现象。
1983年8月,省邮电管理局制订了《县、市邮电局汇兑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汇兑资金只
能用于兑付汇款,专款专用,严禁移作它用;规定汇兑会计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审“三单”
、把“三关”制度,对支局上报的汇兑款存款单、支票、存根和存款回单、银行对帐单按月
逐项审查核对,严格检查并把住汇兑存款、支款和上缴款关,防止动用和贪污汇兑资金;规
定汇兑检查员的职责是对全局收汇和兑付的汇票报帐金额逐件检查核对,检查收汇和兑付汇
款的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重大问题深入现场检查。此外,还规定了县、市邮电局深
入支局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支局(所)汇兑员变动工作时,必须派人做好监交工作
,为保证汇兑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效措施。
根据邮政总局规定,黑龙江省自1984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汇兑业务会审。会审时,抽调
各市县局一个月份的全部汇兑会计帐目、报表和汇兑业务报表、凭证单式,由汇兑会计和汇
兑检查员参加,按地区划片,各局交叉互审。主要检查汇兑会计帐目、报表及各项处理手续
是否符合部、省规定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审“三单”、把“三关”制度,严格管理汇兑资金
;汇检员对支局汇兑报表、凭证是否按规定及时审核,对收汇和兑付汇票是否逐件检查、核
对。互检结果记分评比,全省排列名次,对好的局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