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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邮政储蓄

  邮政储蓄旧称邮政储金,国内始于1919年。黑龙江地区的邮政储金业务于1920年7月1日 在哈尔滨一等邮局开办。1921年1月1日,开办局增加了双城、一面坡、绥芬河3个二等邮局。 1923年4月1日,增加哈尔滨道里、五道街两个城市支局。一面坡局于1924年10月1日停办。当 时,只办理“存簿储金”一种。“存簿储金”规定最少限额为1元(银元),最高限额个人不 得超过3000元,团体不得超过4000元。不满1元者,应先向邮政储金机构领取储金格纸,陆续 购贴储金邮票,待贴满1元时换登存簿存入。储金邮票分为5分、1角两种。存簿储金利息:1 919年7月1日——1920年6月30日为4.2%,按日计算;1920年7月1日——1927年6月30日为5% ,1927年7月1日——1932年6月30日为4.5%,存款数目最小数按旬计算。到1929年底,黑龙 江地区又增加了齐齐哈尔、海林、呼兰、昂昂溪、绥化、阿城、依兰、海伦、大黑河、宁安 、宾县11个局办理邮政储金业务。
    1930年3月15日,哈尔滨改设邮政储金局,添办邮政普通定期储金业务。定期储金期限最 少半年以上,储额最少50元,到期本息并付,不到期不得支取。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 停办。
    东北沦陷时期,伪邮政当局于1934年5月1日公布邮政储金制度,并开始办理邮政储金业 务。至1935年,黑龙江地区有哈尔滨等72个邮局开办了邮政储金业务。
    1937年3月11日,伪邮政当局公布《暂行邮政储金规则》,规定邮政储金种类有普通储金 和特别储金两类。特别储金分为4种:第一种“规约储金”,指存款人集体按其规约存取;第 二种“存置储金”,是在一定期间不支取,从存款之日起,存期2—10年;第三种“按月储金 ”,是在一定期间不支取,每月一次将一定款额存入;第四种“在外者储金”,是指当时东 北人居住在华北等地者,将其存款以邮政汇兑汇寄存入的。1941年统计,东三省存款数为22 9445236元(伪满币),存款人数2460865人。1945年8月日伪政权垮台时,邮政储金业务停办 。
    1982年,根据邮电部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指示精神,省邮电管理局开始筹备邮政储 蓄业务的开办工作,并为各市、县邮电局培训了办理储蓄的业务人员,刻制了办理邮政储蓄 的各种戳记,印发了邮政储蓄的各种业务用纸、单、册。到1985年,已作好开办邮政储蓄业 务的一切准备工作。
    附:邮政生命保险 1937年9月,伪满政府颁布了《邮政生命保险法》,于同年10月实施 。黑龙江地区有哈尔滨、呼兰、阿城、双城、安达、珠河、一面坡、宁安、牡丹江、绥芬河 、佳木斯、黑河、齐齐哈尔、北安、克山、海伦、绥化、昂昂溪,哈尔滨道外、道里、香坊 、马家沟、新市街、地段街、景阳街、铁路局内,齐齐哈尔南大街、车站,牡丹江昌德街、 旧市街30个邮局开办了邮政生命保险业务。
    邮政生命保险种类分为终身保险、养老保险和立业保险3种。养老保险分为15年、20年、 25年、30年满期四种;立业保险分为15年、20年满期两种。被保险年龄规定在7——60岁,其 中立业保险为7——15岁。保险金额规定1人以50——800元为限。
    1941年,哈尔滨、牡丹江两地建立伪邮政生命保险诊所,专为参加邮政生命保险的用户 进行医疗。该年,东三省办理邮政生命保险业务850294件,保险额151742891元(伪满币), 保险费1093348元。
    1945年8月日伪政权垮台时,此项业务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