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电报资费一般根据收报地点远近规定不同标准。
民国初期,虽于1912年统一了电报价目,但仍有省内外之分,规定:省内每字国币6分,
隔省加倍;中文密码及外文电报加倍收费;一等电报减半收费;新闻电报中文每字3分,外文
加倍。1918年,全国电报实行均一资费,中文明语一律改为1角,中文密语或外文加倍,加急
3倍,新闻电报按寻常电报1/4收费,官电一律减半。1922年,提高电报资费标准,东三省及
广东抗拒执行。1931年,东三省统一有线无线电报价目,中文明码每字1角,外文及密码加倍
,加急照普通电报加3倍。
东北沦陷时期,电报资费分军政、私务电和新闻电两类,分中文、外文、日文3种。193
3年,日文电报收费低于中文和外文,加急新闻电报加两倍。1942年1月,规定外文电报收费
高于中文和日文,军队和新闻加急电报加倍,加急私务电加两倍。同年12月,电报资费调整
,中文、外文、日文实行同一资费标准。
解放战争初期,黑龙江地区因邮电未实行统一管理,各地电报资费标准不一。如佳木斯
邮电局于1946年12月规定,军报每字收费50元,不满50字按50字计算,官报每字2元,商报每
字4元,新闻报每字1元;西满邮电管理局于1947年3月4日规定,商报每字8元,军政报减半,
新闻报按商报1/4收费,译费每字1元。
1947年3月16日起,黑龙江地区统一执行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资费标准,寻常电报中文明语
每字20元,密语加倍;政军电报中文明密语每字一律10元,外文加倍;全价电报明密语一律
20元,外文加倍;新闻电报每字5元,外文加倍;普通电报加急加倍;译费每字2元(东北币
)。1948年5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调整电报资费,中文商报每字5元(密码加倍),外文
100元(明密同);军、政报按商报减半,新闻报按商报3/10收费;译费每字10元;加急加
倍;校对折半;发往北朝鲜的电报加倍计收(均为东北币)。同年7月1日调整报话资费后,
中文商报每字200元(密码加倍),外文400元(明密同);军、政报减半,新闻报按1/4收
费;译费每字50元;加急加倍;校对仍为1/2;发往北朝鲜者仍一律加倍计算。9月10日,再
次调整报话资费,中文商报每字1000元(密码加倍),外文2000元(明密同);军、政报和
新闻报收费比例未变;译费改为100元;加急及校对仍按基本费加倍或减半计收;发往北朝鲜
者仍加倍计收。翌年2月10日,又一次调整报话资费,电报基本费每字2000元,外交、密码加
倍,军政报减半,新闻报按1/4收费;附带费仍按基本费加急加倍,校对折半,译费每字20
0元。
建国后,1950年2月15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东北区调整电报资费:寻常私务电中文
明语境内(指东北地区)每字6000元,出境900元,中文密语、外文明语加倍;政军电中文明
密语境内每字2000元,出境3000元,外文明语加倍;全价政电按政军电价目加两倍;新闻电
中文明语境内1000元,出境1500元,外文明语境内2000元,出境3000元;祝贺电中文明语境
内3000元,外文明语6000元。
同年3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奉电信总局令改订的国际电报价目公布执行。经由中苏
及中捷电路发往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阿尔巴尼亚及德意志
民主共和国的电报价目,自即日起寻常电每字2.25金法郎,加急加倍,新闻电每字21生丁,
政务电减半收费。当时,国际电报资费标准按外币与人民币对换率的调整而随时调整。
同年12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颁发电报资费调整及报话业务种类变更办法,明确规定
拍发政报优待办法及运用范围:政务院所属中央各委、部、会、行、署级机关,及其第一级
直属机关;东北人民政府及其第一级直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其第一
级所属机关;各省人民政府,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行政专员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
普通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驻华使馆等。规定寻常私务电中文
明语东北境内每字4500元,出境6500元;政军电境内1500元,出境2200元;新闻电境内800元
,出境1100元;书信电境内2300元,出境3300元;加急加倍,中文密语和外文加倍,均为东
北币。港澳电报中文明语人民币27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加倍,加急加倍。
1951年4月1日起,改按人民币币制收费。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统一调整全国电报资费。自此,黑龙江省开始执
行全国统一电报资费标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