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区域 民国时期,邮传部于1914年制订了《电话暂行章程》,规定:“无论官办或
商办,所有敷设电话线之权以各该处城乡市镇所在地方境内为限,不得安设长途电话,如在
指定区域之外设立专线,必须查明与电报权利无障,并线路不得逾本区域25里;官商所设电
话局不准与铁路电话接通”。交通部于1919年制订的《私设电话规则》再次规定:“私设电
话所设区域以各该处城乡或市镇所在地方境内为限”。当时,黑龙江地区城乡市镇以外电话
均为长途电话。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确定市内电话营业区域是指同一电话局内相互通话,其
他均为长途电话;同时,把营业区域划分为普通加入区域和特别加入区域两种。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6年制订了《电报电话业务暂行办法》,确定市
内电话的装设范围限于有电话局线路之处者。当时,黑龙江地区除市县所在地外,县以下较
大城镇所在地设置的电话也划归市内电话管理。
建国后,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于1950年制订的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规定,各局
必须根据机线设备条件和用户分布情况划定基本营业区域。当时,黑龙江地区的市内电话业
务开办到县以下乡镇及局(所)。
1953年,随着农村电话管理体制的建立,黑龙江地区县以下乡镇的电话局(所)划为农
村电话范围,市内电话营业区域仅限于市县所在城镇。
1964年,邮电部修订市内电话使用规则,把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划分为营业区域和基本营
业区域,并规定了不同区域的不同收费标准。营业区域为“市内电话业务已经到达或者可能
到达的地区,……一般以行政区划为范围”;基本营业区域为“市内电话用户比较集中,且
主干线路设备已经到达的地区”,其范围小于营业区域范围。1979年9月,邮电部规定市内电
话网的服务半径,单局制一般不大于5公里,多局制应小于10公里,最大服务半径应小于15公
里。1983年,鸡西市邮电局将城子河区划为市内电话营业区域。1984年,伊春市邮电局将美
溪区划为市内电话营业区域。1985年,齐齐哈尔市邮电局将富拉尔基区划为市内电话营业区
域。
业务种类与用户 清代和民国初期,一般是一部话机一个用户,个别局开办了合用电话
和附机业务。黑龙江省城电话局创办时规定,用户可以一院数家均摊话费合用一部电话,也
可用一条线路同装两部电话机。当时,各地市内电话用户较少。呼兰初设市内电话时,仅府
署、商会、劝学所、巡警总局、分区各设话机1部。随各业日渐繁盛,各电话局的用户数量有
所增加。至19l4年,黑龙江省城电话局有用户百余;1916年,绥化电话局的用户亦达百家;
1925——1926年间,安达县机关、商号有电话者40余户。其时,也有按性质的不同把用户划
分为若干等者。滨江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把用户划分为3等:一等用户为旅馆、饭店、银行,二
等用户为官厅、商店,三等用户为住宅。1928年,哈尔滨电话局把用户划分为5等:一等用户
为军政机关,二等用户为行政机关及军政、行政各机关的重要职员住宅和学校、慈善团体,
三等用户为私人住宅及各国领事馆,四等用户为商店、事务所、医院,5等用户为银行、钱庄
、旅馆、饭店及娱乐场。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于1934年8月1日制订的《电话规程》规定,市内电话开
办普通电话、同线电话、电话副机、专用电话、公众电话、通话所用电话、局用电话、临时
电话、专用通信设施接续电话(即用户交换机)业务;用户分甲、乙两种;用户种类不同,
其使用待遇和收费标准亦不同。同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宁安、呼兰、绥化、巴
彦、海伦、拜泉、通河、望奎、五常、依兰、珠河、佳木斯、黑河、富锦、克山、绥棱、方
正、宾县、汤原、延寿、讷河、克东25个城镇共有市内电话用户7070户。其中哈尔滨4675户
,齐齐哈尔627户。
由于市内电话业务日渐繁忙,与设备负荷能力出现矛盾,伪“电电会社”遂于l941年规
定了电话时间发信制度,将用户划分为奇数和偶数(以电话号码百位数论),每隔13分钟奇
、偶数用户间隔交换。当时,哈尔滨还实行了发信允许制度,限制各用户每月的通话次数。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把市内电话用户划分为3种:甲种为住宅及无
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乙种为商店、工厂、报馆、医院、公会、国家银行及有营业性质的
机关、团体;丙种为有营业性质,且使用电话频次较多的用户,如商业银行、钱庄、交易所
、旅馆、戏院、澡塘、游艺场等。
建国后,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于1950年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业务种类,分为普通
电话、副机及副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及分机、市内电话专线、临
时电话、公用电话、免费电话和业务电话。1951年,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根据用户有无营业
性质,将市内电话用户划分为甲、乙两种,住宅及无营业性质的用户为甲种,甲种以外的用
户为乙种。此后,对用户一直按甲乙两种划分。1964年,邮电部规定市内电话业务种类为普
通电话、电话副机及其他副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或互通机、分机、中继线
、专线电话、节日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租用管道及代维用户机线设备。1983年,市
内电话增加复用设备业务。其间,市内电话用户逐年增加,至1985年,黑龙江省市内电话用
户达108578户。
公用电话 黑龙江地区的公用电话始于1935年7月。当时,在哈尔滨火车站设3处公用电
话,并订有公用电话章程,规定公用电话可与市外通话,但限制市外通话区域,话费在0.2
5元以内。此后,公用电话陆续增设,并将设置于市街上的话机转入室内。1939年,黑龙江地
区公用电话通话次数为5252次,1940年达到8275次。到1941年,哈尔滨公用电话发展到22处
。当年,黑龙江地区公用电话通话次数为11553次。
建国后,黑龙江地区除邮电局设置公用电话(称局办)外,一般商号或市民也可向当地
邮电局申请,接受局方委托,承办公用电话业务。1949年底,哈尔滨设有公用电话17部。19
51年1月,哈尔滨管区设有公用电话32部,当年底达到126部。同年8月,齐齐哈尔市邮电局始
设公用电话2部。
1952年8月21日,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公布《承办公用电话办法》及《公用电话兼办城市
传呼电话暂行办法》,规定公用电话市内通话时限以每5分钟为1次,不满5分钟也作为1次计
算。同时规定,公用电话应全部或大部兼办传呼电话业务。
1953年,黑龙江地区开办公用电话为市内电话用户代传电话业务,同时取消公用电话通
话时限的规定。
此后,全省公用电话数量逐年增加,1980年232台,1981年343台,1982年466台,1984年
804台。到1985年,全省有39个市县设有公用电话,共808台,其中兼办传呼业务的有42台,
哈尔滨占40台。
用户交换机 此种交换机是由用户装设、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网
连接的通信设备,是市内电话业务之一。1940年,伪“电电会社”开始在矿业及其他大型企
业开办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业务,并规定“增设有交换机之电话机,电路少而增设之电话机
数多,用户自设交换机,以便互相通话,并可以利用有限之电路对外通话”。
建国后,用户交换机业务迅速发展。到1952年,黑龙江地区用户交换机容量达3460门,
接入用户交换机的电话机2850台。其中:哈尔滨25户,交换机容量3120门;牡丹江9户,交换
机容量375门;佳木斯4户,交换机容量97门;鹤岗2户,交换机容量80门;鸡西6户,交换机
容量460门。此后,用户交换机容量逐年增加。
1979年,邮电部颁布《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交换机所需中继线的
数量应根据装有分机数量和话务量的大小及一定比例标准而定,并可给本单位以外因局方机
线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附近其他用户装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