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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 费

  资费标准 黑龙江地区市内电话创设之后,因各地归属不一,资费标准也不尽相同。19 07年,黑龙江省城电话局规定,每部电话机装设费收小洋5元,移费2.50元。1925年修改章 程后,规定用户装机交押租银20元,装费、月租费各5元;若两户同院用1部话机,每月租费 7元;行政公署收发室、都督府挂号室免收租费。
    民国初期,海伦市内电话装设费为10元,月租费壁机5元,桌机10元。1926年,安达县电 话局规定市内电话装设费为江大洋60元,但实际减半征收;月租费商户9元,机关8元。1929 年,延寿市内电话装设费10元,月租费8元。
    东北沦陷时期,伪“电电会社”于1933年9月把东北地区市内电话收费划为甲、乙、丙、 丁、戊5级地,将黑龙江地区划为地级外,并制订了地级外市内电话资费标准:月租费5.5元 ,装机登记费3元,装机费40元;院外迁移费分20元、25元两种,院内迁移费6元;更名费分 3元、2元两种;换机费3元;换号费20元。附带租费有甲号桌机1.7元,乙号桌机0.85元, 电铃0.30元。但各地执行很不统一,月租费宾县最高,月收10元;望奎、珠河、方正等地规 定8元;穆棱最低,月收3元;绥化规定会社7元、公众6元、学校4元;依兰规定军政半额;珠 河规定住宅减半。装机费亦不相同:克山最低,收5元;佳木斯、依兰、富锦、珠河、双城都 在10元以上。1935年,黑龙江地区市内电话用户月租费统一改为分等计收:一等用户年额为 伪满币49元,二等用户年额84元,三等用户年额105元,四等用户年额155元,五等用户年额 230元。1939年6月,伪“电电会社”重新调整市内电话资费,将市内电话局(所)划分为9级 地,一级地局用户在2万户以上,以下逐级递减,9级地局用户在99户以下。根据地级制定收 费标准。
    抗日战争胜利后,西满邮电管理局于1946年8月1日公布各类市内电话用户装设磁石式电 话机收费暂行办法。商民用资费:月租费本机每月每台800元,分机600元;装设费本机每次 每台3500元,分机2000元;迁移费屋内每次每台100元,院内每次每台200元,院外每次每台 400元。部队用资费:月租费本机每月每台600元,分机450元;装设费本机每次每台2500元, 分机1500元(手续费400元);迁移费屋内80元,院内150元,院外300元(均为东北币)。
    合江邮电管理局经合江省政府批准,于1947年11月1日规定市内电话资费征收标准:月租 费2500元,分机月租费700元,桌机附加费250元,装设费2万元,院内迁移费2500元,院外迁 移费5000元,机种变更费500元,电话更名费5000元(均为东北币);民主联军总司令部系统 、军事机关和部队的上述电话费用按半价收取。
    1948年9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实行新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分为一般市内电话资费 和回数制自动局(回数制自动局即市内电话资费不以月租费为计费标准,而按通话次数多少计 收资费的自动电话局。)资费两种。
    为使邮电资费合理化,保证邮电通信事业适应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需要,东北邮电管 理总局于1949年对市内电话资费作了调整,自当年2月1日起实行。哈尔滨局为特市局,月租 费执行乙种标准;齐齐哈尔局执行自动式局收费标准。
    建国后,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11月30日通令,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用 户,因政府决定改变名称或内部各部分电话互相变更名称时,可按免费办理。政府机关、公 营企业的电话转让给另一机关或企业,按更名办理,收更名费。
    1950年和1951年,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先后两次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收费标准分为人工式 局和自动式局两类,按不同等级和不同用户种类收费。1951年的月租费标准为:人工式100户 以下局甲种17890元(旧人民币),乙种34735元;101——200户局甲种21050元,乙种42105 元;200户以上局甲种22155元,乙种45260元。自动式包月制局甲种26315元,乙种52630元; 回数费甲种105元,乙种210元。
    1958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首次制订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按电话 容量分为3个等级,2001门以上的局为第一级局,501——2000门的局为第二级局,500门及以 下的局为第三级局。普通电话月租费第一级局甲种9元,乙种13元;第二级局甲种6.3元,乙 种9元;第三级局甲种3.8元,乙种5.5元。1965年1月1日,邮电部再次制订市内电话使用规 则和收费办法,但资费标准未变。
    1980年2月,邮电部在哈尔滨、上海两城市进行市内电话通话计次收费试点,规定乙种电 话每月基本计费次数为200次,不超过次数的每月租费9元;凡超过基本计费次数的,每超过 1次另收4分。同时,为改变市内电话资费偏低的状况,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市内电话的发展 ,邮电部对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月租费计费等级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四级: 一级局交换机容量须在1万门以上,二级局在2000门——9999门之间,三级局在500门——19 99门之间,四级局在500门以下。普通电话月租费一级局甲种12元,乙种20元;二级局甲种1 1元,乙种18元;三级局甲种8元,乙种13元;四级局甲种5元,乙种8元。同年3月,黑龙江省 决定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增收电话初装费,用于当地市内电话建设。收费标准为:安装每部 电话(包括中继线和专线),地市级城市企业单位收取2000元,县城企业单位收取1000元; 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半收取。该年10月5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贯彻 邮电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总局的联合通知,规定省会市、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以 及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在600门以上的市县,用户装设市内电话时均收取初装费,并颁布收费 标准。
    1983年6月1日,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鸡西市的市内电话实行计次收费。与此同 时,黑龙江省为了缓解市内电话机线紧张状况,尽快满足广大用户申请安装电话的要求,对 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临时电话、临时专线和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不收取初 装费(不准过户);单位付费的住宅电话,按申请单位的性质收取初装费;原设的用户交换 机,其中继线未达到应配备标准的,新增中继线按初装费的1.3倍收取;用户线路工程造价 每台超过3000元以上者,只收工程费,免收初装费;过户电话初装费按单位性质补差,同类 性质以下的用户,不收取初装费;凡新装用户按规定不收初装费的,一律收取装机手续费和 实需工料费;装设“1+1”载波电话的,除收取初装费外,所购置的设备按工程费用处理, 参加工程集资的用户利用“1+1”时,免收设备购置费。
    l985年1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和邮电部的有关通知精神, 决定全省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向上浮动20%,浮动范围包括各种月租费、手续费、装机移机工费 、代维费及附加费;公用电话通话费由每次4分改为每次5分。同时,实行“快装加价”办法 ,即经征得用户同意并在3天内(从市内电话营业部门受理的第二天起算)竣工的,在原规定 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收取初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