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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 费

  清代和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农话资费均无统一规定。月租费一般按各地规定的市内 电话月租费标准收取,长途电话则由各地按距离远近规定收费标准。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警备专用电话一般不收取话费;不属警备专用的,纳费标 准为3元、5元、8元、35元不等。据伪“电电会社”1934年调查,克山县地方电话局月租费5 元,架设费5元;帽儿山金清电话公司月租费5元,架设费11元;苇河县电话局月租费5.6元 ,架设费12元;海伦县四乡电话局、海北镇电话分局、绥化四乡电话局月租费3元;挂发长途 电话均另加收长话费。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农话资费最初也不统一。原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颁发的《 四乡电话办法》规定,在县境以内,军政电话均按市内电话办理,不收长途话费;一般商用 电话按距离里程收长途电话费。1948年12月7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公布电话收费办法:原四 乡免费电话均按邮电市政电话办理,收租费及区域外保线费;县境内县与区之间公事往来使 用的长途电话按市内电话办理,不收长途电话费,但每单位应指定一个电话号码;一般人民 群众在区政府允许下亦可使用,但应按规定收长途电话费。
    建国后,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底颁发的《四乡电话暂行办法》规定:四乡电话仅 收月租费,不收线路维护费;同属一局的四乡电话,用户相互间及与一般用户的通话,均按 市内电话办理,不收长途电话费,凡经过电话局向其他局的通话,照章收长途电话费;装设 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只收中继线费,不收分机租费;一条线上有两个以上区村电话时,其 向外通话或外界向其通话,统由第一个区负责接转,对于第一区以外的电话均不收月租费, 但挂发长途电话时,需按章纳费,统由第一区负责缴纳。
    1957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农话资费标准:话机租费不分用户性质,一律每台每月5元; 中继线、租杆挂线、租用专线均须利用双线,中继线每对每月租费40元,租杆挂线费每对公 里每月4元,租用专线费每对公里每月5元;通话费不分用户性质和距离远近,每次(3分钟) 0.30元。
    1959年7月3日,省邮电管理局对农话资费问题作出规定:人民公社社内通话应实行收费 制度,社内电话单机原则上应收月租费,为了保证公社党政重要通信,并可收取通话费,如 果县、社党委不同意也可不收;月租费标准最少5元,最高不超过8——10元;公社到生产大 队的中继线原则上应收费,标准自行规定,也可不收;安装费在自备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不 超过10元;生产大队直达县的中继线应按20元的标准收取中继线费,并归国营收入。1961年 ,省邮电管理局又规定:生产大队、生产队装在国营交换机上的电话机和中继线,按县内电 话标准收费,由邮电部门代维的按维护工作实际消耗的材料和工时收费;公社以下召开电话 会议,按每个汇接单位每小时0.20元的标准收取汇接费。
    1967年7月10日,省邮电管理局临时接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农村电话资费的通知》 ,并从该年8月1日起实行:取消农村电话通话费中的叫人、传呼和消号费,将按次计费改为 按分钟计费,把两级收费改为三级收费,即25公里以内每分钟0.05元,25公里以上每分钟0 .10元,50公里以上每分钟0.15元;会议电话(包括广播大会)通话费按照普通寻常叫号价 目计算收费(取消公社或公社以下的区别),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通话不满30分钟的按 30分钟计算;会议电话预告费根据受话地点,按照基本价目3分钟收费;取消会议电话军政减 半收费制度,实行会议电话21时1次日5时止减半制度;特种电话和紧急调度电话,按照加急 电话价目收费。
    1979年3月2日,省邮电管理局印发了历年经省批准的《黑龙江省农村电话资费标准》, 除汇总上述有关内容外,对个别项目的资费标准作了调整:销号费不分距离,一律0.05元; 普通电话月租费公社以下每月每部8元;同线电话公社以下8元;由人民公社自行维护管理的 公社以下电话接在邮电局交换机上的,从月租费中提出4元,从中继线租费中提出10元,交给 人民公社,作为社营人员的开支;挂发公用电话每次0.05元,换话机费0.50元,过户费1元 ,技工费2元;公社以下会议电话汇接费按每个受话用户0.20元收取。同时,对出租代维费 标准作了补充和调整:挂线费每月每杆每对0.10元,租杆挂线代维费每月每对公里1.10元 ,界外维护费每月每对公里3.50元,载波机代维费单路、3路、12路每月每端分别为120元、 500元、800元,3路、12路载波增音机代维费分别为250元和350元;租用农话电路,整天按3 0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计收,整月按9叩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计收。
    1985年9月10日,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农话资费再次进行调整:通话费 仍执行分级收费办法,10公里以内仍为一级,二级为11——20公里,三级为21——40公里, 四级为41公里以上;基本价目一级为0.10元,每增加一级加收0.10元,首次价目一级为0. 30元,每增加一级加收0.30元;叫人、查号、传呼均加收1分钟基本价目话费,加急、特种 、紧急调度、雨情电话加倍;公用电话每次0.05元;会议电话每一受话地点收取30分钟基本 价目资费,30分钟以上按实际收取;月租费分磁石、共电和自动两种,磁石、共电式的普通 、同线电话,甲种5元,乙种16元,合用电话和电话副机甲种3元,乙种8元;自动式的普通、 同线电话甲种18元,乙种20元,合用电话和电话副机甲种9元,乙种10元;租用专线和中继线 ,交换区内每月每条60元,跨交换区每月每条按450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计收;租杆挂线每 月每杆0.20元,租杆挂线代维费每月每对公里3元,线路代维费每月每杆公里5元;临时租用 电路每天每条按15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计收,整月租用每月每条按450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 计收;界外维护费每月每对公里6元,租线开单路、3路、12路载波分别按1000分、3000分和 13000分钟通话费基本价目计收。同时规定,“农村自动电话的月租费收费标准,在调价前开 通使用的按资费表执行;调价后开通的可根据成本,由市县邮电部门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 ”
    1985年,全省农话通话1345.3万张,资费收入达165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