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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用工制度 清代末期,电报局、报房领班和报生多由上海、天津总局调派。1908年(清 光绪三十四年)奉天电报学堂设立后,报生改为就地取材。邮政人员为公务人员,除邮差及 杂役外,入局均须经过考试。考试科目依各种人员不同而定,一般分邮务官(佐)、邮务员 、邮务生、拣信生、信差等类。邮政所用员役同时实行底保制,供事及文案人员须有殷实底 保两家,所担保银数目按职任等级规定,如洋文供事1000元,汉文供事500元不等。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9月11日执政令,伪哈尔滨邮政管理局定员285人,其中局长2人, 副局长2人,事务官30人,技正4人,属官237人,技士10人。1937年12月规定,雇员及以下人 员实行考试制,并实行保证金制度。1941年的电政人事通则规定:社员实行考试录取,并实 行“身元保证书”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邮电员工除少数由军队派入外,大多是接收的原邮电部门 留用职工和地方政府介绍或经学校招收、培养的新录用人员,仍沿用铺保制。东北邮电管理 总局于1949年8月15日制订的《人事工作暂行处理办法》中规定,新录用人员“要区政府以上 政府之介绍信或相等于区以上机关之推荐书同本人出身履历证明书”,并“须有正式铺保” 。松哈、牡丹江、合江、嫩江邮电管理局从1948年开始,用人须先培训、后分配,持区以上 政府介绍信报名,就地考试,择优录用。
    建国后,1949年12月召开的全国邮政会议决定,废除中华邮政带有封建性质的用工制度 和职称。1950年4月,邮电部通令全国邮电部门,所有过去的保证制度一律废止。此后,邮电 部门在继续实行固定工制度的同时,陆续实行了临时工、学徒制、合同制等用工制度,并为 适应发展农村邮电通信的需要,先后实行了社邮递员和亦工亦农邮递员制度。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全省邮电部门开始兴办附属的集体企业,用工制度中增加了集体所有制。
    固定工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邮电职工基本都属于固定工。1951年4月,邮电部 发布《邮电人员录用试行办法》,明确了各类人员的招用条件,规定录用职工一律经过文化 考试、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择优录用,并经过适当的训练、见习或试用期限,考核合格后 转为固定工。1956年7月1日,黑龙江邮电管理局颁布了《黑龙江省邮电部门录用工作人员暂 行办法(草案)》,规定所属机构录用人员时,均包括增用及补用人员两种:增用人员工种 及名额必须是在总的编制名额以外,因事业发展、人员不足,另请省局批准增加的人员;补 用人员则指开除、辞职、服兵役、转出邮电企业、死亡、试用人员解职、提拔等原因所产生 的遗缺而需抵补的人员。录用后直接参加邮电工作者,除上级统一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生及省邮电管理局自行培训、训练的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应免予试用外,均实行 试用期。试用期内经过训练条件合格者,派企业单位工作,即为邮电固定职工。
    临时工 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规定,凡固定性工作岗位一律禁止使用临时工,使 用临时工只限季节性临时工作,如供暖、基建、大修等。1966年8月,邮电部根据国务院规定 ,重申除季节性临时用工外,严禁私招滥用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 的干扰,这一制度受到破坏,全省邮电部门的临时工由1965年的425人(含基本建设用工)增 加到1971年末的2784人,占职工总数的10.14%。1972年2月,全省邮政、电信部门根据国务 院有关规定,进行临时工制度改革,将1971年以前到邮电企业工作,并已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符合政治、年龄和健康条件,确属工作需要且在固定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和亦工亦农邮递 员改为固定工,共改制1778人。1972年末,全省邮政、电信部门的临时工减少到1006人,占 职工总数的3.86%。至1985年末,全省邮电部门临时工减少为414人。
    学徒制 1958年9月2日,邮电部发布《邮电企业实行学徒制度的几项规定(草案)》。 黑龙江省邮电部门在技术业务性较强的机务、线务、报务、话务、分拣、封发、营业、发行 等工种实行了学徒制。学徒期限除机务工种为3年外,其余工种均为两年。乡邮、投递、接站 、送报等工种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6个月至1年。学徒制实行的当年,全省邮电部门共 采用学徒工1091人。
    合同制工人 1983年起,黑龙江省邮电部门根据邮电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82年8月22日 联合下发的《关于驻段线务员和乡邮投递员招收农民合同工的通知》精神,首先在乡邮投递 员、长途线路驻段线务员和农村电话机线员3个工种试行合同制,从农村就地招收农民合同工 ,当年招收150人。1984年7月,全省邮电部门在所有工种全面试行招用合同制工人制度,具 体规定:从农民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工种,也不转为固定工;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因工作需要,本人又表现好,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续订3——5年合同,到期辞退 ;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劳动保护和着装等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相同,身份不变, 户口粮油关系不变,但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加价粮。自此,合同制 工人迅速增加,1984年末达到865人,1985年末达到1457人,占职工总数的3.68%。
    社邮递员制度 1955年,全省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随之增加,为适 应需要,借鉴苏联集体农庄邮递员制度,在宁安、海伦、庆安等县试行使用农业社邮递员, 并逐步推广。到1957年,全省邮电部门社邮递员达1590人,平均每1.27个乡、5.7个社有1 名社邮递员,解决了农村中邮政通信和报刊投递问题。据当时拜泉县调查,全县共有社邮递 员41人,一年中,社员寄递信件约7万件,包裹550件,汇款500件,电报20件,为社员节省1 7175个劳动日,相当于69个整劳动力的全年工作日。望奎县厢白乡在未使用社邮递员前,每 社用一名通信员,每天每人4个工分,年支出7200个工分,合款1180元,配备两名社邮递员后 ,全年仅支出601元。根据43个县的资料统计,平均每个社邮递员每年开支364元,其中农业 社开支300元,邮电局支付酬金64元,平均每户农民只需承担2——3个工分,合款0.262元。 1958年6月28日,经邮电部党组报请,中共中央批转了《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组织农业生 产合作社邮递员工作的总结报告》。这一办法延续到1961年精减职工队伍时止。
    亦工亦农邮递员 为解决农村生产大队与生产队的信报传递问题,从1965年1月8日开始 ,黑龙江省先后在58个市县邮电局推行了亦工亦农邮递员制度,确定亦工亦农邮递员325人, 担负4958个生产队的信报传递任务。亦工亦农邮递员由生产队推荐,仍为集体所有制社员; 工资由邮电部门按乡邮员工资等级标准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社来社去。这一制度延 续到1972年,于临时工制度改革的同时,将亦工亦农邮递员改为固定工。
    集体所有制职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安置邮电职工待业子女就业,全省邮电部 门大力兴办集体企业。1979——1980年间,共安置2427人,1981年增到3314人。至1985年底 ,全省邮电部门共有集体企业321个,集体所有制职工4899人,创造利润437.14万元,上缴 各种税金187.8万元。
    劳动力调配 根据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和集中统一指挥调度的需要 ,从1948年开始,黑龙江地区邮电职工的调配工作即由各邮电管理局在管区内统一进行。19 58年邮电体制下放后,除技术业务人员仍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调遣外,投递员、乡邮员、接 站员和支局(所)人员、农村电话人员等,一般由市县邮电局请示当地劳动部门调派。
    1960年大庆油田会战时,急需邮电人员,省邮电管理局通过地方劳动部门分别从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呼兰、阿城等30个邮电单位抽调57人支援大庆会战。到1960 年底,大庆油田邮电职工由原来的7人增加到78人。
    1980年1月,省邮电管理局、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联合转发了邮电部、民政部、公安 部《关于邮电系统干部、工人调配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邮电系统的干部、工人,省邮 电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全省邮电系统范围内进行调动;调出调入地区的公安机关凭省邮电管 理局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县邮电局在所辖范围内调动本系统干部、工人,调 出调入地区的公安机关凭市、县邮电局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省长途电信线务总站 、省微波通信总站在所辖范围内调动本系统干部、工人时,除调往哈尔滨市须经省邮电管理 局审批外,均由两总站自行审批,调出调入地区的公安机关凭两总站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 移手续。同时规定:调动职工的随迁家属必须是同居供养直系亲属;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 人口的,一律由迁入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跨系统调出调入干部需经双方组织同意后 ,按管理权限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该规定除哈尔滨市于1982年停止执行和牡丹江 、大庆两市未执行外,其余地、市、县执行至今。
    编制定员 东北沦陷时期,曾于1942年实行定员管理。其中:伪哈尔滨邮政管理局定员 华人2250人,日本人349人(实有华人2172人,日本人464人);伪牡丹江邮政管理局定员华 人1626人,日本人543人(实有华人1585人,日本人674人)。
    抗日战争胜利后,合江邮电管理局根据东北邮电管理总局的部署,曾于1948年在管理局 直属各生产股开展整编和定员工作,工务、报务、业务、话务、邮政各股定员125人,实有1 29人,共编余4人。之后,又在全区33个邮电局(所)进行了定员,管理局核定226人,经东 北邮电管理总局复审核定为211人,占职工总数的18.2%。
    1948年6月,原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对所辖20个邮电局的人员编制进行了核定,总计378 人,其中局长15人,副局长9人。
    建国后,于1956年在全省邮电部门贯彻邮电部制订的《邮电生产人员编制定员标准》。 从5月开始,由局长白景文带队,在齐齐哈尔、北安两局进行试点工作。8月全面铺开,至年 底完成了编制定员的核定工作。
    1959年,省邮电管理局颁布了《黑龙江省邮电企业人员试行编制标准》。这个标准确定 :分拣、封发、报务、话务、营业、报刊发行等工种采用效率定员,按业务量配备人员;自 动机械、载波机械、电力、长途机械、市内线路、火车押运等工种,采用岗位定员,按工作 岗位和设备量定员;非生产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采用比例定员,按照职工人数规定相关人员 的比例。同时,确定哈尔滨市邮局、市内电话局、长途电信局,以及齐齐哈尔市邮电局的管 理人员,按生产人员定员人数的8%以内配备;其余市县局按生产人员定员人数的7——9%以内 配备;安全生产人员按定员人数的2%配备;顶替生产人员假期的备员,男职工按2%、女职工 按7%的比例计算。这个标准全面施行后,全省邮电通信企业由10886人,核定为10080人,编 余的800多人,大部分安置到新增设的邮电分支机构中。
    1960年,为扭转邮电职工队伍盲目扩大的局面,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精减职工队伍的部 署,全省邮电部门开展人员精减工作,当年减掉1475人。1961年7月,中共邮电部党组根据中 共中央精减人员和压缩城镇人口的指示精神,下达给黑龙江省邮电部门精减指标1154人,当 年精减1784人,但因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农村公社电话体制调整,1746名集体所有制职工改 制为地方国营,因此,该年年末全省邮电职工总数达到17533人。1962年,邮电部又下达精减 指标2950人,完成精减任务3314人,年末职工总数减至14946人。这一年被精减的人员中,回 农村的1533人,退职退休174人,转为集体所有制的84人,调出邮电系统的94人,服兵役8人 。
    从1979年初开始,在哈尔滨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和宁安、绥化、勃利、汤原等市县邮电局试点,修改、补充编制定员标准,并在全省 邮电部门中试行按编制定员标准核定人员。
    劳动定额 1950年初开始,黑龙江地区邮电部门在哈尔滨邮政局、电报电话局的分拣封 发、包裹、投递和长话、电报、送报等工种试行劳动定额。1951年,在牡丹江、佳木斯和齐 齐哈尔市邮电局的分拣封发、长话、电报、送报、投递等工种试行。1957年5月,在哈尔滨市 邮局、市内电话局、长途报话局和齐齐哈尔市邮电局对实行劳动定额的工种重新查定、测算 ,并进行工作日写实,重新修订了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1958年“大跃进”中,对计件工资 提出异议,有的局自动停止实行劳动定额。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生产奖励的评比和 定额奖励的计算受到批判,至此,一些工种已实行的劳动定额全部停止。
    “文化大革命”期间,邮电企业管理工作遭到破坏,岗位无定员,劳动无定额,用人无 标准,考核无依据,全省邮电部门盲目增人,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65年的2556元降到1971年 的1955元。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从1977年开始,在哈尔滨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 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邮电局的电话、电报、送报、分拣、封发、包裹、接站,以 及绥化、海伦、北安、阿城、伊春、海林邮电局的营业、长话、报务等工种和省邮电管理局 汇兑稽核处,制订并实行了劳动定额。1985年5月,邮电部在哈尔滨市邮政局召开全国邮政转 运部门经验交流会,肯定了该局转运工种定额奖金不在12%奖金以内支付的做法,并于1985年 8月9日作出《关于在全国16个省市的重点邮件转口局实行计件工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