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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邮电工资

  工资 清代,邮政人员工资标准仿效海关,由邮政总办规定;电报员工工资由电报总局 统一规定;电话员工工资由地方核定。据黑龙江省城电话局员役薪金资料,领班月薪27元司 机30元工头24元最低月薪6元
    民国初期,邮政人员工资按班次、等级及资历划分,其华籍人员按国民政府文官薪给条 例略予削减,外籍人员则高于华人。
    东北沦陷时期,伪邮政、电信薪给实行考绩晋升,邮政雇员月薪200元,佣人100元以内 。1941年,伪“电电会社”人事通则规定,雇员以下的实行日薪制,其中成绩优秀者实行月 薪,每年可从成绩优秀的社员中晋级。
    人民邮电建立后,各地薪补办法不一。合江省邮电部门执行《合江省交通局职工服务待 遇暂行条例》,分供给制、薪金制两部分。牡丹江、嫩江、黑龙江等省邮电部门当时无统一 规定,除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外,多数随当地政府发给米贴,每月50——10斤不等。
    1946年10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成立后,规定每人每月发高粱米180斤(米贴),并按工作 性质不同发给现款工资,对班长以上干部(班长、股长、科长、局长等)另加发职务津贴。 从1948年开始,东北邮电部门实行职务工薪制,按职务、能力、贡献评定工资,职工转正定 级、提职等都相应调整工资。同年,贯彻东北行政委员会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统一公营企业 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的指示》,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薪制。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 48年4月6日制订了《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新工薪标准表》,参照哈尔滨市政府规定,将原定工 薪标准按级提高,最高工资为131.52分(即工薪分,系按每月粮、煤、布、盐、油5种实物的 物价,计算出分值。),中等为86.22分,最低为44.92分。当时,职工人均为79.43分。同 年9月23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公营企业工薪标准修正指示》的要 求,制订了新的《东北邮电职工工薪等级表》,工资等级提高为11等33级,另加等外3级;最 高标准提到300分,最低为60分,等外3级分别为50分、40分、35分。同年10月,再次调整工 资等级标准,改为7等21级和等外3级,仍以300分为最高标准。
    1949年4月,黑龙江地区根据东北邮电管理总局于1949年2月15日制订的新工资等级标准 进行工资调整。新标准规定工资等级为13等39级,高点为630分,起点为40分。调整后,邮政 人员平均工资:哈尔滨管区由原来的97.8分提高到120.53分,齐齐哈尔管区由89.37分提 高到119分。电信人员平均工资:哈尔滨管区由93.7分提高到127.69分,齐齐哈尔管区由9 3.22分提高到129.27分。管理及总务人员平均工资:哈尔滨管区由106.1分提高到124.6 7分,齐齐哈尔管区由105.88分提高到129.10分。根据当时东北行政委员会为保障战时职工 物质生活水平而公布施行的“工薪实物券(持券可购买粮、布、煤、油、盐等实物)”办法 ,工资的50%支付货币,50%支付工资实物券。
    建国后,黑龙江地区邮电职工工资仍按大行政区规定执行,并先后作过多次调整。1951 年5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公布东北区邮电业管理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现业人员工资等级标 准表,取消分等,改设31级,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并大幅度提高了工资标准,起点改 为90分,高点为920分(地方高点为1500分)。1952年4月于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的同时,东 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公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邮电部门又一次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后 ,职工平均工资由1951年的355.18元提高到507.70元(旧人民币),比1949年提高0.427 倍。
    1956年,邮电部门随全国工资改革的进行,取消了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实行11类 工资区类别,随同地方执行同一工资区;并根据邮电部制订的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 实行了考工评级。当年9月,全省邮电部门开展调资工作,当时参加调资的实际人数为6565人 ,调整后月人均工资由43.95元(人民币)增加到5554元。同年,开始对农话人员实行单独 核算,年末职工总数为674人,经省工资改革办公室同意,其工资改革均按邮电部和省相关规 定与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同步进行。
    1971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为解决黑龙江省邮电职 工工资偏低的问题,省邮政局和省电信局报经省劳动局请示国家计委劳动局和交通部批准, 于1972年5——6月份,先后确定邮政和电信企业实行相似八级制工资,取消了原“四等三级 ”,将原乡邮员起点工资作为相似一级。
    邮电管理体制调整后,1975年7月,省劳动局为解决原邮政局和电信局职工工资等级上的 差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邮电职工转正、定级方案和新的工资等级标准,将与八 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相差较大的部分等级的工资标准调整为相似八级制工资标准,自1975年9月 开始执行。
    此后,黑龙江省邮电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于1977年、1979年和1983年3次调整 职工工资。其中:1977年的调资面为43.9%,1979年的调资面为43.96%,1983年的调资面为 94.43%。
    1985年起,邮电企业执行《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凡执行1983年邮电企业工资标准的工人,均以现行标准工资等 级套入新标准的同一等级,干部则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新标准的相应等级,并在此基础 上升级。全省邮电部门升级职工有34112人,月增加标准工资总额375293元,人均升级增资额 10.48元;套级总人数37213人,人均套级增资额2.64元。
    奖金 人民邮电对职工的奖励制度始于1947年,当时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从50年代初期开始,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一些较大邮电局的邮政分拣、包裹、投递、 电报、长话等工种进行劳动定额试点工作,实行超额有奖;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等局的较大机务站试行长途机械包机奖励制度。仍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50年代中期,除在较大市县局推行劳动定额奖外,普遍实行月生产奖励或年终一次性奖 励。月生产奖励一般为一等7——15元,二等5——8元,三等1——5元;年终一次性奖励分1 2元、10元、8元。1957——1958年间,先后奖励13066人次,共支付奖金102690元。
    50年代末——60年代初,省内各邮电局逐步推行定保奖、评分计奖和综合奖。1964年12 月26日,邮电部发布《关于改进奖励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奖励范围只限于生产 人员和基层企业的一般干部,职工获奖面要求控制在60%以下。至此,市县邮电企业生产人员 实行的定额奖、定保奖、评分计奖和综合奖,逐步改行综合评奖;同时,停止对省邮电管理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1966年5月16日,邮电部发布改革邮电企业生产奖励制度的通知,将标准工资7%的生产奖 金以“副工资”的形式加到职工工资之中,但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党 、政、工、团干部及工资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加。同年9月30日,省邮电管理局决定采取全 省邮电部门平均分配的办法,把标准工资7%的生产奖金按每人每月3.50元核入工资基金指标 下达各单位,各单位亦按此标准发给应享受“副工资”的职工。至此,生产奖、综合奖、各 种单项奖一律取消。
    1978年4月,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把精神鼓励和物质 鼓励结合起来,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精神和按劳分配原则,开始恢复定额奖 励办法,并首先在牡丹江市邮电局和哈尔滨市邮政局部分工种试点,后于同年10月起,在哈 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双鸭山、鹤岗、大庆、庆安、龙江、勃利、密山、北安、 海伦、绥化、大兴安岭、伊春等地市县邮电局和省通信电缆厂、省电信器材厂、省邮政机械 厂、省摩托车配件二厂、牡丹江地区长途电信线务站、牡丹江微波站等25个单位全面试行定 额奖励。试行中,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邮电局的主要生产工种,凡能计 量的均实行定额奖,不易计量的工种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实行综合奖;对试点县邮电局的 长话、营业工种试行定额奖励,对其余工种和其他县局试行综合奖励。奖金标准为一等7元, 二等5元,三等3元。机线、投递工种实行定保奖。
    为扭转哈尔滨市冬季邮件积压问题,省邮电管理局指定哈尔滨市邮政局转运科,从1978 年4月开始,在接站人员中试行劳动定额奖励。劳动定额标准经省局审定后执行,奖金额不封 顶,允许实报实销,所需奖金额由省局统一调剂解决。
    从1979年起,全省邮电部门生产奖励基金改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
    1980年4月,全省邮电部门开始全面试行生产奖励制度。奖励形式仍采用定额奖、定保奖 、综合奖3种。考核办法与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成果挂钩,省邮电管理局按季考核各通信企业的 通信质量和收支差额(包括上缴)两项指标。1981年3月4日,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 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精神,制订了《黑龙江省邮电部门生 产奖励办法(试行)》,规定职工个人得奖条件主要以质量、数量、安全、服务、节约、考 勤等作为考核依据,凡是有业务量记载的工种均实行定额奖,并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标准; 暂不能实行定额的工种,则按作业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其他人员以完成 本职工作任务为获奖条件;企业管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以本单位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主 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个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作为获奖条件。省邮电管理局主要考核各通信企业 的通信质量、收支差额和业务总量三项指标,一般采取计分算奖的办法。对通信企业、工厂 按月考核,按月发奖;对省局机关、地区邮电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则按季考核,按季发奖。
    1983年,全省邮电部门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2)3号文件精神,在职工中实行1%晋级奖 励。1984年开始,改为3%晋级奖励。
    津贴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邮电部门开始实行津贴制度,当时仅为押运员外勤津 贴。建国后,因工作性质的需要,津贴种类逐渐发展为夜班津贴、外勤补贴、保健津贴、艰 苦台站津贴、地区(林区)津贴,以及科技津贴。
    夜班(值夜)津贴 1951年12月,邮电部发布《邮电职工夜班津贴及值夜津贴支给暂行 办法》,规定每日22时——翌日6时之内工作者,每小时支给夜班津贴300元(合人民币3分) ;值夜津贴每夜800元。1974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将夜班津贴改为夜班工作4小时以内的发给 夜班津贴0.15元,超过4小时的发给0.30元;将值夜津贴改为0.15元。1984年8月16日,邮 电部决定: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每小时0.05元;值夜津贴调整为每夜0.20——0.25元。
    外勤补贴 1948年,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规定,火车、汽车押车员每日工作超过6小时者支 给2斤高粱米。同年8月,东北邮电管理总局规定,乡村投递、邮运(旱班)人员在外住宿者 ,每日支给2斤高粱米旱班津贴,当日往返者,支给1斤。1951年,松江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 部规定精神,实行了长途线路驻段员、农话机线员、修线人员的外勤津贴,每月支给固定膳 食补助费3.60元(每月按24天计算)。1957年,邮电部对旱班津贴标准作出规定,一般地区 每日0.20元,艰苦地区每日0.25元。1962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规定,火车、汽车押运员外 勤补贴(膳食补助费)每人每日0.50元,不足4小时的不补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者,补 助020元。1963年,邮电部规定,旱班津贴一般地区每日0.25元,艰苦山区每日0.30元;长 途线路驻段员、农话机线员、修线人员的外勤津贴每月4.80元。1974年7月,省邮电管理局 将旱班津贴调为每天出班不超过4小时者不补助,4小时以上者每天补助0.30元,牧业县(旗 )每天补助0.50元;长途线路驻段员、农话机线员、修线人员外勤津贴调整为不能归局或回 家用餐者,每天补助0.20元,需要在外住宿者,每天补助0.30元;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 津贴调为一餐补助0.25元,两餐补助0.50元,三餐补助0.75元。1981年,省邮电管理局决 定,城市投递员、接站员、送报员、取筒员和市内机线人员从3月1日起发给外勤津贴,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双鸭山、大庆、伊春、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 每日0.40元,其他市县邮电局每日0.30元;同年,将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津贴调整为每 餐补助0.30元。1984年,邮电部调整旱班津贴,黑龙江省的六、七类工资区每日0.65元, 八、九类工资区每日0.70元;同时,将长途线路驻段员、农话机线员、修线人员的外勤津贴 调整为六、七类工资区每日0.45元,八、九类工资区每日0.50元;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 津贴亦调整为每日1.20元。
    保健津贴 1952年1月,松江邮电管理局规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电力室专职充电人员 、工厂铸造人员,每人每月支给保健津贴4.50元。1967年7月开始,专职电缆线务员每人每 月支给保健津贴3.50元;专门从事2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天线线务员,在施工期间,每人每日 支给津贴0.30元。
    艰苦台站津贴 1972年,黑龙江省电信局批准省二○八总站对山区微波站职工实行艰苦 台站津贴。省二○八总站于当年6月1日实行,规定每人每日补助0.40元。1984年1月1日,省 邮电管理局修订了《微波站艰苦台站津贴标准》,根据全省8个微波(机务)站所处的不同高 度确定了不同的类别和标准。
    地区(林区)津贴 1953年3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就邮电职工实行地区 津贴问题批复东北邮电管理总局:邮电人员在有林区津贴的地方工作的,可以按林业局管理 人员的林区津贴标准支给,其他凡地方政府人员或经济人员享受地区津贴的地区,邮电人员 也同样享受地区津贴。同年4月28日,松江省人民政府财委会批复松江邮电管理局,同意伊春 地区的带岭、南叉、浩良河邮电职工按基本工资的30%、绥芬河邮电职工按基本工资的20%支 给地区津贴,长汀邮电职工按基本工资的15%支给林区津贴,并从当月开始执行。1963年5月 ,经省劳动局同意,齐齐哈尔市区邮电职工按标准工资的10%支给地区津贴。1964年大兴安岭 地区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后,加格达奇、松岭邮电职工的地区津贴按标准工资的33%,新林、 塔河、呼中按45%,漠河按55%支给。1971年7月,鸡西市革委会民政劳动局批复鸡西市电信、 邮政局,同意按标准工资的10%支给地区津贴,并从8月起开始实行。
    科技津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全省邮电部门自1984年5月起,在学历后 工龄达到规定标准(大学本科16年、大学专科18年、中专21年)的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 中,实行每人每月7元的科技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