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来源管理 邮电部门的固定资金来源主要是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国家基本建设 拨款和企业内部形成的专用资金。企业内部形成的专用资金,作为固定资金来源的部分主要 用于更新改造措施的投资。建国后,国家对邮电基本建设拨款很少。1979年以前,全省邮电 部门由基本建设拨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平均每年只有342万元。同时,由于一直采用偏低的固定 资产综合折旧率(1949——1981年底以前,基本折旧率为2.71%,大修理提成率为1.91%; 线路改造提成率为2.8%),可形成的固定资金来源也很有限。从1982年起,全省邮电部门固 定资产的基本折旧率提高到3.6%,大修理提成率提高到2.4%;1984年,固定资产基本折旧 率提高到5%,线路改造提成率(线路设备不提折旧,而提线路改造费)提高到4.2%;1985年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又提高到6%,线路改造提成率提高到5.2%,从而扩大了固定资金的来 源。1981——1985年期间,国家增加了对邮电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增 加的固定资产平均每年达到1131万元。同时,认真贯彻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建 设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地筹集建设资金,发展邮电通信建设,黑龙江省邮电固定 资产增长较快。1979——1985年,全省邮电部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24501万元,相当于1951— —1978年固定资产增长总额的96.7%。其中,1980——1985年,全省邮电通信建设投资中, 地方投资达967万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379万元。到1985年底,全省邮电固定资产达到51441 万元,比1950年增长31.4倍。同年,又增加了基本建设借款和专用借款,全省邮电基本建设 借款321万元,专用借款250万元,但未能于当年转化为固定资金。
    固定资产管理 为认真贯彻邮电部颁发的《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邮电 管理局于1954年11月11日制订了《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2年,经过充 实完善,正式颁发《黑龙江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 口管理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部、省、市县三级管理。一级干线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 停闭、拆除、报废、报损、出售、出租、挂线等由邮电部审查批准,一级干线以外的,由省 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邮电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全省邮电固定资产 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督促检查邮电固定资产的维护、大修和更新工作;市县邮电局负责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使用,并办理增减变动的全部记录和核算工作。该办法同时还 规定了各专业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分工,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处理手续。
    清产核资 黑龙江地区邮电部门根据邮电部制订的《邮电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实行细则 》的规定,从1951年起,普遍进行了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对各邮电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 理、估价、分类、建卡、登记,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这次清产核资, 黑龙江地区邮电部门的固定资产由建国初期的1589万元,增加到5891万元。
    1961年,全省邮电部门再次进行清产核资。全省87个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共清查出帐 内、帐外库存物资1364万元。通过清仓,调剂维护用料196万元。同时,还清出布电线、小五 金、电气材料、机电零配件和生活资料等115万元,按照规定交售商业部门,支援了市场。
    1971年,全省邮电企业又一次进行清产核资,盘盈固定资产原值6605万元,固定资产净 值4883万元;盘亏固定资产原值3271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593万元。1979年,第四次进行资 产清查,盘盈固定资产原值317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731万元;盘亏固定资产原值1718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1118万元。
    流动资金管理 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邮电部门根据邮电部颁发的《低值及易耗品管理 办法》和《邮电企业资金核定实行细则》的规定,对流动资金实行计划定额管理。1950年, 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为132万元,实际占用101万元,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85天。1961年清产核 资工作开展后,于1962年重新制订了《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和流动资金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及国家下达的通信任务,核定出新的流动资金定额, 新定额仅为原定额的29.8%。到1962年,全省邮电部门积压物资达980万元,经采取处理措施 ,于1963年8月前处理901万元。该年底,全省定额流动资金占用由1962年的1149万元,压缩 到435万元;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52天,比1962年加快81天。
    “文化大革命”时期,邮电管理体制下放,企业放松了流动资金管理,一些行之有效的 管理制度被废除,资金周转缓慢。1970年,全省邮电部门流动资金占用达2381万元,其中库 存材料即达2243万元,比清产核资后的1963年多占用1946万元,比实有流动资金超占1380万 元;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93天。此后,流动资金占用额居高不下,直至1979年,全省流动资 金占用达到3763万元,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195天,是黑龙江省邮电部门流动资金使用效果最 低的时期。
    1979年,国家规定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制度,促使企业加强流动资金 管理。鉴于邮电部门是微利企业,经国家批准免征流动资金占用费。该年,邮电管理体制上 收,通过清产核资,将全省邮电部门1980年的流动资金定额核定为751万元,其中库存材料6 29万元,用户欠费114万元,以此促使企业改善和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到1980年底,全省定额 流动资金实际占用下降到3129万元。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黑龙江省邮电事业发展较快,企业的流动资金 相应增加。1982年,省邮电管理局再次修订《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重新核定每个 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并开始对库存材料实行计划采购,对用户资费实行预收制度。到1985 年底,全省邮电部门定额流动资金占用为2968万元,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达到70天。
    邮电专项资金管理 建国后,邮电专项资金的形成及其内容曾多次变更:50年代为特种 基金,包括企业奖励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3项;60年代改为预算外资金,包括 分成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大修理基金、工资附加费4项;从1962年起改为专用基金,包括 分成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三项费用拨款6项 ;1970年,取消分成基金,同时将医药卫生补助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为加强通 信线路设备的技术改造,增加了线路改造资金;1978年起,又恢复企业基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邮电部门各专项资金不断增加,支出亦相应增加。19 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内电话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并适当征收用户初装费用于市话 建设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全省邮电部门从1980年起增加市话初装基金(即 向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当年收取415万元。为加快市内电话的发展,自1981年 起,又将市内电话专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各省邮电部门作为市话建设基金,当年收款 494万元。同年,将专用基金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划入专用拨款,作为专项资金之一单独进 行管理。
    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全省邮电部门一直认真贯彻“先提后用,量入而出”的原则和邮 电部制订的邮电企业各项资金界限划分的有关规定。1982年,省邮电管理局颁发了《加强邮 电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强调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对企 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为进一步筹集资金进行市内电话建设,缓和供需矛盾,自1985年1月1日起,对全省市内 电话资费实行地方浮动价格,在原定基本费基础上向上浮动20%,浮动增收部分作为市话初装 基金,用于市话建设,当年增收市话初装基金645万元。同时,对市话初装费实行“快装加价 ”办法,加价收取的费用一并列入市话初装基金。截止1985年,全省邮电部门共收取市话初 装基金5184万元,共提取市话建设基金3281万元。
    同年,为促进邮电通信的技术改造,全国邮电部门按实现业务收入的2%从成本中提取新 技术开发基金,用于邮电通信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当年全省邮电部门共提取323万元。
    邮电业务资金管理 邮电业务资金主要是报刊发行专业预收的订阅报刊款、零售报刊款 和邮政汇兑用户的汇款。
    建国后,黑龙江省邮电部门对订阅报刊款一直实行预收预订、分批要数、一次结清制度 和长期报刊款集中省局统一管理制度,以及钱据分管、钱帐分管、凭证退款、退款报帐制度 ;对零售报刊资金则实行定额管理和现金交易、钱货两清的结算制度。同时,坚持按月进行 会、业对帐,保证报刊发行资金不错不乱。80年代,全省报刊发行资金平均每年3845万元, 比70年代前期增长2.4倍,资金管理始终有条不紊。
    对汇兑资金坚持实行定额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的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汇兑资金结算和汇兑凭证稽核则由省邮电管理局集中管理。同时,对汇兑资金的使用实行 严格的监督检查,包括业务监督检查、财务监督检查和银行监督检查。但由于银行帐户无存 款时也可以提取汇兑资金,因此极易产生弊端。建国后,曾发生两起超过五万元的贪污、动 用汇兑资金大案。其中:大庆市高台子邮电支局一名贪污分子,采取提款不列帐、早提款晚 列帐、结余现金不结转等手段,在1967——一1978年间,共贪污、动用汇兑款52839.19元, 1978年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宾县常安邮电支局一名贪污分子,亦采取提款不 列帐等手段,于1972——1981年间,共贪污、动用汇兑款5万元,1981年被松花江地区人民法 院判处无期徒刑。省邮电管理局为从这两起大案中吸取教训,加强汇兑资金管理,于1983年 重新制订了《县市邮电局汇兑款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