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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建设投产的哈尔滨一○一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和北满钢厂(齐齐哈尔钢厂),实行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代 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每年由企业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经国家审定批准下达,企 业所需物资按国家计划统一调拨供应,所需资金按国家计划由财政统一拨款,人员按劳动定 额定员计划调配,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计划统一调拨分配,利税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退 库,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统一管理。企业的主要任务 是按国家计划具体组织好日常生产,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1958年以后建立的地方冶金企业 ,基本上也是在省、地、市、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了很长时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为了调动企业的 积极性,由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发展成为经济责任制,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使企业由单纯生 产型逐步转变为生产经营型,由单一的生产实体,逐步转变为经济实体。
    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 冶金工业系统首先在齐齐哈尔钢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和哈尔滨轧钢厂进行扩权试点。试点 企业有计划外产品销售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中层以下干部任免权;把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 基金的办法,改为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把企业流动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扩大企业自主权, 使企业的责任、经济效益和企业利益结合起来,企业开始成为拥有一定限度的经营自主权和 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当年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局批准齐齐哈尔 钢厂利润留成比例为6.3%,东北轻合金加工厂为11.8%。扩权试点结果,齐齐哈尔钢厂实现 利润比年计划增长18%,企业3项基金比上年增加89万元;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实现利润比计划 增长42%,3项基金增加43万元;哈尔滨轧钢厂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1倍,3项基金提取127万多 元。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又对勃利、集贤、鸡西、海林、双鸭山、鹤岗、桦南等7个钢铁厂实 行吨铁亏损定额补贴包干,按企业当年实际销售量,每吨生铁补贴230元,指标纳入财政预算 ,直接补贴到厂,超亏不补,结余留用。这个办法对调动企业扭亏增盈积极性起了很大作用 。全省生铁成本由1978年的438元,下降到406元,炼铁企业亏损额比上年减少2340万元,全 省冶金系统由上年净亏3096万元,转为盈利130万元。
    从1980年开始,黑龙江省冶金工业系统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财务指标包干办法:一是齐齐 哈尔钢厂和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继续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按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利 润增长提取利润留成;二是小钢铁、小矿山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三是西林钢铁厂、 松江铜矿等亏损企业,在不超过亏损计划的前提下,按工资总额的3%和按减亏的10%提取企业 基金;四是西林铅锌矿、小岭铁合金厂、密山铁合金厂、牡丹江矿山机械修配厂等盈利企业 ,按工资总额的5%和增盈(或扭亏为盈)的10%提取企业基金。各企业包干后,干部职工积极 性十分高涨,认真学习首都钢铁公司的经验,在企业内部开始推行经济责任制,把岗位责任 定量化,并同奖金挂上钩,建立了一套以百分考核为主要形式的考核办法,起到了明显效果 。1980年全省吨铁成本降到259元,冶金系统净盈利3595万元。
    1982年,黑龙江省财政局同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签订了行业全额利润留成包干合同。所 属12户企业,又与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分别签订合同。1983年,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同黑龙 江省经委、黑龙江省财政厅签订了省直属冶金企业3年扭亏协议,各亏损企业同时立下了扭亏 “军令状”。省直属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亏损企业实行减亏包干;微利企业实 行基数留利,超收由企业与黑龙江省财政厅按比例分成;对其它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制订 了对企业领导的奖罚办法。
    1984年5月,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给省直属冶金企业下放了22项权限。一是下放干部管理 权共5条:规定企业厂(矿)长由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考核任命,副职由厂(矿)长提名,企 业党委讨论,报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任命;企业中层干部由企业任免;科级以下干部在企业 之间调动,企业自行协商办理;企业可在定员编制范围内,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是下放劳动工资管理权共7条:在不突破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情况下, 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可由企业间协商办理;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办理学徒工、熟 练工、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企业按规定自行办理职工的退休、退职、离休、工人子 女接班手续;企业有权根据上级下达的招工指标公开招工,经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 人违反规定向企业安插人员;企业可以在工资计划范围内审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厂( 矿)长可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升级面不超过职工总数的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 成本;厂(矿)长可以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违反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 ,直至开除;在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励基金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奖励形式,可以用少发的奖金给部分职工浮动升级。三是下放生产经营权共10条:企业在完 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市场需要的产品;企业可以根据大修理基金使 用范围自行安排大修计划;企业可以自行安排流动资金计划;企业有权自行支配使用留成所 得资金,并可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使用;企业可以自行安排对300平方米以下的 零星土建工程和5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企业可以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 外投资;企业可以对按比例分成的产品、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库存积压产品自行销 售,并可自定价格;企业所需设备、配件可自行择优选购或加工订货;企业可以把闲置的固 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可以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 的情况下,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生产协作和扩散产品。同年8月,黑龙江 省冶金工业厅又给直属的事业单位下放了10条权限。企业利用这些下放的权限,进一步搞活 生产经营。
    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开始改变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 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