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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导制度

  黑龙江省冶金企业的领导制度是随着国家对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而变化的。
    齐齐哈尔钢厂和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投产初期,实行“一长制”的领导制度。厂长由冶金 工业部任命,并对企业的建设、生产等行政工作全权负责,自上而下地推行各项企业管理。 ,企业党组织对行政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批评了“一长 制”,被认为削弱了中国共产党对企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助长了厂长个人独断专行和 官僚主义作风。
    中共“八大”以后,齐齐哈尔钢厂和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开始实行“八大”提出的“党委 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种领导制度是:企业要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生产行政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厂长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的生产行政工 作,由厂长统一指挥,全面负责。1957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企业中积极试行常任制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齐齐哈尔钢厂和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先后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了职代会的组织条例和代表产生办法及相应决定,规定厂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车间 职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段职代会每季召开一次。工厂职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对企业生产 行政工作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一直执行到19 78年,中间经历了一些变化。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事事强调“书记挂帅”,出现了 党委包揽日常行政事务的现象,1959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全省工业六级干部会议批评 了这种倾向,再次强调要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0年贯彻毛泽东主席批转的 《鞍钢宪法》,实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领导干部 、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领导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内部成立各种名称的群众组织,夺了企业领导权,成立接管 委员会。这些群众组织又互相对立,使生产秩序被打乱,影响生产、建设进程。1968年以后 ,群众组织经过“大联合”,企业建立了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军队代表三结合的“文化大 革命”政权——革命委员会,对企业的党、政、财、文实行一元化领导,企业科(室)机构 也改称“组”,车间工段一般都改为营、连、排等建制。企业恢复党委后,强调党的“一元 化领导”。一般都是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推行党政合一的领导制度,出现了事无巨细都 由党委包办的情况。197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工业三十条》规定,冶 金企业恢复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与厂长分设(厂长一般都兼党委副书记)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况仍然存在,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 统没有完全形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了企业领导体制上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党委集体领导 ,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并先后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 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等文件,冶金企业认真贯彻“三个条例”,逐步划清党政各自职责范围,明确企业党委的领 导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交由厂长统一指挥,副厂长、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直接对厂长负责。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工矿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年黑龙江省冶金企 业开始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到1985年末,全省预算内冶金企业有19户实行了厂长负责制。 这些企业都先后制订了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党委工作暂行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和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明确了党、政、工的职责范围: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的总 指挥,对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保证 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职代会是在党组织领导下,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的机构。实行厂长负责制,从制度上保证了厂长在生产行政工作中的决策作用,改 变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