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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计

  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实行三级统计制度,即省级、地市级、企业。
    1958年“大跃进”时期,冶金统计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贯彻了三条原则:一是统计工作 必须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做到政治运动、生产运动开展到哪里,统计工作就要跟到哪 里,党政领导需要什么就统计什么;二是统计工作要围绕“以钢为纲”、“全民大办钢铁” 来提供资料,反映情况;三是提倡“全党全民办统计”,组织冶金战线广大职工群众参加统 计工作。统计的指标主要是大办钢铁的生产进度。由于受当时“浮夸风”的影响,使冶金工 业的一些重要统计数字失实。
    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黑龙江省统计局党组《关于我省统计工作归口范围和办 法的报告》,提出统计工作要“统一集中,避免重复统计、表报过多、口径不一的毛病”, 并要求改进统计方法,提高质量,“务求统计数字尽量符合实际情况,以利于弄清情况,指 导工作”。根据以上要求,冶金统计部门清理和精简了统计报表,着力解决滥发表报,数出 多门等问题。把统计范围确定为总产值、商品产值、净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质量 及技术经济指标、新产品试制、“双革四化”等7个指标。并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转变思想,大 兴调查研究之风,反对瞒报、虚报的作风,确保统计数字的可靠、完整、及时。根据196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草案)》精神,重申了分级管理、统 一表报的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冶金工业部统一制定的报告制度、指标体系和表式,对冶 金统计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工作被诬为“条条框框”、“报表挂帅”,使冶金统计工作 受到严重破坏。省、市冶金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下放。只有部分企业还坚持了统计工作 ,保留了一些原始记录和帐表。197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统计工作不能撤销,统计 机构还要有,基本统计还要搞”的指示,以及国家计委、黑龙江省统计局、冶金工业部关于 对统计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冶金工业系统又重新建立起统计工作制度,开展了1970年冶金 企业基层年报和综合汇总年报的编报工作。1972年以后,全省冶金工业统计工作走上正常轨 道。
    1978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进一步整顿了 统计工作。1981年以后,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陆续下发了《黑龙江省冶金工业统计报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稿)》、《黑龙江省冶金工业更新改造措施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修 改和制定了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月季报制度,逐步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统一了计算标 准、计算办法,规定了统计程序。198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确定统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使统计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从1984年起,在全省冶金统计部门开展了“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竞赛”,推动了冶金统计工 作的制度化,对确保统计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