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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动资金

  黑龙江省冶金企业流动资金来源,在50年代是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生产规模核定拨给,作 为企业自有资金;60年代、70年代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流动资金需要量— —定额流动资金,超过核定的部分由银行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在流动资金管理上的职责是: 编制下达所属企业流动资金年度占用计划和周转期指标;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核定企业流动 资金定额,做好资金余缺的调剂工作;审批企业流动资财的削价、报废、盘盈盘亏、呆滞帐 的申报处理工作;制订加强管理的制度,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流动资金的具体运用和管理由企业自行安排。
    “大跃进”时期,黑龙江省有一大批冶金企业投产,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所需物资由上 级分配,资金由上级拨给,生产只要产量,不计成本,敞开花钱的现象十分普遍,损失浪费 严重,大量流动资金被亏损等不合理占用。1961年进行国民经济调整,绝大部分小钢铁陆续 关、停,企业亏损和财产损失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核销。1963年,黑龙江省机械冶金工业厅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彻底复查清仓物资损失的通知》精神,对全省冶金企业1962年以前的 物资盘亏、报废、价差三项损失情况,进行了一次清查,核实损失额为331万元。
    1971年11月开始,冶金企业按照国务院和黑龙江省革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一次较大规 模的清产核资工作,共清查出多余物资1460万元,闲置设备357台(套),净值566万元,全 部调给了各地需要单位。同时还核定了10个冶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黑龙江省财政增拨 了796万元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于当时处在“文化大革命”高潮之中,各种规章制度被 废除,财务管理也无人敢抓,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成果未能巩固,资金敞口花、物资敞口用等 混乱现象依然如故。
    1979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扭亏增盈和 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制订了《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初步规划意见》 ,决定在黑龙江省冶金企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完成了32个企事业 单位的清产核资。仅13户企业核实后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总额就达2164万元,其中报 废损失1121.6万元,净盘亏损失1042.9万元。其它损失有:固定资产损失974.7万元;流 动资金损失881万元;基建物资损失135万元;专用基金物资损失68.6万元。通过这次清产核 资,搞清了底数,总结了教训,为改善冶金企业财务、物资管理奠定了基础。在1982年开始 的企业“全面整顿、综合治理”中,各企业都建立健全了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多数企业实行 集中管理,分级归口使用的办法,即全厂流动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平衡调度,各项资金按定 额归口到业务科负责,做到不串、不超。
    1983年,国务院发出了《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 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过去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按1983年6月末实际数额移交给银行 统一管理;建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基 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公布了“关于国营工商企业中 原有的国拨流动资金一律实行有偿占用,向银行交纳占用费;对定额流动资金中除国拨部分 以外的,由银行按统一利率收息;对超定额的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在20%的幅度内加收利息 ”。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办法实施后,对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冶金企业纷 纷建立厂内银行,实行资金占用责任制,企业内各部门使用的资金也实行有偿占用,定额内 无息或低息,超定额加息,有效地促进了资金利用率的提高。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于1984年 4月在牡丹江市召开了全省冶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经验交流会,1985年在齐齐哈尔钢厂召开直 属企业资金分析会,采取10种办法松动资金。但由于长期以来,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而 流动资金得不到及时核定和补充,使企业资金日趋紧张。1985年,国家收紧银根,压缩贷款 ,企业出现了资金紧张、贷款利息增加,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