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产品价格
1978年以前,冶金产品出厂一直由国家物价部门定价。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价格调整,但物价管理权仍归物价部门。随着国民经济体
制改革的进展,国家在价格改革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1983年,全国实行了价格双轨制。
黑龙江省冶金产品出厂价格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全国统一价格;二是地方临时价格;三是
供需协商价格。由于市场上价格的总水平,比价关系及差价关系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冶金产
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等价格不断上涨,极大地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及企业
经济效益。因此,从1983年起,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从原燃料等上游产品的涨价影响入手,
具体测算冶金产品成本上升的幅度,会同黑龙江省物价局,对冶金产品的出厂价格先后进行
了三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从1983年10月到1984年3月,对生铁、焦炭、铁矿石、钢锭等18种
产品上调了出厂价格,炼钢生铁在国家规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作为地方临时价格,铸造
生铁在国家价格每吨220元基础上每吨加15元作为地方临时价格,铁矿石在国家价格基础上加
价10%,焦炭加价12%,电解铝加价15%,地方企业生产的钢锭每吨由315元上调到410元,并相
应调整了铸铁管、硅铁、及部分地产钢材价格。第二次调价是从1984年3月到1985年3月,对
铁矿石、生铁、焦炭、钢锭、电解铝等12种产品上调了出厂价格,加价幅度为10—20%左右。
第三次调价是1985年底,对10种冶金产品上调出厂价格,生铁、焦炭、电解铝等加价20%左右
,碳素结构钢、工具钢、弹簧钢材加价25%,合金结构钢材加价20%,轴承钢加价15%。经过三
次物价调整,冶金产品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总水平基本相适应,减少了冶金产品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