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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齐齐哈尔钢厂和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投产初期,劳动力管理是沿用苏联的模式,工厂按冶 金工业部的劳动定员标准配备职工,按冶金工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组织生产。1957年黑龙江省 冶金工业职工总数为14947人,均为按政府批准的劳动计划,直接在社会上经考核招收录用的 固定工。
    1958年,在“大跃进”中,新建一大批地方冶金企业,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是从各行各 业抽调的,力工大部分是临时工,全省冶金职工总数为111275人。1960年国家要求多用临时 工,同时试行农工轮换工制度,冶金企业采取“插旗招兵”办法,在社会设招工站,招进了 不少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入厂,降低了用人条件。根据齐齐哈尔钢厂1962年底统计,使用临 时工1258人,占全厂职工总数的10.6%;新建的冶金企业基本都是使用临时工。1961—1962 年国民经济调整中,大量精简职工,下放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到1963年全省冶金工业职工总 数降为20110人。1970年钢铁大会战中,职工总数又增加到63131人,临时工占一定比例,据 12家冶金企业统计使用临时工12146人,西林钢铁厂的临时工占职工总数的72.9%;固定工招 工对象仅限于留城青年和复员军人。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泛滥,以及职工队伍 的迅速扩大,给劳动力管理带来了困难。
    197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规定“常年性的生产 、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当时,全省冶金企业共有10277名临时工 转为正式工人,尚有1869名临时工因不符合条件未转正。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 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干部退休也可比 照执行。冶金企业执行这个规定后,对照顾生活困难职工,缓和“就业难”问题起到了一定 作用。
    1983年,国家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 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冶 金企业不再实行退休职工子女顶替的办法。同时,在部分冶金企业中试行了招收劳动合同制 工人。1984年冶金企业招收全民所有合同制工人1643人,次年又招收1000人。1984年,黑龙 江省冶金工业厅给直属企业下放了部分劳动管理权:系统内工人调动可以由企业自行协商办 理手续;企业可以自行对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可以自行办 理职工的正常退休(病退)、退职;企业有权根据上级劳动部门和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下达 的招工指标,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 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厂(矿)可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 规定,对违反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直至开除。这些权限的下放为企业加强劳动力管理、自 主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