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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
    1952—1955年,全国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即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黑龙江省冶金企 业,仅有牡丹江耐火材料厂参加了这次工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实行了统一的“工资分” 为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了“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1个“工资分”等于5种 实物量之和,即1.63斤混合粮、0.2尺白布、0.03斤豆油、0.045斤粒盐和5.5斤普通煤 。这5种实物的单价,每月由当地政府按当地国营商店当月14、15、16日三天的平均零售价确 定,并定期公布。职工领取工资时,现金与“工资分”各一半,用“工资分”到指定商店购 买所需实物。企业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工人为8级工资制,职员多数实行“一职数级,上下 交叉”的职务等级工资,少数实行职务工资制。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工资改革。文件规定“ 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取消了 “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新的工资制度把全国分 为7类工资区,4类产业,每类产业中又分为3类企业,每类企业中又分为3类科室、4类职能人 员,每类职务又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冶金企业的生产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冶金建筑工人 实行7级工资制,安装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冶金工业部统一修订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强调 严格按技术等级标准考工升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产业分为5类,钢铁、有色金属、 铁矿属第一类产业,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执行,冶金企业所属的文化 、教育、卫生等部门,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即分为30个工资等级。通 过这次工资改革,企业内部普遍实行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计时加奖励等工资形式。
    
    
    
    
    
    
    1959年,国家给部分职工增薪。黑龙江省冶金企业按国家规定:工人增薪面30%,干部增 薪面10%。各级冶金主管部门的职工实行个别调薪,实际增薪面为2%。增薪人员由组织考核, 领导批准确定。196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再次降低领导干部工资的决定,冶金企业中的中 共党员干部的工资在99元以上的,比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降薪规定执行,即降薪1%。
    1963年,冶金工业部在国家统一规定给40%的职工增薪的同时,修订了冶金企业、事业单 位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即称简化工资标准,俗称冶金一条龙工资标准 )。
    
    1971年底开始,全省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 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精神,进行了调资工作。这次调资是按参加工作的年限作为调资的主要 依据。全省冶金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 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提高1级工资;矿山井下主 要生产工人提高了两级工资;还有少数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 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也提高了两级工资。以上调资人员中,提高1级工资额在5元以 上的,按冶金行业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增加5元。
    197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黑龙江省冶金系统职工依 据这个文件精神,开展了调资工作。这次调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并根 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等4个条件,采取群众评议,经党委批准的 办法进行。冶金企业、事业单位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的2级工都升了1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除17级以上干部,其他职工中,也有 45%工作多年而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升了1级工资。1978年又有占职 工总数2%的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晋升了1级工资。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决定再给40%的职工增薪 。这次调资进一步突出了按劳分配原则,反对搞平均主义。根据文件精神,冶金企业对技术 工人进行了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对行政干部和各类技术业务人员进行了实际技术业务 水平考察,并结合其一贯表现,全面进行评比,以贡献大小为主,择优升级。在升级指标分 配上也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我的天法。对国家贡献大的单位,升级面大于40%,贡献小的单位,小于 40%,对亏损严重的企业,暂缓升级。在增薪职工中,一般升1级,但对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 大贡献的职工,给予晋升两级工资。1981年,省直属冶金企业内的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 单位的部分职工调整了工资,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文教卫生职工工资偏低问题。
    1982年根据有关文件,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和省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调资。对1978年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般都给予晋升1级工资。当时属调资范围内的职工有706人,其中有 698人升了1级工资,调资面为98.9%,人均增薪10.49元。这次调资重点解决了中年知识分 子工资偏低问题,对1960年年底以前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知识分 子,按照工资水平情况给予晋升两级工资。1983年,冶金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劳动人 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以及劳动 人事部、冶金工业部、黑龙江省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给职工普调了一级工资。这次调资 突出了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的特点。省直属冶金企业中齐齐哈尔钢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经过企业整顿验收合格,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经省政府批准, 进行了工资调整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试点。
    1985年,全国进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黑龙江省冶金行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 ,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废除了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 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按工资区 类确定标准。黑龙江省冶金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执行六类工资区,其基础工资为40元。从各 级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职务(含技术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 主体,也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标志。冶金行业职务共分30个,每一职务的工资标准设 7个工资等级,上下相邻两个职务之间的工资标准有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 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每个职务都先进入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以后逐级晋升。职务工 资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工资是按每个人的工龄长短确定,每一年工龄每月为0.5元, 增加1年工龄,增加0.5元,但工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20元。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全年奖励工资总额为1个月人均基本工资。对冶金事业单位中的教师和 护士还增发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按从事教育、护理工作时间长短,每人每月3元至10元不等 。这次工资改革使冶金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都进入了新工资制度轨道,为进一 步理顺工资关系奠定了基础。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和省直属事业单位,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 共有648人,每月人均增薪21.16元。
    冶金企业工资改革有二个主要内容:一是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等问题的通 知》精神,齐齐哈尔钢厂等冶金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其上缴税 利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即在核定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础上,上缴税利递 增(或减少)1%,则工资总额递增(或减少)0.75%。二是在其它冶金企业中,按劳动人事 部和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以套改新的工资为 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省直属冶金企业执行冶金工业部《冶金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 资标准表》和《冶金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具体做法是先套入新标准,然后再晋级,一般 升1级,工资偏低的中年知识分子升两级。领导干部职级不符合,工资低于职务工资等级的, 先进入职务等级工资,再升1级;高于职务工资等级的,只套改不升级。省直属冶金企业参加 这次工资改革的人数为36667人,实际人均月工资增加14.63元。这次企业工资改革不仅简化 了工资等级系列,而且初步理顺了企业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调整了过去长期存在 的同类产业执行不同产业工资标准的矛盾。更重要的是扩大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二、奖金、津贴
    奖金管理
    1956年起,为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各冶金企业陆续建立了奖金制度。奖金形式除综 合奖外,还有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技术攻关奖、合理化建议奖、发明创造奖 、技术革新奖、满勤奖、劳动竞赛奖等等。“文化大革命”中,奖金制度被批判为“金钱挂 帅”、“物质刺激”而被废除。1969年奖金又以附加工资(活工资)的形式定额按月发放。 齐齐哈尔钢厂工人每人每月为6.5元,干部5元。由于平均发放,附加工资已失去了奖励的性 质。在以后的工资调整中,附加工资被逐步冲销。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提出,经国务院同 意,恢复了奖励制度,建立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冶金企业一般年奖金标准为人均 1个月标准工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为1个半月人均标准工资。奖励形式主要是综合奖。企 业在开户银行设立奖金专户,结余奖金可以滚动使用。1981年黑龙江省冶金企业学习首都钢 铁公司经验,先后推行经济责任制。各企业先学习齐齐哈尔钢厂小指标竞赛办法,把群众评 奖改为按经济责任制评分计奖,初步把奖金分配同劳动成果结合起来。经过逐步完善,到19 83年,冶金企业内部的奖励形式已发展为7种:一是联责计奖,用于企业机关和后勤部门职工 ;二是联产计奖或定额超产奖,用于主要生产岗位工人;三是联利计奖,用于机修、运输部 门职工;四是把部分工资作为奖金,从职工工资中拿出一部分(5元至10元)与奖金捆在一起 用于奖励;五是浮动升级,把奖金用作职工浮动工资;六是职务津贴,按不同职务给予不同 的津贴,一般为10元至35元;七是岗位津贴,按岗位艰苦程度分为三等,上什么岗位拿什么 津贴。此外,还扩大了单项节约奖范围,除国家规定的10种原燃料节约奖外,冶金企业还把 轧钢成材率和镁砂、耐火砖、硅铁、轧辊等消耗列入节约奖范围内。由于奖励制度与经济责 任制紧密结合,初步收到了奖勤罚懒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了职工的 积极性。
    津贴和补贴
    冶金企业中实行的津贴有两大类:一类是从建厂开始实行的地区性津贴。齐齐哈尔钢厂 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计发地区津贴,西林钢铁厂、大西林铁矿、西林铅锌矿分别按职工标准 工资的20%—25%计发林区津贴。另一类是岗位津贴。1978年,对企业中常年从事高温、繁重 体力劳动的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分每月3元、4元、5元三等。1979年对厂办中、小学教师实行 班主任津贴,分每月5元、6元、7元三等。1983年试行了艰苦岗位津贴,分每月5元、6元、7 元三等。1984年实行了科技人员津贴,边远地区科技人员每人每月12—15元,其他地区科技 人员每人每月7元。
    此外,根据国务院、黑龙江省政府规定,冶金行业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还享受 以下5种补贴:一是取暖补贴,从1956年起,每个职工按所在地区不同,每年发给30元至55元 取暖补贴;二是煤粮补贴,从1965年4月6日起,每个职工,按家庭直系供养人口计算,每人 每月城市人口发0.58元,县城人口发0.78元;三是副食品价格补贴,从1979年10月1日起, 每个职工每月5元,到1985年每个职工每月又增发5元;四是储备冬菜补贴,从1982年起每个 职工每年发放20元;五是肉制品价格补贴,从1985年起每个职工每月发放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