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物资管理
1957年以前,黑龙江省冶金企业只有哈尔滨一○一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和北满钢厂
(齐齐哈尔钢厂),其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业务均由冶金工业部直接管理。
1958年,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厅下设供销局,编制30人,局内设秘书科、冶金科、机电科
、运输科、非金属材料科(后增设)。当时物资供应体制为分口管理,地方冶金企业的生产
建设物资由供销局汇总编制计划后报黑龙江省钢铁指挥部,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分管部
门直接供应。钢材由黑龙江省物资局供应,煤炭由黑龙江煤管局供应,水泥由黑龙江省建设
厅供应,木材由黑龙江省林业局供应,冶金供销局只负责供应生铁和冶金炉料。冶金企业的
产品则按黑龙江省计委的分配计划进行调拨。
1962年以后,黑龙江省冶金主管部门又经历过多次变动,但供销机构始终予以保留,只
是在管理体制上有所变动。
1964年,物资供应实行以行业归口,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分配体制。
当时,黑龙江省地方冶金企业由冶金工业部所属的黑龙江有色金属公司代管,冶金企业所需
的物资由冶金工业部直供。1966年重新成立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公司后,改为黑龙江省内计划
分配。产品销售则实行由国家、省统购包销的办法。这种供销体制一直延续到1970年。
1970年8月,国家计委召开了物资体制座谈会,会议提出物资管理要实行工业主管部门产
销结合的办法。同年10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把生铁、焦炭等47种冶金产
品及炉料划归黑龙江省冶金工业局分配。1975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生铁管
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分配的和省内自产的生铁,统一由省物资局提出分配计划,省冶
金工业局负责组织自产生铁的订货供应。地产钢材则由省计委确定省调计划,省物资局确定
分配计划,省冶金工业局组织企业生产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冶金工业物资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80年,黑龙江
省冶金工业局供销处改为黑龙江省冶金供销公司,实行企业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发展,在物资供应上,由单纯的分配调拨方式逐渐向分配与企业自购结合的方式发展。在销
售上由统销方式逐渐向扩大企业自销发展。特别是1984年以后,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
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冶金产品实行了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计划形式,指令性
计划内冶金产品,企业可自销2%,超过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可以全部自销。物资管理体制的重
大改革,使冶金行业供销部门的职责也随之发生变革。省地市各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主要
负责政府计划内的原料、燃料、生产建设物资的供应,以及各级政府上调计划内的冶金产品
的货源组织,并把主要精力转向为企业生产服务和经营上。1982—1984年,先后成立了中国
冶金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出口公司同
黑龙江省冶金供销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进出口公司于1985年划归省冶金工业厅
开发办),负责冶金产品出口外销工作。1985年成立了冶金产品贸易中心,由冶金供销公司
领导,承担冶金自销产品国内销售。各地市冶金供销机构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统一实行企
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体制改革把企业推向了生产经营型轨道,企业大力加强了供
应和销售工作,一般都分设供应科(处)、销售科(处)。供应工作除计划内物资外,大量
的都靠企业自行采购。产品除了计划内上调的以外,都由企业自找用户,协商定价。企业开
始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