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产扶持
发展药材生产需要投入资金,特别是多年生药材,由于生产周期长,投入多、见效慢,
生产单位和生产者无力承担全部生产资金投入。为资助和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国家和省的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办法,解决急需的生产资金。
1954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要有
计划地鼓励农民多种植、生产药材。”从60年代初开始,国家对药材生产实行了发放扶持资
金和对主要紧缺药材实行收购奖售粮食、棉布政策,并通过奖售和计划安排,下拨药材生产
用化肥。
1960年5月,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以(1960)卫药第171号文件下发《关于拨给发展
药材投资的通知》,决定将中央有关部门下拨给黑龙江省用于发展药材生产基地、修建简易
仓库和添置药材加工厂设备的43万元投资,分拨给有关市县。拨款采取随用随拨、分期分批
的办法,并要求各市县向公社拨款时要作为借款处理。根据其实际偿还能力,在两年之内还
清。1960年,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省人民委员会共拨给黑龙江省发展药材生产投资款83万
元。其中拨给鸡西市、尚志、林口、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立药材生产基地资金20万元;
拨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田升药材示范农场等单位资金29.4万元;拨给
各农村人民公社种植药材种籽款11.5万元;拨给省药材公司及勃利、桦川等13个县修建仓库
、加工设备资金22.1万元。
1961年,黑龙江省药材公司根据国务院“原则上不发放预购定金,如部分小宗品种必须
发放的,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化工轻工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卫生厅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发放1961年农副产品预购定
金的联合通知》,决定对药材的采集和多年生药材种植的生产大队,继续发放预购定金61.
6万元。其中哈尔滨市7.5万元、齐齐哈尔市11.7万元、松花江地区13.7万元、牡丹江地区
23.6万元、合江地区3.7万元、黑河地区1.4万元。《通知》还对发放预购定金的有关问题
作出了规定:预购定金必须保证用途,专项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根据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各级药材经营组织直接与生产大队签订购货合同。对各级
国营农(牧)场、机关团体、学校的产品以及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自产自用的产品不进行预
购。预购定金的回收,原则上由生产大队,随着产品的出售陆续收回。对多年生的药材预购
定金,可在药材交售国家的当年收回。发放预购定金要把自有资金和国家支援的资金结合起
来,统一进行安排,合理使用。
1961年7月,黑龙江省卫生厅、粮食厅印发《关于做好收购中药材奖售粮食的通知》,要
求全省各地迅速印制奖售专用粮票,发给基层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在付药材款的同时,将奖
售粮票一并付给生产者,粮食部门要为生产药材奖售粮食工作提供方便。为促进药材生产,
充分调动药材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积极性,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省卫生厅对超额完成
生产任务的单位实行三项奖售措施:细药材(人参、鹿茸、麝香、熊胆、田鸡、虎骨)全部
按计划收购上调,超额部分奖售其他药材;省经营的一般药材,超额完成计划时,其超额部
分50%归县、20%归专署、30%交省,自行处理部分用于地区需要或省内交流;省外交流由省统
一负责,换回药品如数给原单位;对完成药材生产较好的公社,首先保证其所生产品种的需
要,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时,奖售给该地区医疗单位一定比例的其它药品,并优先供应紧缺品
种。
1961年11月,黑龙江省药材公司以〔1961〕黑药生字第30号文件,转发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关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工业品的通知》,对收购药材奖售物资作补充规定:收购黄芪
、党参、山参、活麝、虎骨的奖售物资由省药材公司直接下拨,其它奖售物资由当地商业部
门供应,所有奖售物资均按当地市场零售牌价收款,奖售的物资全部售给生产者,任何人不
得克扣。
从1967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人参等贵重药材实行发放专项预购定金。1970年,黑龙
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商业局向有关市县发放人参预购定金36万元。发给伊春市、密
山县、林口县、海林县各3万元,阿城县4.5万元,五常县5万元,鸡西市、鸡东县、勃利县
各2万元。在发放预购定金的同时,有关部门对使用预购定金提出要求:预购定金要发给资金
有困难的人参种植生产队,发放时要签订预购合同,落实好种植人参面积、种子,预购定金
贷款利息由发放单位负担。如发放单位或生产队有变动时,要做好交接。预购定金要在人参
生长成熟时收回,归还银行贷款。预购定金发放数额按预购总额的15%发放,最高不得超过批
准标准。黑龙江省发放人参专项资金较多的年度有:1976年发放人参预购定金511.6万元;
1977年发放人参预购定金383.4万元;1981年增加黑龙江省人参预购定金153.2万元;1983
年发放人参预购定金1032万元;1983年4月,发放黑龙江省铁力林药联营公司人参生产扶持资
金150万元。从1985年开始,黑龙江省人参预购定金改为贷款。截止1985年,全省共发放预购
定金和贷款近亿元,种植补贴费5万元。
1979年12月,省药材公司颁布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药材奖售标准,在全省执行。
1980年后,黑龙江省农民粮食自给有余,工业品供应丰富,对中药材奖售粮食、化肥、
布匹、胶鞋等物资的政策遂停止实施。
1981年11月,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参预购定金
的发放和管理的通知》,重申要加强人参预购定金的管理,搞好预购定金的清理和回收工作
,坚持由医药部门统一申请和发放预购定金的规定。
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决定从药材收购额
中提出1%作为药材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药材生产。10月20日,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
、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提取中药材开发基金的通知》。《通知》
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提出补充规定:为集中安排,重点扶持基地生产,决定药材开发基
金由省药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地方不再从中留成。各市县药材(医药)公司按月提
取,保证如数逐月上缴省药材公司。省药材公司要加强药材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生
产发展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好发放、使用及回收工作。国家和地方对药材生
产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扶持政策,对促进全省药材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83年11月,黑龙江省药材公司转发中国药材公司《关于下达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扶持资金由省药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省药材公司同市
县药材公司、市县药材公司同生产单位或生产者要签订发放、使用和收缴合同。各市县药材
公司要组织力量,对历年来省药材公司所发放的生产扶持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及清
理工作。据统计:1972~1985年,黑龙江省共发放药材生产扶持资金270多万元,主要用于人
参、黄芪、平贝、防风、龙胆草、桔梗、五味子、细辛等品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