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成熟后需适时采收,不同的药用部位,都有一定的生长成熟时期,而且有效成分贮
存量的高低也因季节而有不同。因此,要尽量选择药用植物有效成份含量最多时进行采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药材采集和收购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药材采收的品种、数量极其有限,大都由产区药店、药栈直
接收购,或由集散地和大城市较大的药店,在采收季节派专人到产区收购。收购的品种、数
量、价格主要视市场行情而定。
30年代,是黑龙江地区药材收购量较高时期。这一时期药农及商户可以自由采集和猎取
药材,营口、天津、沈阳及哈尔滨市等地私营中药批发商在收购季节,也纷纷到药材产区增
设临时收购点,甚至采取预先向药农付款收购的方法预购地产药材。由于各地收购者互相争
购,使收购价格相对提高,据调查,1934年防风收购价每斤3角(伪满币),相当于13.52尺
布的价格。因药材收购价格的提高,刺激了药材生产的发展,当时种植大黄、红花、黄芪等
药材较普遍。
1940年,伪满洲国推行清乡并屯政策,禁止进山采猎药材。药农只好另谋职业,致使药
材收购量大幅度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黑龙江地区年收购的药材一般在50种左右,
其中人参(野生)、麝香、鹿茸、虎骨、熊胆、鹿尾、防风等名贵地道药材,除供应省内市
场外,还有部分转运到省外和国外市场销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药材采集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成立公营中药商业企业,虽然积极组织收购,但
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收购量小,药材收购市场仍由私营中药商业占领。1954年,全省中药
材收购额仅有120万元,只相当于30年代最高年份的还弱。
1954年,国家财政委员会在批转商业部党组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中药材经营
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全省中药材农村收购业务,中国药材公司按照计划,统一委托合
作社收购或代购。
1955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中药材产销情况和加强购销
工作的报告》指出:黑龙江省地产药材品种多、产量大,要求各级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
导,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利于国家建设需要,增加农民收入和满足人民保健需要。黑
龙江省药材公司成立后,实行产、购、销合一,有计划地在全省开展收购。此后,全省国营
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中药材收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取得了主渠道的地位。
1956年6月,黑龙江省药材公司召开了全省中药材专业会议。会议对全省药材生产作了明
确分工,要求商业部门都要做好药材收购销售工作。为使全省药材生产有计划的发展,省药
材公司与生产合作社及时签订生产收购合同,凡布置了栽培与采集的各药材公司,及时把药
材收购上来。在商品价格上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确保药材商品质量。
1957年,国家开放了农产品自由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药材公司决定对大黄、甘草
、当归等38种药材实行计划管理。其中23种为中国药材公司直接管理,15种为平衡品种,统
由省药材公司管理。这38种药材由产地药材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按国家计划统一收购,
不允许其他国营、供销合作社、联合诊所、公私合营药店、药厂及个体商贩采购或贩运。
195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批复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关于1958年统一收
购中药材生产计划的联合报告》时指示:各经营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要加强对药材的宣传和
收购工作,在收购方法上尽量便利生产者。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全省
中药材收购的计划工作。至此,形成了全省统一收购中药材的局面。
全省中药材的收购与其他农副产品一样,对二类药材实行派购,由省药材公司统一计划
、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对派购品种,各药材公司根据不同时期的产需情况,由国家有关部
门统一调整。对三类药材,原则上根据产销情况,按照分管权限,灵活调整,组织收购。产
地药材公司在负责落实二类药材和省管药材收购计划的同时,对其它三类品种按产量收购、
按计划收购和控制收购原则,进行品种排队,分别掌握,与基层供销社签订委托代购合同,
或下到各网点进行收购。
1959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
,要求各药材主管部门和商业供销部门,大力开展收购工作,凡具有药用价值的商品都要收
购上来,做到干鲜皆收,斤、两都要,早晚都收的原则。2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
了《关于下达1959年中药材生产收购计划的通知》,要求改进收购方法,简化收购手续。除
全省药材经营部门大力收购外,商业供销部门,基层卫生组织要开展代购业务,并加强技术
指导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4月20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材生产收购工作
的通知》,要求各专署、市、县卫生局(科),组织干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到各公
社具体指导,把计划全部落实到各公社。同时还需进一步落实到管理区、生产队、甚至分配
到个人,组织人员上山采集药材,收购时做到干、鲜、零、整、早、晚、多、少、死的及活
的一齐收购。有条件的市县要深入产地,做到哪里有就到哪里收。据统计:1959年全省各药
材公司收购药材859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的180万公斤增加4倍多。其中收购黄芪8.89万公
斤,比1958年收购的4.97万公斤增长近一倍;收购黄柏10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的0.63万
公斤增加15倍多;收购防风53.5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的27.9万公斤增长近1倍;收购龙胆
4.6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0.045万公斤增加102倍;收购甘草27.25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
10万公斤增加2.7倍多;收购黄芩17.6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0.75万公斤增加23倍多;收
购桔梗达21.5万公斤,比1958年收购1.1万公斤增加19.5倍。当时全省收购工作存在片面
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全省部分地区药材收购出现不分品种、不问质量、不管销售,
盲目大收大购,致使一些品种超过市场需求,造成商品积压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现象。
60年代初,全省中药材收购恢复了分类收购的方法。实行按等论价,严禁收购伪劣药材
。同时根据供需情况,对药材收购的品种、数量作了具体规定。
1961年,全省各药材机构收购中药材148种,大量收购的品种达到100种。对这些医疗急
需,用药量较大的品种,省药材公司提出大力组织生产及收购。特别是省内外急需的防风、
甘草、牛蒡子、黄芩、龙胆、桔梗、柴胡、田鸡、细辛、赤芍、山参、鹿茸、熊胆等主要品
种,要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对茵陈、升麻等品种收购,提出不要超量,避免影响主要品种收
购。同时对资源较多,医疗用药较少的48种药材,作出按计划限量生产、限量收购,收购量
不得超过计划的30%。
1963年,全省中药材商品收购安排了44个品种,除苍术、知母、升麻、独活、紫菀、银
柴胡、地丁等7种商品限量收购外,其余37种商品实行大量生产及收购。在安排生产时,大抓
人参、鹿茸、党参、龙胆、细辛、防风、甘草、黄芪、五味子、桔梗、牛蒡子、黄芩、黄柏
、平贝、柴胡等药材商品的收购。对省内没有安排生产收购的品种,属于当地生产的,各地
结合市场需要,自行安排计划;对当地不生产的品种,与生产县衔接计划,妥善安排收购。
1970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印发了《关于下达1970年全省中药材生产、收购
计划的通知》,提出了药材收购的原则。大量收购,不受计划限制的商品有:黄芪、党参、
甘草、防风、黄柏、五味子、龙胆、桔梗、牛蒡子、鹿茸、平贝、牛黄、麝香、人参、芡实
、田鸡、细辛、熊胆、虎骨、豹骨、鹿角(犴角)、鹿筋、鹿鞭、鹿星(花星)、鹿胎、远
志(肉)、百合、猪苓、马兜铃、黄芩、柴胡(嫩苗)及米壳等32种;按计划收购的商品有
:独活、知母(肉)、苍术、玉竹、草乌、紫菀、红花、茴香、荆芥(穗)、莱菔子、赤芍
、胆星、犴(驯)茸、独角莲、木通、李仁(核)、黄瓜子、山龙、獾子油、车前子、寄生
、木贼、芦巴子等23种。
1974年,黑龙江省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农牧局、营林局、卫生局以〔74〕龙商联字第
39号文件下发《关于下达1974年全省中药材收购计划的联合通知》。《通知》对省下达的37
种药材收购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大量生产收购的商品有:黄芪、黄柏、鲜人参、山参、五
味子、平贝、防风、龙胆、桔梗、黄芩、车前子、牛蒡子、细辛、田鸡、远志、寄生、山龙
、鹿茸、鹿角、鹿筋、鹿鞭、麝香、牛黄、熊胆、虎骨、豹骨及米壳等30种;按计划生产收
购的商品有:红花、知母(肉)、柴胡、茴香、草乌、莱菔子及薏米等7种;省未下达计划的
品种,各地(盟)市要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收购。凡当地能生产的小品种都要做到自
给自足,保证供应。
1980年后,全省药材系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中药材的收购逐步放开。1984年
10月,黑龙江省医药总公司以黑药计字〔1984〕133号文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
院〔1984〕96号文件调整中药材购销政策的通知》,要求减少中药材派购品种,将国务院〔
1983〕160号文件中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30种二类中药材调整为24种,将丹皮、天麻
、枸杞、鹿茸、山药、党参6种下放为三类品种。放宽中药材的管理政策,现行管理的中药材
派购品种改为24种,分两种类型进行管理。一是属于野生,名贵品种,如麝香、甘草、杜仲
、厚朴等,为了保护资源,由药材部门全额收购;二是以下20个品种,如黄连、当归、川芎
、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
萸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等,实行计划收购,完成计划后多渠道经营。三类
药材全部放开,自由购销。
三、地产药材收购
黑龙江省地产药材重要品种的收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年有很大发展。1956
年收购主要品种合计只有77.15万公斤。历史上的最高年份1982年达1924.4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