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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源保护区

  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卫生厅、农业厅《关于在安达、林甸等七个市、 县建立药源保护站的报告》,同意把野生药材种类多密度大的安达、林甸、富裕、甘南、泰 来、肇州、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地的草原划为药材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不能只打 草不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更不准在保护区内开荒和造林,以保证野生药材的生长繁殖。 在保护区内建立了药源保护站。
    1963年4月,省药材公司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召开了药源保护站负责人座谈会。安达 、林甸、肇州、甘南、杜尔伯特、泰来、富裕等7个县的药材公司负责资源保护的同志参加了 会议。会议经过讨论、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野生药源保护方案(草案)》,规定各地药 源保护站受所在地县(市)卫生局(科)、农业局(科)共同领导。省卫生厅、农业厅负责 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药源保护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划定地区的野生药源保护范围和制定 保护措施,组织生产队合理采挖、繁育,农业厅负责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药源保护站的主 要任务是:负责划定地区的野生药源保护范围和制定保护措施,组织生产队合理采挖、繁育 ,并进行药材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在确定药源的基础上,勘察本地区境内野生药源分布、 蕴藏情况,为今后生产提供资料。为更好地保护野生药材资源,搞好药材生产,1980年9月, 省医药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报告》。《报告》提出“在七 台河、双鸭山、伊春、尚志、五常、通河、木兰、延寿、方正、宾县、阿城、桦南、铁力、 鸡东、东宁、穆棱、密山、林口、海林、虎林等市县和东方红、迎春、东京城、山河屯、朗 乡、铁力、田升、通河、苇河、亚布力、方正、桦南、大海林、穆棱、八面通、林口、绥阳 、海林等林业局建立五味子、黄柏、刺五加、满山红野生药材基地;在齐齐哈尔、大庆、杜 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甸、龙江、甘南、肇东、肇源、青岗、明水、泰来、富裕等市县和 这些地区的农牧场建立防风、龙胆草、桔梗、柴胡、芡实、知母野生药材基地;在五常、尚 志、阿城、通河、延寿、鸡东、东宁、穆棱、宁安、密山、林口、海林、宾县等县建立田鸡 药源基地。要求各地野生药材基地,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采药、育林、打草、养殖并 举的方针,做到采育结合,划片轮采,边采边育,长期利用。特别是搞好刺五加、满山红、 黄芪等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繁育。在野生药材基地内严禁擅自开荒和乱砍滥伐,逐步把这 些基地建成野生与家养、家种相结合的药材生产基地。1981年7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批转这个 报告的通知,《通知》指示:“各地特别是野生药材资源比较丰富的重点市、县,要切实加 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搞 好野生药材基地建设”。此后,全省先后建立防风、龙胆草、芡实、柴胡、知母、五味子、 桔梗、黄柏、黄芩、马兜铃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1984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药源保护区进行了整顿,保留保护区17处。
    1985年药源保护区有较大发展,全省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32处,保护面积49653亩,其 中防风16处、21973亩,芡实12处、22800亩,龙胆草2处、4500亩,柴胡、知母各1处、分别 为80亩和300亩。按地区分布明水县3处、480亩,肇源县22处、32523亩,虎林县1处、800亩 ,泰来县2处、250亩,林甸县3处、1035亩,富裕县1处、3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