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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一、“条条”管理体制
    1949~1952年4月,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很少,省级医药公司的机构设置、干部 任免、人员编制、计划编制与实施、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等,由东北医药公司统 一管理;各市县医药公司(药店)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编制、计划编制与实施、业 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等由省级医药公司统一管理。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医 药的行政部门,只负责党务管理。
    二、“条块”结合管理体制
    1952年5月,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系统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省级医药公司 的计划、业务、财务等经济工作由中国医药公司统一管理;各市县医药公司的计划、业务、 财务等经济工作由中国医药公司松江省公司、黑龙江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市县医药公司的 干部任免、人员编制、行政监督和党务工作等由同级主管医药商业的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增 撤变更,省级医药公司由国家商业部批准;市县医药公司由省商业厅批准。
    1953年9月,黑龙江地区执行国家商业部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增撤变更批准权限的 意见》中的规定:“(1)省公司的增撤变更由商业部批准;(2)省直属批发站及省辖市的 市级商业机构的增撤变更,由大区商管局批准,报商业部备案;(3)上述两项以外的机构增 撤变更,由省商业厅征得省财委批准后,报大区商管局备案,并抄报给总公司。”东北区撤 销后,商业部于1955年8月,颁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增撤变更制度暂行办法(草案)》。 《办法》规定:省公司的增撤变更,由总公司或省商业厅提出,报商业部批准;医药二级站 的增撤变更,由总公司或省公司提出,经省商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商业部批准;省辖市及专 区级机构的增撤变更,由省公司或省辖市、专区商业局提出,报省商业厅批准,并抄报商业 部;县级机构的增撤变更,由省公司或县商业科提出,经专区商业局同意,报省商业厅批准 ,并抄报商业部;省辖市的基层企业机构的增撤变更,由市公司提出,经市商业局审核同意 ,转报省商业厅批准;省、专区、市县公司的附属企业的增撤变更,均由省商业厅批准。全 省国营医药、药材商业企业贯彻执行这个《办法》。到1957年,全省多数市县建立了医药、 药材公司,暂时未设医药公司的县,根据省商业厅的统一部署,由县百货公司负责兼营医药 、药材批发零售业务。此时,省、市县医药、药材公司的计划、业务、财务等经济工作仍然 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要求,全省国营医药、药材商业 企业实行“块块”领导管理以后,由上级公司主管的计划、业务、财务和由“条块”共管的 机构增撤与变更等,改由同级商业行政部门管理;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只保持业务指导关 系。交地方管理后,由于忽视了医药行业特点,影响了医药商业发展。1958年,全省有27个 市县医药公司,被当地商业行政部门撤销;1959年,又有3个县医药公司被撤销。全省医药批 发网点,由44个减少为14个;医药零售网点,由51个减少为8个;主要乡镇医药批发兼零售网 点,由19个减少为4个。
    1962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的规定》要求,恢复 了由上级公司和当地商业行政部门“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被撤销的市县医药公司逐步恢 复,没有医药公司的市县,陆续建立了医药公司。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医药商业实行多年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被废 除。全省各级医药、药材商业机构,有的被撤销,有的被合并,造成混乱。
    1979年,在省医药管理局统一领导下,恢复了“条块”结合管理体制。
    三、“块块”管理体制
    1984年以后,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外,多数市县医药、药材公司被 撤销,组建医药药材公司或医药管理局;省医药公司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各市县药材系 统由市县医药药材公司或医药管理局取代。省医药总公司直接管理直属企业,市县级医药、 药材机构,由市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