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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营体制

  一、供给式经营体制(1949~1952年)
    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实行统一核算、上拨下卖、拨啥卖啥、脱销积压无人问津的供给式 的经营体制。由于经营机构少,经营品种少,经营能力薄弱,医疗单位等用户所需的医药商 品,大部分向私营药房购买,私营药房控制着整个医药市场。为谋取暴利,他们垄断货源, 哄抬药价,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与国营医药商业争夺市场。
    二、半封闭式经营体制(1953~1980年)
    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实施,全省医药、药材商业实行按计划、划地区分级管理。
    (一)按行政和经济区划设置经营机构
    全国医药公司系统经济区在上海、天津、北京、广州、沈阳、西安、重庆设医药一级站 ,分片供应。黑龙江省按经济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医药、药材二级站; 市县医药、药材公司按行政和经济区设医药、药材三级站。各医药、药材二、三级站,按固 定渠道进货,按划定的供应范围供应。
    (二)按商品类别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中国医药公司、中国药材公司代国家商业部等主管部门管理计划商品。即二类商品的收 购、调拨、销售、库存等指标,每年分别召开全国医药、药材经理计划会议,进行平衡、审 核、定案,报国家商业部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组织所属医药 、药材二级站,按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收购、调拨、供应。各医药、药材二级站按省医药、 药材公司下达的调拨计划供应经济区内的市县医药、药材三级站。市县医药、药材三级站按 比例供应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国医药公司、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召开1至2次全国供应交流 会议,平衡分配主要三类商品。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组织各医药、药材二级站按国家平 衡分配的品种和数量,分别与医药一级站、产地医药、药材二级站签订供应合同,按合同组 织进货。按全省统一规定的分配调拨办法,供应市县医药、药材三级站。上述两类以外的其 它品种,由医药、药材二级站按需要从省内外组织进货,供应经济区内市县医药、药材三级 站。
    (三)按固定渠道组织商品流通
    各医药、药材二级站,在省外流通渠道上,计划品种和平衡分配的品种、货源,从医药 一级站、产地医药、药材二级站进货。其它三类小品种按需要自由组织进货,省内生产的计 划品种和平衡分配品种,从工厂和产地三级站收购后,按计划、合同调拨。其它三类小品种 按需要收购和对外交流。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所属三级站,除哈尔滨市医药、药材公司享 受二级站待遇外,一律从经济区医药、药材二级站进货,不准出省采购。医疗单位和零售药 店需要的货源,从当地医药、药材三级站进货。
    三、开放式经营体制(1981~1985年)
    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全省各级医药、药材商业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和办法等,改革经营体制,搞活医药商品流通。
    (一)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随着国家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计划管理的医药、药材二类商品的品种减少,并由 过去的指令性计划变为指导性计划。主要三类商品不再进行全国平衡分配,由各级经营单位 按需要组织生产和流通。
    (二)变单一渠道流通为多渠道流通
    随着全国多渠道、少环节流通体制的出现,医药、药材商品的流通渠道发生了变化。一 是医药、药材二级站按需要从省内外工商企业进货,向省内外工商企业销售本企业经营的商 品,扩大了流通领域。二是医药、药材三级站按需要从省内各二级站进货,从省内药厂进货 ,出省采购和销售,搞活了流通。三是零售药店在从当地三级站进货的同时,走出市县从省 内其它市县三级站进货。较大零售药店开始从省外组织货源,拓宽了流通渠道。四是省外药 厂和医药、药材商业企业向全省销售医药、药材商品,打破了固有的流通体制。五是省内药 厂自销产品,打破了多年来产品由商业包销的格局。
    (三)变固定的供应关系为经济联合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全省各级医药、药材商业 企业,本着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开辟货源、扩大销售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经济联合 。一是工商联合。1985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与广州白云山制药厂建立联销关系,签订联销 协议。广州白云山制药厂以优质产品、优惠价格、优惠条件,为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提供商品 。哈尔滨市医药公司以年销白云山制药厂200万元的药品为基数,超额部分按进货额的2%提成 ,作为对哈尔滨市医药公司的奖励。二是商商联合。齐齐哈尔医药站与药材站同本经济区的 市县医药、药材三级站签订联销协议,以上年三级站从二级站进货额为基数,或以上年三级 站从二级站进货额占其总进货额的比重为基数,达到或超过基数时,按进货额的一定比例提 取奖金,奖给三级站作为营业外收入,未达到基数不奖。1985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同上海 医药站(一级站)签订联销协议,建立经济联合关系。哈尔滨市医药公司以半年进货350万元 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上海医药站销售价格的88%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