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收购
1957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发出《关于玻璃器材进货办法的通知》。由于通知
规定不全面,进货管理出现了混乱。先于通知于1957年3月省医药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新华玻璃
厂等签订了玻璃器材产销协议,但有的条款没有履行。松花江玻璃厂1957年计划供应200万个
投药瓶,截止9月末只供应了47.8万个;新华玻璃厂对市县医药公司零星要货,调拨数量少
,生产有困难,没安排生产,要求省医药公司统一提出计划。为满足市场供应,省医药公司
采取措施,在协议不变的基础上,决定由齐齐哈尔医药站负责,督促新华玻璃厂按各市县医
药公司的要货计划,安排生产,按时供货。对追加的或逾期提报的要货计划,由齐齐哈尔医
药批发站与厂方协商供应。松花江玻璃厂与佳木斯光华玻璃厂,由哈尔滨医药站和佳木斯市
医药公司按上述要求分别负责。市县药材、百货公司兼营的玻璃仪器,从1958年开始直接从
工厂进货。除履行协议条款外,根据省医药公司所属各主管站、公司的要求,提出年季度要
货计划。工厂不能生产的品种,通过主管站、公司与工厂协商同意后,可到省外采购。各经
营单位在价格问题上与工厂发生争执,不能在工厂订货时,要提出详细报告,待主管站、公
司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后,方可出省采购;否则,不得外出采购,仍由省内安排。省医药公司
除对几种大宗产品的生产和收购指标继续负责分配外,其他品种不再安排产销计划,由齐齐
哈尔、哈尔滨医药站、佳木斯市医药公司负责。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1982年。
1983年,根据玻璃仪器商品的特点和产销间存在的问题,对全省玻璃仪器商品的收购、
调拨进行了改革。在省医药公司统一计划管理下,变产地医药、化玻二级站收购为产销直接
见面。商品就厂直拨,减少商品流通环节,降低了损耗。
据统计资料记载,1980年,医药商业国内纯购进额100万元,到1985年增加到191万元,
5年增长91%,为历史最好水平。其中省内工业购进:1980年为97万元,占国内纯购进额的97
%;1985年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了进货渠道,省内工业购进额虽然年年增长,但
幅度小于省外工业购进额。1985年省内工业购进额为124万元,比1980年增长12.78%,而省
外工业购进额为67万元,比1980年的3万元增长21.3倍。
二、商业调入
50年代,黑龙江地区玻璃仪器工业生产单一,品种不多,满足不了需要,要从省外商业
购进。沈阳新中国玻璃仪器厂生产的品种较多,产量较大,由沈阳医药一级站统一收购。沈
阳医药一级站是黑龙江地区商业主要货源点之一。
60年代,在“大跃进”的影响下,黑龙江省医药公司针对玻璃仪器易碎、运输里程远及
破损大的问题,决定以长春市为省外产品主要购货地。长春市生产的品种不足时,由沈阳新
中国玻璃仪器厂补充。北京市生产的品种较多,质量较好,列为长春市生产品种以外的2个主
要货源地。上海生产的体积小、价值高、工艺复杂的产品由上海医药一级站购进。太原、广
州、西安、成都等市生产的品种原则上不进;但货源站紧缺或无货时,也从这些产地货源站
购进少数品种。如从武汉市购进各类干燥器,唐山市购进化学瓷类商品等。
70年代初,中国医药公司将11种、129个规格列为主要管理品种,由北京、天津、上海、
沈阳、武汉、太原、广州、西安、成都货源站分别主管部分品种,对全国进行分配。黑龙江
省医药公司制定全省玻璃仪器商品省外购进计划,经营单位按计划进行购进。为保证商品质
量,省医药公司规定全省各经营部门不得收购浙江、江苏、河北等省社队开办的玻璃仪器厂
生产的质量低劣的灯工产品,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购进。
80年代以后,随着流通体制的改革,全省各地化玻二级站及其他医药经营部门省外购进
渠道增多,产品增加。除继续从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广州、长沙、武汉等主要货源站
购进外,还新开避了100多个货源单位。据统计资料记载,1980年省外商业调人额为222万元
,1985年增加到351万元,比1980年增长15.81%;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医药商业企业从
工厂购进增多,因此,省外商业调入额占总购进额的比重相对下降:1980年为68.94%,198
5年下降到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