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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具有较强的镇痛和抑制作用的化学药品,连续使用会形成瘾癖。麻醉药品的 管理和供应重在合理使用,杜绝滥用、流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料的种植和该类药品的生产、储存、调运、 供应、使用等,颁发了一系列通令和法规,制定了严格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格禁止任何人私自 种植罂粟,不准贩制烟土,不得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违者从严治罪。
    1950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公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黑龙江地区各级 医药商业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生产和供应。
    1951年初,为加强麻醉药品经营和管理,中国医药公司松江省公司设立麻醉药品经营管 理科,统一经营管理麻醉药品。对外挂“中国医药公司松江省公司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处”的 牌子,为中国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处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麻醉药品经营管理 处配备3名专职人员,资金由中国医药公司拨给,费用由中国医药公司核销。
    1953年11月21日,中国医药公司松江省公司将麻醉药品经营管理机构移交给哈尔滨市医 药公司。在药品批发部内设麻醉药品组,对外挂“中国医药公司哈尔滨市公司麻醉药品经营 管理处”的牌子,隶属于哈尔滨市医药公司。
    1954年4月24日,中国医药公司发出《对改变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和供应的决定》。自7月 1日起,麻醉药品的资金、费用并入哈尔滨市医药公司。
    1959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商店成立特药组,麻醉药品交由特药组经营。
    196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杜绝流弊的联合通知》精神,将黑龙江省麻醉药品供应点做如下 调整:撤销伊春、鹤岗、牡丹江三市的麻醉药品供应点;保留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三 市麻醉药品供应点。佳木斯医药站、鹤岗市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移交给佳木斯市医药公司经 营;牡丹江、伊春市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移交给哈尔滨市医药公司经营。麻醉药品供应点调 整后,原伊春、牡丹江市的麻醉药品供应工作,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负责,原鹤岗市的麻醉 药品供应工作由佳木斯市医药公司负责。同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安厅、商业厅、市场物 价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制止游医散药商贩卖药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对游 散药商、药贩贩卖麻醉药品要严加追究。如有出售伪劣药品和毒麻药品欺骗顾客者,除没收 其全部药品外,对当事人进行追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972年2月,全省麻醉药品随同新药特药业务一并移交给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药品采购供应 部统一经营。
    1978年7月,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成立,将麻醉药品划归新药特药商店,设专 人管理,统一经营。
    一、经营品种
    1953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经营麻醉药品的品种有吗啡、鸦片、可待因、大麻4大类, 共32种。
    1978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将麻醉药品的经营品种调整为12类、39种;其中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经营34 种。
    鸦片类:鸦片粉、复方桔梗散、复方桔梗散片、鸦片酊;吗啡类:盐酸吗啡、盐酸吗啡 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盐酸吗啡片;盐酸乙基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盐酸乙基吗啡注射 液、盐酸乙基吗啡片;罂粟碱类:盐酸罂粟碱、盐酸罂粟碱片、盐酸罂粟碱注射液;可待因 类:磷酸可待因、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糖浆;福尔可定类:福尔 可定、福尔可定片;可卡因类:盐酸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注射液;全鸦片素类:全鸦片素、 全鸦片素片、全鸦片素注射液;阿朴吗啡类:盐酸阿朴吗啡、盐酸阿朴吗啡注射液;丙烯吗 啡类:丙烯吗啡、丙烯吗啡注射液;大麻类:大麻浸膏;合成药类:度冷丁、度冷丁注射液 、度冷丁片、安侬痛(安那度尔)、安侬痛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美散痛注射液、 美散痛片。
    二、货源分配
    1953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经营麻醉药品后,按国务院《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按年度编制商品进、销、存计划,于每年9月份将下半年度计划上报省医药公司。 经全省平衡后下达货源分配计划,货源由中国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营处按计划调拨。
    1956年以后,全省麻醉药品仍按计划调拨,货源由北京医药站分配调入。
    三、供应范围
    1953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负责松江省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供应。
    1954年后,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医药站相继建立。这3个经济区所需要的麻醉药品 ,陆续从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划出,交由3个医药二级站经营。
    1958年,哈尔滨市医药公司除供应市内7个区的126个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外,还继续承 担双城、阿城、宾县、五常、通河、木兰、呼兰、巴彦、尚志、延寿、方正11个县的402个医 疗单位的麻醉药品供应任务。
    四、供应办法
    根据麻醉药品具有治疗疾病、中毒成瘾的两重性特点,全省医药商业系统按1950年11月 政务院颁布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执行。具体办法是:医疗单位购买麻醉药品需经地 、市卫生局批准,方可购买。出售前,审核“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使用报告 单”是否相符,最后按级别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对个人一律不供应。对一级限量单位,一年 供应2次,每次供应2个季度的限量。
    五、保管
    麻醉药品的营业员、保管员,选择工作认真、奉公守法、执行政策一丝不苟的人担任, 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一是商品入库在外包装完整的前提下逐件验 收,对商品质量进行抽验。二是开箱验收时,要有2人以上在场,发现问题及时写出验收报告 。三是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查询。四是实行专人、专库、专柜,并加双锁制度。五是坚持日 清月结按季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货相符。破损商品保留残体,审批报销时核对实物,查 明原因后方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