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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毒限剧药品

  毒药和限制性剧药,简称毒限剧药。毒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 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限制性剧药是常用而毒性仅次于毒药,服用过量亦易中毒 的药品。
    1958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毒限剧药管理制度》,作为毒限剧药经营管理的准则。《制 度》颁布后,即在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贯彻执行。
    1964年3月,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联合颁布《管理毒限剧药暂行制度》,明确了 3个类的毒限剧药的品种与管理范围。第一类:苯丙胺(苯异丙胺)针剂、片剂、咖啡因粉剂 3种;第二类:三氧化二砷、升汞及升汞毒片、士的年及其盐类和针剂、溶液剂、水杨酸毒扁 豆碱、羊角拗甙及其针剂、亚砷酸钾溶液、毒毛旋花子甙K及针剂、氢溴酸后马托品及其盐类 、氢溴酸东莨菪碱、东莨菪碱及其盐类、硝酸毛果芸香碱、毛果芸香碱及其盐类、阿托品及 其盐类和针、片剂(以上属毒药)、洋地黄毒甙及其针、片剂、复方樟脑酊、复方甘草片( 含阿片)及复方甘草合剂(含阿片)等14种。第三类:麻黄素及其盐类和针、片剂、安那加 针、片剂、枸橼酸咖啡因、巴比妥类(包括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 和针、片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异戊巴比妥及钠盐针、片剂、硫喷妥钠及其针 剂)、氨茶碱及其针、片剂、洋地黄粉片、酊剂、莨菪酊、浸膏、流浸膏、漫陀罗酊、浸膏 、流浸膏、颠茄酊浸膏、流浸膏、番木鳖酊浸膏、流浸膏等14种。
    《规定》确定:第一和第二类品种中的复方樟脑酊、复方甘草片(含鸦片),第三类中 的麻黄素及其针、片剂、安钠加及其针、片剂、巴比妥粉剂,统一由化学工业部会同卫生部 、商业部安排生产计划;第二、三类的其他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厅(局) 会同卫生、商业厅(局)安排生产计划、并报请化学工业部备案。《规定》还确定:第一类 毒限剧药仅限地、市以上的医药批发单位经营,供应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 准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使用,任何零售部门禁止零售。第二类品种由县及县级以上医药专业 供应部门经营,只供应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禁止门市零售。第三类品种,零售门市可以零售 ,必须凭当地正式医生处方购买。处方只限用1次,每次限量毒剧药不超过1日服用量,限剧 药不超过2日极量。
    1964年8月25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限制性药品管理报告》印发后,在全省医药商业 系统贯彻执行。
    1979年6月,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根据《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管理毒限 剧药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同时联合颁发了《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的管理规定》,将毒 限剧药的品种由1类改为2类。第1类:苯丙胺及其针、片剂、三氧化二砷、升汞及升汞毒片、 硝(盐)酸士的年、亚砷酸钾溶液、毒毛旋花子甙K(G)、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 碱、硝酸毛果芸香碱、硫酸阿托品、洋地黄毒贰、咖啡因粉、安钠咖啡、去氧麻黄素。第2类 :毒毛旋花子甙K(G)针剂、盐酸麻黄碱、安钠咖啡针、片剂、硝(盐)酸士的年针、片剂 、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 剂、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针、片剂、硫喷钠及其针剂、洋地黄针、片、酊剂、莨菪酊、浸膏 、流浸膏、颠茄酊、浸膏、流浸膏、曼陀罗酊、浸膏、流浸膏、马绒子酊、浸膏、流浸膏、 水合氯醛、安眠酮、氟奋乃静针、片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