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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以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 特殊药品。
    1981年以前,复方樟脑酊作为精神药品管理和经营。1981年1月,根据卫生部、国家医药 管理总局决定,对含有鸦片、长期大量服用会积习成瘾,危害身心健康的复方樟脑酊停止生 产、供应和使用。
    1982年12月,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联合颁发《关于下发安钠加、强痛定、氨酚待 因、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通知》。《通知》规定,指定的生产厂家要按规定 下达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由北京医药站统一收购和调拨;按确定的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 ,只销售给乡卫生院以上或相当于乡卫生院的医疗单位,每日门诊量在100人以上,并有药剂 人员的医务室或门诊部,门市部不得零售。
    1983年12月,中国医药公司向全国医药商业系统发出通报,禁止乱产、乱销、滥用安钠 加,禁止把安钠加当作毒品吸食。黑龙江省加强对安钠加的管理,严禁吸食和滥用。
    1984年2月,全省医药商业系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加的管理》。
    1985年,全国各地出现了贩卖假药、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抓紧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 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全省医药商业系统认真贯彻执行。
    截至1985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经营精神药品4种:安钠加、强痛定、氨酚可待因、复方 樟脑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