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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 业

  医药商业企业管理是以研究和解决内部生产关系为主,按照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在联系, 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多层次综合管理。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企业管理,经历了从一揽 子管理到专业管理;从建立单项的简易规章制度到形成完整的配套制度;从运用简易管理手 段到逐步实行科学化管理的渐进过程。黑龙江地区国有医药商业建立前,私营药店根据各自 的需要,建立了包括资金、商品、人员及费用等在内的粗放而又简单的企业管理制度。1945 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新组建的国营医药商业实行“上拨下卖,国家统负盈亏”的供 给制管理体制。50年代初,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始执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其后又 在企业逐步划细管理职能,分设管理机构,不断强化专业管理。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的深入,调整了政企职责分工,逐步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医药行政 部门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相结合,增强了医药商业企业管理观念和搞活经营、扩大购销 、提高效益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一、计划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医药商品是救 死扶伤的特殊商品,计划性很强。少了不行,多了无用;按需生产,按需供应。医药商业计 划管理工作,本着“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医药商业计划,贯彻“ 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走群众路线与调查研究的方法,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 结合,城乡兼顾,综合平衡,合理分配,既要编制稳妥,又要留有余地的原则。医药商品流 转计划,即购、销、调、存计划,是医药商品流通的全面计划,也是医药商业主导性计划。 做好购、销平衡,保证计划衔接,扩大医药商品流通,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指导 作用。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的计划管理,注重调查研究、商品信息、市场变化和城乡经济发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管理的模式逐步改变。
    (一)制度和办法
    1950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开始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的《编订国营贸易 计划暂行办法》。
    1951年3月,东北贸易部制定并颁发《编制东北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草案》。原黑龙江 、松江两省商业厅均制定《编制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分总则、计划 的分类与编报程序、计划送达期限、计划总结与检查、附则等5章16条。主要内容是,各级商 业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综合的全面性轮廓计划,经营部门编制本身经营的全部计划。计划经上 报批准后无权自行更改,贸易计划分为商品流转计划、运输计划、商业网计划、劳动工薪计 划、商品流转费用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生产企业计划、财务计划8大类。编制计划程序以专 业公司系统为主,省医药公司按照区公司下达的任务与指标,编制并下达各市县公司。凡省 、市、县医药公司上报和下达的计划,要抄报同级商业行政部门,由省商业厅和市、县商业 科(局)逐级平衡和审核。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及专业公司,按月、季进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 查和总结。同年12月,原两省商业厅根据东北贸易部指标,分别下达《省级计划部门的职责 与编制计划分工的决定》。其中规定:省商业厅计划处及省各专业公司计划科负责编制商品 流转计划、商品流转费用计划和商业网计划(原松江省编制劳动工薪计划,不编制商网计划 ),而财务计划、生产企业计划、劳动工薪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运输计划等由各主管科( 室)编制。
    1953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草案 )》,分别制定省的《国营商业计划的工作制度》。分总则、计划工作职责、计划的组成与 分工、计划的修改、计划的检查与总结、附则共7章28条。同年6月,中国医药公司提出改进 计划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为体现“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加强对私营企业改造。 两省医药公司在“市场购进”和“批发销售”指标中,分设“国营企业”、“合作社”、“ 公私合营企业”、“私人经济”等项目。在“接收进口”指标中,分设“社会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等项目1957年,黑龙江省各医药、药材二级站相继建立。为适应新经营体 制的需要,全省医药商品流转计划由高度集中管理,逐步改为统一计划分类分级管理。编制 程序由双线上报下达改为医药、药材公司系统单线上报下达。
    1962年12月7月,黑龙江省医药公司颁发《医药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办法》。省药材公司也 制定和颁发了《中药材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办法》。1963年,省商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商业 系统计划工作制度》,规定商品流转计划的管理办法、财务等7种计划,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计划管理制度被视为“管、卡、压”遭到批判,商业计划 一度处于无制度的涣散状态。1975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商业局商品 流转计划管理办法》。1978年2月,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根据商业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商 业计划管理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80年2月2日,省医药公司颁发了《 黑龙江省医药商业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办法》,共7章16条。
    (二)计划内容与编审程序
    1952~1957年,全省要求编报年度计划实行医药主管部门和医药商业企业双线编报、双 线批达的程序。省医药公司综合汇编全省医药商业系统计划,报省商业厅审核平衡后,由省 医药公司下达执行。
    1958~1962年,全省医药商业商品流转计划改为单线编报、单线批达的程序。各医药商 业企业于每年8月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类值和计划商品建议数,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医 药公司。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20日前,经当地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10月末上 报省医药公司。年度计划经全省计划会议讨论确定,由省医药公司于会后1个月内下达;季度 计划,由各医药商业企业于季前30天报当地商业科(局)由其下达执行。
    计划内容按计划期,分为长期、短期2种。长期计划包括10年、5年计划;短期计划包括 年度、季度、月份计划。企业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各时期内容不同。短期计划分 类值计划和主要商品计划二大部分。类值计划主要包括化学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化学试剂 类、玻璃仪器类、中成药类、中药材类;主要商品计划包括63个计划商品。全省医药商业机 构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后,商品流转计划由省、市、县三级编制。由医药商 业主管部门单线上报和下达。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医药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对 计划管理方法进行修改。其主要内容是:总值计划由省商业厅编制上报备案,商业部不再审 批下达;计划商品分为中央级和省级两部分。据此,省商业厅决定:省辖市商业局的年度总 值计划,由省商业厅审批下达,省辖市商业局所属县(市)的年度、季度计划的审批权限下 放给省辖市商业局。
    60年代中期,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发生变化。类值年度计划由原来的双线上报下达,改 由按专业公司系统单线上报下达。省商业局只编制年度总值计划,报商业部备案。
    70年代,恢复省、市、县医药商业系统编报商品流转计划后,全省各市、县医药、药材 公司的计划由市县商业局审核,报省医药公司、省药材公司审批,报省商业局备案。各医药 、药材二级站的计划,报地区商业局审核,报省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审批。市县任何医药商 业部门无权下达计划或更改计划。
    8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恢复双轨制报批办法。各级医药商业企业年底由计划主管部门提 出下一年度的商品流转总值、类值和主管品种的购、销、调、存安排意见,交领导班子讨论 通过后,报当地医药主管部门和省医药、药材公司。市县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医药 管理局;省医药公司、药材公司汇总后报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药材公司每年初召开计划 衔接会议,经综合平衡并经省医药管理局同意后,下达给市县医药、药材公司执行,并抄送 市县医药主管部门。各级医药商业企业,按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月、季度计划。主要品种的 购、销、调、存计划由业务部门编报,执行省医药公司、药材公司的调拨计划。
    (三)计划商品
    1953年,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国营贸易计划,改为国营商业计划。根据国家商业部 部署,编报1953年度商品流转计划。计划商品有化学药品18种、医疗器械13种(化学试剂和 玻璃仪器列入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值中)、中药材3种。计划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按批准 的计划品种数量组织购进、调拨及销售,其余品种做为三类品种自由购销。同年6月,中国医 药公司提出改进计划管理办法,强调了国家经济计划严肃性和指令性,实行分类管理办法。 1955年,中国医药公司改进计划管理办法,对计划商品实行分级管理,综合平衡。由中国医 药公司负责平衡的有化学药品、医疗器械17种,商业部负责平衡的有针、片剂2大类;国家二 类计划管理的中药材由3种增至19种。同时确定:从1956年第二季度起,将季度计划审批权下 放,由省商业厅审批。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对一、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三类商品实行统一 组织交流;对计划指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所属医药企业的类值及 主要品种的购进、调人、销售、调出、库存五大指标,实行具体管理。1957年,全省医药商 业对二类计划品种进行了调整,化学药品调整为11种、医疗器械调整为9种。同年,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医药站成立。全省医药商业的商品流转计划从高度集中管理,改为统一计 划、分类分级管理;由双线上报下达,改为单线上报下达。
    1958年,中国医药公司改组为医药贸易局后,以地区平衡为主,实行专业部门和地区相 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全省商流计划编报程序做了改变,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列为“新药、 医疗器材类”一个计划大类。中国药材公司代卫生部管理的23种计划品种的生产安排、购销 、调拨、出口计划,以及制定收购价格和批发销售价格。同年,化学工业部在全国化学试剂 商品生产计划中,制定了生产指标,要求全国各化学试剂工业部门安排生产。全省化学试剂 企业按生产指标,安排各自的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
    1959年,化学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召开全国化学试剂商品产销计划会议,对主要品种进 行了产销平衡。1960年,商业部医药局确定了化学试剂商品220个主要品种为主管品种。主要 商品经营计划的编报,由省医药公司对所属经营单位上报的进、销、存计划进行审查汇总。 以省为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报送指定的主管单位。在全国供应会议期间,各主管单位汇总 年度进、销、调、存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分配意见,安排调拨对象,并检查上期调拨合同 的执行情况。
    1961年4月,商业部医药局增加了计划管理品种。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化 学药品调整为3个类型进行管理。由商业部医药局主管25个品种,统一平衡、分配;全国协作 221个品种,由省医药公司统一平衡、分配;地产地销和自行协作交流的商品,各医药商业自 行衔接计划,联系订货。
    1962年,商业部医药局根据全国各经营单位的意见,对协作商品品种和主管单位进行了 调整,将协作商品调整为137种,同年7月,又调整为144种。
    1962年12月17日,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颁发《医药商品流转管理办法》,对计划 品种、省管品种进行了调整:计划商品14种,其中化学药品8种,医疗器材6种。这类商品根 据中央确定的商品政策,由省商业厅负责管理,通过全省计划会议进行平衡安排,确定计划 、下达执行。省管购进、销售、调拨、库存4个指标,这些指标非经省批准不得变动。省管商 品350种,其中化学药品104种,医疗器材52种,化学试剂169种,兽用药械25种。这类商品根 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商品政策,由省医药公司管购进、调拨2个指标,销售和库存指标由各市县 自行安排。这类商品由省医药公司在医药专业会议上进行平衡分配。根据目前情况确定其中 的化学药品20种、医疗器材15种由省直接分配,即由省医药公司直接分配到市、县医药公司 。其余品种为代管品种,即由医药二级站代省医药公司管理。上述计划品种和省管直接分配 品种,各医药二级站和市县医药公司应按省平衡计划指标签订调拨合同执行,调出和调人方 要增加或减少,均需报省医药公司批准。三类商品系指上述二类商品以外的其余所有商品。 这类商品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购进、调拨计划均由各医药二级站和市县医 药公司自行衔接,并签订商品供应合同。省外进货商品由省医药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各医 药二级站(包括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对这类商品进货修减或撤销合同,属于中央管理品种, 由省医药公司统一联系办理:一般品种各二级站(包括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可直接办理。省 内生产药品在省医药公司统一计划下,由指定的医药二级站(包括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具体 安排生产和进行收购、调拨。自产自销商品由各地区自行安排生产与供应。但在新产地未正 常生产前,站站之间、站县之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原有供应关系。医药商品必须考虑到特殊 需要,所有商品如遇疫情、救灾、急救、特需等情况,各地互相支援,由省医药公司进行全 省统一调拨。
    1962年,中国医药公司恢复了建制,收回了部分管理权限,继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列 入计划管理的商品有化学药品14种、医疗器械4种、中药材23种;全国平衡商品18种。三类主 管商品有化学药品77种、医疗器械80种、化学试剂137种、中药材77种。
    1967年8月,中国医药公司决定自1968年1月1日起,专业会议平衡商品从25种调整为33种 ;全国协作商品从144种,调整为192种,习称“225种通用试剂”。专业会议平衡商品由中国 医药公司管理,全国协作商品由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成都等6个货源单位管理。
    1968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改组为黑龙江省商业厅医药组。商品收购调拨计划,代替了 商品流转计划。计划商品和专业会议平衡商品合并改称二类商品。
    1971年7月26日,商业部发出《关于编报1972年商业计划草案的通知》。规定计划商品目 录为化学药品20种:青霉素粉针、青霉素油、链霉素粉针、合霉素片、氯霉素片、土霉素片 、四环素片、磺胺二甲基嘧啶片、长效磺胺片、磺胺嘧啶片、解热止痛片、磺胺噻唑片、去 痛片、胃舒平片、驱蛔灵片、麻黄素片、金霉素片、安乃近片、异烟肼片、对氨基水杨酸钠 片;医疗器械17种:人用注射器、高倍显微镜、手术剪刀、止血钳、X线机、手术刀片、兽用 金属注射器,人用注射针头、X光胶片、血压计、避孕套、普通镊子、手提式高压消毒器、蒸 溜水器、电动吸引机、医用胶布。
    1975年,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医药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全省计划管理品种几经调整 。二类商品中,化学药品由20种增到42种,医疗器械调整为16种,中药材由29种增到70种; 把三类中药材,列为会议平衡商品,实行产销挂钩。中国医药公司在225种化学药品以外,再 次确定了877个品种为常用品种;对全国31个重点医药商业的年销售量进行统计,并且装订成 册保存。
    1980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黑龙江省 医药市场逐步放开,管理品种逐渐减少,药品定为11种、医疗器械定为9种。80年代初期,全 省医药市场逐步放开经营。医药二类品种除中药材外,其它品种一律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 导性计划,部分品种改为市场调节。国家主管局的计划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指导性计划改由 省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主管局宏观控制。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管理机构体制变化,医 药二级站将二类品种计划统一由业务科管理。
    1984年,省医药公司不再统一平衡分配二类商品,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只将二类商品 的购、销、存数字及金额,报省医药、药材公司备案。
    1985年,省医药管理局召开全省医药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和省计划会议精神。其中放开 了化学药品42种、医疗器械16种。25种化学药品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由省医药公司 统一管理,其它商品实行市场调节。全省各医药二级站只负责汇总经济区各市县医药公司的 二类品种计划,二、三级站直接衔接计划、签订合同。
    
    二、统计
    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统计工作,是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 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国营商业建立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开始 建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开展医药商业流转的统计管理工作。医药商业统计,为各级 领导部门决策、实行计划管理、指导购销业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一)制度
    1950年,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系统开始执行中央贸易部制定的商业统计制度。按照 “切合需要,实际可行,认真贯彻,稳步提高”的要求,制定了自身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 统计原始记录制度,使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统计工作有所遵循。
    1952年10月29日,中国医药公司东北区公司颁发《关于定时电话提报旬报制度》。全省 医药商业执行第一届全国计统会议制定的有关决议,东北区公司与东北区邮电管理局联合签 订定时通话试办合同。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松江两省公司开始执行通话,旬后第一天午后 15时为通话时间。
    1953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系统全面执行《国营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度》规定 :统计商品目录为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中成药3个类值。化学药品21种、医疗器械11种、中 成药19种。黑龙江、松江两省医药商业抄报单位实行逐级汇总上报,编制有商品流转计划和 经营、基建贸易等计划。各部门根据历年的计划和调查研究掌握的材料,制定了全省医药商 业5年计划。各医药商业按规定的程序逐级汇总。
    1956年,商业部将季度计划的审批权下放,由各省、市医药部门审批。
    1957年,统一的社会主义医药市场已经形成,对计划、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医 药、药材公司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商品流转计划总值报表、电讯月报二类商品报表、40种三 类商品报表等。同年9月,商业部召开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会议,全省医药商业系统贯彻 执行商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计统工作制度》。对核算方法、统计口径做了变 动,取消了电讯月报。统计商品目录减为化学药品、医疗器械2个类值。商业部为及时掌握全 国供应紧张的工业品进、销、调、存情况,重新建立了电讯旬报。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医药商业统计工作遭到干扰。统计制度有的被中止执行,一 系列统计指标被取消;直到1968年才得到恢复。
    1967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实行统计报表双轨上报制度。由医药二级站汇总经济区的报 表,同省医药主管部门汇总全省报表相衔接。
    70年代,全省各级医药商业每月定期逐级报送月报。经统计汇总后,按时向省医药、药 材公司报送,写出专题分析及综合分析报告,做到有情况、有数字、有分析,提供购、销、 存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为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及统计报表质量,省医药、药材公司连续4年 编印了《统计制度解释手册》,同时举办了统计人员业务短期学习班。
    1982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根据中国医药公司倡导的在全国医药系统开展统计竞赛活动 ,促进了统计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省医药公司被评为中国医药公司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克山、密山县医药公司、齐齐哈尔医药站、省医药公司等出席了中国医药公司在河南省郑 州市召开的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经验交流会,被授予全国医药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
    (二)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根据各医药企业的原始记录,以一定的表格形式,按照一定时间和顺序,自 下而上地提供统计资料的组织方式。统计报表是反映国民经济基本统计资料的主要方法,是 党和国家从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医药商业企业了解与掌握医药商业的基本情况、决定政策、 制定计划、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医药商业系统统计报表,按其作用和实施范围分为基本报 表和业务报表;按报表的提报时间分为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按统计报表的提报方式分 为电讯报表和表式报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统计报表的种类有3种,即定期报表、基本报表和 业务报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统计指标主要有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库存。
    报送程序和要求:定期报表报送程序是双轨制,既报送地方统计部门、又报送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报表是法定报表,报送时间和质量要求严格。
    1959~1965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统计报表有季、年报表、电讯月报、二类商品报表等 。
    1966~1975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统计报表有商流统计总类值月、季、年报表、电讯月 报、二类商品报表、40种三类商品报表。
    1976~1985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统计报表有商流统计总类值月、季、年报表、电讯月 报、二类商品报表。黑龙江省医药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字。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要追究刑事责任。从80年代起,全省医药商业实行了逐级上报、分级汇总的统计报表办法。
    
    (三)类值和商品目录及包括范围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全省各级医药商业部门按商品类 值和主要商品进行资料登记、编制和汇总旬、月、季、年度商品流转统计报表。
    50年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统计报表只报类值和个别品种,从1953年开始逐渐增 加了统计品种。据资料记载:1959年,电讯旬报除包括类值外,还包括了3种化学药品、3种 医疗器械和9种中成药。表式报表的统计品种,化学药品22种、医疗器械20种、中成药27种。 统计商品目录包括范围不统一,不能真实的反映商品经营情况。
    60年代初,商业部组织全国8大城市(包括哈尔滨市)的有关部门,对全国医药商品的经 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全国统一的《统计商品目录》,在全国医药 商业系统实行。统一了大类商品名称、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在此后的25年中,全省医药商 业统计商品目录及包括范围几经变化,根据经营的需要有的年代增加,有的年代减少。
    (四)统计资料
    6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统计工作逐步开展起来,统计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统计资料管 理工作走上了正轨。
    1960年11月,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汇总了1949~1960年医药商业统计综合资料,编 印成册,实现了统计资料管理的定期化、正规化、档案化。全省医药主管部门把各部门历年 来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搜集汇总,编印统计制度解释手册,下发所属医药商业企业学习和指 导统计工作。
    1962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从社会和医药商业内部,以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医药站等搜集、整理、积累全省各市县医药公司及批发、零售网点的季度、年 度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参考。每季进行市场购买力调查和月、季 统计分析资料的整理工作。
    1971~1973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分别汇编了全省医药商品流转统计资料和部分 社会资料,统称为《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统计资料汇编》。
    1974~1980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逐年编印了携带方便的《历史资料手册》。搜 集整理了社会经济发展、医药经营状况的综合性资料,统称为《统计资料汇编》。
    1984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统计人员,全面系统地整理了1949~1983年全省医药 商业统计资料。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药材公司综合分析和筛选,编成《全省医药统计资 料汇编》精装本。中国医药公司把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的做法,向全国医药商业系统进行 了介绍和推广。
    (五)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是随着计划 管理工作的发展而逐步建立与健全起来的。
    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调查研究工作,是从1953年开始的。省医药、药材公司在建立计划 管理机构的同时,充实了专兼职调研人员。采取全面调查与专题调查相结合,算全省大帐与 典型调查相结合、定期调查与随时调查相结合等方法,对医药市场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1955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调研工作刚刚开始,缺少工作经验,没有严密的规章制度, 调查方法也简单。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已经形成。黑 龙江省医药市场由国营医药商业负责。为适应新任务的需要,省医药、药材公司拟定了一套 细致的市场调研工作制度,充实了调研队伍,使全省调研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在全省计划工 作会议上,侧重研究和部署以调查研究“居民对医药的需要”和“医疗卫生事业”对医药的 需要变化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调研方案。
    1957年,针对全省医药市场的变化情况,调研工作为指导商品购销发挥了巨大作用。改 变了过去单凭计划部门搞调查研究的做法,采取计划、业务人员共同搞调查研究的方法,形 成认识一致、口径一致、互相结合,群众办调研的基础。全省医药商业组织人力对医疗卫生 事业发展变化,城乡人口及社会购买力的增减变化、防治地方病情况、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 实施范围的变化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社会需要变化情况,为妥善安排市场供应提供 了依据。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计划部门,对全省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医药二级站的 总值和计划商品进行调查;业务科对所属部门的具体商品供需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了一系 列调研工作制度。
    1958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除四害、灭疾病”规划精神,组织全 省各级医药商业企业,对当地易发生的疾病进行调查研究。经过调查研究掌握了森林脑炎、 白喉、伤寒、百日咳等疾病的发病情况,提前安排供应,满足需要。
    196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防治沙眼的规划出台后,省医药公司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拨。 结果表明,全省有700万人患有砂眼,急需用药治疗,每人需用化学药品0.5元。开展砂眼防 治工作,将增加市场销售350万元。同年,全省各地小儿佝偻病发病率猛增,高达79.6%,散 居儿童患病率高达62.8%。经过调查研究,在掌握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对治疗小儿佝偻病需 用的骨化醇片、钙片、抗坏血酸片等提前与医药工业部门联系,增加生产这方面的药品,满 足需要。在第三季度全国医药商品供应会议上,向中国医药公司汇报,增拨给黑龙江省防治 小儿佝偻病的化学药品25万元,缓解了全省各地的急需。据全省医药调研组织了解到,全省 医疗器械需要量大增,打破了历年年初低、上半年低于下半年、年末集中供应的规律。经调 查得知,一些非铁路沿线、边远的28个市县建立了卫生院、医院。有的企业也建立了医院, 急需医疗器械。如黑龙江省呼玛县、嘉荫县、宝清县、抚远县、东宁县等,根据了解到的情 况,及时组织进货,满足了需要。全省医药二级站普遍成立了调查组,成员由各医药商店联 络员、计划员、业务员等组成。每次组织调研不少于20人参加,每年进行2次,每次拟定调查 方案。采取群众路线和典型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把医院分成大型、中型、小型与专业4个 类型。调查内容有:药品购进、需要量及需要变化、疫情变化与用药量。同年4月,全省医药 商业调研组织对全省畜牧业发展进行了调查。发现全省各地人工授精的药械十分缺乏,各医 药商业部门及时、普遍增设了输精器械,开展了“一猪三针”的防疫注射方法。同时了解到 各地的注射器、针头、来苏儿、酒精及常见的中草药紧缺,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购进、调拨、 满足需要。
    1961年,全省部分农村发生了克山病,遍及全省44个市县的1530个生产大队。调查得知 病情后,解决了急需的维生素C针、葡萄糖针和大量强心剂、镇静剂等1000多万支。省医疗主 管部门调配了5000名医生,培训了2000名抢救员,装备药品达1000万支。
    1963年,在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城市人口,控制货币发行,压缩集团购买力等 项措施实行时,在对医药市场进行调查预测中,了解到医药市场的小成药销售量增加。医疗 设备、科研用品、兽用器械将滞销,部分抗结核、解热镇痛、补液、外伤用药和X光胶片、牙 科镶补材料等货源将偏紧,据此,全省各级医药商业部门及时组织货源,并调整了商品分配 方法及分配比例。正痛片、麻黄素片等增加了农村、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区的供应量; 山道年片、骨化醇等重点供应儿童;骨外科用药械优先供应工矿林垦区;链霉素、雷米封等 重点供应结核病易发生地区。
    1965年12月,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对呼兰县小儿肺炎发病情况进行了调查。县人民医院儿 科日平均门诊120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近4倍;其中肺炎患儿占70%。在全省抗生素类药品货 源紧张情况下,省医药公司从省外调人青霉素粉针76万支、金霉素针2.5万支、四环素针2. 28万支,及时满足了需要。
    1966年,黑龙江省冬季特别寒冷,部分地区患感冒、关节炎、气管炎、风湿症、妇女月 经痛等疾病的患者猛增。经调查了解到全省各地解热镇痛类药品缺少,为满足防治需要,省 医药公司组织各医药二级站及时修改进货计划,增加省外调人,调整工业生产,满足了需要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调研工作停止。
    1977年,全省调查研究工作恢复并逐步走上正轨。各级医药商业部门恢复了机构,充实 了人员,开展了半年、年度医药市场综合预测和季度重点调查,以及不定期的专项调查。重 点调查了各市县工农业总产值,人口、职工收入、医疗单位用药变化等情况。将调查的数据 和情况分别整理出专门材料,报送有关领导部门,供作决策的依据。
    1979年3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委托广州医药站组建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贸易情报中心 站”。黑龙江省医药公司为中心站联络点之一,从此与全国各地医药系统的调研组织建立了 关系,定期取得联系,交流医药信息,对指导经营活动起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