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随着各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的调整、购销业
务的扩大和不断强化经济核算制的需要,几经演变而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促进商品流通、加
速资金周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保证和监督作用。
一、历史演变
1946年,黑龙江地区贸易公司实行贸易金库制。企业全部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和调
动,收入往上缴,开支向上报,企业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1948年4月,黑龙江地区各市、县
贸易局实行统一金库制。下属各单位与市、县金库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只是现金往来,凭收
据交款、取款。1949年4月,东北贸易部和东北银行联合通知,取消市、县贸易局金库,改由
东北贸易部在各地人民银行设贸易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全部上缴,支出
金额下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实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拨、统一资金管理制度
,实行贸易金库“大回笼”制。1952年,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松江省公司分别成立
了财会科。公司所属市县医药商业成立财会科(股),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所属的药品批
发部、医疗器械批发部、零售商店实行独立核算制度。
1953年,全国大区贸易部长会议决定,在年末以前,国营医药商业建立批发机构,改变
按行政区域调拨商品的制度。实行经济核算制,停止贸易金库制,并按经济区域核定流动资
金,下放管理权限。由原来高度集中管理,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各医药商业部门根
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记帐方法使用借贷记帐法,使用单式记
帐凭证,按科目汇总表记帐核算。帐簿的设置分总帐、明细分类帐与辅助帐。同年5月,中国
医药公司召开全国第一届财务科长会议,取消了供给制,实行了经济核算制。改变过去统收
统支、不计盈亏的贸易金库制,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1954年9月,商业部召开第一届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制定了《商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工
作条例(草案)》。1955年3月,商业部制定了《国营商业企业财产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草
案)》。中国医药公司制定了《财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哈尔滨医药站被列为
试行单位,要求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全省医药财务部门的帐货相符率,从1954年的73.3%
,提高到1955年的90.2%,财产损失减少了51.6%。
1957年,国营医药商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各医药主管部门把有关企业和管
理权限下放到各市县。
1958年,在“大跃进”左的思潮影响下,大破规章制度,下放管理权限,放松了财务管
理,削弱了会计核算。财会机构被精简、撤并,财务人员被下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混乱。
1961年,全省医药企业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指引下,恢复了正常的
财务管理工作。4月,商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召开全国医药商业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调整医
药商业财务管理权限的暂行规定》。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就地解缴利
润”的办法。将流动资金的核定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同时下放“三权”(人权、财权、物
权)。全省医药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待上报商业部批准后执行。11月,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中指出:会计帐簿是经济活动中
的科学记载和反映,要认真地记帐、算帐、报帐、查帐。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企业部门的计划、统计、财务、
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财会骨干人员要立即归队,财务机构要加强。
充实一批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到财政、银行、财务机构去工作。据
此,全省已经下放的财务人员被调回,调出的财务人员重新归队,撤销的财会机构重新建立
起来。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医药站统计:建站时财务人员只有12人,到19
62年末,已达到23人。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省医药公司成立财产管理责任制推行委员会,
以主管经理为主任,下设推行办公室。在办公室设立2个组:领导组、秘书组。全省各市县医
药公司经理为领导,邀请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参加,建立推行财产管理责任制委员会或核心小
组。同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在商业部系统内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库存、改善经营管
理群众运动的报告》。按《报告》要求,全省医药商业系统成立各级“三清”领导班子,开
展了“清理库存商品、清理在途商品、清理各种资金悬案”工作。商业部在《关于商业工作
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一切医药商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商品损耗
与经营环节,降低商品流通费用”。同年12月1日,全省医药商业开展报损商品审查工作。为
使“三清”工作顺利进行,省医药、药材公司提出了对“三清”报审商品规定和要求,印发
了表格和整理商品报审材料的提纲,传达了中央《关于审批商业部门削价报废商品的若干规
定》。经过审批,全省医药商业企业削价损失802.5万元,报废损失883.8万元,总计损失
1686.3万元。
1963年1月,《人民日报》全文登载《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同时发表《会计工作是
管理经济的重要工作》的社论。国家商业部制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系统统一
会计制度》。全省医药商业企业全部执行这个制度,使全省会计核算工作得到了统一。6月1
0日,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向省商业厅提出《关于请求审批财产损失的报告》。省医药
、药材公司的所属二级站,在清仓利库的基础上,开展了增产节约运动。发动全体职工对各
医药企业的在库商品,进行全面普查工作。经有关人员鉴定和药检所化验结果,仍有18种商
品变质失效,金额达405884元,其中化学药品11种、兽用药械7种。
1964年1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召开了全国商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中国医药公
司向大会推荐了黑龙江省肇州县医药商店“改善经营管理、勤俭办店”的经验。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医药商业系统多年来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各种规章制度被
取消。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曾一度停止执行,财会部门无章可循,资金使用失去了控制。
1968年,全国精简机构、下放干部,走“五七”道路。在这种形势下,全省各级医药商
业企业的财会机构几乎全部被砍掉,财务人员下放90%以上,财务工作只能完成一般记帐、算
帐、报帐。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医药、药材二级站及批发部、零售药店实行报帐制、统
一核算。
1970年,商业部决定把全国医药商业财务管理制度层层下放。黑龙江省各市县医药、药
材公司和医药、药材二级站的财务管理权,下放到地方管理,所需资金由地方商业主管部门
审批,所获利润(亏损)向地方财政解释或清算。
1972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制定了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以改进企业管理为中心
的8项管理制度,全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定销售、定资金、定品种、定费用、定
利润、定劳效的“六定”为内容的财务管理办法。商业成本采取结算的办法,一年一估算,
十年累计计算。
1976年,经过拨乱反正,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和改进。全省各市县公司实行了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197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确立了财务人员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
地位和作用。为尽快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省医药、药材公司举办
13期有全省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和医药、药材二级站财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系统地学习
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讲授了会计基础知识。
1979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对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全省医
药商业财务工作得到恢复与发展,并且全面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管
理体制。省医药、药材公司、医药、药材二级站实行统一核算,盈亏列省级预算。市县医药
、药材公司及所属批发零售网点归所在地商业、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盈亏列地方预算。
9月,国务院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确立了财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财务人员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
1981年,在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推动下,全省医药商业先后实行了企业经营责任制。企
业改缴利为缴纳所得税,改基建拨款为贷款,改固定资产无偿调拨为有偿调拨,建立了责、
权、利相结合的各项制度。同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人事部制定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
行规定》。全省医药商业系统开展了会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全国医药商业清仓利库方案的通知》,要求清除库存虚假
,搞活商品资金,促进短线商品的生产和收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省医药管理局与省医药
、药材公司组成3个工作组,深入全省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和二级站,检查清仓利库工作。
组成清仓利库办公室,对长期占压仓库的商品进行排队清查。省医药公司组成4个联检小组,
分4片对全省16个市县医药公司进行了联检。重点检查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医药二级站,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评的方法。
1981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医药公司组成“三整顿”工作组,由经理赵有光带队,对佳
木斯市医药公司进行整顿。工作组采用点面结合,边清查、边整顿、边建制的方法,整顿仓
库7栋,搬运商品8531件,清点商品3345项,其中帐货相符1732项,达到73.9%。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2号文件精神,全省医药商业系统全面开展了“五整顿”,即:整
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经营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执行奖惩制度;整顿财经纪律,
健全财务制度;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整顿、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同年,全省医药商
业开展了“三整顿”工作,即整顿购销业务、整顿财产管理、整顿会计基础。
198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后,全省医药商业企业组织学习,邀请法律
顾问重点给予辅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会计法》。
80年代,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引入了电子计算机这一现代化的先进
管理工具,不仅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改善了财务工作面貌,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财务人员走
向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财务管理范围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独立经营单位。通过医药商品的购、销
、调、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扩大医药商品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为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
计划生育服务。
财务管理就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有计划地筹集、运用和分配资金,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
关系,控制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有计划的筹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按勤俭
节约原则合理降低费用,减少经营成本,精打细算,增收节支,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一)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性计划。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部门实行收支预算决算办法。企业按上级主管
部门规定,对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编制预算报上级批准后照支,用完后报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财务计划管理工作,按中央贸易部
1951年制定的《国营医药贸易财务计划工作暂行实施办法》执行。《办法》中规定了编制、
执行、检查财务计划的体制和编制计划的基层单位,依据医药商品流转和有关计划,以及上
级下达的控制数,做为财务计划编制的基础,财务计划的管理高度集中。
1952年,根据东北贸易部规定,各医药商业部门财务计划编报的内容分为信贷计划、流
动资金计划、货币收支计划等22张表式。
1953年,推行经济核算制后,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企业开始编制利润(亏损)计划,表
格由22张简化为11张;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金)也列入财务计划内。
1955~1956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部门,推行商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中国人民
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财务计划中的资金计划计算办法,改为满
收满支计算全部需要额,合理运用资金,加速商品资金周转。
1957年,全省医药商业财务计划分为长期、短期2种。短期为季度财务计划,长期为年度
计划。财务计划的内容和表式逐渐简化,只保留利润、流动资金、商品流转费三项计划;表
式由11张减为5张。省医药商业主管部门财务计划上报商业部,待审批下达后执行。
1958年,商业部把财权下放,由各省、市、自治区掌握。财务计划编报程序和计划表式
也随之下放地方管理,财务计划表式日趋简化。省医药商业主管部门制定财务计划,并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各医药商业企业掌握开支,减少浪费,使计划得以实施。
1960年,商业部制定了《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把财务计划分为年、季2种,财务计划指
标由商业部统一下达执行。
1963年,全省医药商业企业资金周转1.05次,比计划加快0.05次,比1962年加快0.1
9次。费用水平达到10.85%,按可比口径计算,比计划降低0.05%。全省医药商业资金占用
,比年初下降了37%。对结算资金,采取“电汇划款、当日抵用”办法。对一次划拨不足500
0元的实行划拨登记,定出回款时间,逾期向银行催收。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财务计划被打乱,成本采取估算的办法,一年一估算,十年
累计估算。
1978年,随着全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财务计划管理工作由市县商业、医药行政部门统管
。
1981年,凡有销售计划的单位都实行定额管理。定资金、定经营品种、定销售额、定费
用、定利润、定资金周转的“六定”为内容的定额管理,制定以考核六项定额为主的奖罚制
度。企业购销业务,都是通过银行结算,销货款坚持每日回笼2次,随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年末做一次清理。1983年,全省医药商业实行了对医疗单位月初送货,月末结算的办法。
(二)财务计划检查分析
财务计划管理规定:季度、年度终了后,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立初期,财务计划的检查分析,主要通过五日报、旬报和月报所列数据,进行检查
和分析。1953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执行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系统财务检查报告办法》
,确定检查分析重点是各项流动资金实际占用、分布与增减变化情况,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及
地销差率变化情况。1954年以后,全省各级医药商业部门逐步建立系统的检查分析报告制度
。既对月、季、年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提出文字分析报告,又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分析或典
型分析。分析的重点,各时期有所不同。1961~1963年,开展“三清”工作时,以分析库存
商品为重点。1965年,全省医药商业出现亏损,则以分析亏损原因为重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财务检查与分析工作恢复。财务分析包括:对进、销、
存的分析,根据商品经营目录分析经营品种是否齐全,根据商品库存定额,分析库存商品结
构是否合理。分析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结构法、因素法。在企业内部,采取财会部门专
业分析与业务部门群众分析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以后,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和省医药、药
材公司及医药、药材二级站,省辖市医药、药材公司建立一批财务检查分析联系点,并分地
区,分专业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按月、季通报全省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资金
1.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不断循环周转的资金,它是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而不
断增加的。凡是直接参加商品流转过程的资金都属于流动资金的范畴。购进医药商品,由货
币资金形态转变为商品资金形态;销售医药商品,又由商品的资金形态转变为货币资金形态
。商品流转过程不间断地进行,货币的不断循环周转,形成了特有的商品资金运动。其占用
形态可分为:商品资金、非商品资金和结算资金。私营医药商业所需资金,一是由股东集资
或店东投资,二是向其它企业拆借,三是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由掌柜负责,帐房收付,没
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国营医药商业流动资金来源,1959年前由东北贸易部拨给,1959~1961
年实行“金额信贷”,由银行贷给。1962年以后实行“双轨供给制”,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
和向银行贷款。1983年实行银行统管。由于国家财力不足,按规定应由财政拨给的流动资金
,均未如数拨给,所需流动资金的90%靠银行贷款。
1983年,国务院决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
民银行管理,实行“存贷分户”与“浮动利率”管理。实行利改税后,全省医药商业企业建
立税后留利,以补充企业的自有资金。
(1)商品资金。根据商品流转计划,本着“以销定存”的原则,向银行提出信贷计划,
筹集商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商品资金一般占流动资金的80%左右。流动资金管理多年来先后
采取4种管理办法。一是分类管理,对医药和药材二、三级批发企业,按照商品的产销和储存
情况,把商品分为供不应求、供求平衡、供过于求、呆滞积压和新产品等各类,分别采取由
银行供给,按计划供给,控制供应,停止供给贷款等措施管理。二是分环节管理。医药、药
材二级批发企业和市县医药、药材公司在向银行统一办理贷款的前提下,企业内部由财会部
门牵头,按商品流转计划的购、销、存等环节,分别由业务、储运、财会等部门,根据购销
合同,有计划的使用资金。三是商品分类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三、四级批发和零售企业
,按商品大类实行金额管理或定额管理。四是计划管理。收购地产中药材的二、三级批发企
业和中药材收购部(站),根据经批准的收购计划,向银行全额贷款,超计划收购,经双方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贷款。
(2)非商品资金。对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库存现金
、待摊费用等所占用资金,虽然占全部流动资金比重较小,但开支的范围较大,资金占用量
的弹性较大。多年来,全省医药商业系统对非商品资金始终实行定额管理。
6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企业非商品资金的占用较为合理,70年代占用较高,80年代又趋
于合理。1984年,全省医药商业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体制,对非商品资金管理实行定额管
理。一是对库存现金,财会部门按照现金管理办法,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进行掌握。超出部
分及时送存银行,严防白条顶库和不经批准在销货款中坐支现象。二是对在途现金的管理。
减少在途积压,把当日销货款送交银行人帐。对包装物资金,财务部门按定额进行管理。按
计划购买,按需要核销。本着既保证为商品流动服务需要,又最大限度的厉行节约资金。三
是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事先编制需要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总务科购置。四是对占用非
商品资金管理。除按计划审核外。有关部门设专帐专人管理。报废的商品及时办理报废和摊
销手续。五是对待摊费用,按批准的待摊费用额掌握,尽可能少预付和不预付。在低值易耗
品资金管理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核定的资金定额,拟定购置计划。不准签发空白支
票,对销货款及时送存银行办理托收。对已发的商品,储运和财会部门积压票据不得超过3天
。金额5000元,要办理电划,贯彻“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不赊销。
(3)结算资金。主要包括委托银行收款,待决应收款、应收货款及其它应收款。全省医
药商业在经营过程中,商品的购销款项和货币的收付,构成了结算业务,这部分资金占用就
是结算资金。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贯彻“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结算方式主要采用“
托收承付”、“信用证”、“限额支票”、“现款交易”和“汇票承付”等多种办法。50~
60年代管理较严,占用较为合理;70年代由于盲目大购大销,处理“三清”待核销资金占用
略高;70年代末,由于加强了管理,占用又趋向合理;80年代,由于购销渠道逐渐通开,在
竞争中赊销现象的出现,结算资金的占用逐年增长。以支票和现金结算为主,异地采取托收
承付进行结算。
6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在结算资金管理上规定:不准赊销预付,对发出的商品每日2次向
银行办理异地托收手续。对大额的托收款,采取“电划”办法,对其他应收款,采取及时清
理的办法
80年代,随着医药市场竞争的出现,企业资金不足,相互拖欠资金严重,销货款无期归
回。对延期和未收的及时查询、催收,及时处理被拒付的销货款。
2.固定资金
能较长时间为商品流转服务的房屋、大型设备、汽车、仓库等属于固定资产。其价值是
随着磨损程度,以逐渐提取折旧费的形式,转入商品流通费用的。从折旧费收回的资金,列
入企业折旧资金内,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固定资金的来源,一种是国家拨给的基本
建设投资,一种是本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及其它按上级规定合法使用的自筹资金。
1948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部门,逐步将资金中用于修建仓库的一切开支同业务经费
分列,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处理。1949年8月,东北贸易部作出规定,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入帐。
1950~1952年,东北贸易部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清理3次,并列作固定资金管理。
1954年5月16日,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颁布了《关于固定资金提缴基本折旧基金与
提存大修理基金事项的通知》。各医药商业主管部门取消统一代管制度。大修理基金提存后
,与银行建立专户存款,使用时按会计制度执行。主要管理办法:一是实行计划管理。对固
定资产的购建均纳入计划,逐级上报下批。国拨基建款项,纳入国家基建计划;企业自筹资
金的基本建设,纳入省级基建计划,零星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出系统外,均需上报主管部门
批准。有的专项设备购置,报省商业厅批准。固定资产在不断周转中,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逐渐磨损,其价值以折旧形式转化为商品流通费。二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
以及土地5大类,分别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三是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固定资产按类别、
名称、规格、技术特征、附属物、使用单位、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及维修转移和摊派等内容
,进行登记和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为专项管理。四是建立定期清点制度。一年清点一次
,结合年终会计决算进行。这种办法坚持多年。购建固定资产前,由需用部门提请购建申请
报告,报送总务部门。由总务部门审核,并编制购建计划,报送经理。财务部门根据决定及
购建规模大小,筹集资金报请主管局,待主管局批准后,方可购建。大项目购建需请求上级
拨款的,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报请主管局与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属于小项目自
筹的资金,由财务部门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
6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对固定资金管理采取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对每项固定资产,按
类别、名称、规格、技术特征、附属物、使用单位、预计使用年限、折旧及修理、转移及报
废等项内容管理。建立定期清点制,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决算清点1次。
70年代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冲转固定资金,增设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原值
不得冲减,待报废时1次冲减原值。
80年代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购建,各级财政和医药商业主管部门不再拨款。固定资
产资金来源,一靠企业自筹资金,二靠向银行贷款,用企业新增利润偿还。在企业内部实行
固定资产主要由2个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管金额,办公部门和使用部门管实物,财务部门设固
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明细帐记载品名、规格、购建时间、地址、原值等;办公室也设明细
帐。不记载金额。每年12月份,财务与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1次清查和检查。固定资产维
修严格执行维修计划,由财会部门监督资金合理运用,超计划不予支付。需要报废的固定资
产,由办公室等部门提出意见,由经理主持财务、办公室、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检
查鉴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
3.专用资金
专用资金又称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后
备基金等。这部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都按上级有关规定按季、年提取,按规定的使用范围
支出。其原则是:“先提后支,专款专用”。医药商业专用资金的来源,一是上级部门拨人
,二是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内部形成的基金,是按照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的
。专用资金按规定又分为折旧基金、福利基金和利润留成基金。(1)折旧资金。折旧资金分
为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是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专用基金。其管
理有2种形式:企业按规定比例自提自留自用;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大部分留给企业支
配。1953年,商业部规定,大修理基金可按使用年限和需要的全部大修理费用的比例,提取
大修理基金,从费用中列支。1972年,停止提取基金,直接列入费用开支。按规定提取专用
基金,采用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更新改造资金按单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
按月、季提取,从费用中列支,用于保证固定资产的恢复和安置。1972年,由单项折旧率改
为按综合折旧率提取,此项资金是补充固定资产的重要来源。折旧资金的计算公式:固定资
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使用年限;折旧资金的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年折旧费
÷固定资产原值×100%。用途:零星土建和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的
技术改造、劳保措施、技术革新、综合利用的开支。(2)福利基金。福利基金是企业按职工
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基金,商业企业国家规定提11%,其中:医药费5%,福利费3%,
奖励费3%,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编外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支出的工资,视同工资按
规定比例提取,在营业外其它支出中列支。其使用范围: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浴池、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与收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及修理
费用、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等。福利基金是从费用中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解
决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的开支。多年来,全省医药商业提取基
金比例在11~13%之间。60年代,每年提取基金在600~700万元;70年代,每年提取基金在8
00~1000万元;80年代,每年提取基金增加到1200~1300万元。(3)企业留利基金。从利润
中按规定比例留给企业用于简易建筑、网点建设、职工奖励、集体福利、支付罚款、加息、
计划生育奖、补充自有资金等方面的专项基金。1966年以前,全省各医药企业提取留利基金
的比例,各年度不相同。“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停止了提取留利基
金;1979年,恢复了提取利润留利后,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比例。同年,全省医药商业提取
留利资金17.8万元,占利润额的9.5%。企业留利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发展、集体福利和职工
奖励等方面。黑龙江省医药商业根据中国医药公司和直属企业的留利比例,由国家医药管理
局和财政统一核定。省医药主管部门与所属各部门的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分别给予核定。
有的一年一定,有的三、五年一定。1981年,企业留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
职工奖金。1984年,全省实行利改税后,提取基数以利润完成多少而定。1985年,实行第二
步利改税,企业留利基金规定为45%。国家有关部门对每年增长的利润采取减征70%调节税的
办法,留给企业。1983~1985年,全省医药商业留利额已达435.8万元,比1979年增长10.
1倍。(4)扶持生产资金。1972年,国家为发展医药事业,开展多种经营,拨给黑龙江省医
药商业部门部分专款,用于扶持医药商业部门归口经营的药材等项商品的经营与生产。1972
~1979年,国家拨给黑龙江省医药商业企业用于扶持人参、平贝等项生产的专项资金达175.
5万元。
(四)费用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建立初期,按东北贸易部要求,由企业自行安排费用计划,花钱向上
要。
1952年,东北贸易部先后颁发了《关于制定商品流转费定额与实行定额管理的决定(草
案)》和《东北区国营贸易系统商品流转费超标准(定额)处理法(草案)》。从此费用管
理有了统一的法规,开展了编报费用计划和检查费用执行情况。
1956年,黑龙江省商业厅下发《黑龙江省商业系统商品流通费用科目负责制暂行办法(
草案)》。
1959年,省商业厅对不同责任区的商业企业费用水平,分别制定为:大中城市6%,铁路
沿线近的县9%,铁路沿线远的县10%,沿江县11%。不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审
查一切费用开支,开展“增产节约,组织合理运输,减少商品迂回运输”活动。实行定计划
、定定额、定费用办法进行管理,费用水平下降至7.72%。同年,商业部在黑龙江省肇州县
医药公司召开现场会议,来自全国的与会代表交流了改善经营管理和节约费用的经验。
1963年,国务院批转李先念副总理《关于改善经营管理的报告》。全省医药商业贯彻了
报告中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1964年,商业部制定了《商品流通费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费用管理的原则和范围。规
定费用项目19个,划分为直接、间接费用2个类别。
70年代初期,全省医药商业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在7%以上,全省医药主管部门按照“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组织适销商品,扩大商品销售,减少
流通环节,加速商品周转。合理组织劳动,提高劳动效益,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及工具,改
进仓储管理,减少商品损耗。
1973年,全省医药商业开展“向肇州县医药商店学习”活动,做到开支有控制,花钱有
计划,费用有标准,出勤有考核;“五定”到店,“六定”到组,控制修理费,不准先斩后
奏。定期检查费用执行情况,月检查总额,季度按子目分析。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
、挑选整理费等,采取定率控制办法,支出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财会部门审核支付
;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旅差费、低值易耗摊销、保险费等,按计划金额掌握
;其它费用由总务部门掌握;财会部门全面负责费用的计划管理和检查分析工作,并具体负
责管理利息,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储运部门负责管理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费、挑选整
理费、保管费、商品损耗、检查及签证费等项目;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管理工资、干部培训
费等项目;办公室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摊销租凭费、修理费等项目。
1975年,根据商品流通费的不同性质,把费用分为三类,并分别实行“定计划、定定额
、定费用”的管理办法。对随商品购销业务的变化而增减的费用支出,如运费、保管费、包
装费、利息等不按绝对额控制,按费用水平掌握,实行定计划的管理办法;对商品购销变化
影响增减因素不大的费用支出,制定定额和支付标准进行控制。
80年代初期,针对全省医药商业部门的费用水平持续偏高的实际状况,省医药管理局根
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旅差费归来3天后必须报销,会议补助费定为3角,公车私用一
律收费,主管财会领导“一支笔批钱”等项办法。对上级下达的费用计划分别落实到各基层
单位。指标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做到用钱和管钱相统一。对间接费用,采取定额包干的办
法,对修理费采取量财而行。组织省医药、药材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流通费开支范围。企
业在商品购进、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运费、搬运费以及在运输过程所支付的运输
保险费;企业在商品保管过程中,所支付的商品保管费用;企业在商品购进、保管和销售过
程中所发生的定额内商品损耗部分;为完成商品流转发生的一切包装费用;在商品保管过程
中,所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在商品购进、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所支付的商品检验、签证和
手续费;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所支付的广告、样品费用;为完成和保证商品流转,而支付给
银行的贷款利息;支付给固定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即按工资定额提取职
工福利基金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企业支付租赁费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及低值易
耗品摊销费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
企业为商品流转支付的差旅费;文具费、纸张印刷费、书报资料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
业务活动费和其它等费用。在企业内部对商品流通费实行计划管理。由各职能部门编制费用
项目计划,由财会部门汇总平衡,提交企业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对各种费用开支,采取月末
、季末逐项与同期对比、与计划对比的方法,检查费用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1983年,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对费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对办
公用品、文具纸张、印刷费等,实行按人员定额管理和使用内部费用券等方法。对修理费开
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五)利润
医药商业是微利行业,1952~1985年,全省医药商业实现利润2.5亿元。30多年来,根
据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颁发的有关利润管理、分配制度和办法,在不同时期采取
多种利润管理和分配形式。一是利润全额上缴。1946~1952年,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实行贸
易大回笼制,盈亏体现在东北区医药公司。1952年,改革核算体制,由中央、省、市(县)
分级体现盈亏,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的利润逐级上缴国库。二是企业建立奖励基金制度。第
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医药企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一小部分资金,做为企业奖励基金,其余
部分上缴国库。完成计划的企业提取1%,超计划部分提取8%。二项合计不超过企业全年工资
总额的6%,不低于3%。后因企业间实现利润额多少相差悬殊,一律改为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
。三是利润留成制度。1956年,全省医药商业实行利润全部交地方财政,实现了盈利上缴,
亏损由财政弥补的政策。1958年,由奖励基金制度发展为利润留成制度。商业部核定黑龙江
省留成比例为5.37%,其中:省商业厅集中1.37%,各市、县商业局(科)留成比例为4%,
省、市(县)医药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由同级商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1960年,留
成比例改为10%,省、市、县各为5%,1961年,留成比例降为4.5%。1962年改为企业一律提
取4.7%,其中上交省医药、药材公司0.5%。省医药公司从集中的留成额中上交省商业厅40
%。1963年,各基层企业按3%提取,市县医药、药材公司自留40%,上交省医药公司60%。196
4年,留成比例改为5%,减去基层企业提取的奖励金后,向省财政厅办理退库。1966年,取消
了按比例提取留成的办法,由商业部核定一个留成额,向省财政厅办理退库,而后逐级下拨
。1967年,取消了这个办法。1968年,恢复利润额上缴,亏损国家弥补的办法,一直延续到
1978年。四是提取企业基金制度。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对完成销售额、利润额、费用水平、购进额、资金周转等5项计划指标的企业,按工资总
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完成前3项指标的提取3%,其它2项指标,多完成1项加提1%。完成利润
计划的企业,按超额部分提取10%。五是恢复利润留成办法。1979年,商业部确定恢复利润留
成办法,核定全省留成比例为19.3%。1980年,改为将留成比例核定到市、县商业局(科)
,而后分解到企业。核定标准以1979年企业工资总额的15%为基数,再与1980年计划利润额相
比,求得企业的留成比例。对计划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5%核定留成补助额。六是实行利
改税办法。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对零售企业实行8级累进
税率。省药材公司实行适当减免。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利税并存过渡到全部以税
代利。
(六)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工作是与医药商业企业内部监督与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相辅相成的。随着财务管
理制度的逐步健全而加强。
1951年,黑龙江地区国营医药商业的财务监督工作,是根据中央贸易部《关于全国财务
计划检查暂行条例》进行的。
1953年,黑龙江地区医药主管部门对所属市县医药公司的商品进货进行监督。五日销售
报表中增设金额栏,每日销货直接记在五日报表上。
1965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开展稽核查帐工作的意见》,对所属
医药网点稽核查帐提出4条任务。开展检查违纪情况,对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违反财务制度
的现象进行了抵制与斗争。各市县医药、药材公司配备专(兼)职稽核查帐人员,每半年将
稽核查帐要点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
1978年,全省医药、药材公司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对全省医药商业部门进行一
次稽核查帐。查出公款请客吃饭,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乱挤乱列福利支
出、未经批准购买禁购物资等问题。同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全国商业财会工作会议,
会议决定在全国医药商业系统开展一次会计基础大检查、大整顿。检查的内容有:会计凭证
是否完整合法,帐簿设置是否齐全,会计科目是否乱用、错用,成本结转是否真实,报表数
字是否准确,会计档案资料是否混乱,违反财经纪律的帐目处理是否正确反映,是否有改帐
、涂帐、撕帐的现象。
1982年,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及省医药、药材公司,对全省医药系统进行了全面大检查
。检查采用听(汇报)查(查帐和传票)、谈(座谈会)、议(评议)等办法,对查出的问
题分别进行了处理与纠正。
1983年,全省医药商业采用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复查,财政、税务部门重点抽查的办法
,通过核对帐目和报表,查阅资料,清查实物分析比较和调查征询,进行边检查、边处理、
边纠正、边整顿。同时,把财务大检查同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进行反腐蚀教育结合起来
。对查出的经济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制度
黑龙江省医药商业会计制度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先粗后细、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发
展过程。
1945年,黑龙江地区私营商业自立帐簿和科目,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1948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先后下发《关于会计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规
定按旬汇总上报借贷收付对照表,总量往来报告表等。
1949年,东北商业部下达《商业部会计制度》,设62个科目,会计报表3张。
1950年,中央贸易部颁发《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同年5月,东北贸易
部下发《东北行政区贸易部系统会计制度(草案)》和《新旧制度交替办法》。修改后的制
度,设常用科目50个,报表简化为资产负债表、月报表、科目明细表、商品收付库存月报表
。同年,政务院颁发了《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
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医药公司开始执行《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
。1953年1月,商业部下发《会计制度暂行处理方法》,并规定东北区贸易企业执行时间延至
7月1日。同年,黑龙江省商业厅下发《有关会计制度暂行处理办法问题综合解答》,松江省
商业厅下发《关于1953年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在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全地区医药商
业部门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实行大回笼的《贸易金库制》,即“收入向上缴,支出向
上要”的办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方针。商品统一调拨
、资金统一调度。会计事项列帐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各项商品财产均采用“永续盘存
制”。
1953年8月,商业部颁发《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试行办法》和《全国医药商业系统会计制
度修改方案》,对记帐价格做了统一规定,均按商品售价作为进货单位的记帐价格。记帐方
法为借贷记帐法,使用单式记帐凭证和科目汇总表记帐。同年,中国医药公司发出通知,在
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印发了《推行经济核算制实施办法草案》。
1955年,全省医药商业部门全部执行商业部第二次全面修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
制度》。新修订的会计制度,较为完善和详尽。但制度本身为套用苏联模式,繁琐复杂,因
而未能贯彻执行。
1956年9月,商业部重新修订《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并
于1957年1月1日执行。
1958年,商业部下发《关于会计制度修改与补充和会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是
增设商品大类核算、损益和改变会计报表的报送程序。
1960年,商业部下发《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省商业厅据此对财务、计
划、资金管理、费用管理、会计科目、报表、核算方法等方面工作作了补充规定。
1963年,商业部再次修订《商业部统一会计制度》,并制定《小型零售企业简易会计制
度》和《会计事务处理办法》。省商业厅对小型零售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流动资金增减
的转帐手续,商品销售核算方法和批发企业商品流通费用的分摊等作了补充规定。由于受“
大跃进”的影响,上述制度和办法未能全面贯彻执行,在变革中,废除了多年的会计帐簿,
实行“以单代帐”的核算方法,使会计核算受到影响。
1965年4月,商业部制定《财会制度改革第一步方案》。5月,又对《方案》进行了修改
补充。据此省商业厅对会计科目的运用,报表的填写方法,盈亏缴拨和费用列支等作了补充
规定。从1966年1月起执行,并对记帐方法进行了改变,由“借贷记帐法”改为“增减记帐法
”。医药商业把各种帐簿、报表、传票、单据及其它物品备好,并进行了相应调整。初步建
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手续制度。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统一的会计制度未得
到全面的贯彻执行,会计核算受到影响,企业经济活动处于混乱状态。
1970年,商业部根据“文化大革命”期间医药商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发了《商
业会计制度(草案)》。这是按最低要求为标准,极为简单的会计制度,仅限43个科目和3种
会计报表。
1975年8月,商业部重新修改《商业会计制度》。吸取以往改革中,过于时繁时简的经验
教训,修改后的会计制度较切合实际,便于贯彻执行。
1979年,全省医药、药材公司及医药、药材二级站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省商业厅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利润留成的会计处理办法。
1980年,全国全面清点固定资产后,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通知精神,省医药管理局决定
,恢复固定资产折旧科目,规定提取折旧的帐务处理办法。同年,全省医药行业开始执行国
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医药商业企业会计制度》。
1985年,国家医药管理局重新修订《国营医药商业统一会计制度》,在黑龙江省贯彻执
行。根据会计制度要求,由省医药管理局制定会计人员职责和权限。职责为:按照国家财务
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
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的任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
帐;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按照经济核算原
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
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
行为作斗争;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
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
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上级机关
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
办清交接手续。权限为: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
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
必须坚决抵制,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
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
任;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
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
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各级领导和有关人
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利。本单位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反映的有
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
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
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以党纪
国法制裁。
(二)记帐方法
50年代,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系统执行财政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对批发医药商
品实行单品种核算,记帐方法采用逐月结转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法”。
全省医药、药材公司,医药、药材二、三级站,批发、零售企业,实行金额数量明细帐。每
月下商品明细帐、数量金额帐,采用日清月结,每月进行盘点的方法。在会计核算过程中,
设立总帐、各种明细帐、固定资产帐、银行帐、现金帐。同时又设立了银行现金日记帐、商
品流通费用帐、多栏式商品帐等多种帐簿,用借贷记帐法。
1963年,全省医药商业实行财会科记类值帐,批发分拨改记商品数量和金额帐,采用单
品种计算成本,由借贷记帐法改为增减记帐法,实行售价核算。增设商品进销差价帐,对批
发按类划分,分类编号记载帐目。每月分拨与保管员核对数量帐,每月财会与分拨核对类值
帐,月末结转销售成本。批发企业采用“综合平均差价率”,计算销售成本,冲减差价科目
,零售商店采取售价核算,运用综合每月差价率计算销售成本。采用“增减记帐法”后,医
药商品由原来5大类,增加到8大类。商品明细帐由财务部门下放到各业务部门,并配备记帐
员。省医药、药材公司合并后,全省实行分拨金额数量记帐法。
1980年,全省医药批发企业,把进价的商品明细帐、商品调拨帐合为一套帐目。同年,
根据商业部制定《全国医药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原则下,可
在增减记帐法和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的规定,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继续采用增减记帐法。
1981年,全省医药商业核算的项目有:商品销售、销售成本、直接费用、财产溢余、财
产损失、利润,核算方法以进、销、存日报表计算购进、销售、资金占用等。10日进行汇总
记帐,月末按综合差价率计算销售商品成本。
1983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实行百分考核计奖法。对各医药商店、批发部实行5项指标管
理。其中财务核算指标有资金周转、费用水平2项。帐本设置更加完备,设总分类帐、分户帐
、固定资产帐、商品明细帐、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流通费用帐等,并在储运和总务部
门设保管帐和物资卡片。在各医药批发部门设置收款员、调拨员,开出调拨票一式五联,经
收款员审核无误后,加盖收款专用章,收款员留三联(收款联、记帐联、统计联),其余二
联交顾客。
帐簿是全面地、连续地、科学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重要工具。除设立
了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3种帐簿外,还设置了各种补助性的备查帐簿、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等。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逐
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出库存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余额。总帐是分类、连续记录企业全部
资金及来源和经营过程总括情况的帐簿,由记帐凭证逐笔登记,按月1次汇总登记。明细帐是
总帐的明细记录,是分类、连续记录企业某1种资金及来源或经营过程明细情况的帐簿,根据
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如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基本建设拨款等项,逐日汇总登记
,未完的业务收入、费用开支等明细帐逐笔登记,逐日或定期登记,并坚持按月结帐。在月
份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记人当月帐内。实行对帐制度,各种帐簿的记录同记帐凭证相对
相符,各种明细帐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同总帐中各有关科目的余额每月核对
相符。
(三)经济核算
50年代,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实行报帐制,由东北医药公司统一核算。会计核算形式分
为:全省集中核算和基层单位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复式记帐法,会计传票使用借贷
分割式的传票及传票汇总的核算形式。
1952年,黑龙江地区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了会计核算与企业内部手续传递制度。采用借贷
记帐法。使用单式的记帐凭证。帐簿设置分总帐、明细分类帐、辅助帐。采用科目汇总表的
核算形式,计算成本的方法是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商品帐实行三级控制,即总帐、二级
类目帐、商品明细帐。仓库设保管帐,保管帐只登记数量不记金额,批发部门设商品调拨帐
,月末由二级分类帐与总帐核对。然后二级分类帐根据销售额入帐,次日出纳员将货款结交
。
1954~1957年,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省内各级医药商业企业实行报帐制。
1959年,全省医药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流动资金小部分由国家投入
,大部分经地方银行批准,从银行贷款,实现利润上缴地方财政。
1964年,医药二级批发企业与所在地的市级三级医药批发企业合并,三级医药批发业务
虽然并人二级站,但在核算上仍然分二、三级医药批发2个部分独立核算,由二级站上报省医
药、药材公司。根据《国营医药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批发企业全部实行进价核算制度
,逐月按帐面结转成本,季度进行三员对帐,按品种计算商品销售成本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
1960年,医药商业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对所经营的医药
商品全部实行分类记帐,分类核算。
80年代,医药商业企业由进价金额核算,改为售价金额核算。贯彻执行中国医药公司《
医药商业会计制度》和《医药商业成本管理条例》后,批发企业内部实行二级核算,并设立
了分类核算员。
1983年,医药商业采用分专业科核算的办法,制定了百分考核计奖方法。1984年,医药
商业企业对库存商品实行定额管理,对商品流通费按职能部门分解,实行指标考核,制定商
品流转环节联系制度。建立全面经济核算的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指标核算体系,结算体系
,分析体系。30多年来,全省医药商业经济核算形式与方法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变
化。主要有:商品核算,以单代帐核算,班组核算,进货核算,零售商品核算,商品销售按
大类核算,商品流通费核算,税金核算,经营损益核算,避孕药具核算,库存商品明细帐核
算等。
(四)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会计档案是经济事业单位的重要历史资料。50~6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贯彻“会计档案
妥善保管”的有关规定,开始建立会计档案室,把发生过的会计资料加以整理,装订成册,
按规定保管。“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资料无人管理,制度被取消,一些会计档案散失或
被烧毁。
70年代初,黑龙江省医药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实现了会计资料档案化。近期资料由财务部门自存,远期资料交由总务部门设专柜、专库
妥善保管。
1973年7月12日,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医药企业会计工
作规则》。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各种帐
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10年。其中涉及外事、对私营改造等重要帐簿、凭证应长期保存,月
份、季度会计报表保存3~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企业主管部
门批准。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保管期限。分别立卷归档,使资料条
理化,编制必要的索引卡片、目录等。
80年代,全省医药商业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会计资料实行档案管
理。专门成立档案机构,对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
主要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定期收集,装订成册,整理成卷存档。同时各财务科设有档案库,
通过柜、箱、架、库等形式,对该存档保管的资料设专人保管。
1985年,根据黑龙江省档案局的要求,全省医药商业单位,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立卷
准备工作。各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学习有关清理立卷方面的知识,提高财务人员保管会计资
料的水平。经省医药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医药商业部门的联合检查、验收,有85%的市
县医药、药材公司和医药、药材二级站会计档案符合存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