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展过程
古代黑龙江地区就有以物易物的中药材交易。金代黑龙江地区在商品交换中,已经广泛
使用货币。
在长期封建社会,黑龙江地区人参、鹿茸等贵重中药材价格昂贵,只限于上层贵族使用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生产的“洋药”及其它医药商品开始涌进黑龙江地区,药价贵得惊人
。20世纪初,由于药价无人管理,药品经营业主漫天要价,医药商品价格每年增长10倍。中
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医药商品价格比较平稳,很少大起大落。东北沧陷初期,货币贬值
,医药商品价格不断上涨。40年代,伪满洲国推行商品限价政策。中药材市场价格虽表面趋
于稳定,但黑市药价猛涨。日本帝国主义及其操纵下的伪满政府控制着黑龙江地区的化学药
品价格,并且把价格分为议价、协价、自由价,出售医药商品,必须有物价部门的印章,警
察发现售价与印章价格不符或无印章,要进行没收罚款。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医药市场失去控制,医药业竞争激烈,市场药价混乱。民
间流传的“黄金有价药无价”,是当时药市价格的真实写照。
1949年7月,黑龙江地区开始建立国营医药商业。但因各项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对混乱
的医药商品价格管理还很簿弱。加之医药商品价格受银元涨价影响,经常产生波动。医药商
品的国营牌价不起作用,投机商人乘病人之危,随便涨价。20万单位青霉素针每瓶零售价1.
60元,而同期大米每市斤零售价0.12元。同年10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制止物价
猛涨、控制市场物价的几点意见》后,医药商品价格开始下降。由于中药商品以私营经销为
主,价格涨落由私营中药商控制。一些私营药材商贩囤积紧缺药材,待价而沽,中药材、中
成药价格仍然比较昂贵。
1950年,国家采取“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组织
城乡物资交流”等措施,原黑龙江省土产公司召开药材商品交流会,使国营药材商业主渠道
地位得到加强,中药的价格得到初步控制。
抗美援朝战争发生后,医药商品需求量增加。黑龙江地区私营药商大幅度提高医药商品
价格,造成医药市场极度混乱。为改变这种状况,国有医药商业对市场紧缺品种组织货源,
统一调配,并在报纸上公布当天国营牌价,以控制医药市场价格。
1952年,中国医药公司建立物价管理机构。黑龙江地区医药商业也相继成立了物价管理
职能部门,医药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根据商业部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
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总方针,贯彻“稳定物价,稳中有
调”的方针和“微利”经营的原则,实行国家和省二级管理的办法。国家重点掌握主要医药
商品和原料药品;省负责国家不管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
1953年,由于受国际药价起伏的影响,黑龙江地区同全国一样,医药商品价格再次发生
波动。先是市场交换价格低于国营牌价;后是市价高于国营牌价;中国医药公司先后两次降
低药品价格,仍赶不上市价下跌的幅度。私商进口药品获利达一倍以上,私商把这一时期称
为“黄金时代”和“难忘的1953年”。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口岸市场管理,控制了10多种
主要药品的进口,对私商进口药品进行收购。市场存量减少,货源紧张,出现了市场价格普
遍高于国营牌价的现象。
1955年4月,中国医药公司颁发《物价工作制度》后,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实行明码实
价。批发及零售企业在柜台和货架上,设有商品售价标签,消除了顾客“黄金有价药无价”
的顾虑。
1957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为支援农业合作化生产,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村保健事业,
对小型医疗器械商品降价8%。
1966年10月31日,全国实行医药商品统一批发价。12月10日,全国统一零售价。
1969年7月14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降低药品价格的通知》,从1969年8月
1日起,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开始按全国统一价格目录规定的厂、销价格执行。
1970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对历史遗留的和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价格,有计
划、有步骤地进行了调整,提出“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逐步缩小“剪刀差”。
1974年1月9日,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商业部联合下达关于全国实行免费供
应避孕药械的紧急联合通知。
1978年9月1日,黑龙江省医药、药材公司调整医药商业内部调拨价,各医药、药材二级
站调给三级站,调拨价由批发价回扣5%改为6%。
1982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贯彻国家“在稳定物价基础上,按经济规律自然调解价
格”的方针,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全省进行医药商品物价大检查。同年,全省医药商业系统
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下达医药小商品企业协商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
知》,全省共放开化学医药小商品67种(类)、医疗器械52种(类)的厂、销价格。
1984年7月1日,国家在医药物价管理体制上作了重大改革,撤销全国化学药品实行统一
价格,开始实行国家指导价、计划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