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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医药公司及各省、市国营医药商业采取稳定市场,扩大 销售,加速货币回笼,打击投机倒把等措施,市场物价趋于平衡。
    1951年,国家授权商业部门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管理。黑龙江、松江两省商业厅制定医 药商业系统物价政策。同年,商业部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制定了地区差价。次年,黑龙 江地区医药商业部门相继成立了物价管理机构,配备了物价人员,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1953年8月,商业部制定《中国医药公司物价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工作制度、地区 差价和批零差价。规定主要医药商品价格统一由商业部掌握;一般医药商品价格由中国医药 公司、省级医药公司掌握,其它部门没有定价权。据此,黑龙江、松江两省医药公司负责制 定地方产品的价格及各类商品的进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内部调拨价、批发对象、 四级批发回扣率等。负责组织市县医药公司、各医药二级站编制价格目录,提供商品的出厂 价、销售价的意见。同年,在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上确定了物价工作方针。在第四次全 国物价工作会议上,确定大城市与中等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的地区差价。
    1961年4月19日,黑龙江省商业厅医药处、省科学研究用品服务处联合制定并发出《医药 、科学服务处物价工作联系制度》。对新产品牌价的制定,省管品种以外的医药商品,按哈 尔滨市场牌价,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负责制定。价格确定后,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负责通报 有关单位。科学用品部分,由省科学研究用品服务处统一制定,通报全省执行。全省其它医 药商品根据哈尔滨市牌价,按作价办法自行确定。医药商品牌价的调整,省管品种之外的, 哈尔滨市场牌价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根据物价权限分工,报请有关领导 部门批准后执行。属集团性商品牌价的调整,全省医药二级站与哈尔滨市牌价进行衔接后再 进行调整,避免与省内中心城市牌价脱节。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提出商品价格调整意见,供医 药二级站参考。全省中心城市、特别是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无论新订或调整价格,将通知单 抄送医药二级站和市县医药公司。医药二级站调拨给各市县医药公司商品时,在制票同时, 注明医药二级站所在地批发牌价和调拨价格。市县医药公司(三级批发商店)接到中心城市 的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或二级站下达的通知单后,提出调整意见,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 行。各市县医药公司和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对本地区所供应的医药商品,负责物价工作的指 导,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牌价制度。各医药部门交流地方产品厂、销价格的安排意见, 互相参考,避免价格脱节。
    1963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贯彻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一切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商品设立价格标签 ,并加盖物价员章。产地与产地、销地与销地价格发生脱节时,各销售单位向有关医药二级 站、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提出意见,并抄送给省医药、药材公司。有关单位接到意见后,进行 研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提意见单位,同时抄送给省医药、药材公司。各市县医药、药材公 司、医药、药材二级站定期复查牌价和检查所属基层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各级医药商业企业 严格遵守物价工作纪律,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涨落商品价格;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在调整价 格前,泄漏秘密以产生抢销、抢调或缓销、缓调的现象,各医药商业企业的调价通知单,必 须用挂号信件发出。
    1964年5月25日,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发出《关于进口医药商品内、外贸作价办法的联合 通知》规定:有全国统一出厂价格的商品,以全国统一出厂价格作为调拨价格。没有全国统 一出厂价格,有商业批发牌价的商品,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作价。各类商品的倒扣率:一般 化学药品14%,医疗器械12%,特种药品18%,化学试剂18%。
    1965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制定《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基层物价工作制度》 ,共分25章56条。
    1978年,国家医药管理局改革物价管理制度,下放部分医药商品管理权限。
    1980年,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物价的通知》精神 ,指出价格一定要稳定,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要从严掌握,坚持优质优价的原则。同时 规定医药商业内部调拨价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办法。
    1982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 。允许小商品价格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由各医药商业自行调价。黑龙 江省医药商业有80%的商品价格,下放到地方或部门管理,冲破单一经济形势、固定批发层次 、固定流通渠道、封闭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下放物价管理权限的小商品。其中包括医药商品中的酊 水、油膏、散剂、粉剂等50个品类。同年,省医药总公司发出《关于下达医药小商品工商企 业协商定价的管理办法》。规定放开药品67种、医疗器械52种。药品67种:头痛粉、止痛丹 、去痛散、平热散、结晶磺胺粉、消炎散、小儿消炎散、小儿胺、婴儿散、疳积散、痢特灵 散、胃可必舒、胃痛散、胃适散、胃活、胃膜素、胃疡宁、胃痛粉、胃药、健胃散、胃铋镁 粉、钙铋镁、胖得生、复方大黄散、心口痛药、异丙基肾上腺素气雾剂、复方异丙基肾上腺 素气雾剂、氯乙烷气雾剂、烧伤气雾剂、神经性皮炎气雾剂、氯霉素滴耳液、复方新霉素滴 耳液、滴耳油、滴鼻净、麻黄素滴鼻素、杆菌肽软膏,磺胺密啶、920软膏、穿心莲软膏、疮 药膏、黄连素软膏、皮肤膏中的肤净和疗肤及康肤软膏,九华膏、抗风湿410药膏、庆大霉素 软膏、复方鱼肝油软膏、烫伤药膏、烧伤宁油膏、绿药膏、蜂王浆制剂、乳白鱼肝油、麦精 鱼肝油、葡萄糖鱼肝油、清鱼肝油、鱼肝油滴剂、碘酊、红药水、紫药水、十滴水、痱子水 (粉)、双氧水、牙痛水、眼药水(膏)类、癣药水(膏、粉)类、冻疮药水(膏)类、开 塞露、平喘露、痔疮锭、止咳糖浆露、止咳干糖浆、痔疮膏、治裂膏、四季油、碘甘油、蛲 虫软膏、樟脑软膏、驱风油、白树油、玉树油、松节油擦剂、樟脑油擦剂、人丹、清凉油、 胶布(贴膏)、保赤一粒金、8号口服止血粉、忌盐酱油和代盐,米精纸、清凉丹(包括金灵 丹、万宝丹、红星丹)、鼻肤康、果味健骨片、乐口福钙片巧克力丁维钙片、人参蜂王浆、 人参刺五加王浆、东北双参王浆、参杞蜂王浆、人参王浆糖衣片、刺五加王浆糖衣片、参茸 王浆糖衣片、肤美净、刺五加糖浆、复方刺五加糖浆冲剂、栓剂。医药小商品的价格由工商 企业本着《小商品的定价原则》共同协商,自行制定。医疗器械52种:脉枕、盐水瓶架、洗 手桶架、靠背架、方托盘架、往诊箱、多针头消毒盒、X光铅字码、脚踏开关、摄影架、三角 铁台、A型铁台、滴定台、大铁台、漏斗架、滴定管夹、烧瓶夹、冷凝管夹、大十字夹、小十 字夹、弹簧水止夹、螺旋水止夹、三环、二环、试管架、反映板、稀释棒、对数视力表灯、 器械柜、药品柜、调剂药柜、氧气瓶推车、手术担架车、床头柜、诊查橙、诊查椅、针盒、 贮槽、电热管、观片灯、贮污箱、X光防护车、软片干燥箱、振荡器、综合产床、万能换药车 、轻便产床、综合手术床、止血纱布、橡皮膏、齿科材料。
    物价制度包括物价保密制度。物价保密工作是党的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带有机密 性的工作。每个物价工作者必须做到调前保密、不泄密,调后作好宣传工作。为保守机密, 党和国家以及省政府对物价保密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制度。
    1983年,省医药管理局和省医药、药材公司在原有规章制度基础上,制定了《物价保密 制度》,要求全省医药商业贯彻执行。《制度》规定物价人员严格保守国家物价机密,不得 泄露,商品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在进行调价期间, 无关人员不得参与调价工作;有关物价机密文件、资料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 ;在调价前,泄露商情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纪 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物价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 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