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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制定

  一、进销价格制定
    1954年6月,黑龙江地区地产药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由工业提出实际生产成 本与收购产品的二级站共同审议后,提出出厂价、销售价的安排意见。药检部门批件和样品 分别报给省医药、药材公司审查后,提出出厂价、销售价意见,经省医药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后,由省医药、药材公司分别下达执行。中药牌价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统一管理的品种,由国家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县(市)管理品种由各地 提出意见,报省药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地产药材收购价格的制定,除正确核算种植 药材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外,结合生产技术、生产年限、抗灾性能、增产难易及单位面积产量 等因素,按高于或等同于当地同期农作物生产收入来确定。野生药材参照家种药品收购价格 ,考虑野生药材产量是否稳定和采集难易等因素来确定。
    1954年,黑龙江省土产公司制定《药材地区差价、调拨作价办法》。对商品作价权限作 出规定:黄连、黄芪、白芍、当归等42种省管药材价格,以及哈尔滨市销售市场和全省各市 县收购市场的价格,由各地先行提出,经省土产公司审查批复后执行;省管以外的品种及外 省管地区市场销售价格,由各市县自行制定;省管以外的地产药材收购价格,原则上由各市 县提出方案,然后由省土产公司统一确定实施。12月31日,东北贸易管理局、省委财贸部、 省百货公司联合发出通知:“正确掌握牌价,纠正医药商品尚存地区差大的现象,有计划供 应,完成计划。”将全省医药商品价格进行调整理顺。城乡划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市和工矿林区划为城,其余划为乡。商品分类:根据商品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关 系大小和国家力量控制多少分为三类。即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关系重大、能全部控制批发业 务的主要商品为一类;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关系较大,能控制批发业务的商品为二类;对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影响不大,经营比重较小的商品为三类。计算起地:关内产品和东北地区产 的全区性产品,以沈阳为核心计算当地牌价;生产分散、进货价一致,分区供应的商品从产 地起算;城乡进货地区价加最低合理运杂费外,再加城乡差率为当地牌价;迂回区按中心城 市牌价,只加最低合理运杂费为当地牌价。
    1955年,中国医药公司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和各地的意见,对《物价工作 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方案》共分八章,增加了审价工作联系办法。黑龙江省 医药公司负责收购地方产品进货价格审订工作,承担二级批发业务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市药药公司负责本经济区医药产品的成本,调查了解经济区医药三级站物价执 行情况。把本地区产品价格提报省医药公司,由省医药公司统一研究调整,各地区医药部门 不准调整。医药三级站除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随产地(中心市)调整价格外,对其它医药 商品无调价权。1955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医药公司发出《对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供应商品优待 办法》。规定成药下乡品种对供销社供应,批发牌价回扣3%;非成药下乡品种不予优待。对 区、镇合作社的供应,除规定的44种或属于成药范围以外品种,不给予优待。对合作社转手 批发商品的优待办法,按(55)药黑物字第23号通知规定执行。对供应无医药贸易机构县份 的百货公司,按供应当地公司批发牌价回扣5%。对合作社供货,有批发价的商品一律按批发 价供应,批零不分的商品,按规定的扣价率回扣5%供应。
    1955年,根据计划生育商品及用具价格政策,黑龙江省实行“微利”原则。规格相同的 品种在大中城市,实行统一销售价;中小城镇加固定差率,作为销售价。同年,中国药材公 司制定了《中国药材公司系统物价工作制度暂行实施细则》和《内部商品供应作价试行办法 》。确定人参、当归、白芍等17种药材主产地的收购价格和大中城市销地批发价格及进口药 材的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掌握;其它三类药材统一由各省药材公司自行管理。
    1957年,国家管中药材商品38种,省管77种,市管58种。
    1961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恢复集市贸易后,市场及企业内部出现了抬价抢购紧缺药材 以及投机倒把等现象。根据国家规定将人参、甘草、党参等30种二类药材,枣仁、积壳等20 种三类药材列为国家派购品种。规定麝香、牛黄、鹿茸等五种贵重药材一律由药材公司按牌 价统一收购。
    1962年,黑龙江省药材公司将原属三类商品的部分药材划归二类管理商品,品种由15种 增加到34种。1964年,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医药商品作价办法的 通知》,重申医药产品“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1965年11月,卫生部、商业部、化学 工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下发《关于积极做好成药下乡的联合通知》,决定下调22种下乡中成 药出厂价和销售价,对牛黄解毒丸、上清丸、银翘解毒丸、小活络丹等35种下乡中成药的厂 、销价格作了调整。出厂价格工业利润不超过30%,销售价格按批发利润不超过1%,零售利润 不超过2%执行。
    1966年,商业部会同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规 定企业内部调拨,实行牌价倒扣制,对医院和零售商店按牌价供应。同年1月27日,商业部发 出《关于调整20种大型医疗器械销售价格的通知》,将20种大型医疗器械列为二级经营品种 ,其调拨扣率为6%;其余商品调拨扣率改为一级站对二级站倒扣10%,二级站对三级站倒扣6 %;产地批发牌价、批零差价均按15%掌握。
    1966年,全国实行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执行化学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的 《关于下达2000种化学药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商业部会同全国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 化学药品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由商业部管理的化学药品275个品种、797个规格,第 一批实行全国统一价,取消地区差价,价格总水平下降了4.3%。执行全国统一价后,黑龙江 省医药商业价格管理权限高度集中,管理办法高度统一。商品出厂价统一由化工部集中管理 ,销售价统一由商业部集中管理。全省医药商业对人用、兽用、特殊商品和麻醉药品实行全 国统一价。统一价格后,不分省内外生产的商品,均实行统一销售价。产地实行一个价,销 地按产地价格执行。省外调进的医药商品,按产地牌价执行。
    1969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商业公司发出《关于储备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调拨 作价的通知》。二级站或货源单位调给储备库的医药商品,按进价加1.5%的商品流通费用作 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同价的医药商品,储备库调拨时,按进价调拨不再加1.5 %的商品流通费用。对二、三级站调拨的医药商品,按正常商品调拨作价执行。即:化学试剂 调拨给二级站,按当地批发价倒扣8%;调拨给三级站,倒扣5%作价。化学药品、医疗器械调 给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二级站按当地批发价倒扣12%;调给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二级站,按当地批发倒扣10%;调给三级站,一律倒扣5%作价。
    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印发《关于调整中成药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对全省中 成药出厂价、销售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出厂价为全省统一出厂价格;县办药厂及前店后 厂的产品出厂价格不得高于省定的出厂价格。市场销售价格,不分省内外商品,实行同一品 名、同一重量、同一剂型、同一配方计价。避孕药品执行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同价原则 。1974年,国务院下达避孕药品、用具免费供应的通知。黑龙江省对化学避孕药品11种、避 孕用具5种实行免费供应。
    1979年,国家医药管理局成立后,重新修订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 及中成药出厂价格的定价办法》。指出:医药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坚持“发展经济,保 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对医药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从低掌握。
    1982年,黑龙江省药材公司管理45种中药材的原生药购销价格和加工的饮片价格。二级 站负责管理省外购进药材和省管以外的部分地产药材的原生药批发价格。药材三级站负责管 理地产地销小品种的购销价格。同年,省医药管理局、物价局下发36种地产三类药材和8种中 成药建议价格。
    1983年,省医药管理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改革中药作价办法的 通知》精神,重新修订作价办法。产地县批发价格,在产地县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代购手 续费、包装费、挑选整理费、商品集中费、再加综合差率费12%制定,其中部分地产地销品种 加综合差率11%制定。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全国统一价的有麝香、牛黄、人参,实行全省统一 价的有45种。三级站批发价格在产地县批发价格基础上,加综合运杂费和综合差率10%制定, 其中部分地产地销品种加综合差率9%制定。销地市、县或二级站所在地城市的批发价格,在 二级站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和5%综合差率,由市、县公司自行定价。省管价格以 外的三类药材销地批发价格,按生产地批发价格加合理运杂费,再加5%综合差率由市、县公 司自行定价。二级站的批发价格,在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格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和综合差率 9~10%制定。销地市、县批发价格,在本经济区二级站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和 综合差率5%制定。零售价格分别在饮片、复制饮片批发价格基础上加批零差率30%制定。省内 中成药产品:82种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其它主要品种实行全省统一价,由省管理。出厂价 格,按照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税金和利润制定。工业利润率掌握在10%左右。批发价格,按 出厂价加进销差率19%制定。省外调人品种,由二级站制定,报省备案。二级站批发价格,在 产地批发价格基础上加地区差率3%制定。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不分省内、外产品均 加批零差率16%制定。调拨作价:中药材系统内调拨,不分省内外和二、三级批发环节之间, 均按调出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3%作价。省内产中药材均采取产地站直接调拨给销县,按产地 二级站批发价倒扣3%作价。对四级批发、零售部分执行批发价,批发部分按当地批发价格回 扣5%作价,中成药回扣3%作价;中成药省内、外二级站间接调拨,调出站按当日批发价倒扣 12%作价。省内二级站调往省内三级站不分省内外产品一律按二级批发价格倒扣7%作价;对系 统内外药厂调拨的省内、外中药材,均按当地当日批发价格作价。对外贸部门调拨按二级批 发作价,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和个体医生,按当地当日批发价格 供应;对赤脚医生、生产队卫生员所需药品,公社卫生院和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队卫生所( 站)统一组织进货,商品按批发价格作价。直接从药材部门进货的则按零售价格倒扣5%作价 。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物价局共同管理购、销价格的中药材45种:人参、鹿茸、党参、黄 芪、平贝、桔梗、黄柏、五味子、黄芩、防风、苍术、赤芍、龙胆草、刺五加、满山红、牛 黄、麝香、知母、大力子、细辛、柴胡、远志、紫菀、虎骨、豹骨、熊胆、田鸡、鹿角、鹿 胎、鹿鞭、鹿筋、鹿尾、玉竹、草乌、车前子、山豆根、莱菔子、百合、芡实、升麻、寄生 、白鲜皮、蚌蛛、甘草、红花。市、县物价部门和药材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品种26种:大活、 山龙、三棱、两头尖、苦参、独角连、灵仙、贯仲、漏芦、五加茎、人参茎、一轮贝、王不 留、葶苈子、木贼、地丁、荆芥、芥穗、益母草、公英、犴茸、猪牛羊胆汁、人参叶、神曲 。除省和市、县医药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管价品种外,其余品种均由药材经营部门自行管理 ,可以实行浮动价格。省医药管理局、物价局共同管理销售价格的省外产中药材为21种:黄 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获苓、山药、麦冬、贝母、枸杞、银花、三七、丹皮、山萸 肉、杜仲、牛膝、菊花、连翘、厚朴、天麻。由二级站和药厂实行工商定价的品种82种:蜜 丸有搜风顺气丸、换骨丸、独活寄生丸、补益活络丸、追风透骨丸、愈风丸、追风活络丸、 九味羌活丸、清瘟解毒丸、清醒丸、发汗解热丸、六合定中丸、导赤丸、保胎丸、血府逐瘀 丸、得生丸、白带丸、小儿化食丸、小儿回春丸、小儿至宝丹、小儿痧疹金丹、小儿金丹、 小儿紫草丸、小儿健脾丸、槐角丸、五海瘿瘤丸、保安万灵丸、舒筋活血丸、补天丸、定喘 养肺丸、鸡鸣保肺丸、清肺丸、解肌宁嗽丸、宁嗽太平丸、桂灵丸、明目平肝丸、清音丸、 明目上清丸、化毒丸;水丸有保合丸、山查内消丸、泻痢固肠丸、小儿太极丸、小儿七珍丸 、婴儿乐、连翘败毒丸、烂积丸、宽胸利膈丸、参苏理肺丸、调中四消丸、槟榔顺气丸、木 香槟榔丸、明目吉利丸、磁珠丸;散剂有川芎茶调散、五苓散、治伤散、提毒散、冰硼散、 铁娃丹、育婴散、小儿脐风散、小儿康、娃娃宁、小儿至宝散、小儿牛黄散、肥儿散、婴儿 平、一捻金、肥儿乐、牛黄千金散;糖浆有小儿百部止咳糖浆、止咳糖浆、气管炎糖浆;冲 剂有小儿咳喘灵冲剂。省内中药材主产县加综合差率11%,二级站加综合差率9%的品种:白头 翁、白薇、白蔹、水菖蒲、地芋、芦根、茄根、狼毒、萱草根、夕白、马兰子、天仙子、火 麻子、水红子、巨胜子、白芥子、地夫子、胡麻子、谷芽、赤小豆、西瓜皮、大麦芽、苍耳 子、芦把子、苦丁香、青箱子、急性子、金灯、香菜子、充玉子、甜瓜子、浮小麦、葱子、 黄瓜子、黑豆、蓖麻子、黄瓜皮、韭菜子、稻芽、鹤虱子、大蓟、小蓟、马齿苋、风仙草、 石苇、白屈芽、仙鹤草、血见悉、败酱草、卷柏、泽兰、青蒿、贯金、茵陈、刘寄奴、浮萍 草、透骨草、旋复草、豨莶草、利芦、瞿麦、反白草、车前草、紫河车、望月砂、狗肾、虻 虫、刺猬皮、水獭肝、蝼蛄、马宝、狗宝、野猪胆、鸡内金、狍筋、熊油、獾油、风仙花、 艾叶、鸡冠花、旋复花、蒲黄、人参花、秦皮、鬼见羽、松节、马勃、百草霜等90种。省外 产中药材二级作价综合差率加90%的品种:叶类有桑叶、苏叶、批把叶、大青叶、板兰根叶、 番泻叶、侧柏叶、功劳叶、荷叶、桔叶、石南叶、芙蓉叶、银杏叶、铁树叶、罗布麻叶、薄 荷叶、穿心连叶17种;藤木类有苏木、木通、竹如、桂枝、桑枝、皂刺、勾藤、忍冬藤、鸡 血藤、夜交藤、青风藤、石南藤、落石藤、丁公藤、海风藤15种;菌藻类有银耳、冬虫草、 雷丸、石花、紫稍花、五倍子、没食子、海粉、灵芝菌9种;其它类有红曲、建曲、半夏曲、 干七、硼砂、铜青、铜绿、柿霜、藤黄9种。
    1984年3月,国家医药管理局把主管价格的医药品种由1900多种减少到266种,医疗器械 由54种减少到9种,并允许国家主管的医药品种,出厂价、批发价可以上下浮动。三级批发站 从二级站及省外购进的商品,三级批发站仍执行中心城市所在地制定与调整的销售价格。在 二级站无牌价的情况下,销地批发价执行产地价格。商业内部调拨价,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定价时,不受现行价格的影响,可按合理成本加利润,根据供求关系变化合理掌握。 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有不同的价格。同年8月,省医药总公司、省物价局联合通知对设 备性医疗器械采取代购、代销、代办收手续费的办法。一般掌握占销售价格8~10%,医药商 业内部调拨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1985年,黑龙江省医药总公司规定,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医疗器械,撤销全国统一牌价 。销售价格参考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1985年8月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修订中药作价办法和管理权限 试行的通知》,中药材原由国家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4个品种和已列入省保护资源 的黄柏、防风、龙胆草、刺五加、满山红5个品种的购销价格均改由省管理。对市场影响较大 的56种中药材主要品种:双花、山萸肉、龟板、鳖甲、甲片、血竭、没药、三七、元胡、贝 母、黄连、砂仁、大海、丝子、益智、白术、大云、麦冬、茯苓、菊花、羚羊角、人参、远 志、广角、犀角、虎(豹)骨、细辛、山荆子、破故纸、石斛、瓜蒌、乌梅、豆蔻、草果、 母丁香、冬虫草、西花、海狗肾、海马、吴茱萸、祁蛇、大秦艽、牛黄、巴戟、当归、白芍 、党参、枣仁、赤芍、黄芪、桔梗、丹皮、香附、花粉、大力子、土虫等的作价办法,规定 二级经营单位按每批货实际进价加合理运杂费和13%综合差率作价。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紧 俏品种在省内允许自行一次上浮10%以内。三级经营单位按每批货实际进价加合理运杂费和8 %综合差率作价,对紧俏品种允许自行一次上浮5%以内。需要超出上述规定幅度的,经当地物 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单位自行决定。56种以外的其它中药材购销价格 ,由经营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零售价格按〔84〕黑药材联字第117号文件规定的 批零差率30%执行。取消二级对三级内部调拨回扣率30%的规定。对省内生产的主要中成药, 省只管安宫牛黄丸(安脑丸)、回天再造丸、人参再造丸、护肝片、骨折挫伤散(骨筋丹) 、大活络丹(丸)、消咳喘、麝香虎骨膏、刺五加片(冲剂)、脑得生片(丸)、补肾益脑 片、牛黄解毒丸(片)、梅花点舌丹、银翘解毒丸(片)、虎骨酒等15个品种的厂、销价格 ,其余品种由工商企业协商确定。
    二、进销差价
    进销差价是指同一产地、同一产品在同一时间内的商品批发价和出厂价格的差额,也称 商业批发毛利。
    1955年,根据中国医药公司规定,医药商品的进销差率掌握在18%。1957年,中药进销差 率为5%。1960年紧缩为3%。
    1964年,国家规定医药商品在原进销差率基础上,按进价顺加9%执行。
    1965年,商业部规定中成药商业进销差率为12~14%,产地到销地的二级站综合差率为1 ~3%。
    1969年,中药进销差率紧缩到15~18%。化学药品进销差价率为14%。同年,商业部对进 销差率作统一规定,药品按进价顺加14%,医疗器械按进价顺加15%,化学试剂按进价顺加16 %,玻璃仪器按进价顺加13~15%,中药材按进价顺加14%。
    1980年11月,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物价总局、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安排药品销售 价格和销售差率的试行意见》,区别商品周转快慢、经营难易,规定不同的进销差率。省医 药、药材公司于当年调整了商品价格背离价值过大的一些品种的出厂价和销售价,修订了药 品的进销差率。凡新定调整的品种,针剂因损耗大、费用高,进销差率以批发价为基础,一 般安排为17%;片剂为16%;酊水、油膏、粉剂、散剂及糖浆等保持在16%;麻醉药品因周转慢 ,安排在18~20%。价格低品种,运费有时超过商品本身价格,实行进价加运费,然后再加进 销差价率。
    1984年,国家规定地产医疗器械进销差率在18%,周转较慢的商品可大于20%,个别品种 可大于30%。小商品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全国统一价格,进销差率掌握在18~25%。
    三、地区差价
    地区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时期内产地和销地批发价格之间的差额。
    1953年,按照中国医药公司《物价工作方案》规定,黑龙江地区医药商品的地区差价分 为城城和城乡两个价格。
    1954年,黑龙江省医药商业系统开始执行三个价格,即哈尔滨市牌价、佳木斯市牌价和 牡丹江市牌价。在执行牌价上,没有城乡区别。在三个地区差价的计算上,省内产品以哈尔 滨市为省内计算轴心城市。哈尔滨市无批发价时,遵照大中城市间的地区差价掌握。从省外 购进的医药商品(包括进口),以产地批发牌价起计算,主要商品加3~5%、次要商品加5~ 8%的综合差价率。东北地区生产的医药商品,分别以沈阳、长春市批发牌价起计算。主要商 品加0.5~2%,次要商品加2~3%综合差价率。中心城市间,根据哈尔滨市批发牌价加实际运 费外,主要商品加1~2%(工矿林区不加),次要商品加2~3%的综合差价率,为当地批发牌 价。
    50年代后期,商业部统一规定,由产地大城市到设有二级站的中转城市的地区差价,除 运费外,保持在3~5%的地区差价率;二级站中转城市到县城的地区差价,除运杂费外,保持 在1.5~3%;县城到农村集镇,保持在0.5~1%。
    1960年,卫生部在《中药地区差价掌握办法》中指出:“中成药地区差价的掌握原则与 化学药品相同。”
    1963年,调整了全省医药商品地区差价。共调整385个品种,平均调整幅度在9%左右。
    1964年,根据中国医药公司规定,固体原料药和精密设备性的医疗器械综合差率为2~3 %;其它医药商品的综合差率,哈尔滨市与全国9大城市之间最高不得超过4%。同年,省商业 厅发出通知,对地区差价进行了修改,综合差率不得超过4.5%。第一类化学药品、医疗器械 、中成药以北京为轴;第二类医药商品除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中成药以外,地区差价率3~ 4%;第三类全部化学试剂地区差价率5%;第四类全部玻璃仪器地区差价率为9%。
    1965年12月30日,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布《关于与26种下乡中西药品有比价 关系的商品地区差价安排意见》。黑龙江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对有比价关系的26种 商品地区差率,省外产品全省执行一个价;省内产品实行产地定价,分两个地区。省外商品 加2%,省内商品按产地定价加1%。
    1966年,全国医药商品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国统一价。但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 璃仪器等商品仍保留地区差价。医疗器械商品地区差率为2%;二级站经营的化学试剂商品地 区差率为5%;各市县医药公司不加地区差率,与中心市执行同价。省内产医药商品,按产地 批发价加11%的综合差率之后定价,其它市县医药公司按本经济区二级站批发价加9%的综合差 率定价。
    四、批零差价
    批零差价是指同一品种在同一市场、同一时期,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之间的差额。批零 差率的大小,直接决定医药市场商品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 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
    1955年,中国医药公司在《物价工作方案》中规定,批零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8%,最低 不得低于10%。其中:化学药品、医疗器械批零差价率,按批发牌价加15%,体温计加20%,玻 璃仪器加18%。
    1964年,黑龙江省医药公司根据商业部决定,化学药品的批零差价率,固体、半固体化 学原料药和丸片剂为15%,其它品种一律为18%,特种药品为12%。
    1966年,全国实行统一价后,黑龙江省医药商品的批零差价率一律改为15%。全国各医药 一级站调给医药二级站的商品价格,按产地批发价回扣10%,医药二级站调给三级站,按批发 价回扣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