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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建置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即设立了卫生部。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管理药政、药 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药物科研及药学教育。黑龙江地区的医药管理机构是东北人民 政府卫生部直接领导下的松江省卫生厅和黑龙江省卫生厅。
    1949年12月,由政务院核定:公营制药工业由卫生部领导,私营制药工业(包括医疗用 具)由轻工业部领导。由于采取分别管理,在行政和业务上均有困难,1951年4月29日,中央 人民政府卫生部下发公、私营制药工业划归卫生部统一领导的决定。
    1950年8月,中国医药公司在天津成立,统一了各地国营医药商业机构。9月18日,东北 医药公司改为中国医药公司东北区公司;东北医药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为中国医药公司松江 省公司;东北医药公司齐齐哈尔公司改为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两省公司均受中国医 药公司东北区公司领导。1951年1月24日,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为加强各省(市)卫生厅( 局)对国营省(市)医药公司(药房)之领导,提高药材供应工作,保证人民健康,配合经 济建设,推销国产药品,发展药材生产事业”,下发《关于各省(市)卫生厅(局)对该地 区医药公司(药局)领导关系的规定》:“省(市)医药公司(药房)除直接受中国医药公 司东北区公司领导外,并受当地省(市)卫生厅(局)之领导。”1952年5月28日,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商业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医药公司的领导关系及移交手续的决定》:“市、 县医药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人事等工作统由市、县工商局(科)领导。医药技术人员应与 卫生局(科)取得联系,以便加强技术指导。”10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卫生厅下发关于 各县医药公司领导关系的补充通知:省医药公司对县医药公司是业务直接领导关系;工商科 是行政领导关系;卫生科是技术指导关系;药政科是药政管理。
    1952年,许多市县建立医药公司,省医药公司职能有了新的变化,除继续经营三级批发 和零售业务外,不仅增加了二级批发业务,还增加了对市县医药公司领导和管理职能。
    1952年6月17日,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东北区医药公司统一由贸 易部领导。
    1953年6月4日,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卫生部、商 业部联合发出通知:中国医药公司划归商业部领导,全国制药工业划归轻工业部领导,医药 公司及药厂应在业务经营与生产计划上与卫生部建立指导关系。
    1954年8月,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要求,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下设商业厅主管医药、药材商业,工业厅主管制药工业和医疗器械 工业。
    随着中药经营工作的开展,省内部分市县建立了药材商店、药材收购部、批发部等经营 机构,原中药商业主管机构省商业厅下设的省土产公司,已不适应全省中药管理工作需要。 195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商业厅批复黑龙江省土产公司,同意成立中国药材公司黑龙江省 公司筹备处。1955年5月10日,省药材公司正式成立,始有独立的中药经营管理机构。行政隶 属于省商业厅,业务上受中国药材公司领导,并对全省各市县药材公司负有业务领导责任, 实行“一条龙”管理体制。凡属黑龙江省中药系统方针、政策、重要措施皆由省药材公司起 草,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各市县药材公司贯彻。同时,还肩负全省中药二级批发 、中药调人、调出、省内中药三级批发单位调拨等业务。
    1955年7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要求,中国药材公司黑龙 江省公司中药业务移交省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同时更名为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中药材经营 管理处。
    1956年4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商业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精神,黑龙江省供 销合作社中药材经营管理处移交黑龙江省商业厅,仍称中国药材公司黑龙江省公司。5月18日 ,省商业厅、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下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中药材业务移 交国营商业经营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以供销合作社中药材机构为基础分别成立市、县药 材公司,均为经营兼管理机构。
    1957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中药材业务移交卫 生部门领导的通知,要求各级药材公司由卫生部门接管,名称不变。市县药材公司移交后, 仍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公司的双重领导。
    1958年1月,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要求,将所属专业公司 ,改为专业局。各专业局对各省、市、自治区商业机构不再发生直接领导关系,只保持业务 指导关系。因此,同年7月,省商业厅也将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改为省商业厅医药处, 对各市县医药公司也由领导关系改为业务指导关系。同年10月,为进一步精简机构,经省商 业厅决定又将医药处与百货处合并。合并后对外仍保持医药处名称,内部由百货处增设药品 科、器械科,主管全省医药业务,实行统一领导。1959年5月,经省商业厅决定,将医药处同 百货处分开。
    1958年初,黑龙江省卫生厅经请示省编制委员会同意,撤销省药材公司,将其系统管理 任务与省卫生厅药政科业务合并,成立省卫生厅药政处,设地产、物价、计财、药政四项业 务。5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中药材经营业务仍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
    1960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把药政管理处具体业务交由黑龙江省中药材采购 供应站办理的通知》要求,药政管理处的计统、财会、业务、物价等项工作并入黑龙江省中 药材采购供应站。年底,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复,黑龙江省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改称黑龙江 省药材公司,实行两套编制、两套业务、一个领导班子、一个牌子的建制。既负责全省中药 材经营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又承担全省二级批发业务。
    196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器械工业划归卫生部门管理的决定,黑龙江省 卫生厅管理全省医疗器械工业。
    1962年5月,根据国务院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的要求,将省商业厅医药处改为中国医 药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并恢复领导和管理市县医药公司的职能。
    1963年,根据国家商业部、卫生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西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统一交由商业经营管理的联合通知》,11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黑龙江省卫生厅、商业厅党组,要求将省卫生厅管理的中药材业务移交 省商业厅,并提出“公私合营药店一律划归当地国营药材公司归口领导,各级药材公司所属 药材种植场随同机构移交”。1964年1月,黑龙江省药材公司正式划归省商业厅领导。
    1964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化工部《关于医药工业调整方案意见 》决定:全国医药工业统一由化工部门管理。
    根据国家化学工业部制定的关于试办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托拉斯)实施方案的精神,黑 龙江省轻化工业厅和国家化学工业部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自1964年11 月10日起,黑龙江省轻化工业厅所属的各药厂交由国家化学工业部中国医药工业公司领导。 1965年1月1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沈阳市以东北制药总厂为基地,正式挂牌成 立,对东北三省22家制药企业开始实施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沈阳分公司与东北制药总厂是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归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直接领导。“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 管理体制名存实亡。1970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各地分公司相应撤销 ,原定的22家归口管理的企业全部放回省里。黑龙江省的7个医药工业企业,全部归属黑龙江 省化学工业局领导。
    1968年9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财贸组决定,将中国医药公司黑龙江省公 司、中国药材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合并称黑龙江省医药公司,设中药组、医药组、综合组、办 事组、政工组,主管全省医药、药材业务。1969年2月,因省商业厅撤销,重新组建省商业公 司,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财贸组决定,将省医药公司撤销,由省商业公司设医药组, 主管全省医药、药材业务。9月,因省商业公司解体,成立省商业局,又将原省商业公司医药 组实行“坐站”制,即将主管全省医药、药材业务的机构,设在哈尔滨医药采购供应站内。
    1970年6月2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常委会议精神,决定 将商业部门经营的医药、药材机构划归卫生部门管理。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成立医药处,设 医药组、中药组、综合组、办事组、政工组,主管全省医药、药材业务。
    1971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向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报送了《关于将省 医药处划归商业领导的报告》,建议将省卫生局医药处划归省商业局领导。1972年4月13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变更医药商业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将全省各级医药(药材) 经营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交由各级商业局(科)领导,并强调医药商业机构划归商业部门 后,应单独设置。9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党委《关于各 局直单位机构编制的试行方案》精神,决定将省商业局医药处改为省医药专业公司,称黑龙 江省医药公司,主管全省医药、药材业务。
    1972年9月,黑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成立,承担全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职能,隶属于黑龙 江省石油化工局。
    为加强全省医疗器械工业管理,省卫生局根据全国医疗器械专业会议精神,经省编委批 准,于1974年12月26日,成立黑龙江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隶属于省卫生局。
    1975年7月,为加强对全省医药工作的领导,成立以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王一伦为组长, 由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文化教育办公室、省财经贸易办公室、省农 业办公室、省石油办公室、省卫生局、省商业局领导组成的黑龙江省医药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省计划委员会石油化工处。
    1978年6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调整13个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其中省医药工作领导小组 改为省轻工医药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书记、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陈剑飞担 任,成员由省计划委员会、省工业交通办公室、省财经贸易办公室、省林业总局、省轻工业 局、省第二轻工业局、省农业局、省畜牧局、省物资局、省财政局、省商业局、省外贸局、 省卫生局、省供销社的负责人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省工业交通办公室 。
    1978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 管理总局的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卫生、化工、商业三部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交接方案》 的文件精神,下发《成立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的通知》,决定:“把原属化工、商业、卫生 部门管理的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理起来;将省内的中西药制药厂 、专业医疗器械厂、卫生材料厂、医药用包装器材厂以及各级医药批发站、医药商店,统一 归口到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归口省计委”。自此,结束了近30年医药工商多家分头 管理的局面。
    1980年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地、市县医药管 理机构意见的报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成立医药管理局,归口市计委 。地、市两级和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大庆市不设医药管理机构。有关中西药品、医 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仍由地、市、县工业、商业局(科)领导和管理。地、市、县工 业、商业局(科)既是省化工局、省商业局的下属管理机构,又是省医药管理局的下属管理 机构。为了加强对医药工作的领导,地、市、县工业、商业局(科)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医药 工作,有关医药生产、供应、财务的各项报告直接报送省医药管理局。
    1984年1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医药总公司行使医药行政管理职权的 通知》指示:“在省级机构改革中,省委、省政府将省医药管理局改为省医药总公司,归口 省经委领导。省医药总公司统一管理全省医药工作,仍属厅、局级单位,行使医药行政管理 职权。”6月25日,省医药总公司下发合并和组建医药药材公司的决定,将各市、县医药公司 、药材公司合并为一个专业公司。合并后的公司和原未分设的公司,一律改称医药药材公司 。各市县医药公司所属医药、药材采购批发站业务,分别受省专业公司领导。根据此要求, 到1985年,全省除五大连池和漠河县外,78个市县均成立了医药药材管理机构。至此,全省 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独立的医药行业管理系统。
    二、机构设置
    (一)省级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医药管理局于1978年12月23日组建。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综合计划处、 财务处、科技教育质量处、生产计划处、企业管理处、史志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对全省医药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法规、 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医药生产、供应、销售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产销计划平衡;组织医 药、医疗器械科研工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组织医疗器械生产的原料供应、设备制造和基 本建设;管理、保护药材资源;统一管理医药市场物价;抓好医药职工文化、业务、技术教 育;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搞好服务、监督工作,改善医药工商企业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省医药管理局组建后,恢复了黑龙江省药材公司。全省医药工作在省医药管理局的直接领导 下,由黑龙江省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医药工业公司和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分别行使行业管理 职能。
    黑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负责制定化学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和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实施生产调度;基建技改项目的选点、论证;推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对企业实施GMP情况的 检查、验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优质产品、QC小组成果奖、质量奖的推荐、初评工作;工 艺管理、新产品报批、制定新产品科研规划、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标准化定级、计量定级 和情报信息交流;组织企业升级考评、验收,组织企业开展晋档达标;能源、设备、仓储、 环保、安全等管理;物价管理;组织企业开展统计竞赛,汇总生产、会计、质量统计报表和 技术经济指标的调度分析;医药工业的物资管理和供应,编报生产、基建、技改项目年度和 临时所需物资计划,组织供应和调剂;组织全省医药工业企业的产销衔接,组织企业参加全 国原料药、中间体产销定货会和调剂会,国家定点35种原料药的供应管理、经营工作和包装 材料管理。
    黑龙江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主要职能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对医疗器械工业发展的有关方 针政策;制定全省医疗器械工业发展规划和中短期计划;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和各项规范 ;组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医疗器械工业发展。
    黑龙江省药材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全省药材种植、养殖计划,对农民种药进行技术指导, 安排种药用地、资金和物资供应等;负责制定全省野生药材收购的质量标准等级和组织全省 野生药材采集,根据国内外需要,汇总平衡药材收购计划,并组织收购,保障市场供应;负 责向国家中药主管部门申请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科研经费和向市县发放收缴工作;组织工商 产销计划衔接平衡,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负责编制全省中成药生产计划,技改项目的申 报、中成药质量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全省中成药评优工作 ;负责全省中成药厂生产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省中药材商品流转计划的汇总、编 制、下达工作,组织全省市场供应,开展全省中药交流和参加全国中药交流,互通有无;负 责接收国家进口药材和使用地方外汇自行组织进口药材工作;负责商品储运、养护指导工作 ;负责中药材种植、养殖科研计划制定、下达、组织实施;负责中成药新品种开发、剂型改 革、包装改革、工艺改革等科研计划的汇总编制、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中药、省管中 药材、中成药价格的审核、报批和中药物价监督检查;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配合卫生部 门制定全省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黑龙江省中药联营总公司和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药材采购供应站的业务管理。
    黑龙江省医药公司负责全省医药商品流转计划汇总、编制、下达工作;组织全省市场供 应;负责商品储存、养护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化学药品价格审核、报批和物价监督检查;负 责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全省医药商业会计、统计报表以及扶持省内制药厂和医疗器械厂的生 产经营。
    (二)地市级管理机构
    地市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辖区内的医药行业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 导、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中西药品的生产经营、组织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 、研究及组织中西药品供应;组织医药专业人员培训;药材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直 属企业的经营管理。
    哈尔滨市医药管理局1980年8月,哈尔滨市医药管理局成立,隶属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负责行政区医药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将哈尔滨市化学工业局所属的市医药工业公司及 下属9个国营、4个集体企业和原哈尔滨市第一商业局所属的市药材公司、市医药公司划归其 所属。还负责所辖呼兰县、阿城县的医药行业管理。1983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医药管理局撤 销,成立哈尔滨市医药总公司,仍隶属于市政府。1985年8月30日,市政府决定撤销哈尔滨市 医药总公司,恢复哈尔滨市医药管理局,隶属关系不变,负责行政区医药行业管理。
    齐齐哈尔市医药管理局组建于1980年5月,1984年改称齐齐哈尔市医药总公司,行使医药 行政管理职能,并对直属单位齐齐哈尔医药采购供应站、齐齐哈尔药材采购供应站、齐齐哈 尔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供应站、齐齐哈尔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和齐齐哈尔制药厂、中药 厂及齐齐哈尔市第二制药厂实行领导。1984年对口外10家制药企业和市属克东、龙江、讷河 、甘南、富裕、林甸、克山、泰来、拜泉、依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医药工商企业行使 行业管理职能。
    牡丹江市医药管理局组建于1980年6月,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区医 药行业管理。建局初主管牡丹江制药二厂、牡丹江市制药三厂和牡丹江市医药公司。1984年 实行市管县领导体制后,对所辖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密山、林口、东宁、虎林、穆棱、宁 安、海林县28户工商企业及牡丹江医药采购供应站、牡丹江药材采购供应站两个省属企业和 牡丹江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药品供销公司、牡丹江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供应站、市局 供销处、市局劳动服务公司实行行政管理。
    佳木斯市医药管理局组建于1980年,隶属于市人民政府,行使医药行业管理职能。所辖 13县即富锦、同江、桦川、桦南、依兰、宝清、集贤、友谊、绥滨、萝北、汤原、饶河、抚 远及下属佳木斯化学制药厂、佳木斯中药厂、佳木斯生物制药厂、佳木斯前进制药厂、佳木 斯制药机械厂和佳木斯医药采购供应站、药材采购供应站、佳木斯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 佳木斯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供应站、佳木斯药品经销公司。
    七台河市医药管理局1984年,七台河市医药管理局组建,负责市区及勃利县的医药行业 管理。
    鸡西市医药药材公司1984年,鸡西市医药药材公司组建,负责市区及鸡东县医药行业管 理。
    双鸭山市医药管理局1984年,双鸭山市医药管理局组建,负责市区医药行政管理。
    伊春市医药管理局1985年,伊春市医药管理局成立,列为市政府直属部门,负责本市及 铁力县、嘉荫县的医药行政管理。
    大庆市医药药材公司1985年,大庆市医药药材公司成立,负责市内医药行政管理。
    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轻工纺织医药工业局组建于1964年,1970年起主管医药行业,管理 宾县、双城县、五常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尚志县、方正县、延寿县的医药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