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事业
佛教倡导普济众生的教义和宗旨,故有兴办各类社会慈善事业的传统。只是不同的历史
时代有其不同的内涵。总体说,佛教所兴办的社会事业性质,大致为两大类:一类是不以营
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慈善事业;一类是以自养为宗旨,自给自足的经营服务型事业
。在黑龙江寺庙中,这两类事业兼而有之,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各有所侧重而已。
旧社会黑龙江佛教界以及某些大型寺庙,大都拥有赖以为生或作为事业经济支柱的土地
、房产等生产资料。部分土地、房屋由僧人自己耕种或住用,也有一部分出租或雇佣劳力从
事具有剥削行为的经营;同时也举办一些临时的或长期的慈善救济事项。每当地方遭遇意外
灾害或灾年歉收时,地方佛教团体或某些大型寺庙通常便出面施舍救济:或搭设粥棚临时赈
济饥饿灾民;或施舍寒衣、医药,为灾民御寒祛病等。
有条件的大型寺庙也曾开办义学,以便收容贫困的佛教信徒家庭子弟入学就读。此类学
校完全为免费教育,但因财经物资条件所限,办学条件甚差,设施简陋,容量有限,仅具象
征意义而已。哈尔滨极乐寺初期曾于道外举办过1所为期不长的佛教小学校。第一任校长兼教
师为张乐西居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社会救济确曾使许多处于饥饿状态的灾民,免
受一时饥饿之苦;也使极少数上不起学的苦孩子得到读书机会。但也只是杯水车薪,难济天
下之贫。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随社会生活的安定,以及各项社会福利和教育设施的逐步
完善,佛教界此类无偿服务的社会事业,也随之渐渐失去其社会效用与存在价值。代之而出
现的是具有自养性质、自食其力的一种新型宗教社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