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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士戒规

  道教托“天神”之名,立“戒律”“清规”制约道士思想言行,防止“恶心邪欲”、“ 乖言戾行”。道士必须切实遵守。其戒律主要有:《三戒》:皈依戒(亦称皈身戒)、皈心 戒、皈命戒。三戒也称“皈依三宝”,即道宝、经宝、师宝;《五戒》:不杀生、不偷盗、 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八戒》:即五戒之外又加三戒:不得卧眠于大床、不得油粉华 饰、不得沉湎于歌舞唱伎;《十戒》:不得违戾父母师长反逆不孝;不得杀生屠宰割截物命 ;不得叛逆君王谋害国家;不得淫乱骨肉姑姨姊妹及他人妇女;不得毁谤道法轻亵经文;不 得污漫静坛单衣裸露;不得欺凌孤贫夺人财物;不得裸露三光厌弃老病;不得耽酒任性两舌 恶口;不得凶豪自任自作威利。此外,还有《老君二十七戒》、《元始天尊二十七戒》、《 老君说一百八十戒》等。戒条最多的达1200条。清代全真龙门派传戒道士王常月撰《初真戒 》、《中极戒》、《天仙大戒》。女道士修持《女真九戒》。道教除戒律外,还有“清规” 。清规则是对道士违反戒律的惩罚条例,清规各道观自行订立,轻者罚跪、杖责、驱逐;重 则处死。
    戒律清规亦随时代有所变化,其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者,已大都自行废止,与法律不 相矛盾的,则依然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