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真寺状况
清真寺在黑龙江地区的始建年代不详。清初,伴随着回族穆斯林向黑龙江地区的迁徙,
一座座建筑风格为中国宫殿式或北方民房式清真寺相继在回族穆斯林主要聚居的城镇建成,
到清末已建15座清真寺。中华民国时期,多数教坊建立了清真寺,迄1938年黑龙江地区已有
55座清真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真寺在穆斯林聚居区基本普及。据1956年统计,黑
龙江省内清真寺共计89座。1958年,少数市县的几座清真寺合并1处,截止到“文化大革命”
前,全省共有70座清真寺。“文化大革命”初期,造反派以扫“四旧”为名,将寺院不同程
度地破坏,大部分文物被焚。嗣后,多数寺院改为工厂或居民住宅。1979年,各级人民政府
协助穆斯林将侵占清真寺的单位和住户迁出,并出巨资将全省多数清真寺修缮一新,以其当
年的风貌,屹立在城镇乡里之间。
随着穆斯林不断地迁徙和人口的不断繁衍,在省内创建、重建、扩建的清真寺不断地涌
现,进入80年代,鸡西、双鸭山等地又新建几座清真寺。
旧社会,黑龙江地区穆斯林清贫者居多,为了谋生,常不能在一地久居。但无论迁到何
处,都集资建寺、购买坟茔地。每建一寺,必作长远打算,增加寺产,备作阿訇供养及修缮
寺院之用。
清真寺既是伊斯兰教信仰场所,又是穆斯林社会生活中心。它的职能和作用常常是多方
面的。人们不仅在那里沐浴、礼拜、举行各种宗教仪式,还要在那里接受伊斯兰教教育,举
办丧礼,纪念亡故先贤集会,以及宰牲等各项活动。甚至穆民彼此间发生纠纷或违反教规,
都须到寺内由教长调解处理。在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或解决穆斯林外事纷争事宜时,它
又是当地穆斯林协商和决策的最高权威机构。每逢战事发生,清真寺又成为穆斯林避难场所
。如日本军队侵占呼兰时,教坊穆斯林都不约而同地聚集在寺院内。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凡
建有清真寺的地方,都会自然地吸引更多的穆斯林来此周围定居。全省穆斯林的“小集中”
格局就是这样逐步形成的。城市的穆斯林常常聚居在若干街道。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二道
街、十三道街均属此例。在农村则自成村落或集中住于村中一隅,如龙江县龙兴镇即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真寺方逐步转变为单一的穆斯林宗教活动场所。50年代,清真寺仍
一如既往地为外埠穆斯林提供食宿,并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安排他们就业。伊春市清真寺曾为
河北、山东等省数百名回族穆斯林联系到伊春市各林业局工作。80年代,清真寺又是宣传和
动员穆斯林为四化建设作贡献的重要场所。
清真寺的经费来源完全依靠本坊的穆斯林筹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地租收入:各坊的清真寺的房屋、土地等寺产,名为“卧各夫”。寺产出租的
收入是清真寺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
二、寺费收入:有月费每月1次;柴炭费每年1至2次;斋费每年入斋时1次。各项款目不
定,由本坊穆斯林自由捐助;
三、大柜收入:穆斯林每次到寺里沐浴时,自愿投放在大柜里的零钱,各寺因大小不同
而收入不等,大的清真寺每月收近百元;
四、刀费收入:穆斯林宰牲所付的报酬,寺里约分6成,寺师傅得4成;
五、格底目派提倡并鼓励穆斯林根据自己的实情随时“举意”施舍钱财给寺院,数目不
定。
上述种种收入构成的清真寺经济,其保存与支配权属于教长。它是旧时贯串于教坊制度
全部发展进程的一条经济线。1957年后,废除了地租等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