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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伊斯兰教社会地位日见提高,并受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 的关注。据1964年统计,在全省宗教信仰者中伊斯兰教人数最多,约8万人;宗教上层人士和 在职阿訇150人;宗教活动场所(清真寺)68座;且分布甚广。为了使全省穆斯林更加积极地 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全省成立了由伊斯兰教界爱国人士组成的群众爱国组织——黑龙江省 伊斯兰教协会。
    1964年,由回族穆斯林中的知名人士郑隆慧、黑服三、杨果英、白文达等人发起筹备成 立该会。同年6月5日,黑龙江省伊斯兰教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会上正式宣告 成立黑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选举郑隆慧为主任委员、石长森(兼秘书长)等为副主任委员 ,成员共26名。会址设在哈尔滨市清真寺。该会宗旨:为团结全省伊斯兰教界人士,在党和 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学习,提高政治觉悟,不断增强爱国守 法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并协助政 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向伊斯兰教界上层人士进行以爱国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爱 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成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会议要求在今后的宗教活动中,教职人员必须保证做到的6条:
    1.清真寺和宗教人员在进行宗教活动的时候,不得妨碍群众生产生活和危害群众的身体 健康,不得挥霍浪费;
    2.清真寺和宗教人员不得强迫群众信教、封斋、礼拜,不准强迫和诱惑青少年当海里凡 ,学经文,不得给儿童行“割礼”;
    3.宗教人员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在本坊内或清真寺内进行,不得到处乱串,宣扬宗教, 骚扰群众,影响社会秩序;
    4.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宗教人员,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反对不劳而食,对宗教人员参加 生产劳动不得歧视和干涉;
    5.清真寺和宗教人员不得强行聚众进行频繁的、大规模的、长时间的宗教活动;
    6.任何人不得歧视、打击和干涉不信教的群众。
    该会开展工作刚见成效,即因“文化大革命”开始而被迫终止。机构被取消,委员多被 隔离审查或被批判。
    黑龙江省伊斯兰教第二次代表会议于1980年5月4日至10日在哈尔滨市举行。开幕式上朗 诵了《古兰经》首章。会议一致通过了《黑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工作报告》,修改《黑龙江 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章程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 斯兰教的优良传统,代表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办好教务,搞好生产自养, 团结全省穆斯林,热爱祖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 业,维持世界和平,发展和加强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往来。选举出黑龙江伊斯兰教协会第二届 委员32名;郑隆慧为主任委员,杨果英(兼秘书长)、刘子明等为副主任委员。
    会议认为,爱国与爱教是一致的。信教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利益完全寓于国家利益之 中,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穆斯林都必须无保留地把国家的统一 ,民族的团结放在首位,个人的信仰必须服从这个大局。每个穆斯林都应当用实际行动为祖 国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正当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宗教活动也不能扰乱和破坏社 会、生产和工作秩序,不能干涉婚姻,不能干涉教育,更不能以宗教活动之名诈骗钱财和危 害人身健康。在职阿訇应该为穆斯林料理好正常的宗教活动,力求简化,注意节约。非在职 阿訇无权进行料理宗教事务的活动。对于与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宗教特 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如强制性摊派等),必须坚决废除。
    出席这次会议的各地阿訇、代表共85人。会议期间,省委、省政府领导王一伦、李瑞、 张瑞麟等同志接见了与会代表,并合影留念。
    省伊斯兰教协会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遵照章程规定的宗旨, 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其主要工作有:深入到各市县清真寺进行指导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 府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开放清真寺;协助部分市成立伊斯兰教协会,普遍协助各地清真寺成 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坚持自力更生,走自养道路,广泛发动全省穆斯林办厂办店,为 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安排回族穆斯林待业青年,为清真寺提供资金闯出一条新路。为 解决全省阿訇后继无人问题,1982年与辽宁、吉林共办了沈阳伊斯兰教经学院,首批输送15 名高中毕业生,为全省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的新型阿訇;积极响应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号召 ,扶危济困,热心社会福利事业,资助外埠穆斯林,赞助回民幼儿园、儿童残疾人中心以及 慰问受灾的群众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几年来接待了数百名国内外友人,在外事往来中宣 传自己,了解对方,增进了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