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及职掌
清朝末年,内外交困的封建统治已经岌岌可危。清廷为了挽回其反动统治的颓势,决定
在全国推行所谓“新政”,并将东北地区旗、民双重管理的体制改为全面民政的管理体制。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4月20日,清政府制定了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及官职章程,颁布了新的
官制,决定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省驻防将军,同关内诸省一样建立行省制。据此,“
盛京将军著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
各设巡抚一缺,以资治理。”(《清德宗实录》)总督为三省之长,巡抚(加授副都统衔)为本
省之长。
黑龙江巡抚之官署称行省公署,驻齐齐哈尔城。根据东三省行省官制规定,行省公署内
应设承宣、咨议二厅。其中,承宣厅置左参赞1人(秩从二品),秉承督抚意志,职掌全省机要
总汇,考核用人各事;咨议厅设右参赞1人(从二品),职掌议定法令、章制诸事。同时将原将
军衙门的各司、署、局、处改设为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7司,各设司
使1员总理司务。承宣厅及诸司又分设诸科,各置佥事(科长)及一、二、三等科员。咨议厅不
设官缺,置议员、副议员、顾问、额外议员等。此外,须置提法使,职掌司法行政兼理裁判
诸务,以达行政与司法分权的目的;另设督练处,职掌开练新军、整顿防军诸务。但上述机
构、编制,黑龙江省并未全面建置。同年12月23日根据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黑龙江巡抚程德
全的奏请,清廷决定黑龙江省暂设民政、提学、度支、提法等4司,其余诸司暂从缓设;应设
之承宣、咨议二厅事务原由文案处办理,则仍由该处职掌。于是黑龙江行省公署正式建置之
际,仅设4司1处。各司、处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民政司 职掌全省地方行政、地方自治及区划疆域诸务。置司使1员,职视布政使,秩正
三品。下设5科:民政科,掌地方自治、编制户籍、保息拯救、厘正礼俗、保存古籍诸事;疆
理科,掌测量地面、审定图志、划分区域诸务;警务科,掌司法行政、治安及卫生事务;管
缮科,掌衙署、城隍、学堂、仓厂、河渠、桥路等一切土木工程之事;庶务科,掌典守印信、
收发文牍、会计出入及不属其他各科事务。各科皆设有科长(佥事)主持科务,并设一、二、
三等科员若干人。该司还辖有统计处、警务公所、禁烟公所等附属机构。
提学司 职掌全省教育事务并兼管劝业诸务。置司使1员,秩正三品。下设6科:总务科,
负责紧要文牍的处理;普通科,负责一般学校教授管理及升学考试诸务;专门科,负责专门
学堂及出洋留学事宜;实业科,负责各项实业学堂及扩充实业教育事宜;图书科,负责编辑
教科书及审订教材、图书诸务;会计科,负责收支款项并考核各校报销事项。各科置有科长、
科员以处理科务,并置省视学员若干人。该司附设有学务公所和矿政调查等机构。
度支司 职掌全省财政事务并兼管原户司之常年贡赋及八旗俸饷、恤赏诸务。置司使1
员,秩从三品。下设5科:会计科,负责预决算及稽核出入款项;田亩科,负责征收租税、
清理田亩、分别减免赋税及赈抚诸务;俸饷科,负责文官、旗官、巡警薪俸及各司(处、局)
开支诸务;税务科,负责货捐、杂税、田房产税、牙商户帖管理等事务;庶务科,负责办理
贡品礼物、本司印信、文牍、保管及其他各科不掌事务。各科设有科长、科员等缺。该司附
设有捐税局、清丈局等机构。
提法司 为本省司法机关,职掌司法行政、人事及民刑审判诸务,别为一署,暂受督、
抚考核节制。置司使1员,下设4科:总务科,负责本司各科人员升迁调补、文牍印信、经费
及讼罚、罚款没赃诸务;刑事科,负责办理秋审、恩赦诸务;民事科,负责处理婚姻、财产
纠纷及不动产、商业、船舶和其他登记事项;典狱科,负责考查全省狱情、调查人犯及习艺
所管理、稽查诸务。各科设科长及科员。因当时地方各级审判厅尚未建立,故另设额外副科
员若干人,使之研习律学,以供日后各级审判厅、检察厅设置时录用。该司附设有裁判处,
系1906年始设,1908年刑司裁撤后,该处负责承审全省案件。1909年11月,提法司裁撤。
上述诸司所设科长中,首科科长秩从四品,其他各科科长皆正五品;一等科员从五品,
二等科员正六品,三等科员正七品。
文案处 系合并原将军衙门的文案处和印务处而建立,为督、抚立法行政和综合办事机
构。除职掌文秘、印务外,兼办应设而未设之承宣、咨议二厅事务,置一、二、三等秘书官
综核办理其事。下设机要、考绩、文牍、庶务4科,各设正、副科员以处理本科事务。凡有
关兴革除弊之建议,秘书官须书面向督、抚提出,并与各司、局、处集议。凡事关机要及综
合各司之事,由该处秉承督抚办理,其责有专属之事分别交有关司、署秉承司使办理。每日
入署有定时,办公有定序,秘书官承上启下,正副科员分曹治事。
黑龙江行省公署还设有下列直属机构:
旗务处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由原兵司改置,职掌全省旗务,包括军政、民政、旗
官额缺、旗丁生计诸务。设总办1员为主官,帮办1员为其副。下分军事、民事、庶务3科。
商埠总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4月30日设置,职掌商埠筹办及管理事务。
税务总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合并原厘捐总局、木税总局、经征税务局而建
置,驻于绥化。设有总办,辖文牍、收支各委员。总局之下设分局,分局之下设分卡。1908
年(光绪三十四年),呼兰分局改为税务总局,专管巴彦、兰西、木兰各局卡;绥化分局则专
管海伦、余庆、青冈各局。1910年(宣统二年),总局改为局,原总局所隶各分局一律改为独
立局,均直隶于民政司。
交涉总局 原为将军衙门机构,职掌全省对外交涉事务。设总办1员为主官,会办1员为
其副。下设秘书、翻译2科。
垦务总局 原为将军衙门机构,职掌全省农垦事务。设总办1员,会办及提调各1员。下
设文牍、会计、庶务3科,又在各有关地方设有垦务行局、招垦行局及兼办垦务的巡防局等机
构。
官盐总局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创办于呼兰;翌年,移驻省城。该局既是东三省盐
务总局的分支机构,又是主管全省盐政及经征盐课的机构。置总办1员。下设文案、稽核、
收支3科,并在各地设有官盐分局。
兵备分处 系东三省督练处的分支机构,职掌筹练全省陆军及管理巡防营队事务。置驻
省会办1员,由巡抚兼任,辅佐督办,统领本省军队。设总办、帮办各1员。
巡防营务处 职掌全省军队调遣事宜。置翼长兼总办1员,秉承督、抚综理全省一切营
务;置会办1员以佐之。
调查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12月30日,根据宪政编查馆的奏请而设置。负责全省情
况的调查统计事务。置总办1员为其主官,下设法制、统计2科。
清理财政局 根据度支部的奏请而置,设监理官1员(驻奉天),兼管东三省财政清理事
务;副监理1员(驻黑龙江省)。1909年(宣统元年),增置总办、会办各1员。下设编辑、审覆、
检查、庶务4科。
高等审判厅 1909年(宣统元年)11月设置。职掌全省民刑诉讼事务及监督全省地方以下
各审判厅。置厅丞1员,由提法使兼充之。下设民科、刑科2庭,各置合议推事3员,候补推
事3员,典簿1员,主簿2员,录事6员。并于各府设地方审判厅,各县设初级审判厅。
高等检察厅 1909年(宣统元年)11月建置。职掌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调查事实,
监督审判及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等诸务。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录事2人。并于各府
设地方检察厅,各县设初级检察厅。
铁路交涉总局 仍驻哈尔滨,负责处理有关铁路的对俄交涉事务。置总办、会办、提调
各1员及文牍、通译、庶务各委员。下设若干分局。
电报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6月设置。隶于东三省电报局,职掌全省电政事务。
官运局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0月设置。同时改哈尔滨汽船官营总局为吉黑邮船局,
也称松黑两江邮船局,职掌黑、吉二省船政事务。
官银号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筹设。置总办1员,综理号事,下辖稽查、收支、文牍各
员,在北京、上海等处设有分号。
官报局 1910年1月12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二日)启用关防。置有总理兼编辑长1员,另
有编辑、校对、总务等员。职掌《黑龙江官报》的编辑、出版、发行事务。
文报局 1910年(宣统二年)2月5日设置。职掌全省文报事务。置总办1员。下设文案、
收支2股。所辖有文报分局、所。
至1910年(宣统二年)初,黑龙江行省公署的机构设置情况见图2—1:
1910年(宣统二年)3月16日,根据清廷关于各省公署设置会议厅会议行政事宜的决定,
拟订了《黑龙江省行政会议厅简章》并建立了省行政会议厅,以作为行省公署的综合议事机
构。置正、副议员若干人。
同年10月,经清廷批准,黑龙江行省公署对直属机构进行了调整合并,决定撤销诸司,
分科治事。行省公署计设交涉、吏、民政、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边务、
旗蒙等12科。另设折本、电报、收发、庶务、管卷等5处,直至清朝灭亡未再变更。
为了防止各机构间相互推诿及官员办事拖拉、散漫弊端的发生,黑龙江行省公署实行同
署办公的制度,规定:督、抚以下各官员每天均应在规定时间入署视事。凡公事文稿起草后
送上司审批用印者皆有定时,各官员必须遵守定章,各专责任;凡道、府、州、县地方上报
公文只能上报行省公署1份,然后由文案处酌情分交各有关司、局核定办理。并规定自收文
为始,必须在5日内行文批复;如不能按时办理必须申明正当理由。各司、局下发文件凡经
督、抚审定者即用省印下发。
此外,根据清廷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省咨议局章程,黑龙江行省公署设立了咨
议局筹办处,并附设研究所,负责遴选官绅士民代表人物商讨有关选举事宜及分派各属办理
选举事务。1909年(宣统元年)6月,设立宪政筹备考察使,以筹备和考核宪政事宜。同年10
月14日,黑龙江省咨议局正式建立,选出议长1人(王鹤鸣),副议长2人,议员30人。该机关
既不是立法机关,又不是自治机关,只是一些地方士绅言事的机构。其目的在于采集各界舆
论,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以绥和民气,维持岌岌可危的清王朝统治。
二、行政官员
(一)总督
总督,全称为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事、钦差大臣,秩从一品。是综理东三
省军民要政和司法事务的最高长官。凡奏咨批札稿件及有关事务,诸司、局、处皆按程序呈
报总督和巡抚核定;总督在他省时,日常例行事务巡抚可以裁定,而重)要事情必须电商总督
定夺;凡需上奏折本必须由督、抚联衔具奏,如总督不在省而事情紧迫者则须列总督衔于前,
由巡抚一面办、奏,一面电商总督裁断;省署大印即“黑龙江省印”原则上由总督掌握,只
有总督在他省时才交由巡抚掌握。因总督身兼三省将军职事,举凡三省旗务及关系特别重要
事务,均专用三省将军印信及钦差大臣关防。
历任东三省总督之职者共有3人,具体人员名单见表2—2:
(二)巡抚
巡抚为行省公署的次官,秩从二品。总督在省时与其共同决定省内事务及联衔上奏朝廷;
总督离省时有权处理日常例行事务,掌握和使用省印,但重要事情必须电商总督后作出裁断;
需要奏报朝廷时应列总督衔于前并电商总督。巡抚兼副都统衔,除协助总督综理全省行政外,
也兼摄旗务,督率练兵事宜。由于总督常驻奉天(今辽宁省沈阳市),大部分时间不在黑龙江
省,所以巡抚实际上成为本省最高军民长官。1909年8月,经东三省总督锡良奏准,此后黑龙
江、吉林二省例行公务及奏章均由巡抚处理或主稿,只有关系重大及特别事件或由巡抚主稿,
咨部核定;或电商总督后再作决定与上奏。这样,巡抚实际上已成为名正言顺的一省之长。
但至1911年5月,根据新任总督赵尔巽的建议,又决定恢复原定的督、抚联衔奏事的制度,
巡抚不再单衔率请,其职权又下降到“次官”的地位。
历任黑龙江巡抚之职者共有4人,具体人员名单见表2—3:
(三)司使
行省公署各司的司使,是仅次于督、抚的高级官员,秩正三品(或从三品)。分别职掌全
省民政(含警务、实业)、教育(含劝业)、司法、财政等方面事务。凡任是职者,或由总督指
名密保(推荐),或会同巡抚奏保请旨简放、派员试署,均经再三遴选、考察而后任命之。先
后担任黑龙江行省公署各司司使者有:
民政司司使:倪嗣冲(1907.12~1909.8)、赵渊(1909.8~1911.3)、张建勋(1910.11
~1911.3,兼署)、宋小濂(1911.3~1911.12)。
提学司司使:张建勋(1906.5~1912.3)。
度支司司使:谈国楫(1907.12~1911)。
提法司司使:秋桐豫(1907.12~1912.3)。
(四)道员
道员为兵备道所辖地区的军政首长,均加参领衔,从三品,其地位与原诸城副都统相当,
职掌道内军政事务,兼理垦务、林矿或蒙旗诸务,并负责对所属府、厅、州、县官员的考核。
今黑龙江省境内当时共设有5个兵备道(其中有2个当时隶属于吉林行省公署),各道道员名单
如下:
兴东(绥兰海)兵备道道员:庆山(1906.3~1909)、徐鼐霖(1910~1911)。
瑷珲兵备道道员:姚福升(1909.4~1912)。
呼伦兵备道道员:宋小濂(1909~1911.3)、于驷兴(1911夏)、黄士福(1911冬)。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施肇基(1910.6~1910.7)、于驷兴(1910.8~1911.1,试
署)、郭宗熙(1911.1~1911.4,兼署)、刘镜人(1911.4~1912.3,试署)。
东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王瑚(1909.8~1912.3)。
三、所辖地方政权
(一)省以下地方建置沿革
黑龙江行省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就是原黑龙江将军的统辖范围。在行省公署建立前后,境
内各城副都统及其衙门尽行裁撤,普遍实行了道、府、厅、州、县的地方建置。至清朝末年,
黑龙江行省共设置3道、7府、6厅、1州、7县,即:兴东兵备道,辖汤原县、大通县;瑷珲兵
备道,辖瑷珲直隶厅、黑河府;呼伦兵备道,辖呼伦直隶厅、胪滨府;呼兰府,辖巴彦州、
木兰县、兰西县;绥化府,辖余庆县;海伦府,辖青冈县、拜泉县;龙江府;嫩江府;肇州
直隶厅;安达直隶厅;大赉直隶厅;讷河直隶厅。其中,呼兰、绥化2府和他们分别所辖的
州、县,以及肇州、安达、大赉3直隶厅均与行省设置前无变化,只是由原隶属于将军衙门改
隶于行省公署。行省公署设立后新设置或所辖发生变化的地方建置有:
兴东兵备道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绥兰海兵备道改设,并由绥化城移治于兴东(今
萝北县境内)。初隶于黑龙江将军,行省建立后改隶于行署公署。1909年(宣统元年)4月1日,
将原属吉林省管辖的汤原、大通2县划归黑龙江省管辖,直隶于兴东道。其辖境北至逊河,东
靠黑龙江,南濒松花江,西界小兴安岭,包括今萝北、汤原、绥岗、嘉荫、伊春、通河等诸
县、市之地。
瑷珲兵备道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副都统衙门后设置。翌年9月21
日,正式建立,治于瑷珲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其辖境东南至逊河,西、南界大、小
兴安岭,西北至额尔古纳河口一带;北隔黑龙江与俄国相望,包括今黑河市的北部和大兴安
岭地区的北部。下辖瑷珲直隶厅和黑河府。
瑷珲直隶厅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设置。翌年10月6日,正式建立,治
于瑷珲城,与府同级。辖境东至黑龙江左岸(江东)64屯界壕与俄国为邻,东南至逊河,西、
南至大、小兴安岭,北达额尔古纳河口一带,包括今黑河市(不含爱辉区)及其所属的孙吴、
逊克2县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的呼玛、漠河、塔河3县之地。
黑河府 与瑷珲厅 同时奏准设置,治于大黑河屯(今黑河市爱辉区),辖境包括今黑河
市爱辉区及附近地方。
呼伦兵备道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副都统衙门后设置。翌年9月17
日正式建立,治于呼伦城(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与原副
都统辖区相同,包括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之地。下辖呼伦直隶厅和胪滨府。
呼伦直隶厅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设置。翌年10月2日正式建立,治于
呼伦城。辖境包括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的中部地区直到大兴安岭一带。
胪滨府 与呼伦厅同时奏准设置。翌年10月23日,正式建立,治于满洲里站(今内蒙古
自治区满洲里市)。辖境包括今呼伦贝尔盟的西部地区。
海伦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海伦直隶厅而设府。翌年8月2日,正
式建立,仍治于通肯城(今海伦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包括今海伦、青冈、拜泉、
明水、克东诸县、市之地。下辖青冈、拜泉2县。
嫩江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墨尔根副统衙门后设置。翌年10月25
日,正式建立,治于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 辖境为原副都统所
辖的大部分地区,包括今嫩江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之地。
龙江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由黑水厅升置。翌年8月20日,正式建立,
仍治齐齐哈尔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与原黑水厅相同,大体包括今齐齐哈尔市区
及附近郊区。
讷河直隶厅 1910年(宣统二年)9月10日,奉旨裁撤东布特哈总管衙门设置。同年11月
17日,正式建立,治于博尔多站(今讷河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 辖境包括今讷河、
五大连池、克山等市县之地。
此外,当时由吉林行省所辖而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行政建置尚有2道、7府、3厅、1州、
7县。这些道府厅州县的建置沿革如下: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 前身为哈尔滨(滨江)关道,1910年(宣统二年)6月10日,奏准改为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仍驻滨江。巡防吉林省西北一带地方并兼管哈尔滨等处商埠、关税以及
刑名事务。下辖4府、2厅、2县。其中在今黑龙江省境内的有双城、宾州、五常3府及滨江厅
和长寿(今延寿)、阿城2县。
双城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由厅升置,仍驻双城堡,管辖今双城市之地。
宾州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由厅升置。翌年3月5日,正式建立,仍治于苇
子沟(今宾县县城)。辖境包括今宾县、阿城、尚志、延寿等县、市之地。辖长寿、阿城2县。
长寿县,即原宾州厅所辖长寿县。阿城县,1909年(宣统元年)9月21日,决定派员设置,翌年
1月7日正式建立,治于阿勒楚喀城(今阿城市)。
五常府 与宾州府同时决定由厅升置,1909年(宣统元年)8月,正式建立,治于今五常
镇,管辖今五常市一带。
滨江厅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1月23日,决定设置。同年4月18日,正式建立,治于傅
家甸(今哈尔滨市道外区),隶于滨江关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改隶双城府;翌年7月,
又改隶西北路分巡兵备道。
东北路分巡兵备道 始称东北路兵备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裁撤三姓副都
统衙门而设置。治于三姓城(今依兰县城)。管辖依兰、密山、临江一带边务及依兰等处关税
事宜。同年9月18日,奏请改称东北路分巡兵备道,兼管所属地方刑名事务。管辖范围大体
相当于今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鸡西4市所辖地区及哈尔滨市所属的依兰、方正2县一带。
下辖依兰、密山、临江3府,虎林厅,绥远州,以及富锦、桦川、饶河、方正4县,均在今黑
龙江省境内。
依兰府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2月15日,奏准设置。8月2日,正式建立,与道同治。
初隶于哈尔滨关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改隶新设之东北路道。管辖今依兰、方正、桦
南、勃利等县一带地方。下辖方正县,1909年(宣统元年)4月22日,析出原大通县松花江南
部之地而设置,治于方正泡(今方正县城)。
密山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月29日,决定设置。同年11月8日,正式建立,治于蜂
蜜山北麓的高丽营子附近(今密山市)。管辖今兴凯湖、穆棱河下游一带包括密山、饶河等市
县之地。下辖饶河县,1910年(宣统二年)1月7日设置,治于小佳气河(今饶河县小佳河镇)。
临江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由临江州升置。同年8月,正式建立,治于拉
哈苏苏(今同江市)。管辖范围包括今同江、抚远、富锦、桦川、集贤、佳木斯等市县一带地
方。下辖绥远州及桦川、富锦2县。绥远州,1909年6月2日,决定在原临江州所属的伊力嘎
地方(今抚远县城)设置,翌年4月29日,正式建立。桦川县,与绥远州同时决定设置,翌年3
月30日正式建立,初治于东兴镇(今佳木斯市区),1911年(宣统三年),迁治于悦来镇(今桦
川县城)。富锦县,与绥远州同时决定设置,初治于戛尔当(今富锦市境内戛尔当屯),翌年
迁至下街基(今富锦市)。
虎林厅 始称呢吗厅,1909年(宣统元年)8月17日,奏准在呢吗口(今虑林市虎头镇)设
置。为散厅。翌年5月26日,改称虎林厅。管辖今虎林市之地。
在今黑龙江省境内当时属于吉林省东南路分巡兵备道(驻今吉林省珲春市)管辖的还有府、
厅、县各1,即:
宁安府 原称绥芬府。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由绥芬厅升置。翌年4月3日,正
式建立,治于宁古塔城。同年4月18日,吉林省巡抚会同东三省总督奏请改为宁安府。管辖
今宁安、海林、牡丹江等市之地。
东宁厅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设置。翌年1月20日,正式建立,治于三岔口(
今东宁县三岔口朝鲜族镇),管辖今东宁县及绥芬河市一带地方。
穆棱县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设置。翌年4月17日,正式建立,治于土城子(
今穆棱市兴源镇),管辖今穆棱市之地。
(二)道府厅州县衙署
上述道、府、厅、州、县等各级地方行政建置中,分别设有衙署,为其政权机关。各类
衙署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道署 设道员1人,其下置有司法(职掌司法行政及处理词讼案件)、财计(管理岁出岁入
及交通、实业诸事)、文牍(职掌军事、交涉、教育、警务及文牍、文书收发等事务)等3股,
各设股员1人以掌股务。瑷珲、呼伦2道又增设旗务、交涉2股,分掌各族八旗官兵和对俄交
涉事务。呼伦道还扩充了原有的巡警局,整顿了税务局,新置了边垦总局,分掌巡警、税收
及边境屯垦事务,各设总办、帮办及属员等缺。
府署 分为两类。一类为原有之府如呼兰、绥化2府,大体保留原来建制,即在府长官
知府之下置有:承办处,为综合办事机构,设正、副承办委员主持处务,另设正、副帮审员
协助知府处理审判事务;劝学所,职掌教育及交通、实业事务,设总董及视学、劝学、劝业、
庶务诸员;巡警总局,职掌全府警务,设警务长1员,其下又置警政、警法、警学、会计4课。
1910年秋,呼兰府还正式设置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分别职掌本府司法审判和检察事务。
其中,审判厅设厅长1人,推事兼庭长1人,推事2人,帮推事3人,典狱兼主簿1人,主簿1人,
录事2人,书记2人。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1人,录事1人,书记2人,附设于审判厅署
之内。同时,又设置呼兰府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其中审判厅置推事、录事及书记各2
人;检察厅设检察官、录事及书记各1人,亦附设于审判厅内,合署办公。此后不久,绥化
府等地也相继建立了地方和初级审判、检察2厅,其内部设置与呼兰府基本相同。另一类为
新设之府署,如海伦、嫩江、龙江、胪滨、黑河等府。依据设治章程,于知府之下置有审判
员,协助知府审理词讼案件兼管所有文牍、文秘事务;视学员兼劝学员1人,职掌教育、文
庙祠祀及交通、实业诸务;警务长兼典狱1人,在知府领导下主管全府巡警、消防、户籍、
营缮、卫生及监狱诸务;主计员1人,职掌地租征收、捐税事务并兼管文书收发等事宜。后
来又逐渐建置了诸股,如黑河府设有内政、外交2股。
厅署 亦分为两类:一类如肇州、安达、大赉等3厅,大体保持将军衙门统辖下的状况,
即在厅长官同知或通判之下置有承办处,设正、副委员及收发、统计各员。另一类如瑷珲、
呼伦、讷河等新设置的直隶厅,与新设置的海伦、龙江诸府之府署建制大体相同。
州署 起初在知州之下置吏、户、礼、兵、刑、工等6股及承办处,捕盗营、劝学所、
帮审员等机构编制,后又增设巡警总局等。
县署 大体都保持原来的机构,即在知县之下置有承办处和吏、户、礼、兵、刑、工6
股,附属有劝学所、巡警局等。其中巡警局的编制较大,设警务长、稽查长各1员,稽查、
庶务、会计、书记、收支、巡官、医官等诸员,并附设有巡警传习所、卫生队、消防队等
机构。
为了推行所谓地方“自治”运动,在1910年至1911年期间,呼兰、绥化、巴彦、木兰、
兰西等府、州、县,相继建立了自治议事会、董事会以及区、乡议事会和自治分所等机构。
其中议事会一般置有议长、副议长各1人,议员若干人,皆由选举产生;董事会设有正、副
董事及庶务员、文牍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