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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黑龙江行省公署

  一、机构及职掌
    清朝末年,内外交困的封建统治已经岌岌可危。清廷为了挽回其反动统治的颓势,决定 在全国推行所谓“新政”,并将东北地区旗、民双重管理的体制改为全面民政的管理体制。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4月20日,清政府制定了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及官职章程,颁布了新的 官制,决定废除盛京、吉林、黑龙江三省驻防将军,同关内诸省一样建立行省制。据此,“ 盛京将军著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 各设巡抚一缺,以资治理。”(《清德宗实录》)总督为三省之长,巡抚(加授副都统衔)为本 省之长。
    黑龙江巡抚之官署称行省公署,驻齐齐哈尔城。根据东三省行省官制规定,行省公署内 应设承宣、咨议二厅。其中,承宣厅置左参赞1人(秩从二品),秉承督抚意志,职掌全省机要 总汇,考核用人各事;咨议厅设右参赞1人(从二品),职掌议定法令、章制诸事。同时将原将 军衙门的各司、署、局、处改设为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7司,各设司 使1员总理司务。承宣厅及诸司又分设诸科,各置佥事(科长)及一、二、三等科员。咨议厅不 设官缺,置议员、副议员、顾问、额外议员等。此外,须置提法使,职掌司法行政兼理裁判 诸务,以达行政与司法分权的目的;另设督练处,职掌开练新军、整顿防军诸务。但上述机 构、编制,黑龙江省并未全面建置。同年12月23日根据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黑龙江巡抚程德 全的奏请,清廷决定黑龙江省暂设民政、提学、度支、提法等4司,其余诸司暂从缓设;应设 之承宣、咨议二厅事务原由文案处办理,则仍由该处职掌。于是黑龙江行省公署正式建置之 际,仅设4司1处。各司、处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民政司 职掌全省地方行政、地方自治及区划疆域诸务。置司使1员,职视布政使,秩正 三品。下设5科:民政科,掌地方自治、编制户籍、保息拯救、厘正礼俗、保存古籍诸事;疆 理科,掌测量地面、审定图志、划分区域诸务;警务科,掌司法行政、治安及卫生事务;管 缮科,掌衙署、城隍、学堂、仓厂、河渠、桥路等一切土木工程之事;庶务科,掌典守印信、 收发文牍、会计出入及不属其他各科事务。各科皆设有科长(佥事)主持科务,并设一、二、 三等科员若干人。该司还辖有统计处、警务公所、禁烟公所等附属机构。
    提学司 职掌全省教育事务并兼管劝业诸务。置司使1员,秩正三品。下设6科:总务科, 负责紧要文牍的处理;普通科,负责一般学校教授管理及升学考试诸务;专门科,负责专门 学堂及出洋留学事宜;实业科,负责各项实业学堂及扩充实业教育事宜;图书科,负责编辑 教科书及审订教材、图书诸务;会计科,负责收支款项并考核各校报销事项。各科置有科长、 科员以处理科务,并置省视学员若干人。该司附设有学务公所和矿政调查等机构。
    度支司 职掌全省财政事务并兼管原户司之常年贡赋及八旗俸饷、恤赏诸务。置司使1 员,秩从三品。下设5科:会计科,负责预决算及稽核出入款项;田亩科,负责征收租税、 清理田亩、分别减免赋税及赈抚诸务;俸饷科,负责文官、旗官、巡警薪俸及各司(处、局) 开支诸务;税务科,负责货捐、杂税、田房产税、牙商户帖管理等事务;庶务科,负责办理 贡品礼物、本司印信、文牍、保管及其他各科不掌事务。各科设有科长、科员等缺。该司附 设有捐税局、清丈局等机构。
    提法司 为本省司法机关,职掌司法行政、人事及民刑审判诸务,别为一署,暂受督、 抚考核节制。置司使1员,下设4科:总务科,负责本司各科人员升迁调补、文牍印信、经费 及讼罚、罚款没赃诸务;刑事科,负责办理秋审、恩赦诸务;民事科,负责处理婚姻、财产 纠纷及不动产、商业、船舶和其他登记事项;典狱科,负责考查全省狱情、调查人犯及习艺 所管理、稽查诸务。各科设科长及科员。因当时地方各级审判厅尚未建立,故另设额外副科 员若干人,使之研习律学,以供日后各级审判厅、检察厅设置时录用。该司附设有裁判处, 系1906年始设,1908年刑司裁撤后,该处负责承审全省案件。1909年11月,提法司裁撤。
    上述诸司所设科长中,首科科长秩从四品,其他各科科长皆正五品;一等科员从五品, 二等科员正六品,三等科员正七品。
    文案处 系合并原将军衙门的文案处和印务处而建立,为督、抚立法行政和综合办事机 构。除职掌文秘、印务外,兼办应设而未设之承宣、咨议二厅事务,置一、二、三等秘书官 综核办理其事。下设机要、考绩、文牍、庶务4科,各设正、副科员以处理本科事务。凡有 关兴革除弊之建议,秘书官须书面向督、抚提出,并与各司、局、处集议。凡事关机要及综 合各司之事,由该处秉承督抚办理,其责有专属之事分别交有关司、署秉承司使办理。每日 入署有定时,办公有定序,秘书官承上启下,正副科员分曹治事。
    黑龙江行省公署还设有下列直属机构:
    旗务处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由原兵司改置,职掌全省旗务,包括军政、民政、旗 官额缺、旗丁生计诸务。设总办1员为主官,帮办1员为其副。下分军事、民事、庶务3科。
    商埠总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4月30日设置,职掌商埠筹办及管理事务。
    税务总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合并原厘捐总局、木税总局、经征税务局而建 置,驻于绥化。设有总办,辖文牍、收支各委员。总局之下设分局,分局之下设分卡。1908 年(光绪三十四年),呼兰分局改为税务总局,专管巴彦、兰西、木兰各局卡;绥化分局则专 管海伦、余庆、青冈各局。1910年(宣统二年),总局改为局,原总局所隶各分局一律改为独 立局,均直隶于民政司。
    交涉总局 原为将军衙门机构,职掌全省对外交涉事务。设总办1员为主官,会办1员为 其副。下设秘书、翻译2科。
    垦务总局 原为将军衙门机构,职掌全省农垦事务。设总办1员,会办及提调各1员。下 设文牍、会计、庶务3科,又在各有关地方设有垦务行局、招垦行局及兼办垦务的巡防局等机 构。
    官盐总局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创办于呼兰;翌年,移驻省城。该局既是东三省盐 务总局的分支机构,又是主管全省盐政及经征盐课的机构。置总办1员。下设文案、稽核、 收支3科,并在各地设有官盐分局。
    兵备分处 系东三省督练处的分支机构,职掌筹练全省陆军及管理巡防营队事务。置驻 省会办1员,由巡抚兼任,辅佐督办,统领本省军队。设总办、帮办各1员。
    巡防营务处 职掌全省军队调遣事宜。置翼长兼总办1员,秉承督、抚综理全省一切营 务;置会办1员以佐之。
    调查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12月30日,根据宪政编查馆的奏请而设置。负责全省情 况的调查统计事务。置总办1员为其主官,下设法制、统计2科。
    清理财政局 根据度支部的奏请而置,设监理官1员(驻奉天),兼管东三省财政清理事 务;副监理1员(驻黑龙江省)。1909年(宣统元年),增置总办、会办各1员。下设编辑、审覆、 检查、庶务4科。
    高等审判厅 1909年(宣统元年)11月设置。职掌全省民刑诉讼事务及监督全省地方以下 各审判厅。置厅丞1员,由提法使兼充之。下设民科、刑科2庭,各置合议推事3员,候补推 事3员,典簿1员,主簿2员,录事6员。并于各府设地方审判厅,各县设初级审判厅。
    高等检察厅 1909年(宣统元年)11月建置。职掌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调查事实, 监督审判及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等诸务。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录事2人。并于各府 设地方检察厅,各县设初级检察厅。
    铁路交涉总局 仍驻哈尔滨,负责处理有关铁路的对俄交涉事务。置总办、会办、提调 各1员及文牍、通译、庶务各委员。下设若干分局。
    电报局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6月设置。隶于东三省电报局,职掌全省电政事务。
    官运局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0月设置。同时改哈尔滨汽船官营总局为吉黑邮船局, 也称松黑两江邮船局,职掌黑、吉二省船政事务。
    官银号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筹设。置总办1员,综理号事,下辖稽查、收支、文牍各 员,在北京、上海等处设有分号。
    官报局 1910年1月12日(宣统元年十二月初二日)启用关防。置有总理兼编辑长1员,另 有编辑、校对、总务等员。职掌《黑龙江官报》的编辑、出版、发行事务。
    文报局 1910年(宣统二年)2月5日设置。职掌全省文报事务。置总办1员。下设文案、 收支2股。所辖有文报分局、所。
    至1910年(宣统二年)初,黑龙江行省公署的机构设置情况见图2—1:   
    1910年(宣统二年)3月16日,根据清廷关于各省公署设置会议厅会议行政事宜的决定, 拟订了《黑龙江省行政会议厅简章》并建立了省行政会议厅,以作为行省公署的综合议事机 构。置正、副议员若干人。
    同年10月,经清廷批准,黑龙江行省公署对直属机构进行了调整合并,决定撤销诸司, 分科治事。行省公署计设交涉、吏、民政、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边务、 旗蒙等12科。另设折本、电报、收发、庶务、管卷等5处,直至清朝灭亡未再变更。
    为了防止各机构间相互推诿及官员办事拖拉、散漫弊端的发生,黑龙江行省公署实行同 署办公的制度,规定:督、抚以下各官员每天均应在规定时间入署视事。凡公事文稿起草后 送上司审批用印者皆有定时,各官员必须遵守定章,各专责任;凡道、府、州、县地方上报 公文只能上报行省公署1份,然后由文案处酌情分交各有关司、局核定办理。并规定自收文 为始,必须在5日内行文批复;如不能按时办理必须申明正当理由。各司、局下发文件凡经 督、抚审定者即用省印下发。
    此外,根据清廷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省咨议局章程,黑龙江行省公署设立了咨 议局筹办处,并附设研究所,负责遴选官绅士民代表人物商讨有关选举事宜及分派各属办理 选举事务。1909年(宣统元年)6月,设立宪政筹备考察使,以筹备和考核宪政事宜。同年10 月14日,黑龙江省咨议局正式建立,选出议长1人(王鹤鸣),副议长2人,议员30人。该机关 既不是立法机关,又不是自治机关,只是一些地方士绅言事的机构。其目的在于采集各界舆 论,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以绥和民气,维持岌岌可危的清王朝统治。
    二、行政官员
    (一)总督
    总督,全称为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事、钦差大臣,秩从一品。是综理东三 省军民要政和司法事务的最高长官。凡奏咨批札稿件及有关事务,诸司、局、处皆按程序呈 报总督和巡抚核定;总督在他省时,日常例行事务巡抚可以裁定,而重)要事情必须电商总督 定夺;凡需上奏折本必须由督、抚联衔具奏,如总督不在省而事情紧迫者则须列总督衔于前, 由巡抚一面办、奏,一面电商总督裁断;省署大印即“黑龙江省印”原则上由总督掌握,只 有总督在他省时才交由巡抚掌握。因总督身兼三省将军职事,举凡三省旗务及关系特别重要 事务,均专用三省将军印信及钦差大臣关防。
    历任东三省总督之职者共有3人,具体人员名单见表2—2:   
    (二)巡抚
    巡抚为行省公署的次官,秩从二品。总督在省时与其共同决定省内事务及联衔上奏朝廷; 总督离省时有权处理日常例行事务,掌握和使用省印,但重要事情必须电商总督后作出裁断; 需要奏报朝廷时应列总督衔于前并电商总督。巡抚兼副都统衔,除协助总督综理全省行政外, 也兼摄旗务,督率练兵事宜。由于总督常驻奉天(今辽宁省沈阳市),大部分时间不在黑龙江 省,所以巡抚实际上成为本省最高军民长官。1909年8月,经东三省总督锡良奏准,此后黑龙 江、吉林二省例行公务及奏章均由巡抚处理或主稿,只有关系重大及特别事件或由巡抚主稿, 咨部核定;或电商总督后再作决定与上奏。这样,巡抚实际上已成为名正言顺的一省之长。 但至1911年5月,根据新任总督赵尔巽的建议,又决定恢复原定的督、抚联衔奏事的制度, 巡抚不再单衔率请,其职权又下降到“次官”的地位。
    历任黑龙江巡抚之职者共有4人,具体人员名单见表2—3:   
    (三)司使
    行省公署各司的司使,是仅次于督、抚的高级官员,秩正三品(或从三品)。分别职掌全 省民政(含警务、实业)、教育(含劝业)、司法、财政等方面事务。凡任是职者,或由总督指 名密保(推荐),或会同巡抚奏保请旨简放、派员试署,均经再三遴选、考察而后任命之。先 后担任黑龙江行省公署各司司使者有:
    民政司司使:倪嗣冲(1907.12~1909.8)、赵渊(1909.8~1911.3)、张建勋(1910.11 ~1911.3,兼署)、宋小濂(1911.3~1911.12)。
    提学司司使:张建勋(1906.5~1912.3)。
    度支司司使:谈国楫(1907.12~1911)。
    提法司司使:秋桐豫(1907.12~1912.3)。
    (四)道员
    道员为兵备道所辖地区的军政首长,均加参领衔,从三品,其地位与原诸城副都统相当, 职掌道内军政事务,兼理垦务、林矿或蒙旗诸务,并负责对所属府、厅、州、县官员的考核。 今黑龙江省境内当时共设有5个兵备道(其中有2个当时隶属于吉林行省公署),各道道员名单 如下:
    兴东(绥兰海)兵备道道员:庆山(1906.3~1909)、徐鼐霖(1910~1911)。
    瑷珲兵备道道员:姚福升(1909.4~1912)。
    呼伦兵备道道员:宋小濂(1909~1911.3)、于驷兴(1911夏)、黄士福(1911冬)。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施肇基(1910.6~1910.7)、于驷兴(1910.8~1911.1,试 署)、郭宗熙(1911.1~1911.4,兼署)、刘镜人(1911.4~1912.3,试署)。
    东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王瑚(1909.8~1912.3)。
    三、所辖地方政权
    (一)省以下地方建置沿革
    黑龙江行省的行政区域基本上就是原黑龙江将军的统辖范围。在行省公署建立前后,境 内各城副都统及其衙门尽行裁撤,普遍实行了道、府、厅、州、县的地方建置。至清朝末年, 黑龙江行省共设置3道、7府、6厅、1州、7县,即:兴东兵备道,辖汤原县、大通县;瑷珲兵 备道,辖瑷珲直隶厅、黑河府;呼伦兵备道,辖呼伦直隶厅、胪滨府;呼兰府,辖巴彦州、 木兰县、兰西县;绥化府,辖余庆县;海伦府,辖青冈县、拜泉县;龙江府;嫩江府;肇州 直隶厅;安达直隶厅;大赉直隶厅;讷河直隶厅。其中,呼兰、绥化2府和他们分别所辖的 州、县,以及肇州、安达、大赉3直隶厅均与行省设置前无变化,只是由原隶属于将军衙门改 隶于行省公署。行省公署设立后新设置或所辖发生变化的地方建置有:
    兴东兵备道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绥兰海兵备道改设,并由绥化城移治于兴东(今 萝北县境内)。初隶于黑龙江将军,行省建立后改隶于行署公署。1909年(宣统元年)4月1日, 将原属吉林省管辖的汤原、大通2县划归黑龙江省管辖,直隶于兴东道。其辖境北至逊河,东 靠黑龙江,南濒松花江,西界小兴安岭,包括今萝北、汤原、绥岗、嘉荫、伊春、通河等诸 县、市之地。
    瑷珲兵备道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副都统衙门后设置。翌年9月21 日,正式建立,治于瑷珲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其辖境东南至逊河,西、南界大、小 兴安岭,西北至额尔古纳河口一带;北隔黑龙江与俄国相望,包括今黑河市的北部和大兴安 岭地区的北部。下辖瑷珲直隶厅和黑河府。
    瑷珲直隶厅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设置。翌年10月6日,正式建立,治 于瑷珲城,与府同级。辖境东至黑龙江左岸(江东)64屯界壕与俄国为邻,东南至逊河,西、 南至大、小兴安岭,北达额尔古纳河口一带,包括今黑河市(不含爱辉区)及其所属的孙吴、 逊克2县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的呼玛、漠河、塔河3县之地。
    黑河府 与瑷珲厅 同时奏准设置,治于大黑河屯(今黑河市爱辉区),辖境包括今黑河 市爱辉区及附近地方。
    呼伦兵备道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副都统衙门后设置。翌年9月17 日正式建立,治于呼伦城(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与原副 都统辖区相同,包括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之地。下辖呼伦直隶厅和胪滨府。
    呼伦直隶厅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设置。翌年10月2日正式建立,治于 呼伦城。辖境包括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的中部地区直到大兴安岭一带。
    胪滨府 与呼伦厅同时奏准设置。翌年10月23日,正式建立,治于满洲里站(今内蒙古 自治区满洲里市)。辖境包括今呼伦贝尔盟的西部地区。
    海伦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海伦直隶厅而设府。翌年8月2日,正 式建立,仍治于通肯城(今海伦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包括今海伦、青冈、拜泉、 明水、克东诸县、市之地。下辖青冈、拜泉2县。
    嫩江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裁撤墨尔根副统衙门后设置。翌年10月25 日,正式建立,治于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 辖境为原副都统所 辖的大部分地区,包括今嫩江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之地。
    龙江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5日,决定由黑水厅升置。翌年8月20日,正式建立, 仍治齐齐哈尔城,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辖境与原黑水厅相同,大体包括今齐齐哈尔市区 及附近郊区。
    讷河直隶厅 1910年(宣统二年)9月10日,奉旨裁撤东布特哈总管衙门设置。同年11月 17日,正式建立,治于博尔多站(今讷河市),直隶于黑龙江行省公署。 辖境包括今讷河、 五大连池、克山等市县之地。
    此外,当时由吉林行省所辖而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行政建置尚有2道、7府、3厅、1州、 7县。这些道府厅州县的建置沿革如下: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 前身为哈尔滨(滨江)关道,1910年(宣统二年)6月10日,奏准改为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仍驻滨江。巡防吉林省西北一带地方并兼管哈尔滨等处商埠、关税以及 刑名事务。下辖4府、2厅、2县。其中在今黑龙江省境内的有双城、宾州、五常3府及滨江厅 和长寿(今延寿)、阿城2县。
    双城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由厅升置,仍驻双城堡,管辖今双城市之地。
    宾州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由厅升置。翌年3月5日,正式建立,仍治于苇 子沟(今宾县县城)。辖境包括今宾县、阿城、尚志、延寿等县、市之地。辖长寿、阿城2县。 长寿县,即原宾州厅所辖长寿县。阿城县,1909年(宣统元年)9月21日,决定派员设置,翌年 1月7日正式建立,治于阿勒楚喀城(今阿城市)。
    五常府 与宾州府同时决定由厅升置,1909年(宣统元年)8月,正式建立,治于今五常 镇,管辖今五常市一带。
    滨江厅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1月23日,决定设置。同年4月18日,正式建立,治于傅 家甸(今哈尔滨市道外区),隶于滨江关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改隶双城府;翌年7月, 又改隶西北路分巡兵备道。
    东北路分巡兵备道 始称东北路兵备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谕准裁撤三姓副都 统衙门而设置。治于三姓城(今依兰县城)。管辖依兰、密山、临江一带边务及依兰等处关税 事宜。同年9月18日,奏请改称东北路分巡兵备道,兼管所属地方刑名事务。管辖范围大体 相当于今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鸡西4市所辖地区及哈尔滨市所属的依兰、方正2县一带。 下辖依兰、密山、临江3府,虎林厅,绥远州,以及富锦、桦川、饶河、方正4县,均在今黑 龙江省境内。
    依兰府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2月15日,奏准设置。8月2日,正式建立,与道同治。 初隶于哈尔滨关道,1909年(宣统元年)6月,改隶新设之东北路道。管辖今依兰、方正、桦 南、勃利等县一带地方。下辖方正县,1909年(宣统元年)4月22日,析出原大通县松花江南 部之地而设置,治于方正泡(今方正县城)。
    密山府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月29日,决定设置。同年11月8日,正式建立,治于蜂 蜜山北麓的高丽营子附近(今密山市)。管辖今兴凯湖、穆棱河下游一带包括密山、饶河等市 县之地。下辖饶河县,1910年(宣统二年)1月7日设置,治于小佳气河(今饶河县小佳河镇)。
    临江府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由临江州升置。同年8月,正式建立,治于拉 哈苏苏(今同江市)。管辖范围包括今同江、抚远、富锦、桦川、集贤、佳木斯等市县一带地 方。下辖绥远州及桦川、富锦2县。绥远州,1909年6月2日,决定在原临江州所属的伊力嘎 地方(今抚远县城)设置,翌年4月29日,正式建立。桦川县,与绥远州同时决定设置,翌年3 月30日正式建立,初治于东兴镇(今佳木斯市区),1911年(宣统三年),迁治于悦来镇(今桦 川县城)。富锦县,与绥远州同时决定设置,初治于戛尔当(今富锦市境内戛尔当屯),翌年 迁至下街基(今富锦市)。
    虎林厅 始称呢吗厅,1909年(宣统元年)8月17日,奏准在呢吗口(今虑林市虎头镇)设 置。为散厅。翌年5月26日,改称虎林厅。管辖今虎林市之地。
    在今黑龙江省境内当时属于吉林省东南路分巡兵备道(驻今吉林省珲春市)管辖的还有府、 厅、县各1,即:
    宁安府 原称绥芬府。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由绥芬厅升置。翌年4月3日,正 式建立,治于宁古塔城。同年4月18日,吉林省巡抚会同东三省总督奏请改为宁安府。管辖 今宁安、海林、牡丹江等市之地。
    东宁厅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设置。翌年1月20日,正式建立,治于三岔口( 今东宁县三岔口朝鲜族镇),管辖今东宁县及绥芬河市一带地方。
    穆棱县 1909年(宣统元年)6月2日,奏准设置。翌年4月17日,正式建立,治于土城子( 今穆棱市兴源镇),管辖今穆棱市之地。
    (二)道府厅州县衙署
    上述道、府、厅、州、县等各级地方行政建置中,分别设有衙署,为其政权机关。各类 衙署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道署 设道员1人,其下置有司法(职掌司法行政及处理词讼案件)、财计(管理岁出岁入 及交通、实业诸事)、文牍(职掌军事、交涉、教育、警务及文牍、文书收发等事务)等3股, 各设股员1人以掌股务。瑷珲、呼伦2道又增设旗务、交涉2股,分掌各族八旗官兵和对俄交 涉事务。呼伦道还扩充了原有的巡警局,整顿了税务局,新置了边垦总局,分掌巡警、税收 及边境屯垦事务,各设总办、帮办及属员等缺。
    府署 分为两类。一类为原有之府如呼兰、绥化2府,大体保留原来建制,即在府长官 知府之下置有:承办处,为综合办事机构,设正、副承办委员主持处务,另设正、副帮审员 协助知府处理审判事务;劝学所,职掌教育及交通、实业事务,设总董及视学、劝学、劝业、 庶务诸员;巡警总局,职掌全府警务,设警务长1员,其下又置警政、警法、警学、会计4课。 1910年秋,呼兰府还正式设置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分别职掌本府司法审判和检察事务。 其中,审判厅设厅长1人,推事兼庭长1人,推事2人,帮推事3人,典狱兼主簿1人,主簿1人, 录事2人,书记2人。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1人,录事1人,书记2人,附设于审判厅署 之内。同时,又设置呼兰府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其中审判厅置推事、录事及书记各2 人;检察厅设检察官、录事及书记各1人,亦附设于审判厅内,合署办公。此后不久,绥化 府等地也相继建立了地方和初级审判、检察2厅,其内部设置与呼兰府基本相同。另一类为 新设之府署,如海伦、嫩江、龙江、胪滨、黑河等府。依据设治章程,于知府之下置有审判 员,协助知府审理词讼案件兼管所有文牍、文秘事务;视学员兼劝学员1人,职掌教育、文 庙祠祀及交通、实业诸务;警务长兼典狱1人,在知府领导下主管全府巡警、消防、户籍、 营缮、卫生及监狱诸务;主计员1人,职掌地租征收、捐税事务并兼管文书收发等事宜。后 来又逐渐建置了诸股,如黑河府设有内政、外交2股。
    厅署 亦分为两类:一类如肇州、安达、大赉等3厅,大体保持将军衙门统辖下的状况, 即在厅长官同知或通判之下置有承办处,设正、副委员及收发、统计各员。另一类如瑷珲、 呼伦、讷河等新设置的直隶厅,与新设置的海伦、龙江诸府之府署建制大体相同。
    州署 起初在知州之下置吏、户、礼、兵、刑、工等6股及承办处,捕盗营、劝学所、 帮审员等机构编制,后又增设巡警总局等。
    县署 大体都保持原来的机构,即在知县之下置有承办处和吏、户、礼、兵、刑、工6 股,附属有劝学所、巡警局等。其中巡警局的编制较大,设警务长、稽查长各1员,稽查、 庶务、会计、书记、收支、巡官、医官等诸员,并附设有巡警传习所、卫生队、消防队等 机构。
    为了推行所谓地方“自治”运动,在1910年至1911年期间,呼兰、绥化、巴彦、木兰、 兰西等府、州、县,相继建立了自治议事会、董事会以及区、乡议事会和自治分所等机构。 其中议事会一般置有议长、副议长各1人,议员若干人,皆由选举产生;董事会设有正、副 董事及庶务员、文牍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