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华民国前期政权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
山就任临时大总统。2月12日,清朝皇帝溥仪退位。不久,袁世凯窃国,当上了中华民国临
时大总统。这样,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的皇帝和贵族
的封建专制政权,但代之而来的却先是地主阶级的军阀官僚统治,接着是地主阶级和大资产
阶级联盟的专政。
由于国体、政体的改变,中华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也较清代有着明显的不同。以袁
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及其把持下的北洋政府,在中华民国的招牌下面,祸国殃民,酿成
了长期军阀割据、内战绵延、派系纷争、政令混乱的局面。这种状况,在各级政权机关的设
置和人事更迭上反映十分突出。其表现,一是不统一,各管一隅,各自为政,省内民政、军
政各异;二是变化频繁,地方制度纷更,朝令夕改;三是庞杂紊乱,省制各不相同,道府州
县裁留莫决,县名多有重复。
在中华民国前期,即1912年至1931年的20年中,黑龙江省政权机关的名称变更达五次之
多,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行政官员的更迭、省以下建制的存废,更是变化无常。当时,黑龙
江省与吉林省以松花江为界,左岸为黑龙江省所辖;右岸则为吉林省辖区。此外,以哈尔滨
为中心的中东路沿线地带,曾设立东省特别区统辖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之时,东北地区仍处于清朝政府的控制之下,黑龙江
省的行政机关依旧是行省公署。清帝退位、袁世凯窃国之后,东三省总督赵尔巽随机应变,
于1912年2月27日宣布东三省承认共和,悬挂民国旗帜。3月15日,袁世凯下令改总督、巡抚
为都督。据此,黑龙江省都督府正式设立,统一管理全省军政、民政事务。
由于各省都督总揽一省军、民两权,逐渐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为了减少对北洋军阀统
治的威胁,袁世凯决定实行军、民分治的办法,以削弱地方势力。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
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规定各省设置民政长和行政公署。于是,黑龙
江省行政公署正式成立,职掌原由都督府兼理的民政事务。但因民政长仍由都督兼任,军、
民大权依然集于一人之手,军民分治并未真正施行。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接着,他为实
行独裁专制统治和恢复帝制,对官制进行了所谓“改革”。在中央,废止国务院,设政事堂
于总统府;政事堂置国务卿和左、右丞,并将大小官吏列为上卿、中卿、少卿,上大夫、中
大夫、少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九级。在地方,则于同年5月23日颁布实行省、道、县
官制,将各省民政长一律改称巡按使,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6月30日,又下令裁撤各
省都督,设置将军,都督府改称将军府。同时,恢复清朝文人掌兵的制度,将各省巡防营、
警备队等地方部队划归民政长官统辖,以分军事长官之势。
1915年12月,袁世凯宣布次年为“洪宪”元年,准备登皇帝位,但很快遭到全国人民的
强烈反对。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被迫宣布取消帝制。6月6日,袁世凯称帝失败,忧惧而
死。次日,黎元洪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7月6日,黎元洪申令划一各省军民长官名称,在官
制未定以前,将各省军事长官改称督军,民政长官改称省长,而军、民两署组织及其职权暂
仍旧。
1916年7月31日,段祺瑞政府任命毕桂芳为黑龙江省省长兼署黑龙江督军,黑龙江省省
长公署正式成立。这是民国前期黑龙江省存在时间最长的政权机关。此后,奉系军阀集团头
子张作霖逐渐控制了东北。1918年9月7日,北京政府委张作霖兼东三省巡阅使,节制东北三
省。
1928年6月4日,与蒋介石作战失败而乘火车退回东北的张作霖,在行至沈阳皇姑屯附近
京奉、南满铁路交叉处的桥洞时,被日本 关东军预埋的电控炸药炸死。其子张学良接任奉
天督军,主政东北。是年12月29日,张学良通电全国,宣布“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南京)国
民政府,改旗易帜”。从此,北洋军阀政府(北京政府)在东北地区的统治结束;国民党南京
政府开始对这一地区实施统治。按照张学良与南京国民政府商定的办法,东北三省的行政和
组织与内地各省划一,所有行政人员均由国民政府任命。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
各省行政机关实行委员制,设立省政府。12月31日,黑龙江省政府正式成立。1929年1月6日,
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张学良任主席。黑龙江省政府同辽宁、吉林、热河三省政府一样,受
其指导、监督。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我国东北,炮制傀儡政权伪满洲国。
对于日寇的野蛮侵略,以马占山为主席(初为代理主席)的黑龙江省政府,曾组织和带领本省
军民进行了顽强的抵抗。但因国民党中央政府采取退让和不抵抗的政策,致使包括黑龙江省
在内的全东北地区为日本侵略者所侵占。1932年12月,退守黑河的黑龙江省政府宣布解散。
从此,中华民国政府在黑龙江省的统治结束。
中华民国的官吏制度,基本上是文官制度。文官主要分为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
术官、警察官。行政官即普通行政官,又称普通文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则谓特别行
政官或特别文官。行政官的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亦称四级或四等)。特任
官由大总统任用,简任官由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荐任官由所属长官呈请大总统任命,
委任官由所属长官委用。例如,地方上的民政长(巡按使、省长)为特任官,政务、财政、实
业、教育等厅长及道尹为简任,县知事(县长)为荐任,县佐为委任。行政官任用的资格均有
具体规定。中华民国除规定了文官的任用外,还制定了文官的考试、惩戒、恤金等办法。
中华民国前期的20年,黑龙江省的政权机关基本上由奉系军阀集团中的骨干所把持,是
地主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由于其脱离人民的反动性质和一些军阀、官僚不思国计民生,争
斗不已,致使黑龙江的政局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广大人民生活贫
困。尽管如此,一些当政者从巩固自己的统治出发,也曾做过一些有利于黑龙江地区开发和
经济、文化发展的事情,特别是在抵御外敌入侵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