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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黑龙江省都督府

  一、机构及职掌
    1912年3月15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发布命令,决定裁撤东三省总督和吉林、黑龙江两 省巡抚,设置东三省都督和吉林、黑龙江都督。同时宣布:“所有各省文武属官照旧供职, 官制、营制概不更动。”据此,原黑龙江巡抚宋小濂改任黑龙江省都督;原黑龙江行省公署, 改组为黑龙江省都督府,仍驻齐齐哈尔。都督府是统一管理全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地方政权 机关。
    根据1912年7月18日公布的《都督府组织令》规定,黑龙江省都督下设参谋长、军政处, 专司军政事宜;民政机构则设有秘书厅和旗务处、民政司、提学司、提法司等。其中,秘书 厅是由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中的幕职改组的;其余处、司则沿用原行省公署的机构。秘书厅 和各处、司均分科治事;各科设佥事及一、二、三等科员若干人佐之。
    各厅、处、司内部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及职掌如下:
    秘书厅 置秘书长1人,总领厅内各项事务。下设交涉、吏、民政、度支、礼、学、军 政、法、农工商、邮传、边务、旗蒙等12科;另设折本、电报、收发、庶务、管卷等5处。 主要职掌是秉承都督之命,办理机要,掌管印信,总汇事件,考核用人等事项。
    旗务处 置总办1人,下设军事、民事、庶务等3科。负责办理旗署诸事。
    民政司 置司使1人,下设民政、会计、赋税、支发、警务、庶务等6科。职掌民政、 疆理、巡警、缉捕等项事宜。
    提学司 置司使1人,下设总务、普通、专门、实业、图书、会计等6科。负责办理教育 等事宜。
    提法司 置司使1人,下设总务、刑事、民事、典狱等4科。主要职掌司法事宜。
    当时,黑龙江都督府还保留有清代设立的一些机构,其中有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驻哈 尔滨)、黑龙江省官运局、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省城警务公所。1912年8月,新设黑龙 江沿岸金矿督查局、黑龙江省统捐局。这些机构的内部设置及职掌如下:
    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 置总办1人,主要办理黑龙江省与中东铁路公司相涉所有事项。
    黑龙江沿岸金矿督查局 设于黑河,为督查黑龙江沿岸一带金矿之总机关。置督查员1 人,由民政司呈请都督委任,承都督暨民政司命令,总理本局一切事宜。
    官运局 置局长1人,负责管理地方盐政事务。
    统捐局 置局长1人,负责征收地方自治学、警各捐。
    高等审判厅 置厅长(1912年8月8日以前称“厅丞”)1人,简任。内设书记厅,置书记 官1人;下设总务、民刑2处。总务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3科;民刑处分设民事、刑事2科。 高等审判厅内依事务繁简设若干审判庭,庭长由推事兼任。审理案件采取会议制,由推事3 人组织合议庭执行。但审理上告案件时,厅长得根据所审案件情况,临时增加推事5人。合 议审判庭以庭长为审判长。此外,省高等审判厅得因必要情形于所辖地方审判厅内设置高等 审判分厅,并于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
    高等审判厅的主要职掌是审理下列案件:(1)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的判决而控诉的; (2)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二审的判决而上告的;(3)不服地方审判厅的决定或其命令而按照法令 抗告的。
    高等检察厅 置检察长(原亦称“厅丞”,与高等审判厅厅长同时改称)1人,简任;检 察官2人,荐任。依照《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规定,厅内设书记室,置书记官1人;分设总 务、记录、监察3科。此外,与省高等审判厅一样相配设置高等检察分厅和分庭,由检察官 执行职务。高等检察厅的管辖范围与高等审判厅完全相同;但有紧急事件时,可在辖区外执 行任务。
    高等检察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高等审判厅的束缚,亦不得干涉审判或代行审判。 检察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凡刑事案件,依法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 并监察判决的执行;(2)凡民事及其他事件,依法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 宜。 此外,检察官还有权调动司法警察;有权对监狱、看守所执行法律,进行监督。
    黑龙江省都督府机构具体设置情况见图3—1:   
    二、行政官员
    (一)都督
    都督既是本省的最高军政长官,又是本省最高民政长官。黑龙江省都督直隶于中华民国 大总统,凡关于军令受参谋本部指挥,军政事宜受陆军部处理;其设置或裁撤及兼任地方行 政长官,均由国务会议决定。它除统辖黑龙江省军队之外,还管理全省各道府厅州县及未设 治诸地方的行政事宜。黑龙江省都督设置之初,同吉林省都督一样统归东三省都督(驻奉天) 节制。1912年7月18日,北京政府下令撤销东三省都督,改设奉天都督,并规定奉、吉、黑三 省都督具有平行的同等权限,均直属于中央政府管辖。
    黑龙江省都督府兼管全省民政期间,即从1912年3月15日黑龙江巡抚改设为黑龙江省都督 起,至1913年1月8日设置黑龙江省民政长止,黑龙江省都督由宋小濂担任。
    (二)机关长官
    秘书厅秘书长及各司司使等机关长官,均为简任级高等文职官员,由都督呈请大总统任 命。 黑龙江都督府各机关长官任职情况如下:
    秘书长:于驷兴,1912年6月27日由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改任。
    民政司司使:秋桐豫,1912年2月任,同年8月调;徐鼐霖,1912年8月29日任。
    提学司司使:张建勋,由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之提学使留任,1913年2月免。(张实际任 职只有1个月17天,1912年1月18日由涂凤书署理)。
    提法司司使:秋桐豫(兼)。
    旗务处总办:关庆山,由清末黑龙江行省公署之旗务处总办留任,1913年2月辞。
    高等审判厅厅长:汪守珍。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周贞亮,由清末黑龙江省高等检察厅厅丞留任,1912年8月改称检 察长。
    铁路交涉总局总办:于驷兴,由清末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留任,1912年6月辞;张 寿增,1912年6月27日任,同年7月免;李鸿谟,1912年7月任。
    黑龙江沿岸金矿督查员:林守松,1912年10月8日任。
    (三)道官
    道是民国初期沿用清代旧制而设立的省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建置。当时,黑龙江省 境内设有3个兵备道,即瑷珲兵备道(1912年6月改称黑河道)、呼伦兵备道和兴东兵备道(1912 年6月26日决定裁撤)。道的长官称道员,由都督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其职权是掌理 道内政务和都督委任事务,依职权或特别委任,发布道令(但不得与现行法令和省章程抵触); 监督所辖官吏;节制、调遣本区域内的巡防队、警备队。此外,还受委任监督司法行政、财 政等事宜。各道道员任职情况如下:
    瑷珲兵备道(黑河道)道员:姚福升,清朝道员留任,1912年12月10日因病请假照准;张 寿增,1912年12月10日署理。
    呼伦兵备道道员:庆山,1912年委任,未到职。
    兴东兵备道道员:徐鼐霖,清朝道员留任,1912年6月因兴东道裁撤而免职。
    此外,当时属吉林省管辖、现在黑龙江省境内的还有2个道,即西北路分巡兵备道和东 北路分巡兵备道。其道官是:
    西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李家鳌,清朝道员留任。
    东北路分巡兵备道道员:王瑚,清朝道员留任;唐启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