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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黑龙江省行政公署

  一、机构及职掌
    1913年1月8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决定各 省实行军、民分治,设民政长,统理全省政务;同时设立行政长官公署作为全省行政机关。 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北京政府还不得不迁就事实,采取过渡性的措施。1913年1月10日, 北京政府发布命令,确定除已设专任民政长的省份外,其余各省一律由都督兼任。于是,黑 龙江省民政长便由都督宋小濂兼任。这样,全省军政、民政大权仍由一人独揽,军民分治未 能真正实行。
    根据《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各省设民政长1人。省行政公署的 编制、员额,由民政长拟具后,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定。黑龙江省行政公署设1处、4司, 即总务处、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此外,还设有省会及商埠地方警察厅、省司 法筹备处、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铁路交涉总局、黑龙江沿岸金矿督查局、省榷运局、 国税厅筹备处、全省清丈兼招垦总局和外交部特派黑龙江交涉员公署等。
    除总务处不置处长以外,各司置司长1人,均由中央政府简任。处、司以下分设2至4科。 黑龙江省行政公署设立之初,共置有司长4人,秘书2人,科长13人,科员50人,技正1人, 技士6人,计76人。1913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各省行政公署办事章程》,规定各省行政 公署除所置司长、秘书、技正、技士外,其员额不得超过60人。其后,由于财政困难,经国 务会议议决,将省行政公署的员额减为除司长外共60人,其中秘书1人,科长13人,技正1人, 技士2人,科员43人。各处、司的行政职掌如下:
    总务处 不独立对外,以民政长名义办理公务,主要负责机要、印信、统计、人事、记 录、文书、会计、庶务等事项。
    内务司 分设第一、第二、第三科。主要负责户籍、选举及征兵、征发、赈济、公益及 慈善事业,公共团体,行政区划,土地、官产管理,警察,出版、文物、礼俗、宗教、医疗、 卫生,道路、河堤、水道、港口工程及地方交通行政等事宜。
    财政司 分设第一、第二、第三科。主要负责监督征收地方税及税外收入,地方税违法 征收的处分及滞纳地方税处分的诉愿,监督地方岁出,编制地方预算、决算,地方金融及地 方公债等事项。
    教育司 分设第一、第二、第三科。主要负责各类公、私立学校、蒙养园及公立学校职 员、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公立学校修建及学校卫生,检定小学教育、学龄儿童就学及通俗教 育,国语统一,教育会议、教育博览会、图书审查会及各种学术会议,动植物园,图书馆、 美术馆、文艺、音乐、戏剧及搜集文物等事项。
    实业司 分设第一、第二科。主要负责农、牧、林、蚕业改良、试验,水利、耕地整理, 林地监督、保护,灾害预防和善后,水产业监督、保护,农会和农林渔牧各种团体,劝业会; 工业、矿业经营、调查、试验,工厂监督、检查,工人教育和保护,矿税稽核,地方自办、 民办电气营业;度量衡检查和推行,商品陈列、输出品奖励,工商团体,保险业及其他商业 监督等事项。
    上述处、司为省行政公署的直辖机关。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其职掌如下:
    省会及商埠地方警察厅 根据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颁布的《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 于同年2月16日由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改设。置厅长1人,由省行政长官专案呈内务总长经国 务总理荐任。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消防5科,并就管辖范围内分区设置警察署。 根据《地方警察官制》规定,它的主要职掌是承内务总长和省、道行政长官之命,负责省城 及商埠地方警察、卫生、消防等行政事务。
    司法筹备处 根据北京政府《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规定,于1913年 1月13日正式成立。置处长1人,由司法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置委员若干人(后 来规定最多10人),分别派充各科科长、科员,由处长在通晓政治或曾办过司法行政事务及 熟悉地方情形的各种人员中委任,并报司法部备案。处内分设第一、第二科。根据1913年2 月22日颁行的《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规定,司法筹备处直辖于司法总长,主要职掌省 内司法行政事务,筹设法院、监狱;法院、监狱成立后,按其性质分别交由省高等审判厅和 高等检察厅管理。由于财政困难,北京政府于同年9月23日明令裁撤各省司法筹备处,其所 掌事务,由司法部从高等审判厅厅长或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中遴选人员兼管。此后,复经司法 部呈准,将原司法筹备处所掌事务,按其性质分别划归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办理,由 省行政长官监督。
    全省清丈兼招垦总局 按照北京政府批准的《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章程》于1914年3月1 日设立。置局长2人(其中1人系名誉职),由省行政长官拣派人员呈请北京政府任命;坐办兼 处理员1人,由总局局长呈请省行政长官委任。总局内分设第一、第二、第三科和荒事公断 处。全省划为12个区,各设一清丈兼招垦分局。主要职掌是办理全省关于勘丈已未升科地亩、 清理田赋、招民放荒、派员督垦以及城基屯基管理等各项事宜。
    黑龙江榷运局 为黑龙江省盐务运销机关。1913年1月,北洋政府为统一全国盐政,取 消各省军民长官管辖盐政之权,将黑龙江官运局裁撤,改设黑龙江榷运局,驻哈尔滨,直隶 于财政部。设局长1人,由财政部荐请大总统任命。署内分科治事,设总务、征榷、转运、 巡缉、场产、会计等6科。局下于转运要区设立分局,管理运输、销售、盐价、缉私等事宜。 1914年12月,与吉林榷运局合并为吉黑榷运局,设在长春,仍隶属于中央。
    黑龙江国税厅筹备处 依照1913年1月10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国税厅筹备处暂行章程》而 设,其职掌是监督及执行关于国税事务。筹备处设处长1人,由大总统任命。内部分置第一、 第二、第三科办事。1914年5月23日,根据北洋政府公布的《省官制》和大总统令,将黑龙江 省财政司和国税厅筹备处裁撤,改设黑龙江省财政厅,为中央所直辖,并由其接办原财政司 和国税厅筹备处掌管的各项事务。
    外交部特派黑龙江交涉员公署 简称交涉署。内部分设总务、交涉、外政、通商4科。 其职掌是承外交总长之命办理黑龙江省对外交涉事务,受黑龙江省行政长官之监督。在省内 重要地方(黑河、呼伦)设有交涉员及交涉分署。交涉员多由所在道道官兼任。
    黑龙江省行政公署机构具体设置情况见图3—2:   
    二、行政官员
    (一)民政长
    民政长为本省最高民政长官,总理全省政务。黑龙江省民政长共历3人,均由省军事长 官兼任。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宋小濂,1913年1月10日,由黑龙江都督兼任民政长;同年7月16日,在沙俄压力下被解 职。
    毕桂芳,1913年7月16日,护理黑龙江都督并暂兼民政长;同年10月30日,调京。
    朱庆澜,1913年10月30日,任黑龙江护军使兼署民政长。
    (二)机关长官
    内务司司长:于驷兴,1913年2月4日任。
    财政司司长:魁升,1913年2月4日任。
    教育司司长:涂凤书,1913年2月4日任。
    实业司司长:金纯德,1913年2月4日任。
    旗务处总办:陈福龄,1913年2月4日任。
    省会及商埠地方警察厅厅长:翟文选,1913年2月14日任。
    黑龙江榷运局局长:柴维桐,1913年1月10日任。
    黑龙江国税厅筹备处处长:袁毓麟,1913年3月12日任。
    全省清丈兼招垦总局名誉局长:金纯德;局长:杜荫田,均于1914年3月1日任。
    高等审判厅厅长:周玉柄,1913年任。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卢弼,1913年2月15日署,同年11月辞;张文翰,1913年11月29日 署,翌年3月免;杨光湛,1914年3月10日署。
    特派交涉员:张庆桐,1913年4月25日任。
    铁路交涉总局总办:李鸿谟,连任。
    (三)道官
    1913年1月23日,黑龙江省遵照大总统“教令”,将各道行政长官改称为观察使,其职掌 不变。是时,黑龙江省境内设有黑河、呼伦2道,但呼伦道因由叛乱分子所控制,黑龙江省未 能派官统辖。
    黑河道观察使:张寿增,1913年1月23日由道员改任。
    另外,当时属吉林省管辖,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道级行政建制有东北路道、西北路道2个, 其行政长官任职情况如下:
    东北路道观察使:熊廷襄,1913年1月28日任,同年7月免;魁福,1913年10月19日任, 翌年4月免;杨梦龄,1914年4月5日任,同年5月免;阮忠植,1914年5月23日任。
    西北路道观察使:李家鳌,1913年1月28日任,翌年4月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