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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

  一、机构及职掌
    1914年5月2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省官制》,明确规定,各省民政长一律改称 巡按使,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与此同时,原省行政公署所设之总务处和内务、教育、 实业各司均予裁撤,成立巡按使公署政务厅;原设之国税厅筹备处及财政司亦予裁撤,成立 省财政厅。据此,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及其所属政务厅、财政厅正式成立。其他原设机构不 变。1914年8月20日,增设黑龙江省通志局。是时,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行政机构具体设置情 况见图3—3。   
    各厅、处、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政务厅 设厅长1人,简任,总理厅务。下辖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科。其职掌基本 上是原行政公署之总务处和内务、教育、实业各司所掌事务。
    财政厅 设厅长1人,简任,其资格除具备一般简任官的条件之外,还须另有财政知识 和经验方面的条件。厅下设总务、征榷、制用3科,各置科长1人,一、二、三等科员若干人, 均由厅长委任。根据北京政府于1914年6月11日公布的《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件》和1914年9月 13日公布的《财政厅官制》规定,省财政厅直属财政部,受财政部指挥,重要事件并得径呈 大总统;关于省的经费支配,则受省巡按使的监督、指挥。其职掌是奉大总统之命,管辖全 省财政征收之官吏,及考核兼管征收之县知事,综理省税出纳,执行各种税法,催提各属款 项,筹计中央需要,支配全省经费,办理预算、决算等。
    省会及商埠地方警察厅 其机构设置及职掌与省行政公署时期相同。
    警务处 根据1915年8月6日大总统公布的《整顿各省警政办法大纲》而设立。置处长1 人,由省行政长官咨陈北京政府内务总长呈请大总统简任,在省行政长官指挥、监督下行使 职权。处内分科办事,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视察长、视察员、技正、技士若干人,主要 职掌是统筹办理、监督、指挥全省警察行政事务。
    外交部特派交涉员公署、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等机构设置及职掌与行省公署时期 基本相同。
    另外,省巡按使公署还设有许多特殊的或额外的行政机关。一类是按照中央法令的统一 规定而设置的,如1914年1月20日公布的《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 官署设立“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旋经内务部呈准,各省仅在巡按使公署内设置,设委员 长1人,由巡按使兼任;委员2至4人,由巡按使在公署内五、六等文官中临时选派兼任。1915 年11月1日,设立黑龙江烟酒公卖局,直隶于全国烟酒事务署,主要负责管理烟酒公卖并代 征烟酒之各项税捐事务;置局长1人,内设2科,并下辖5个分局。另一类是自行特设的,如黑 龙江省通志局。该局于1914年8月7日成立,8月20日启用关防。置局长1人,总纂1人,分纂2 人,后添设提调1人(由总纂兼任),此外设编辑、书记、办事员、庶务员等若干人;分设采 辑、编纂、庶务3股。主要负责编修黑龙江通志和指导各县志的编纂。
    二、行政官员
    (一)巡按使
    巡按使作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长官,统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1914年9月6日北京政府公布 的《修正省官制》规定,巡按使综理全省政务,其具体职权范围是:为执行法律、教令,或 依据法律、教令,得以发布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相抵触;对所辖地方官吏的命令 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时,可予以停止或撤销;对所辖地方官吏可呈报大总统请付惩戒或奖励, 并咨陈内务部(有贪劣款迹者可径行撤任);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稽核赋税出 纳和考核经征官吏;受政府的委任监督司法行政,稽核司法经费和考核司法官吏;对所辖以 及政府委任监督之各高级官吏,每半年将其办事成绩出具密考,呈报大总统。
    为了削弱地方特别是军事长官的势力,袁世凯曾试图恢复清朝文人掌兵的制度,于1914 年6月28日公布了《各省军政民政长官管辖军队权限条例》。《条例》规定,巡按使除管辖 本省巡防队、警备队外,有关支用军费、任用军队以及裁改编练等事,均由巡按使咨呈陆军 部核办。各军政长官对于省内巡防队、警备队等必须调用时,得会商巡按使调遣。巡按使遇 有紧急事故,亦得商调陆军,但军政长官应将商调事项呈报大总统,并报陆军部和参谋本部。
    先后充任黑龙江省巡按使的共有2人:
    朱庆澜,1914年5月23日,由黑龙江护军使兼署民政长改为黑龙江护军使兼署巡按使; 同年6月30日,袁世凯改任其为镇安右将军,兼理黑龙江军务,仍兼署巡按使;1916年5月3 日调京,6月23日正式免职。
    毕桂芳,1916年5月3日,署理黑龙江军务兼巡按使,5月19日正式到任视事(在此以前由 许兰洲暂时护理);7月31日改任黑龙江省省长。
    (二)机关长官
    政务厅厅长:涂凤书,1914年6月14日任,1916年5月辞;蔡运升,1916年5月16日任。
    财政厅厅长:魁升,1914年5月23日署,翌年6月免;唐宗愈,1915年6月16日任;魁升, 1916年5月12日署。
    省会及商埠地方警察厅厅长:翟文选,连任,1914年5月免;杜荫田,1914年5月任,同 年9月免;高登甲,1914年9月任,翌年3月免;王顺存,1915年3月31日任,翌年5月免;杨 云峰,1916年5月24日任。
    警务处处长:王顺存,1915年11月11日兼任,翌年5月免;杨云峰,1916年5月24日兼任。
    特派交涉员:张庆桐,连任,1916年1月免;张寿增,1916年1月1日任,同年5月免;范 其光,1916年5月28日任。
    通志局局长:涂凤书,1914年8月20日兼,1916年5月辞;史锡永,1916年5月6日任。
    高等审判厅厅长:周玉柄,连任。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光湛,连署,1914年12月16日实任。
    (三)道官
    1914年5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的《道官制》规定,各省所辖路道一律改称道,观察使 改称道尹。道尹隶属于巡按使,为一道之行政长官。其主要职权是:依法颁行道单行规程; 并受巡按使的委任或命令,监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监督所属官吏; 节制调遣驻扎在本道区范围内的巡防、警备队。道尹实行出巡制度,在其有事故时,以同城 或临近的资历较深的县知事护理;道尹得自委掾属,其职掌及员额由省行政长官转知内务部 叙等注册。是时,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共辖龙江、绥兰、黑河3道。
    各道道尹任职情况如下:
    龙江道道尹:何煜,1914年6月8日任,1916年5月免;张寿增,1916年5月26日任。
    绥兰道道尹:于驷兴,1914年6月8日任。
    黑河道道尹:张寿增,1914年5月23日由观察使改任,翌年6月免;王杜,1915年 6月23日任。
    另外,当时属于吉林省管辖,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道尚有2个,其道官如下:
    滨江道道尹:李家鳌,1914年5月23日任,同年9月辞;李鸿谟,1914年9月3日署,翌年3 月免;王树翰,1915年3月10日署,翌年3月4日实任。
    依兰道道尹:阮忠植,1914年5月23日由观察使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