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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道尹公署与县公署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中华民国前期,黑龙江省省以下地方建制,虽沿袭于清代,但也有较大的发展变化。在 此期间,地方建制的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12年初至1913年初,主要是承袭清朝末年的地方行政制度。
    清末地方行政制度,实行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州、厅)四级制。以省为最高行 政区域;道为省辖下的二级政区,领数府或直隶州、厅;府为第三级,领数县或州、厅;县 为第四级。其中州、厅由县之地域较大、事务较繁者升置之,又分为直隶州、厅与普通州、 厅(散州、散厅)两类,直隶州、厅由道而达省,地位与府等同;普通州、厅与县等同。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黑龙江省的境域基本上是今黑龙江省的西部地区即松花江左岸和今 内蒙古自治区所属的呼伦贝尔盟地区。境内设有3道、7府、6厅、1州、7县、5旗、2设治局, 即:
    兴东兵备道 治于兴东(今萝北县境内),辖汤原、大通2县。
    瑷珲兵备道 治于瑷珲城(今黑河市爱辉镇),辖黑河府(治所黑河屯,今黑河市爱辉区) 和瑷珲直隶厅(治所瑷珲城)。
    呼伦兵备道 治于呼伦(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辖呼伦直隶厅(与道同治)、胪滨府( 治所胪滨,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和吉拉林设治局。另外,在呼伦贝尔地方设有索伦旗、 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翼旗和新巴尔虎左翼旗。
    绥化府 治于北团林子(今绥化市),辖余庆县。
    海伦府 治于通肯(今海伦市),辖青冈、拜泉2县。
    呼兰府 治于呼兰城(今呼兰县城),辖兰西、木兰2县和巴彦州。
    嫩江府 治于墨尔根城(今嫩江县城)。
    龙江府 治于齐齐哈尔,辖甘井子设治局。
    大赉直隶厅 治于莫勒红岗子(今吉林省大安市境内)。
    讷河直隶厅 治于博尔多站(今讷河市),辖龙门招垦局,其境内设有依克明安旗。
    安达直隶厅 治于安达(今安达市任民镇)。
    肇州直隶厅 治于骆驼脖子(今肇源县城)。
    当时,在吉林省管辖下的今黑龙江省东部地区,设有2道、7府、3厅、1州、7县,即:
    东北路道 治于三姓城(今依兰县城),直辖依兰(与道同治)、临江(治所拉哈苏苏,今 同江市)、密山(治所蜂蜜山,今密山市)3府,绥远州、虎林厅和饶河、穆棱2县。其中,依 兰府辖有方正、桦川2县;临江府辖有富锦县。
    西北路道 治于傅家甸(今哈尔滨市道外区),直辖宾州(治所苇子沟,今宾县县城)、双 城(治所双城子,今双城市)、五常(治所欢喜岭,今五常市)3府。其中宾州府辖有滨江厅和 阿城、长寿2县。
    此外,还有时属吉林省东南路道(治所延吉,今仍属吉林)管辖、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宁 安府(治所宁古塔,今宁安市)和东宁厅。
    1912年6月26日,黑龙江省因财政困难,决定裁减官厅,节省经费。于是,裁撤兴东道, 改设萝北厅设治局;裁撤黑河府,其地方事宜划归瑷珲厅管理;瑷珲道移驻黑河,改称黑河 道,专办沿边各处交涉、边务,仍管辖瑷珲厅及各设治局。同时,添设呼玛设治局。是年5月 29日,龙门镇招垦局改为设治局;11月5日,在昌五城设立肇东设治局。
    呼伦贝尔地区,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初,仍为黑龙江省呼伦道所辖。但对这一地区觊觎已 久的沙俄帝国主义却企图据为己有。他们一面调兵遣将,一面加紧勾结当地少数民族中的上 层反动人物胜福等人,策划叛乱。在沙俄的挑动、纵容和支持下,1912年1月15日,叛军攻 入呼伦城,驱逐各级官员,宣布“独立”,成立所谓呼伦贝尔“自治政府”,恢复副都统衙 门,与黑龙江省完全脱离关系。此后,叛军又先后攻占了胪滨府(满洲里)、吉拉林等地。这 种分裂祖国的非法活动,中国政府坚决不予承认,黑龙江地方当局也进行了抵制和斗争。但 是,适值中华民国初创,无力平息叛乱,不得不接受帝俄别有用心的“调停”。在一年多的 交涉过程中,谈判数十次,但由于帝俄方面的蛮横无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在这种形势下, 呼贝尔地区的行政建制未能作任何变动。
    第二个阶段,从1913年初至1916年6月,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省以下建制的第一次较大变 动的阶段。主要是“废府州,存道县”,由省、道、府(直隶州、厅)、县(普通州、厅)四级 制,改行省、道、县三级制。这次变动,对以后的行政区划及其设置的格局有着重要的影响。
    1913年1月23日,黑龙江省都督府根据大总统关于《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决定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
    1914年2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公布全国重复县名,决定将其中部分县名改称。据此,黑 龙江省的余庆县改为庆城县,大通县改为通河县;吉林省的临江县改为同江县,长寿县改为 同宾县(2县均在今黑龙江省境内)。
    1914年5月23日,北京政府分别公布了省、道、县官制。6月2日,公布《各省所属道区域 表》,划定黑龙江省设立2道。6月16日,又公布修正的《各省所属道区域表》,规定黑龙江 省增设绥兰道,道行政公署驻绥化。是时,黑龙江省共辖3道、21县、6设治局和2协领所辖 地方。具体归属情况如下:
    龙江道 辖有龙江、肇州、大赉、肇东(1913年12月由肇东设治局改)、讷河、嫩江、安 达、青冈、拜泉9县;泰来、林甸、布西3设治局。
    绥兰道 辖有绥化、呼兰、巴彦、海伦、庆城、汤原、通河、兰西、木兰9县;望奎、 龙门2设治局;铁山包协领和东布特哈协领所辖地方。
    黑河道 辖有瑷珲、呼玛、萝北(1913年12月由萝北设治局改设)3县;漠河设治局。
    当时为吉林省所辖、今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建制有:
    滨江道(原称西北路道) 辖滨江、双城、宾县、五常、同宾、阿城6县。
    依兰道(原称东北路道) 辖依兰、同江、密山、虎林、绥远、桦川、富锦、饶河、方正、 穆棱10县。
    另外,还有延吉道(原称东南路道)所辖的宁安、东宁2县。
    1915年以后,黑龙江省又新设了一些地方行政机构,其中有:1915年3月22日,北京政府 批准,在龙江道辖区内设置了景星设治局、克山设治局(同年8月改县);在绥兰道辖区内设 置了绥楞设治局、通北设治局、铁骊设治局;1916年5月23日,在黑河道辖区内设置了乌云 设治局。
    在这期间,呼伦贝尔地区取消了“独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帝俄为把主要目标 转移到对德战争方面,消除后顾之忧,要求解决呼伦贝尔问题。1915年11月6日,中俄签订《 呼伦贝尔条件》(亦称《呼伦条约》),规定将呼伦贝尔划为“特别区域”,直接归中国中央 政府节制,并受黑龙江省省长监督。但是,呼伦贝尔地区的所谓“独立”虽然在名义上取消 了,而实际上它仍处处受帝俄的掣肘和干预。
    第三个阶段,从1916年6月至1928年12月,为行政区划及其设置相对稳定的阶段。这种 稳定不是政局的稳定造成的,而是由于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集团分裂,全国政局动荡不安, 北京政府无暇顾及省、道、县等行政建置之事的结果。这一阶段,黑龙江省省以下地方行政 建置仅是新设了一批设治局和一些市政机构,还有的设治局升置为县。具体变动情况是:
    新设立的设治局有:1917年3月17日,索伦山宣抚局改为索伦设治局;同年3月30日,置 绥东设治局。1920年9月30日,置奇乾设治局。1923年10月20日,置明水设治局、依安设治 局。1925年12月1日,甘井子设治局改称甘南设治局,扎兰屯、济沁河两稽垦局合并为雅鲁 设治局。1927年1月7日,置东兴设治局;同年3月19日,置泰康设治局;同年9月1日,置佛山 设治局。其中,索伦、奇乾、明水、依安、甘南、雅鲁、泰康7设治局为龙江道所辖;绥东、 东兴2设治局为绥兰道所辖;佛山设治局为黑河道所辖。
    升设治局为县的有:1917年1月1日,龙门、绥楞、通北、泰来、漠河等5个设治局分别升 置为县,其中龙门县于同年5月改称龙镇县;6月5日,林甸设治局升为林甸县。1918年2月11 日,望奎设治局升为望奎县。
    在此期间,黑龙江省还相继设置了一些市政机构。“市”的建制,始于清末各地办的“ 自治”组织。但当时对其性质、规模等均未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北京 政府于1921年7月3日公布了《市自治制》,1922年9月9日公布了《市自治制施行细则》,明 确规定“市”为自治团体,设市之区域以1万人以上城镇为限,分为普通市和特别市两类。 后来,市政设置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兼自治团体。其地位与县相当,但也有低于县或高于县的。 特别市(如东省特别区市政局、哈尔滨特别市政局)相当于县或高于县,受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监督;其他的普通市则隶属于县,受县知事监督。当时,黑龙江省设置的市政机构共有两处, 一是松浦市政局。1918年于哈尔滨松花江对岸的马家船口地方设立,称马家船口市政局; 1921年,改称为松北市政局;1925年9月,又改为松浦市政管理处,旋即改为松浦市政局, 附设于呼海铁路工程局。1926年、1927年,呼海铁路沿线先后设立呼兰、康金井、兴隆镇、 绥化、四方台、克因河、海伦市政筹备处(1929年3月,省令改称市政分局;5月,裁呼兰市 政分局),归松浦市政局兼管。二是省城兼商埠市政局。1923年10月,齐齐哈尔设立省城市 政公所、市政会;1928年12月27日,改称省城兼商埠市政局。
    这期间,呼伦贝尔地区的行政设置变化较大。俄国十月革命后,帝俄在呼伦贝尔地区的 势力随之瓦解,少数民族上层集团中的分裂分子失去靠山,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 迫不得已于1920年1月6日致书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及黑龙江督军孙烈臣,请求转电中央取消“ 特别区域”。于是,1月28日,中央政府下令取消中俄签订的《呼伦贝尔条件》。2月,任命 钟毓为督办呼伦贝尔善后事宜(官职相当于道尹);副都统仍予保留。同时,黑龙江省省长公 署决定,呼伦厅改为呼伦县,胪滨府改为胪滨县,吉拉林设治局改为室韦县。3月,北京政府 任命张奎武为呼伦贝尔镇守使,丁超为海满警备司令,郎官普为呼伦警察厅长。8月,设奇乾 设治局;翌年12月,升为奇乾县。1925年,呼伦贝尔全境划设为呼伦道,裁撤善后督办,置 满海道尹一员,下辖呼伦、胪滨、室韦、奇乾4县;仍设镇守使。
    除上述行政设置之外,呼伦贝尔仍设有副都统衙门,专门职掌蒙旗事务。副都统衙门下 置左右两厅,各设厅长1人。左厅(亦称左司)掌财政及军需事项;右厅(右司)掌兵事及审判事 项。副都统之下置总管、协领、佐领等。境内设18个旗,其中索伦部6个旗,陈巴尔虎部2个 旗,额鲁特部1个旗,新巴尔虎部8个旗,鄂伦春部1个旗。
    当时,黑龙江省境内还有哲里木盟的杜尔伯特、扎赉特、依克明安3个蒙旗。
    以上盟、旗均隶属于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由东北政务委员会蒙旗处直接管理;同黑龙 江省及当地各县有关的事宜,与省或县行政机关“会商”解决。
    在今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即当时吉林省滨江、依兰2道区域内的行政建制,亦无大的变 化,仅于1921年在滨江道辖区内设立了乌珠河(今尚志市)设治局和苇沙河(今尚志市苇河镇) 设治局。
    第四个阶段,从1929年初至1932年2月,为中华民国前期行政区划及其设置的第二次较 大变动的阶段。这次变动是在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归附南京国民政府之后,按照南京国民 政府的统一规定,对地方行政建置实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道,地方行 政建置由省、道、县三级制改为省、县二级制;并统一划定县的等级。
    1929年1月,东北政务委员会决定将黑龙江省所辖龙江、绥兰、黑河、呼伦4道及其公署 均予裁撤。同时,经东北政务委员会批准,于2月15日成立了黑河市政筹备处和呼伦市政筹备 处,处长仍各兼交涉员,管辖各县行政事务。1930年3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正式决定废除 道制。关于县的等级划分,早在清末就曾有过规定,即以事务繁简列为五等;但所设之县并 未全部依此划分。民初,沿袭清制,但县等之分亦时有时无。1928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 织法,规定:“各县应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分为三等”。1930年,国 民政府内政部鉴于各省对县分等不一致,有碍政令的情况,重新厘订了县等。据1930年8月黑 龙江省民政厅报告,黑龙江省管辖42个县、11个设治局,其中:一等县15个,有龙江、巴彦、 呼玛、绥化、拜泉、呼兰、萝北、呼伦、胪滨、室韦、海伦、漠河、奇乾、瑷珲、克山;二 等县11个,有大赉、泰来、青冈、望奎、肇州、兰西、安达、庆城、肇东、讷河、木兰;三 等县16个,有嫩江、乌云、龙镇、通河、依安、鸥浦、林甸、绥滨、绥棱、通北、雅鲁、景 星、佛山、汤原、明水、奇克;设治局有铁骊、克东、凤山、布西、东兴、德都、索伦、逊 河、甘南、泰康、富裕。上述所报县等,仍多与厘定县等办法之规定不符,故内政部咨复黑 龙江省民政厅重报。但因不久发生“九·一八”事变而中止。
    另外,当时为吉林省管辖、现属黑龙江省境内的共22个县,其中:一等县2个,有宁安、 双城;二等县4个,有滨江、延寿、宾县、依兰;三等县16个,有苇河、东宁、五常、富锦、 饶河、阿城、穆棱、宝清、密山、虎林、珠河、抚远、桦川、方正、同江、勃利。
    二、道尹公署(观察使公署)
    道是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其行政机关初为道衙门,不久改称观察使公署。 内设秘书1人。分置4科,一科理外交,二科理内务,三科理财政,四科理教育实业。
    1914年5月23日,大总统发布命令,将观察使公署改为道尹公署。1929年2月,黑龙江省 所辖各道及其道尹公署均予裁撤。
    道公署驻地,是由北京政府内务部在该道辖区内选定最适当的县;迁移时须经核准。驻 地在省城的道,称为首道,黑龙江省的首道是龙江道(一度为呼伦道)。
    道尹为一道之行政长官,隶属于省长(初为巡按使,下同),其职权是:依法律命令执行 道内行政事务,并受省长的委任,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为执行 法律教令省章程,或依法令省章程的委任,可发单行章程;所辖各县知事所发布的命令或处 分,如有违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可停止、撤销其命令或处分,仍详报省长;对所 辖各县知事,应给予奖惩者,详请省长核办;所辖各县知事遇有事故出缺时,可委员代理, 在本省的知事内遴举数员,详请省长核择荐任;受省长的命令,对于驻扎本道的巡防、警备 各队,可节制调遣;需用兵力兵备,因特殊情形不及详请省长时,得迳向驻扎邻近的军队长 官请其派兵;遇有非常紧急或特别重要事件,于详报省长外,得径请大总统。
    道尹公署的内部机构,一般设有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各科设科长1人,由道尹 呈省行政长官,再经由内务总长呈请国务总理任命;科员若干人,由道尹自定名额,呈请省 行政长官委任,并报内务部备案。各科职权与省行政长官公署各司略同,总务事项由内务科 兼办。另设秘书1人,办理机要事项。此外,各道设有警察厅,1925年,改设为公安局。
    三、县知事公署(县政府)
    县是省以下始终存在而又最为重要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民国之初,县的行政长官仍称 知县,其官署称县衙门。府、厅、州的行政长官分别称知府、同知(或能判)、知州,行政机 关均称衙门。1912年11月26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通令各省暂行划一官吏名称, 规定各府、厅、州、县行政长官一律先行改称知事,即府知事、厅知事、州知事、县知事。 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又决定将府、厅、州 一律改称县,行政长官一律改称县知事,行政机关一律改称县知事公署。
    1914年5月颁布的《县官制》规定,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县行政长官。其职权范围包 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发布县令,任命所辖各级行政人员,监督对所辖人员的行政 处分,调用本县警备队等以维持社会治安;第二,在立法上,决定县议事会的召集、开会、 闭会、停会,兼充县参事会的会长,向县议事会和县参事会提出议案、请求复议、撤销议案、 紧急处分等,编制县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第三,在司法上,执行检察事务,1914年以后又兼 理司法。
    关于县知事的资格和作用,在1913年12月15日公布的《知事作用暂行条例》和《知事试 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县知事资格分为两种,一是经考试及格的; 二是经保荐并在内务部注册的。县知事的任用,实权掌握在省行政长官手中。
    县知事公署实行知事独任制,署内行政人员均称佐治员。县公署内部组织机构,各县颇 不一致,也不甚完备。有的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3科;也有的设第一科(掌内务及财政)、 第二科(掌教育及实业);多者设有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4人,技士1~3人。除分科 办事外,还有若干署外的行政机构,如:公款局、劝学所(1925年7月,黑龙江省教育厅令将 各县劝学所一律改称教育局)、劝业所(实业公所或实业局)、警察公所(警察事务所或警察所) 等。1913年曾一度设立审检所,旋即撤销。1925年2月15日,各县警察所一律改为公安局。
    在县属机构的设置中,一些地方设有“佐治局”。这是因为有的县区域辽阔,人口众多, 县公署独坐县城,治理难周,而设“县佐”之制。“县佐”不与县知事同城,而设于一县之 要津地方。1914年7月,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制定佐治局七条,规定佐治局辖界按旧制分防 区域划定;佐治员直接受县知事或设治员之监督,佐理行政事项;辖境内司法事项仍由县知 事或设治员办理,上行文件须由县知事或设治员核转。县佐的职权是承县知事或设治员之命, 掌理巡檄、弹压、勘灾、捕蝗、催科、堤防、水利以及由县知事或设治员委办各事,并得以 指挥、监督驻在地方警察等。1914年,经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批准,先后在木兰镇、武兴、 高家屯、上集厂、三道镇、兴隆镇、甘井子、景星镇等处设置县佐。不久,又将呼玛县倭西 门卡、瑷珲县所属奇克特地方卡伦改设县佐。
    1927年6月,国民政府明令各县知事改称县长。1929年2月13日,黑龙江省省长公署依据 国民政府令和县组织法的规定,决定从是年2月15日起,将各县知事改为县长,县知事公署、 设治局一律改为县政府,同时裁撤各县佐,设治员仍旧。
    1929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重新颁布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设秘书1人,并依事务之繁 简设置1科或2科,各科置科长1人,科员2~4人。此外,县政府还设有公安、财政、建设、 教育4局,各局置局长1人,由县长在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呈请省政府核准委任。县政府由 县长、秘书、科长、各局长组成县政会议,县长为会议主席。
    此外,在省以下建制中,还有与县相当的一级建置,即设治局。是其行政组织尚未完备、 预备改县而设立的。依照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设治局置局长(设治员)1人,荐任,受省行 政长官的指挥、监督,处理本辖区行政事务,职权与县知事(县长)略同;又置佐理员若干人, 其名额及委用办法,由省民政厅拟具,呈请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准,转北京政府内务部备案。
    民国初年,各县还设有县议事会和县参事会,作为形式上的立法机关。1914年2月3日, 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地方自治时,各县议事会和参事会均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