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黑龙江省议会
一、设置沿革
辛亥革命期间,各省相继设立了临时的立法机关,但颇不一致。袁世凯攫取中华民国大
总统之后,为了表示“尊重民意”,令各省召开临时省议会,废止各省咨议局;然后,又相
继公布了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及施行细则、省议会暂行法等。根据上述法令,清末设立的黑龙
江省咨议局于1912年4月7日取消,改组为黑龙江省临时议会。191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议
会正式成立。
此后,黑龙江省议会同国会及其他各省议会一样,随着政局的变化和各派势力的消长而
时存时亡。
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实行独裁专制统治及准备恢复帝制的过程中,视国会为其
障碍 ,千方百计加以摧残,并逐步取缔各级民意机关。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非法宣布
解散国民党;11月12日,又宣布停止各省议会的职权;翌年1月10日,进而下令解散了国会。
1914年2月28日,袁世凯发布电令,将各省议会一律解散,所有一切行政事务,由各该省行政
长官力负完全责任。据此,黑龙江省行政公署于3月11日发布布告和通令,并致函省议会,接
收了其房舍、文卷等物。黑龙江省议会停止办公。
袁世凯死后,北京政府重开国会。1916年8月14日,令各省行政长官于是年10月1日依法
召集省议会。于是,黑龙江省议会又重新恢复办公。
1929年1月,东北政务委员会电令东北三省,对各机关进行改组。据此,黑龙江省政府
第一次省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议会于2月底停止办公,所有文卷交省政府保存,原34名议
员分别派往省政府及各厅、处任咨议,省议会办公处改为国民党省党部。
二、机构及职掌
按规定,省议会设于省行政长官驻在地。黑龙江省议会设在齐齐哈尔。
黑龙江省议会置议长1人、副议长2人,均由议员互选产生。议长负维持秩序、整理议案
及对外代表之责。省议会内设秘书、文牍、会计、庶务等职员,由议长任命之。
省议会具体有下列职权:(1)议决本省单行条例,但以不抵触法律、命令为限;(2)议决
本省预决算;(3)议决省税及使用规费之征收,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4)议决
省债之募集及省库有负担之契约;(5)议决本省财政及营造物之处分并买入;(6)议决本省财
产及营造物管理办法,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7)答复省行政长官咨询事件;(8)
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请愿事件;(9)得以关于本省行政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向省行政
长官提出建议;(10)其他依法律、命令由议会议决的事件。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
时会由省行政长官或半数以上议员的请求召集。议决事项由省行政长官于10日内公布。省行
政长官对于议决案如不同意,可以声明理由,咨交复议;但如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议员仍坚持原议时,仍应公布。省行政长官如认为议决事项违法时,可以咨省议会撤销之。
如不服撤销,可以向平政院提起诉讼。
中华民国前期,在表面上省议会是作为一个地方自治团体,但实质上它只不过是在行政
长官直接控制下的一个言事机关而已。尤其是在当时军阀割据、专横暴虐的情况下,省议会
不仅不能倡导民主,代表民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只能充当封建军阀及其政客争权夺
势的工具。
三、议员选举
黑龙江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的名额为40人,是经参议院议决后于1912年9月25日公布的。
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3年,连选得选任。议员选举分为正常选举和临时选举两种。议员任期
届满的重行选举为正常选举;正常选举无效的重选或候补议员未补尽而仍须补充的补选为临
时选举。省议会议员的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制,即分为初选和复选两个步骤。初选区以县为单
位,初选当选人名额为议员名额的20倍。复选区由若干初选区组成,具体编制由北京政府决
定。各省复选区数目不同,黑龙江省被划定为9个复选区。
关于省议会议员的选举资格,北京政府于1912年9月4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中
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1岁以上,在选举区内居住两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
之一者有选举权:(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2)有值500元以上不动产者;(3)小学毕业或
有相当资格者。具有上述资格并年满25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有被选举权。凡被褫
夺公权尚未复权的;受破产宣告而尚未撤销的;有精神病的;吸食鸦片的;不识文字的,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现役军人及征调期间的预备军人;现任司法官吏、现任本省行政官
吏及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师暂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小学教员;在校学生;承揽省内
工程者及工程公司办事人;本选区内的办理选举人员停止被选举权。
四、议长、副议长
黑龙江省临时议会,于1912年5月8日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分别是:
议长:孙兰升。
副议长:李伯荆、杨国瑞。
黑龙江省议会,于1913年3月21日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分别是:
议长:初为孙兰升,后由梁声德接任。
副议长:初为刘瑞寿,后由宋连甲、潘万超相继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