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2月5日哈尔滨沦陷后,东省特别区之行政区域相继为日军占领。同年3月
10日,伪满政府公布第30号敕令,将民国时期设立的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改称为东
省特别区长官公署,仍设在哈尔滨市,管辖区域不变。
1933年6月19日,伪满国务院会议研究决定,改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为北满特别
区公署。6月21日颁布《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7月1日正式实行。境内设有满洲里、
绥芬河2市(相当于“镇”),海拉尔、博克图、富拉尔基、横道河子、昂昂溪等5乡,满
洲里、海拉尔、博克图、扎兰屯、昂昂溪、安达、满沟、一面坡、横道河子、穆棱、绥芬河、
张家湾、新京等13个行政分处。
伪满洲国成立之后,就有人提出废除东省特别区。伴随东北全境形势的不断变化,伪满
力求在治安、交通、通讯、产业以及经济上的协调一致。特别是日伪于1935年3月23
日将中东铁路收买以后,实现了所谓撤废治外法权等。伪满遂于1935年12月28日颁
布第162号敕令,决定将北满特别区废止,其原辖区域(除满洲里市及海拉尔乡外)分别
划入邻近县、旗及哈尔滨特别市。1936年1月1日,北满特别区正式废止,伪长官公署
亦随之撤销。
一、机构及职掌
伪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设置之初,仍沿袭中华民国政府辖下的原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
署的建制。1933年7月1日东省特别区改为北满特别区以后,伪特别区公署内部机构设
有总务、行政、警务、教育、地亩5处,各处置处长,分别由理事官或事务官充任。各处内
部设置具体情况及职掌如下:
总务处 置秘书、庶务、经理、人事4科。其地位相当于伪省公署之总务厅。主要职掌
关于机密、涉外、典守官印,人事,文书统计及调查、会计,及不属于他处之事项。
行政处 置第一科。主要职掌关于监督“自治”行政,地方行政及财务、赈灾及救恤、
土木、实业等事项。
警务处 置警务、特务、保安3科;并于必要地点置警察署。主要职掌治安警察、行政
警察、司法警察等事项。
教育处 置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4科。主要职掌关于教学及学艺,礼俗及宗教等
事项。
地亩处 置总务、经理、监理3科。主要职掌关于管理及出租土地、调查土地等事项。
1933年7月1日伪北满特别区公署机构设置情况见图4—2:
1935年2月2日,伪满颁布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修正件,决定撤销地亩处,将特别
区公署原设5处改为4处。
二、伪行政长官
根据《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和《北满特别区公署参事官之件》的规定,伪北满特别区
公署置长官1人,特任或简任。下置参事官3人以内(其中1人为简任,其余为荐任),理
事官5人(其中3人为简任,2人为荐任);秘书官1人、事务官20人、警正9人、技正
2人、视学2人,均为荐任;属官、警佐、技士、巡官各若干人,均为委任。
北满特别区长官,为该区域内的最高行政官员,其职权是:承伪民政总长之指挥监督,
执行法令,管理特别区内的行政事务;指挥监督部下官吏,关于荐任官以上之进退及赏罚呈
请伪民政总长核办,委任官以下则专行之;关于特别区之行政事务,依职权或特别之委任发
布区令;因保持“安宁秩序”需用兵力时应呈请伪民政部总长办理,但非常急变之际得向地
方驻扎军队司令官请求出兵;对于警察署长之处分,认为有违成规、害公益或侵越权限者,
得撤销或停止其处分;指挥监督伪市长、乡长,关于其进退及赏罚,呈请伪民政部总长核办;
关于市、乡之行政,经伪民政部总长认可得另行规定。
1932年至1936年期间,先后充任伪北满(东省)特别区长官的共有3人,其名
单如下:
张景惠,1932年3月9日任伪满参议府议长兼东省特别区长官,1933年7月1
日免。
吕荣寰,1933年7月1日任伪哈尔滨特别市市长兼北满特别区长官,1934年12
月1日又兼任伪滨江省省长,1935年5月21日免。
阎传绂,1935年5月25日任伪滨江省省长兼任北满特别区长官,1936年1月
1日北满特别区撤销,遂辞去伪特别区长官职。